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精放危险药物的管理制度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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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1.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否则不得发出。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