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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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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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经开区教育局: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吉林市教育局制定了《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教育局
2013年10月28日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要、民办教育的整体布局要求,符合教育、卫生和安全标准;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符合本标准设置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与拟办学校层次相应的文化程度。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为本市常住居民。如法定代表人非本市常住户口,则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个人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地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
举办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联合举办两个及两个以上同类民办培训学校(不含经依法核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提交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任职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具有与所办教育层次相应的学历,且不得低于大专学历,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成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人数必须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的申办报告,并载明拟设的收费项目和拟定的收费标准。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章程,有学校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期发展规划。
第八条应当建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收退费制度及安全工作的制度和相关预案。
第九条应当具有与所办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安排。
第十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体检,无慢性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任聘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办学层次、类别相适应的教师资格。学校应当具有专职管理和教学人员5人以上,乡(镇)村可放宽至3人,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未经原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职中小学教职员工,不得作为民办培训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管理人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应当有具备资格的财会人员,且应与学校举办者(学校为个人举办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之间无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二条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投入。学校地址在城市的应当有不低于30万元的办学资金(含资产投入),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得少于10万元。学校地址在农村的应当有不低于10万元(含资产投入)的办学资金,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得少于5万元。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做适当调整,但办学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
第十三条每年一月底前,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从上一年度的收入中扣除2%作为风险保证金;年度收入难以确定的,可按学校规模大小每年扣除1-3万元作为风险保证金。新批准设立的,依法先期扣除不低于2万元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累计达到当期学校资产总
额的30%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保证金在审批机关指定的专户存储,利息计入本金。风险保证金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专项用于该校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有关事宜的处理。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学校依法终止后,作为办学资产返还出资者。审批机关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风险保证金提取和存储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校舍要集中设置,远离污染和噪音,并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照明和通风条件。具有充足和完善的消防安全和监控设施、设备,符合消防安全等必要条件。拟举办成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具有公安消防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
新设文化类培训学校校舍的生均教室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2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500 平方米;其它类培训学校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50 平方米。县(市)、乡(镇)村新设文化类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可分别放宽至3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
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应有必要的卫生设施以及学生健身场所和器材;一般不设寄宿制学校,如有住宿生,应有与住宿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宿舍、食堂,并符合相关安全和卫生标准。
租赁校舍的,需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并且不得低于本学校一个教学周期。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要确切表明其类别、层次和所在的具体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吉林”等字样,不得使用“最高”、“最佳”、“第一”、“首家”等用语。县(市)区审批的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仅冠以“吉林市”的行政区域称谓。两个以上民办培训学校向审批机关申请设立相同的符合规定的学校的名称,审批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审批。城区审批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为:吉林市××区××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县(市)审批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为:××县(市)××培训学校(培训中心)。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登记;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培训学校须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设立银行账户。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主管物价部门履行收费备案手续。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实行公示制度,对其办学资质、收费标准和基本情况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本标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吉林市教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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