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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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产生的政治原因 中国广西大瑶山盘村瑶族,在中国近代仍处于原始社 会末期刀耕火种的阶段。虽有清王朝的封建统治,但其本 族还处于原始社会晚期、农村公社形成不久的时代。农 村公社村寨的头人为解决日增的社会矛盾,联合制定了习 惯法,这是十分明确的。盘村瑶族的石牌制度,是农村公社 初期各村寨所实行的习惯法,它是由一个或几个村寨为一 个单位所订立的需要共同遵守的规范,叫“石牌律”。除 大多数石刻外,也有少数写在白纸上或木板上。村寨的主 要领导者是“石牌头人”,他是村民纠纷和争执的裁决者。 石牌头人的产生是由于他处事公道,裁决公平,渐渐得到大 家的信赖与拥护,就自然地成为村里的头人。这些人不脱 离生产,但在解决纠纷中可以得到少量的报酬。
第一节 立法的产生
二、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恩格斯的一句话:“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 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 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 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 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 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 广泛的立法。”
(三)、封建制国家的立法技术 1、中国:在法典编纂方面,民刑不分、实体 与程序不分的综合法典形式,以律作为最重要 的法律渊源。中华法系既重视成文法的制定, 又注意用判例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来弥补成文法 的不足看,它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 是法律文化发展中的一种独特的立法技术。 2、西方:立法技术不尽相同形ຫໍສະໝຸດ Baidu了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
(二)、奴隶制国家的立法制度 1、共同点:立法权通常都集中于君主一 人之身,立法过程无法定的程序可言, 所以立法活动不可能达到法治的程度。 2、东西方的不同点 东方:君主独揽立法权的专制立法制度。 西方:奴隶制的民主政体
(三)、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技术 1、在法典编纂方面,有些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技术 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汉穆拉比法典》(司法判例的汇编)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表明古罗马的立法技术 水平很高) 2、奴隶制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典,均属于民刑不分、 实体与程序不分的综合性法典。 3、君主的命令一般也是法律。 4、西方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渊源多样化。
三、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
(一)、认可习惯法是制定成文法的起点 (二)、从认可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是法律文 化发展的必然 (三)、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和他们对立法理论 和立法技术的研究探索,也促进了认可习惯法 和制定成文法的发展。 (四)、从认可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后,各国 大体上分别是沿着制定成文法和认可判例法两 个方向继续发展的。
(三)、立法产生的文化条件 傣族在审理诉讼纠纷时,如果最后不能确 定谁对谁错,或是否有罪,则要借助“神”的 力量来进行裁决。神明裁判法是宗教祭祀在法 律上的体现,即以“神灵的旨意”来裁决诉讼。 在傣族封建成文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考查 犯罪者时,如果审判不出结果,最后就用请神 裁判的方式加以解决,烧着火或煮着开水,把 东西放在火里或开水,让被考查的人用手去取, 经过神的审查,就可以鉴别出谁是好人,谁是 坏人。
(二)、封建制国家的立法制度 1、中国:立法制度建立在君主专制基础上,将最高的国家立 法权赋予皇帝,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限制。 (1)君主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司法官和行政首脑, 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于一身。 (2)礼法合一。 (3)立法和统治的基础是“家”和“家族”,对个人的地位 和权利未给予应有的规定,民事立法非常薄弱。 (4)重视刑事立法,残酷性十分突出。 2、西方:中世纪一些实行等级君主制的国家中,君主和等级 代表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从而使立法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 化。
二、封建制国家立法
(一)、封建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 1、本质特征:在经济上确认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和政治上维 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 2、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儒家学说一直居于统治地位,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这种法律思想将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相结合,将地上君权与 天上神权相结合,通过政权的力量,使其成为政治、社会甚 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也成为立法的思想理论基础。 西方: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居于垄断地位。中世纪后期,在立 法中出现了一些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规定。
第一节 立法的产生
一、对立法产生的不同理解和解释 我国法学界对立法产生主要有两种不同理解: (一)、有法就有立法,立法的产生就是之法 的产生,亦既法的起源;其中既包括人类社会 最初认可习惯法的活动,也包括后来才有的指 定成文法的活动 (二)、立法产生于制定成文法。但其中又有 不同认识: a立法始于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b立法产生近代
(一)、立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事例:云南景颇族。解放前我国云南景颇族仍处于原始 社会地域公社时期,景颇族农村公社首领也称“山官”,山官 多由氏族酋长转化而来。因为山官担任公职付出劳动,群众 已有意提供报偿。凡村民猎获野兽或杀牲祭祀,都送山官一 腿肉,称为“宁贯”;同时又因山官调解纠纷费时较多,陇川县 邦瓦寨经村民会议讨论后决定每户每年送山官谷子一驮(2 箩,合60市斤),称“石瓦谷”(“石瓦”为“公共”之意)。后 来因为有些户头拖欠不交,改为每年春播和秋收时,全村劳力 都各为山官劳动一天,称为“石瓦拢”。“石瓦谷”、“石 瓦拢”的性质,主要方面还是山官公职劳动的合理报酬。但 由于是群众献出,人多物多,数量自然无法与山官劳动对等,其 中已隐藏着山官的多占,从而开始使这种习惯法具有了合理 及不合理的两重性、过渡性和短暂性。到了国家出现后,官 员的报酬就被捐税代替了。
第二节 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 法的发展
一、奴隶制国家的立法 (一)、奴隶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 1、本质特征:经济上确认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和政治 上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 2、奴隶制国家立法指导思想 古东方的特点是:利用神权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奴 隶主阶级的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文化统治服务。 古西方的特点是:以自然法理论为奴隶制度进行 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