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历史发展

合集下载

13第八章 监狱法律概述

13第八章 监狱法律概述

⑴监狱法律关系是由监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 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 ⑵监狱法律关系是监狱与服刑罪犯之间产生 的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监狱法律关系的特征 与其它法律关系相比,监狱法律关系具有 以下特征: ⑴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和不对等性。 ⑵监狱法律关系存在时空上的确定性。 ⑶监狱法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 性。 ⑷监狱法律关系性质的复杂性或多元性。
第二节 我国监狱法律的基本理论
一、监狱法律的概念与特点
1、我国监狱法律的概念 我国的监狱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 义的监狱法律仅指监狱法典,即1994年12 仅指监狱法典,即1994年 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 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狱法》 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狱法》。 而广义的监狱法律则是指由国家立法 机关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以《 机关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以《监 狱法》 狱法》为核心和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规范 监狱行刑活动、确定罪犯权利义务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它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我国监狱的法律关系
1.监狱法律关系的概念 1.监狱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确认和调整人 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 系。 监狱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 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 指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 指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并由监狱法律 所确认和调整的、 所确认和调整的、监狱与罪犯之间的特殊 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权利义务关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研究监狱法律关系的意义 3.研究监狱法律关系的意义
⑴研究监狱法律关系有利于加强监狱法制建 设,实现依法治监。 ⑵研究监狱法律关系有利于监狱人民警察明 确自己的主体身份,从而充分发挥监狱人 民警察在监管改造罪犯活动中的主人翁责 任感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其整体执法水平。 ⑶研究监狱法律关系有利于正确认识罪犯的 法律地位,规制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 行为,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行政程序立法成为了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一环。

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效率,更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探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未来方向,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也逐渐加快步伐。

早期,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行政程序。

例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就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初步规定。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行政程序立法也逐渐走向系统化、规范化。

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其他行政领域的程序立法提供了借鉴。

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

除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外,还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还在不断探索和创新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和途径。

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制定行政程序地方性法规,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

此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也逐渐成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内容,为公民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四、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部分行政程序法律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和公民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法律要求,影响了行政程序的执行效果。

其次,行政程序立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冲突或矛盾,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面临困境。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

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

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

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

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国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 2、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审
判一般也不公开; 4、进行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侦查行为不公开,且自由度强; 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
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3、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实行口供中 心主义。 4、设立了较为完备的追诉程序,实行 多级别的复审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诉 讼法
(一)清末时期的刑事诉讼法。1906年4月25 日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草案》;1906年编成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编成《法院编制 法》;1907年编成《大清刑事诉讼律》。
4、俄国1649年制定的《会典》采用了 纠问式诉讼制度。
5、日本仿效隋唐法律制度,制定了大 宝律令》,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 典。
6、英国:1215年6月15日《自由大宪章 》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
诉 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Βιβλιοθήκη (三)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资本主
二战后,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实行 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和令状主义、废除预审 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 作用、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 据、赋予被告人以保释的权利等。
(四)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 诉讼立法
1923年2月15日《苏俄刑事诉讼法典》; 1961年1月1日又施行了《苏联刑事诉讼 法典》;
,其基本的划分是证据有完全和不完全两类。在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收集到完全证据,法官必 须形式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而收集到不 完全证据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并对其进行刑讯,如果经过刑 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全的证据时,法、德等国法律 规定法官可以据此作出“存疑判决”。

法治政府历史发展历程

法治政府历史发展历程

法治政府历史发展历程法治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在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遵守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政府形式。

法治政府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各个文明古国的早期。

下面是一个大致的法治政府历史发展历程。

在早期文明古国中,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和古印度等,法律是通过权威统治者的诏令来制定的。

这些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国王的权威,并为统治者的审判提供依据。

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是第一个以民主治理为特征的国家,他们意识到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非常重要。

古希腊出现了第一个“刑事法典”,被认为是整个西方法制的起源。

罗马帝国是法治政府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罗马帝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十二表法”和“民法典”,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私人财产,并确保司法公正。

中世纪的欧洲遭受了长时期的混乱和不断的战争。

然而,在这个时期,英国的法治理念开始发展起来。

诸如“大宪章”和“普通法”这样的法律文件,为公民权利和自由提供了保护,并限制了王权的滥用。

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是法治政府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法国大革命期间,法国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文件,如《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并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法律体系来限制政府的权力。

这些文件和法律奠定了现代法治政府的基础。

19世纪和20世纪,法治政府的概念进一步发展,并在许多国家逐渐得到实施。

在这个时期,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司法独立得到保障,并出现了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等专门法院。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法治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

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庭成立,以解决国际争端和促进国际合作。

这些机构和法律体系在保护人权、打击跨国犯罪以及维持国家间和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代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倡导和实施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并成为各国政府实现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虽然法治政府的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但它在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进步和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础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的历史背景与趋势

基础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的历史背景与趋势

基础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的历史背景与趋势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变革与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和趋势,帮助读者了解基础法律知识。

一、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的历史背景法律的变革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密切相关。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改革都有着自身的背景和动力。

1. 古代社会的法律变革与发展古代社会,法律以神权或君权为本,君主或宗教教义的颁布和执行是法律变革与发展的主要途径。

例如,古代罗马帝国的“十二表法”对后世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奠定了现代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础。

2. 工业革命对法律的影响工业革命的兴起催生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法律的变革与发展成为应对新情况的必要手段。

在这一时期,法律的重点逐渐从个人权益转向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调整。

3. 现代社会的法律变革和发展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法律的变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现代法律不再仅局限于国家范围,而是跨越国界,涉及全球各个领域,例如国际贸易、人权、环境保护等。

国际合作和多边协议的签署成为现代法律发展的重要特征。

二、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的趋势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的趋势通常与社会的需求和发展方向紧密相关。

以下是一些当前法律发展的趋势:1. 人权与社会公正的强调在全球化和社会不平等的背景下,人权和社会公正成为法律发展的关键课题。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开始重视保护人权和促进社会公正,并通过立法和法律改革来实现这一目标。

2. 科技与数字化的影响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数字化的普及,法律的变革和发展必须适应新技术的影响。

例如,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兴起,法律界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来保护个人隐私和网络安全。

3.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成为法律界的重要议题。

各国通过立法和国际协议来推动环境保护,限制污染和气候变化,保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万一一、绪言近代以来,民法就是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自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肇始,我国已有三次大规模的民法典编纂活动,分别是在清末、民国和新中国。

当然,仅就新中国的民法典制定情况来看,也已经历了三次,而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四次。

1911年底,民法典起草工作完成,形成《大清民律草案》。

该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1569条。

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参与起草,后两编由中国人高种、朱献文等起草。

这一法典大体上仿效德日民法,但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

尽管如此,这个草案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一方面,它在民国政府的民法典颁行之前实际上得到了施行;另一方面,它也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为后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不错的基础,而且为我国学习借鉴国外法律知识开启了一扇大门,成为“睁眼看世界”的一部分。

民国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于1925年完成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又称《第二次民法草案》),但最终未能成为正式法典。

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31年正式颁行《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该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

同时,还颁布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4部商事特别法。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span>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

行政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探析

行政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探析

行政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探析作者:陈珺珺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0期关键词必然性权力制约范围体系化立法模式一、行政立法的产生行政立法的产生有着很长的历史。

早在16世纪三十年代英国议会就作出了行政立法授权。

到1920年,战时特别体制尚未废止,各种行政立法和规章则已达到议会立法的5倍之多。

在美国,联邦政府成立时就已经存在立法权力的委任,美国的委任立法是在美国法院对委任立法的合宪性问题的肯定与否定中逐步发展的。

(一)行政立法产生的原因行政立法得以产生,究其原因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第一,国家职能划分的相对性。

现代国家是以权力的相对分立为特征的,无论是三权分立制的国家还是议行合一制的国家,都对国家权力作了相对的划分。

可以说国家职能发展过程中的这种由一统化到分散化的过程反映了国家职能进步的客观事实,是人类国家整体发展的一大成果。

但是这种划分没有绝对意义。

到了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职能出现了由分散化向统一化发展的趋向。

美国著名学者古德诺在所著《政治与行政》一书中认为表达国家意志的行为和执行国家意志的行为有时是难以明确分清的,表达国家意志时可能涉及到执行国家意志,而执行国家意志时也可能无形中表达了国家意志。

国家职能由分散化向统一化发展的趋向集中体现在行政权力的扩张上,行政与立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行政机关不仅行使传统的管理、组织的权力,还行使着制定规则的权力、解决争议的权力。

第二,立法权的有限性。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机关的时间有限性。

19世纪后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各种经济问题大量出现,政府必须积极主动地介入市民社会与经济活动中。

行政机关的职能就急剧膨胀,相应地需要更多的法律规范将行政权纳入法治轨道。

而立法机关时间精力有限,无法作出大量的详细的规定,甚至留下法律空白,只能授权行政机关立法。

其二,立法机关相对远离立法客体。

立法行为的完成是在一定的立法主体和立法客体的相互作用下实现的。

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上海开放大学

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上海开放大学

中国古代立法思想的发展演变前言: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讲座的题目是“中国古代立法思想的发展演变”。

大家知道,我们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文明古国,4000年法制史因革演变绵延不断,并且自成体系,独树一帜,中华法系以鲜明的特色成为世界法制史上光辉的一页。

是什么促成了这一辉煌?毫无疑问,立法思想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今天,我们围绕我国古代立法思想,谈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我国古代各时期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二、我国古代各时期立法思想的发展演变三、古代立法思想对法律的指导和影响好,下面我们首先简要地描述一下中国古代各时期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古代各时期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一)夏商的立法思想我国法律起源于夏朝,夏商是我国历史上的早期国家。

我国古代立法思想的内容也要从夏商谈起:夏商统治者宣称:王位是上天授予的,所以称为“天命”;军事征伐称为“代天征讨”;惩罚犯罪称为“代天罚罪”、“恭行天罚”。

由此,我们看到夏商统治者的一切行为都借助着上天的名义,其统治从内容到形式都是以上天、以神为核心。

自然,法律也来源于天意,这是一个典型的神权法时代。

(二)西周的立法思想1、“明德慎罚”“明德慎罚”就是崇尚德教并谨慎使用刑罚。

从德的方面讲,要求统治者自身要勤政修德,力戒荒淫;同时,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要以教育感化为主,不可操之过急。

从刑的角度讲,就是慎罚,反对重刑滥罚,以使刑罚成为劝民从善的手段,当然对重大犯罪同样严惩不赦。

2、“亲亲”、“尊尊”“亲亲”主张按血缘关系确定亲疏长幼,具体要求为:父慈子孝、夫和妻柔,兄友弟恭,最重要的规范就是“孝”。

“尊尊”主张按照等级关系确定政治上的贵贱上下,要求君仁臣忠,最重要的规范是“忠”。

亲亲、尊尊最为强调就是孝和忠。

(三)战国时期法家的立法思想战国时期法家的立法思想主要有四点:1、事断于法,即应当依照法律断处一切犯法行为,把法律作为评判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看作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

早在春秋时期管仲最先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的思想,邓析明确主张“事断于法”,商鞅韩非进一步要求圣明之王应当“任法去私”,禁止一切不合于法令的言行。

立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立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立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立法的历史发展历程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它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历史发展历程的简要概述:
英国: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

其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和《牛津条例》。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英国在17世纪制定了《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和分权原则。

此后,英国的立法逐渐完善,涉及各个领域,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六项法令》、《人民代表法》、《官方保密法》等。

美国:美国的立法历史也始于殖民地时期,当时有《五月花号公约》等重要文献。

美国独立后,制定了1787年宪法,确立了联邦制、分权原则和民主原则等基本原则。

此后,美国立法不断发展,涉及各个领域,如《权利法案》、《选举法案》、《民权法案》、《反腐败法》等。

法国:法国的立法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撒利克法典》和《诺曼底法典》。

法国大革命后,制定了1789年《人权宣言》,确立了人民主权、自由和平等原则。

此后,法国立法不断发展,涉及各个领域,如《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劳动法》、《教育法》等。

以上是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历史发展历程,各国或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特点。

总体而言,立法的历史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演进和发展的过程,受到各种因素的影
响和推动。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发展历史,各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和学说,及其在国际私法发展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一、国际私法的几种主要学说一法则区别说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4世纪;是国际私法的鼻祖;11世纪,罗马法作为普通法在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根据已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为解决各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产生了法则区别说;学说的内容: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认为凡是物法,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则可随人在域外适用;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开国际私法之先河;2、法国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杜摩兰及达让特莱;16世纪;杜摩兰:为顺应新兴的商人阶级希望建立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的需要,提出着名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这一原则后来成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达让特莱: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则;在人法、物法之外又提出了“混合法则”的概念;认为,虽然“混合法则”既涉及人法,又涉及物法,但更接近于物法,具有属地法的性质;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胡伯;17世纪;创立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着名的三原则: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无效力;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对英美国际私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19世纪;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该学说认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提出法律选择应从法律关系而不是法则入手进行分析,进而找出其应适用的法律;三孟西尼的国籍法说孟西尼,19世纪;提出国籍说法;该学说认为,国籍、当事人和主权这三种因素的作用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础,而其中国籍的作用尤为重要,任何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只有在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或者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才可以采用国籍以外的其他因素来选择适用什么法律;四戴西的既得权说戴西,19世纪-20世纪初;英美属地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创立了既得权说;既得权说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认为一国法院在利用外国法律处理涉外案件时,它并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而是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五柯里的政府利益说柯里为美国着名学者, 1963年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系统论述了政府利益说;柯里将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两类:前者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国家的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发生了冲突,但是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没有发生冲突;后者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国家的法律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冲突,而且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也存在冲突;柯里认为只有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冲突问题;柯里提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无条件地适用法院地法,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合法的利益的第三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六最密切联系说该学说产生于美国,其主要内容是: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二、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国内立法;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重大影响;19世纪末,出现了许多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德国1896年民法施行法、1898年日本法例;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发生重要变革:立法数量急剧增多,调整对象逐渐扩大,立法形式趋于法典化,法律适用规范更具合理性,以及立法内容呈现出趋同化倾向;国际立法;从19世纪末叶起,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组织,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有影响;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也很有影响;此外,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也较有影响;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着名的以古巴法学家布斯达曼特命名的布斯达曼特法典在我国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的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在第八章设专章共九条对冲突规范进行了规定。

第06章立法的历史发展

第06章立法的历史发展
的发展历程,立法过程经历了或正经历着逐渐走向较为周 密、完整的发展历程。
21
三、 立法的发展规律
立法技术经历了日渐科学的发展历程,立法调整经历了由 简单向复杂演变的发展历程,经历了由盲目走向自觉、由 被动走向主动、由体系零乱走向体系完整的发展历程。 立法在平衡与不平衡相交替的过程中向前发展着。 立法发展的步伐、速度与人类文明进步的步伐大体一致, 决定人类文明进程速度并作为人类文明进步标志的因素, 也是决定立法发展步伐的重要因素。
3
三、立法法是如何适应历史环境的
《立法法》的优点:
其一,确定了中国立法的政治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
则、科学原则。 其二,规定了有关立法制度,特别是着重规定了法律、 行政法规尤其是法律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划定了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法的形式的调整范围。
其三,专门规定了以适用和备案为主要内容的法与法之
25
三、 资本主义立法
(一) 资本主义立法的产生、本质和特征
资本主义立法的本质和特征在于把资产阶级的共同意志 上升为法,维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对社会的统治。 资本主义立法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为根本原则; 资本主义立法以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为又一根 本原则;(区别于以往立法的重要特征) 资本主义了立法以维护资本主义国家制度(普选制、议会
20
三、 立法的发展规律
整个立法经历了由专制向民主转变、由野蛮向文明转变的
发展历程。
立法目的和作用经历了由治民、治国逐渐向为民、为国转 变的发展历程,经历了由维护特权向规定权利平等转变的 发展历程,经历了由追求理性、正义向既追求理性、正义 又追求利益、秩序转变的发展历程。
立法制度经历了或正经历着日渐走向正规、完备、法制化

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

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

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民商立法是国家制定的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商立法的历史沿革与国家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化息息相关,反映了社会的变革和法治的进步。

通过对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的回顾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启示,为今后的立法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一、民商立法的历史沿革1. 国外民商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古罗马时期的《民法典》和《商法典》是古代民商立法的先河,奠定了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中世纪,欧洲各国陆续出现了民商法典,如法国的《民法典》和英国的《商法典》,为后来的法律立法奠定了基础。

随着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民商立法,如德国的《民法典》和美国的《商法典》,这些法典成为了当代民商立法的重要参考。

2. 中国中国古代的民商立法起源于秦代的《秦律令》和汉代的《汉律令》,为后来的法律立法奠定了基础。

隋唐时期,《开皇律》和《唐律》对民事和商事活动进行了规范。

明清时期,《大明律》和《清律》对民事和商事活动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中国相继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当代民商立法奠定了基础。

二、民商立法的启示1. 历史沿革的启示通过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的回顾,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一些启示。

民商立法的发展是与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变革息息相关的。

古代的民商立法是以封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的民商立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

民商立法的发展是与国家法治水平的提高和法治理念的进步密切相关的。

古代的民商立法比较简单,以惩治为主,现代的民商立法则更加强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商立法的发展是与国际法律趋势的保持联系的。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的民商立法正在趋同,相互借鉴和学习,形成了一种趋同的国际民商立法体系。

2. 启示与建议通过对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的回顾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一些启示。

档案立法的发展趋势

档案立法的发展趋势

档案立法的发展趋势一、引言档案立法是国家对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是保障国家档案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进步,档案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从历史、现状和趋势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档案立法的发展。

二、历史发展1.新中国成立初期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大量资料和文件资料,因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归入国家档案馆,并对其管理进行规范。

2.改革开放时期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技术的普及,我国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此,199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并于1993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该法明确了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保密等级分类处理机要、涉密档案,同时对档案的归档、保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3.新时代新时代下,我国档案管理工作正面临着数字化转型、信息化建设等新的挑战。

为此,2018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该法进一步明确了数字化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方式,规定各级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化档案库,并加强对数字化档案的保护和利用。

三、现状分析1.立法体系基本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档案立法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多部法律文件。

2.数字化建设进展迅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各级档案馆正加快数字化建设步伐。

目前已有不少地区开展了数字文献馆建设工作,并开始进行电子文件管理试点工作。

3.立法实施效果显著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颁布以来,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落实法律要求,加强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

同时,档案管理部门也加强了对数字化档案的保护和利用,为社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查询服务。

四、发展趋势1.数字化转型将持续深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数字化转型将成为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然趋势。

刑法立法的社会背景与历史演变

刑法立法的社会背景与历史演变

刑法立法的社会背景与历史演变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研究的是规范犯罪行为并给予惩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法立法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需要的反映。

在每个国家,刑法都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立法程序来制定和修订的。

而这些刑法立法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演变,不仅仅是法律学的研究范围,更是一个国家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进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背景方面,刑法立法是在社会问题的推动下逐渐形成的。

法律是一种调节社会关系的工具,而刑法的制定是对社会犯罪行为的应对和打击。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也在不断演变,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比如,在早期社会,财产犯罪居多,刑法立法主要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身伤害和公共危害犯罪逐渐增多,刑法制度也相应地做出了调整。

刑法立法的历史演变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古代社会,刑法往往以严酷的刑罚和惩罚为主,以示威慑作用。

中国古代的“多刑”制度便是一个例子,通过残酷的刑罚来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开始思考刑罚的目的和效果,并逐渐对刑罚的人权保护问题提出质疑。

这导致了刑法立法的变化,刑法逐渐强调从罚罪向保护人权和社会和谐转变。

近代以来,刑法立法也受到了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比如,经济发展对刑法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犯罪行为也相应增多,特别是一些新型犯罪(如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的涌现,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刑法需要同时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犯罪行为。

社会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念的变化也对刑法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和人道主义价值的普及,刑法立法开始强调对犯罪人权的保护,注重罚罪与善治的结合。

这也导致了刑法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不再仅仅依靠监禁和死刑等传统手段,而是更加注重社区处罚、缓刑、罚款等方式的运用。

这样的改变既是对犯罪人权的尊重,也是对刑法立法演变的必然结果。

综上所述,刑法立法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演变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1.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与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族的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中包含礼与刑两方面的法律内容。

同时夏商两代又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有夏服天命”、“致孝于鬼神”。

夏代政权从一建立时起,便宣称自己是“受命于天”的;对于那些违背“天命”者,自然要“恭行天之罚”。

商代的建立也以“受命于天”而自居。

“有殷受天命”、“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有方将,帝立子生商”。

夏代宣扬“受命于天”、“奉天伐罪”,所崇尚的“天”及“天命”仅处于一种自然神阶段。

商代则将“天”及“天命”人格化为形象的“帝”或“上帝”,并与祖先一起奉为神灵祭祀崇拜。

因此,商代已由简单的自然神崇拜发展成为与祖先神崇拜相结合,由单纯宣扬“天罚”进而发展到与占卜巫术相结合的“神判”。

2.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和神权观念,继续宣称自己“受天明命”,继续打出“恭行天之罚”的旗帜。

周人通过总结汲取夏商两代颠覆的历史教训,对“天命”有了新的认识和解释。

他们不再盲目的迷信“天命”了,而是在“敬事上帝”的同时,提出了“不可不敬德”的要求。

于是西周统治者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法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

3.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形成了以儒、道、墨、法四家为代表的法律思想和法制主张。

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提出“礼治”、“德治”、“人治”的思想。

孟子把孔子的“仁政”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提倡“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

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提出“自然”、“无为”的思想。

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明确提出了“帝王之德,以天为宗,以道德为主,以无为为常”的绝对“无为”的政治主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封建制国家立法




(一)、封建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 1、本质特征:在经济上确认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和政治上维 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 2、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儒家学说一直居于统治地位,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这种法律思想将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相结合,将地上君权与 天上神权相结合,通过政权的力量,使其成为政治、社会甚 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也成为立法的思想理论基础。 西方: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居于垄断地位。中世纪后期,在立 法中出现了一些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规定。
三、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



(一)、认可习惯法是制定成文法的起点 (二)、从认可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是法律文 化发展的必然 (三)、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和他们对立法理论 和立法技术的研究探索,也促进了认可习惯法 和制定成文法的发展。 (四)、从认可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后,各国 大体上分别是沿着制定成文法和认可判例法两 个方向继续发展的。
第二节 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 法的发展



一、奴隶制国家的立法 (一)、奴隶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 1、本质特征:经济上确认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和政治 上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 2、奴隶制国家立法指导思想 古东方的特点是:利用神权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奴 隶主阶级的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文化统治服务。 古西方的特点是:以自然法理论为奴隶制度进行 辩护。

(二)、封建制国家的立法制度 1、中国:立法制度建立在君主专制基础上,将最高的国家立 法权赋予皇帝,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限制。 (1)君主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司法官和行政首脑, 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于一身。 (2)礼法合一。 (3)立法和统治的基础是“家”和“家族”,对个人的地位 和权利未给予应有的规定,民事立法非常薄弱。 (4)重视刑事立法,残酷性十分突出。 2、西方:中世纪一些实行等级君主制的国家中,君主和等级 代表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从而使立法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 化。

(一)、立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事例:云南景颇族。解放前我国云南景颇族仍处于原始 社会地域公社时期,景颇族农村公社首领也称“山官”,山官 多由氏族酋长转化而来。因为山官担任公职付出劳动,群众 已有意提供报偿。凡村民猎获野兽或杀牲祭祀,都送山官一 腿肉,称为“宁贯”;同时又因山官调解纠纷费时较多,陇川县 邦瓦寨经村民会议讨论后决定每户每年送山官谷子一驮(2 箩,合60市斤),称“石瓦谷”(“石瓦”为“公共”之意)。后 来因为有些户头拖欠不交,改为每年春播和秋收时,全村劳力 都各为山官劳动一天,称为“石瓦拢”。“石瓦谷”、“石 瓦拢”的性质,主要方面还是山官公职劳动的合理报酬。但 由于是群众献出,人多物多,数量自然无法与山官劳动对等,其 中已隐藏着山官的多占,从而开始使这种习惯法具有了合理 及不合理的两重性、过渡性和短暂性。到了国家出现后,官 员的报酬就被捐税代替了。
第一节 立法的产生


一、对立法产生的不同理解和解释 我国法学界对立法产生主要有两种不同理解: (一)、有法就有立法,立法的产生就是之法 的产生,亦既法的起源;其中既包括人类社会 最初认可习惯法的活动,也包括后来才有的指 定成文法的活动 (二)、立法产生于制定成文法。但其中又有 不同认识: a立法始于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b立法产生近代

(二)、立法产生的政治原因 中国广西大瑶山盘村瑶族,在中国近代仍处于原始社 会末期刀耕火种的阶段。虽有清王朝的封建统治,但其本 族还处于原始社会晚期、农村公社形成不久的时代。农 村公社村寨的头人为解决日增的社会矛盾,联合制定了习 惯法,这是十分明确的。盘村瑶族的石牌制度,是农村公社 初期各村寨所实行的习惯法,它是由一个或几个村寨为一 个单位所订立的需要共同遵守的规范,叫“石牌律”。除 大多数石刻外,也有少数写在白纸上或木板上。村寨的主 要领导者是“石牌头人”,他是村民纠纷和争执的裁决者。 石牌头人的产生是由于他处事公道,裁决公平,渐渐得到大 家的信赖与拥护,就自然地成为村里的头人。这些人不脱 离生产,但在解决纠纷中可以得到少量的报酬。


(三)、封建制国家的立法技术 1、中国:在法典编纂方面,民刑不分、实体 与程序不分的综合法典形式,以律作为最重要 的法律渊源。中华法系既重视成文法的制定, 又注意用判例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来弥补成文法 的不足看,它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 是法律文化发展中的一种独特的立法技术。 2、西方:立法技术不尽相同形成了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

(三)、立法产生的文化条件 傣族在审理诉讼纠纷时,如果最后不能确 定谁对谁错,或是否有罪,则要借助“神”的 力量来进行裁决。神明裁判法是宗教祭祀在法 律上的体现,即以“神灵的旨意”来裁决诉讼。 在傣族封建成文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考查 犯罪者时,如果审判不出结果,最后就用请神 裁判的方式加以解决,烧着火或煮着开水,把 东西放在火里或开水,让被考查的人用手去取, 经过神的审查,就可以鉴别出谁是好人,谁是 坏人。


(二)、奴隶制国家的立法制度 1、共同点:立法权通常都集中于君主一 人之身,立法过程无法定的程序可言, 所以立法活动不可能达到法治的程度。 2、东西方的不同点 东方:君主独揽立法权的专制立法制度。 西方:奴隶制的民主政体

(三)、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技术 1、在法典编纂方面,有些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技术 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汉穆拉比法典》(司法判例的汇编)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表明古罗马的立法技术 水平很高) 2、奴隶制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典,均属于民刑不分、 实体与程序不分的综合性法典。 3、君主的命令一般也是法律。 4、西方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渊源多样化。
第一节 立法的产生

二、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恩格斯的一句话:“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 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 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 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 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 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 广泛的立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