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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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备案)[2009]N38号-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都邦(备案)[2009]N38号-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8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都邦-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都邦-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7]51号〕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根本险合同〞〕,根本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局部。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数必须到达在职人员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二、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当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管一次或屡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当的局部,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假设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方案或医疗保险方案〔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局部〕取得局部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局部,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假设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第四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以下期间发生的或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当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成心隐瞒、欺诈行为;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成心杀害、伤害;三、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四、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成心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十、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工程发生的医疗费用;十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篇1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人同意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工程人员及附属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赔偿;2. 对于因建筑工程团体人员意外身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给予相应的理赔;3.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使用建筑工程团体人员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财产损失,由于责任在建筑工程团体的相关人员,保险人也将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三条保险免责1.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免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a.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故意伤害他人;b. 被保险人未按照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导致事故发生;c. 被保险人提交虚假资料以获得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费用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以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为主,具体金额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从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之日止;2. 如果需要延长保险期限,被保险人需提前与保险人协商并签署延期合同。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争议解决1. 如因本保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 若协商无果,应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前需仔细阅读,并了解保险责任、保险免责、保险费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障并获得相应赔偿。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投保人/建筑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建筑工程参与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二、保险对象本保险的保险对象包括甲方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职工、短期用工、临时工、外包工程队等。

三、保险期间及范围保险期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保险范围覆盖工程现场及与工程相关的活动场所。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甲方需求及乙方规定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保费由甲方按照乙方规定的标准支付。

五、保险责任乙方对保险对象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身故赔偿: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乙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赔偿: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乙方根据残疾程度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3. 医疗费用赔偿:因意外伤害产生医疗费用的,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六、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建筑工程及人员的情况。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

3. 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七、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的索赔申请。

3. 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关于保险事宜的询问给予明确答复。

八、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对象的人身伤亡,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3. 保险对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2014版)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2014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都邦保险赔偿协议书

都邦保险赔偿协议书

都邦保险赔偿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赔偿范围a. 乙方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b. 乙方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c. 乙方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d. ①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发生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②甲方应在核实后,根据乙方实际情况,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③甲方应在赔偿后,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赔偿凭证。

第二条赔偿标准① ①根据乙方受伤程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② ②根据乙方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③ ③根据乙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① ①根据乙方财产损失程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② ②根据乙方财产价值,进行适当调整。

③ ③根据乙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① ①根据乙方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② ②根据乙方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③ ③根据乙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条赔偿程序a. 乙方在发生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后,应及时通知甲方。

b.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c. 甲方在核实后,根据乙方实际情况,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都邦-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都邦-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7]51号)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基本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二、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第四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三、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四、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十、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十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篇1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签订1.1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2 乙方为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向在职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1.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承担在职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院费用等各项赔偿责任。

2.2 乙方对在职员工造成轻伤、重伤、残疾甚至死亡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2.3 保险责任不包括在职员工自愿参加违法犯罪活动、酗酒、吸毒等自身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3.1 甲方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员工人数和工作内容,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用。

3.2 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支付,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3 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间为每个保险期的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4.1 在职员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理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确认事故责任和赔付金额。

4.3 确认事故责任及赔付金额后,乙方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赔付款项转账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第五条保险合同解除5.1 本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可继续续订;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5.2 乙方未按时收取保险费用或甲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各种原因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附属保险条款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都邦财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被条保险人。

保险责任条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条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六)火灾、爆炸;(七)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五)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六)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七)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错误。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XX昔窥工程施工人员团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H第一条本保险合间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iff 11K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沈。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理筑工权庭工现场从事菅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a lie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色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口立本保险合间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荷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脸金受益人力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颐序和受益愉额;未确定受益卅额的,各身故保脸金受益人按胞《]等卅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间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卞列W2一的,保险金作力被保险人的施严,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XX国继承法》的规定瞰行给付保险金的艾务:1、没有常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常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表失受益权或者笊弃受益权,汝有貝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际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目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常定被尿险人及貝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尿人可以变更身故保脸金受益人,但需书而通*||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險合间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际人间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昜,保險人不承担fifiSflo(二)疲疾或烧烫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歿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施工现场U事建Milg与建关的工作时因iS受覓外害导致身故、陵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尿险金,目给付各顶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尿险金额。

(-)身故保除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尿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M,保际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直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81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承保后,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23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协议有关旳投保文献、合法有效旳申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

凡波及本保险协议旳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旳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协议旳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签订本保险协议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假如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旳,各受益人按摄影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旳,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旳书面告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旳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旳遗产,由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旳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旳;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次序旳,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旳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旳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旳,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旳,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旳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4 建房保险条款

24 建房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房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7]7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主要适用于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个人建造的房屋,也适用于单位建造工期较短、造价较低、结构较简单的房屋。

第二条保险财产包括在建房屋和施工用具。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工程施工现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冰雹、雪灾、突发性滑坡或地陷、崖崩、泥石流、火灾、爆炸、直接雷击和施工不当,致使在建房屋倒塌;二、捆扎、拆卸、肩扛、搬运建筑材料和工具设备等物体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或升降设备、吊车、脚手架的倒塌;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二、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三、核子辐射或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四、拆除旧房及清理场地时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五、房屋沉降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七、保单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金额第六条单位建房按工程预算金额确定保险金额;个人建房根据房屋的实际造价确定。

保险期限第七条从建房工程动工之日开始到拆除脚手架为止,最长为一年。

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一、凡从事土木建筑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二、凡属投保单位管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在登记姓名后,并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详见附表五)。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场所或经营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场所或经营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场所或经营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37号)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在______地域范围内被保险人业务经营中引起的:
(一)意外的人身伤害;
(二)意外的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Premises/Operations Clause
It is hereby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 the Company wi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against all sums which the Insured shall become legally liable to pay in respect of:
(a) accidental bodily injury to any person;
(b) accidental loss of or damage to property
happening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and caused in the course of the Business within the Territorial Limits: ______.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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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 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 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自致伤害,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或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经被 保险人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 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按照 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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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 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 (三)投保人证明文件。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释义
一、保险人: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三、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四、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五、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 件。 六、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 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 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 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七、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的简称,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 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 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八、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九、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 不合格,仍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 12 分, 仍驾驶机动车辆的;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 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保险人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 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 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八)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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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勘探、爆破等高风险作业; (十一)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致的意外;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 人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但每一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由本合同双方选定一种: (一)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二)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 (三)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 第九条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标准缴纳保险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按保 险期间经过日数缴纳保险费(一年按三百六十五日计算)。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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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要 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2009]N75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 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 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 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预期竣工验收合格日二十四时止。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合同期满时工 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 至续保约定的工程预期竣工验收合格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日数 计算(一年按三百六十五日计算)。
保险人义务
第3页共9页
第十一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 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 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 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 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人将从给付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 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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