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近年来,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平稳发展,为支持“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引导内保外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支持真实合规的对外贸易投资活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完善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规性,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备查。
如果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银行应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二、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依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真实合规性审核。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应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证券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三)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并购境外企业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并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报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2]第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
《关于明确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计算机软件推广使用中具体要求的通知》(汇国函(1999)31号)
13.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14.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15.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
16.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
17.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
18.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1997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7年9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6.外债变动反馈表
7.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资本项目重点监测制度的通知》(汇发[2003]36号)
8.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统计表
《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6.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7.涉外收入统计表
8.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
9.对外付款日结单
10.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日报表)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6号)
11.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月报表)
12.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
2.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3.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4•【文号】银发[2000]267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银发〔2000〕26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为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0年9月21日开始,改革我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放开外币贷款利率。
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
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其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监测分析和管理,防止高利吸储。
今后,大额外币存款起存金额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调整。
三、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
对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存款,其利率水平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对外公布。
各金融机构统一按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接到本通知后,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派观察员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外市利率的会议。
五、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以法人为单位制定本系统的外币利率管理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六、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外币利率改革的指导和监管,维护利率秩序,定期监测分析放开外币利率对各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并将外币利率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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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编码重复的没有身份证的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核准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汇资函字【1996】第187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付汇核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2002】第1号)。
7.《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
保险公司本外币营运资金转换审批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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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注销审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外汇业务知识竞赛题库--外汇局
宿迁市银行业自律机制第一届知识竞赛题库一、填空题(题)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___________。
答案:非现场总量核查2.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替代。
答案: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3.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答案:25%4.纳入外汇局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C)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
A、3B、6C、12D、245.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答案:开立、资金汇兑6.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___________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答案:真实、合法7.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___________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
答案:收付汇资金流8. 企业应当按照“___________”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答案: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9.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货物贸易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___________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答案:收付汇金额、日期10.未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_______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3011.人民币汇率实行以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答案:市场供求12.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账户除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7•【文号】汇综复[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你分局《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SPV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12]7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设立的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按规定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二、金融租赁公司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及相关文件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
承租人应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的通知书和其他证明文件,自行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支付和购汇手续。
三、金融租赁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结汇。
四、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应当以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
五、金融租赁公司或其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借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或经批准借用的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12年9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
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式“五个转变” 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式“五个转变”,即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有罪假设”转变到“⽆罪假设”,从“正⾯清单”转变到“负⾯清单”。
上海黄⾦价格⾛势图“五个转变”提出后,外汇管理改⾰步伐开始提速,简政放权⼒度逐渐加⼤,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在了前列。
2009年7⽉,外汇局在整合和固化前期改⾰成果的基础上,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初步建⽴起以登记为核⼼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
主要包括:简化审核程序,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汇出核准;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来源。
境内机构可使⽤⾃有外汇资⾦、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民币购汇或实物、⽆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境外直接投资;取消对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境外直接投资“按需供汇”;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正式成⽴前的筹建阶段汇出前期费⽤,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利润汇回等。
2012年,外汇局先后发布《关于⿎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前者进⼀步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汇回管理,并适当放宽个⼈对外担保管理,以促进民间资本“⾛出去”发展;后者则进⼀步简化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流程,放松了相关管理内容,缩短了办理时限。
2014年初,外汇局发布实施《关于进⼀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由10万美元提升⾄300万美元,并将审核权限全部下放⾄分⽀局,进⼀步便利境内机构“⾛出去”发展。
经过上述改⾰美元指数实时⾛势图,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环节已⽆任何前置性审核。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环节已⽆任何前置性审核。
关于国内外汇贷款境内划转相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国内外汇贷款境内划转相关问题的探讨作者:蔡歆翔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02期【摘要】随着各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发放量的快速增长,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内划转的需求也日益日渐增多。
由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关于国内外汇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法规实施已久且多年未修订,导致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境内划转实务操作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本文拟从国内外汇贷款境内划转业务入手,结合相关制度法规分析,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真实 ;凭证 ;国内外汇贷一、国内外汇贷款使用的基本原则(一)交易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第四条“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三条“境内机构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由此可得出国内外汇贷款使用的第一个原则即为交易要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银行办理业务时须落实真实性审核的相关要求。
(二)除出口押汇外一律不得结汇125号文第六条“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的结汇,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汇发[2004]59号)第二条“中、外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125号文中有关打包放款结汇的相关规定自行失效”。
由此得出国内外汇贷款使用的第二个原则就是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二、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原则《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以下简称“250号文”)对境内外汇划转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排他性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十种情况,客户提交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银行经审核后为其办理境内划转手续;第七条规定了七种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外汇局申请,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第九条和第十条为罚则,明确境内机构和银行违反规定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外汇局将予以处罚。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一、综合(21项)(一)基本法规(8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3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二)账户管理(6项)9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三)行政许可(1项)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四)其他(6项)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17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6年第2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7项)(一)经常项目综合(6项)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2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8项)2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3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3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三)边境贸易(1项)3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12号(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3项)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3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五)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5项)4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4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4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籍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7〕59号4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的通知汇综发〔2017〕65号(六)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4项)45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4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47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4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5项)(一)资本项目综合(6项)4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5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5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5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2项)1-基本法规55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56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57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修改)5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修改)5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修改)6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6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2-其他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6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64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65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66 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5项)6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68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6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7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7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四)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6项)1-境外发债及上市7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2-套期保值74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3-其他7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7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五)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3项)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7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7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号8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13年第90号8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8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8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8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86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87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88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89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3-其他90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六)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20项)1-基本法规9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92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93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94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9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2-外债统计与管理96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9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98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的通知计外资〔2000〕53号9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3-担保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10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13号10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10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104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5号4-贸易信贷10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5-外汇贷款10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107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1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10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5号1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七)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3项)1-资产转移1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112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1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11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2-证券投资115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95〕汇管函字第140号11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1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26号1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1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2号1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1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1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区分行为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的批复汇复〔2017〕1号3-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1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号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44项)(一)基本法规(5项)1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附件: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93〕汇业函字第83号125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126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1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12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汇综发〔2018〕39号(二)银行结售汇业务(16项)1-银行结售汇业务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253号1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13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13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13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12号1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2-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13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3-银行结售汇报表136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1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4号13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1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7号14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汇综发〔2014〕65号14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4-结售汇相关产品管理14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14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14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三)离岸业务(2项)145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146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8〕汇管发字第09号(四)银行卡相关业务(5项)14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14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联国际有限公司承接银联卡境外业务相关外汇业务资质等事宜的批复汇复〔2013〕125号14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15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81号1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五)银行相关其他业务(4项)15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15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开办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批复汇复〔2006〕95号15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15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台币兑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11号(六)保险公司(2项)15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15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汇综发〔2015〕97号(七)信托公司、金融资产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5项)15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15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1〕26号16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16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1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号(八)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自助兑换机(5项)16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16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16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1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16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6〕11号五、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18项)(一)汇价(5项)168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宜16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有关事宜170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17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5号-扩大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度17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88号(二)外汇交易市场(13项)1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95〕汇国函字第009号174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17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17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7号177 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汇发〔2005〕94号17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179 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8〕55号180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办外币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137号18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批复汇复〔2011〕30号1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3〕13号18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汇发〔2014〕48号18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18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六、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15项)(一)国际收支统计综合法规(1项)186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5项)18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18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
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
二是 考虑 由财 政部 发行 外 汇特 别 国债 , 向央 行 购 买外 汇储 备 , 以此阻 断外 汇 占款与 基础 货 币 之 间的联 动关 系 。人 民银 行 可 以根 据 货 币 政 策 操 作 的需要 , 在公 开 市场 上买 卖 国债 来 实现 对 基
金 的流 动性 过剩 问题 。其 次 , 这些 发 达 国家 不仅 没 有资金 流 动性 过剩 问题 , 而且 金 融市 场 上各 个 经 济 主体 的资金 并不 充裕 。利 率理 论 指 出 , 当金 融 市场 的资 金 紧 缺 时 , 率 呈 上 行 走 势 ; 利 当金 融 市 场的 资 金 充 裕 时 , 率 呈 下 行 走 势 。数 据 显 利 示 ,04年 8月 以后 , 国 的隔夜 拆 借 利 率 快 速 20 美
三是 有鉴 于 我 国 目前庞 大 的外 汇 储备 规 模 ,
镑、 欧元 和 日元 的利 率 总体走 势 呈 上行 趋 势 。这 说明, 在这 些 国家 中并 不存 在 资金 充 裕 的现 象 。
更不 用说 流动性 过 剩 了。另 一方 面 , 些 国家 的 这
为提 高 管理效 率 , 以考虑仿 效 一 些 亚洲 国家 的 可
作 为论 证相 关论 题 的前提 或依 据 , 它本 身 却是 但
一
个 缺乏 最 基 本 论 证 的命 题 。首 先 , 美 国 、 从 英
过 去的 一段 时 间 中 , 着 中 国投 资 公 司 的 成 立 , 随 我 国外 汇储备 管理 体制 已有 了相 当大的进 展 。
一
国 、 国 、 国和 日本 等发 达 国家 的情 况 看 , 法 德 是否
给( 以 M 如 作 为参 照标 准 ) 。投 资性 部 分 , 以 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1]3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1]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进出口银行: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 [2009] 2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简化外汇管理程序,推动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负责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含赠款)(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务人尚未办理外债转贷款注销登记的,应按《通知》第七条的相关要求,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外债转贷款登记的注销手续。
债务人在未办理外债转贷款注销登记之前,其转贷项下登记、开户、结汇、购汇和还本付息等业务,应按照《通知》下发之前的管理方式,由债务人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
二、部分已指定贷款开户银行和资金汇路的外债转贷款项目,在注销转贷款登记后办理提款、结汇、还本付息、资金划转等业务时,债务人可凭进出口银行出具的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和转贷协议直接在开户银行办理。
上述外债转贷款项下经外汇局批准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如在注销转贷款登记后仍需以外汇形式办理提款的,债务人可以保留。
三、关于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派生利息结汇。
如债务人在进出口银行开立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其专用账户派生利息的结汇由进出口银行办理;如债务人在其他银行开立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其专用账户派生利息的结汇、划转等业务,可以凭进出口银行出具的书面通知在开户行办理。
我国的外汇制度
我国的外汇制度外汇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管理和调节外汇市场,监控跨境资金流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机制。
我国的外汇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完善,成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从我国外汇制度的演进历程、基本框架以及主要政策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外汇制度的演进历程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外汇制度高度集中,国家统一管理和分配外汇资源。
然而,这种封闭和限制的外汇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逐步放宽外汇管制,引入外汇调剂市场。
1994年,我国正式成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外汇管理的专门机构。
此后,我国外汇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与完善。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汇制度进一步开放,并逐步实行了外汇准备金制度,加强了外汇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
二、我国外汇制度的基本框架我国外汇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外汇管理体制、外汇市场体系和外汇政策措施等方面。
外汇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外汇制度实行的是“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即宏观调控与审慎管理相结合。
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外汇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中央银行负责外汇市场的运作和调控,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
外汇市场体系方面,我国建立了多层次、多元化的外汇市场体系。
目前,我国外汇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同业拆借市场和离岸市场等。
外汇政策措施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基础性和宏观审慎性”政策体系。
基础性政策主要包括外汇管制、外债管理、进出口结算和境外投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宏观审慎性政策主要包括实施外汇储备管理、外汇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我国外汇制度的主要政策措施我国外汇制度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外汇管制、外债管理、进出口结算和境外投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外汇管制方面,我国通过设立外汇管制指标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管理等方式,有效控制和稳定跨境资金流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一、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八条中的“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债权人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外汇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删除《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印发)第三十九条。
三、删除《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汇发〔2007〕44号印发)第十二条。
四、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删除《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印发)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中“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注意事项第1点第(4)项,修改为“(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错汇情况说明和相关单证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错汇资金应当依法原路退回或进入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七、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印发)第十六条第一句修改为“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十七条第一句修改为“托管人有下列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印发)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集中管理行及纳入集中管理的分支行,应在集中管理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第(三)项中的“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修改为“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在新增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25•【文号】汇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5月13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除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仍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外,外汇局不再使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管理系统、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境内银行不再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案。
二、外汇局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时,应为该主体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相应业务办理凭证(含核准件、业务登记凭证)。
境内银行凭该业务办理凭证上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准件或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为该主体办理业务。
对需要外汇局核准的业务,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该核准件进行核注。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IC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的有关规定,销毁已经领取但尚未使用的IC卡外汇登记证。
三、境内银行为境内主体办理各项资本项目业务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的要求,协助和督促该主体按照业务办理的顺序及时准确申报涉外收付款、境内收付款信息、账户内结售汇和账户信息,并按照《资本项目业务的业务编号/核准件号填写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示的内容准确填写“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
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
弹出窗口上篇下篇关键词当前法规:1/2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颁布日期】2002.12.06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3.01.01 【分类号】417081200217【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外汇市场管理类【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汇发(2002)1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2004年6月2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文中有关打包放款结汇的相关规定自行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并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经外汇局批准。
二、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三、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
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附件2)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四、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及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对于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仍按照30号文件规定,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注意直接投资利润汇出规定外汇利润应来源于经营所得(是强调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虚构利润以达到非法或违规购付汇的目的,可以来源于资本金、外债等其他非经营性质的所得)。
3、此处的允许结汇,是指允许即期业务、还是包括远期等衍生品交易?从政策制定意图(鼓励结汇)来看,似乎也可以理解成包括衍生品,但这样理解,事实上又突破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第38条"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的限制,观望中。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客户违规责任,按四十条或四十一条,处非法套汇(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违法)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地位的不断提⾼、融⼊世界经济程度的不断加深,外汇管理体制⼜⾯临许多新问题,⽽外汇管理体制的改⾰对于外汇⼯作的发展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本⽂对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相关问题进⾏分析,旨在提⾼外汇管理的效率,进⼀步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作的顺利开展,从⽽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持续发展。
关键字:外汇管理体制改⾰发展演变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经历了三⼗年的历程,改⾰的成就有⽬共睹。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随着我国经济融⼊世界经济程度的加深,外汇管理体制改⾰⼜⾯临着许多新的问题。
总结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三⼗年来所⾛过的路程和取得的成果,分析外汇管理体制在新形势下所⾯临的挑战,对进⼀步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实现资本账户可兑换的长远⽬标,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后,由于外汇资源短缺,经济发展⽔平低。
同时,为适应⾼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和进⼝替代性贸易战略,我国对外汇实⾏了⾼度集中的分配管理体制,集中所有有限的外汇资源,实⾏统⼀管理,采⽤指令性⾏政分配⽅式投⼊到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
改⾰开放三⼗多年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开放的整体⽬标和经济⾦融全球化的趋势,为稳定我国的国际资本流动、配合并促进其他领域的改⾰、提⾼我国对外开放⽔平发挥了重要作⽤。
归纳起来,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阶段1978-1993年;第⼆阶段1994-2001年;第三阶段2002年⾄今。
(⼀)、外汇管理体制改⾰初级阶段(1978-1993)在这⼀阶段,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的⽬标之⼀是实现经常项⽬的可兑换,为对外贸易开放提供保障。
对于经常项⽬,我国的资本管制政策主要体现为强制结汇制度、外汇留成制度和双重汇率制度。
强制结汇制度和外汇留成制度是针对中资企业经常项⽬交易的资本管制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上海汇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上海汇发[2012]144号)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规范外债、境外债权及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便利企业、银行办理外债与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完善外债及对外担保的非现场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境外贷款试行登记备案制度的批复》(汇复〔2005〕217号)、《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非现场核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明确了上海中资银行境外贷款登记备案、零星余额外债户销户、短期外债和对外担保非现场核查以及国内外汇贷款等业务的管理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中资银行境外贷款试行登记备案管理(一)试行登记管理的中资银行境外贷款包括:1.对境外机构的贷款(包括买方信贷);2.参与银团发放境外贷款或以发起方形式组织境外银团贷款;3.购买境外贷款。
(二)外汇局依法履行对上海中资银行境外贷款的管理及统计监测职能。
上海市中资银行除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四家中资银行总行外,其他均为分行。
(三)发放境外贷款的中资银行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外汇局对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发放境外贷款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贷款行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贷款风险由贷款行自行承担。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06施行日期2003.01.01文号汇发[2002]125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并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经外汇局批准。
二、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三、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
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附件2)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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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颁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颁布时间:04/16/2002
实施时间:04/16/2002
效力状态:有效
牋牋第一章牋总则
牋牋牋?第一条牋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外汇管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牋牋牋?第二条牋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中资试点银行")。
牋牋牋?第三条牋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已办理登记的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牋牋牋?第四条牋授权的业务范围,一是经批准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为债务人办理定期登记(原已采用定期登记的银行仍可继续执行),取消债务人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逐笔登记;二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三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到期的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包括借新还旧。
牋牋第二章牋各中资试点银行资格的确定
牋牋牋燶u31526合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出进行试点工作的申请。
牋牋牋?第五条牋近两年来在历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合格检查中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且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牋牋牋?第六条牋能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牋牋牋?第七条牋各中资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培训考核。
牋牋牋?第八条牋本细则发布后,各中资银行凭以下材料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牋牋牋燶u65288一)正式申请;
牋牋牋燶u65288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
牋牋牋燶u65288三)按规范的文本格式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的书面承诺;
牋牋牋燶u65288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牋牋第三章牋办理登记
牋牋牋?第九条牋国家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全面登记管理制度。
各中资试点银行实行定期登记。
牋牋牋?第十条牋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月发生的"自营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和"自营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牋牋牋?第十一条牋已办理定期登记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如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条款发生修改、变动,应于次月定期报送上述报表时,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
牋牋牋?第十二条牋有担保的国内外汇贷款在履约后应注销外汇贷款定期登记。
牋牋第四章牋开立、注销帐户
牋牋牋?第十三条牋各中资试点银行可自行开立或注销本银行项下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必须进入该专户。
还贷专户须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
牋牋牋?第十四条牋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监督贷款专户及还贷专户的收支。
牋牋牋?第十五条牋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贷款专户;经常项目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
牋牋牋?第十六条牋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定期(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开立或注销的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情况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
牋牋第五章牋偿还贷款
牋牋牋?第十七条牋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照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在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后,可为企业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牋牋牋?第十八条牋债务人购汇还款、异地还款和逾期还款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经北京外汇管理部逐笔核准后到各银行办理。
牋牋牋?第十九条牋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各银行审核的材料主要有:
牋牋牋?一)企业申请;
牋牋牋?二)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还旧、外汇展期合同);
牋牋牋?三)债权人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牋牋牋?四)入帐凭证。
牋牋牋?第二十条牋各银行应依据贷款合同中有关内容条款及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审核此笔贷款的使用情况。
牋牋牋?第二十一条牋各银行应核对还本付息通知书中的本息偿还金额、时间和方式是否与贷款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牋牋第六章牋附则
牋牋牋?第二十二条牋根据需要,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中资试点银行有关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牋牋牋?第二十三条牋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上述业务。
对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暂停其试点工作。
牋牋牋?第二十四条牋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月(月初5个工作日前)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内外汇贷款授权执行情况。
牋牋牋?第二十五条牋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牋牋牋?第二十六条牋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牋牋牋?注:该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4月16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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