用股权信托解决拟上市公司个人持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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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股权信托解决拟上市公司个人持股问题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基石,股本结构、股东构成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规范有效地运作起着决定性作用。关注和促进拟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构成的合规性,成为对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拟上市公司中存在大量自然人持有发起人股、或名为工会、职工持股会持有,实为个人出资的“法人”股等股权设置的不规范问题,由此形成实际出资人与名义持股人不一致、不规范、股权管理混乱等弊病,直接困扰和制约了拟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同时也成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不安定因素的重要风险隐患。因此,规范解决个人持股问题,对于优化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加强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和辅导工作的监管,着力从证券市场的入门关和源头上抓好拟上市公司改制和规范运作的质量十分重要和紧迫,同时,也是打击和遏制乱发股票、非法集资现象,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融资渠道和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ﻫ陕西辖区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不良影响ﻫ个人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2002年5月,陕西辖区辅导备案的拟上市公司有70家,存在个人持股的公司44家,占备案公司总数的62.9%;其中大量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持股、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公司分别为31家、3家、12家,占辅导备案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4.3%、4.3%和17.1%。个人持股总数为87,212万股,占辅导备案公司股本总额的17%。据了解,陕西省和西安市已经批准成立的股份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同样情况。2001年以来,陕西辖区有10余家备案企业为达到发行审核要求,对原个人持股采取整体转让方式进行清理,但普遍感到难度很大,甚至在地方政府出面,大力协调的情况下,也仅有4家完成。另据了解,此类问题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调查表明,陕西省股份公司的个人持股行为,均经过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政策性因素是造成个人持股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
个人持股的危害。个人持股在吸收企业职工和社会闲散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个人持股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严重危害,不仅直接困扰拟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规范运作,阻碍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进程,而且成为冲击正常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不安定因素的重大风险隐患。
第一、个人持股为一些公司借助设立股份公司的名义,违规乱发股票,变相非法集资大开方便之门,直接冲击和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融资渠道和法定秩序。在陕西辖区的股份制企业改制设立过程之中,已发生多起违规私自向发起人以外其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变相
公开募集资金的事件,发行范围从陕西省扩及到山西、河南、山东、宁夏、甘肃、河北、辽宁、上海等省市,使一大批社会公众在出资购买了股票之后,并不能成为合法股东,其出资人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这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做法,不仅严重扰乱陕西地方资本市场管理秩序和健康发展,而且从根本上危及我国证券市场合法的股票公开发行制度的有效运行。ﻫ第二、个人持股形成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直接导致一系列纠纷隐患。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一些企业在股份制改制和公司设立过程中,违规操作,变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票);一些公司为筹集急需的发展资金,在公司设立时,甚至设立后,仍然非法向社会发行股票,吸纳大量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有些以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作为发起人,但实际上是由自然人出资,且出资人并不限于职工,相当部分扩大到了社会公众,导致实际出资人与公司所登记的股东名不符实。加之有些公司向出资人所发放的出资凭证形式混乱,在发售过程中,有意误导出资人,随意做出固定分红、甚至可以退股的承诺,使大批个人投资者在对股份公司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法规、股票投资法律特性都不了解的情况下,盲目出资,使得一批并不具备股票投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公众卷入个人持股,在公司设立后不能兑现有关收益或退股承诺时,会引发出资者个人与公司发起设立人之间的严重分歧和纠纷。
第三、个人持股没有合法的交易渠道,造成辖区内一级半市场屡禁不止。一些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股权、持股证等以所谓的“职工股”“普通股”的名义,在一级半市场非法交易,滋生欺诈,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成为不安定因素。我办自挂牌以来多次与工商、公安联合打击取缔,虽有所控制,但由于个人持股及股份流通的需求的客观存在而难以根除。
第四、个人持股造成公司股权管理混乱,增加管理难度。大量自然人持股,不利于公司法人治理中分权制衡机制的真正建立和有效运作,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持股人存在信息获取的障碍,其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ﻫ第五、政策性原因使个人持股成为拟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障碍。根据《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工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中华全国总工会已明确指出: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证监会据此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暂不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