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公司给水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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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给水工程设计

摘要:本文从规定城市给水工程设计的主要任务和设计内容、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选择、水厂、输配水几方面谈了自来水公司给水工程设计。具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城市给水设计范围意义

一总述

给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证,但在城市给水设计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可以参考,因此全国各地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给水工程规划内容和深度各不相同。这种情况,不利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城市给水工程设计的统一评定和检查,同时也影响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作为城市发展政策性法规和后阶段设计工作指导性文件的严肃性。同时,本文具体体现了国家在给水工程中的技术经济政策,保证了城市给水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经济性,是我国城市给水工程设计规范体系日益完善的表现。

二、规定城市给水工程设计的主要任务和设计内容

城市给水工程设计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的,同时又强调了水资源保护及开源节流的措施。

水是不可替代资源,对国计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源的水质和给水工程紧密相关,因此对水源的卫生保护必须在给水工程规划中予以体现。

三、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

1阐明城市水资源的内涵。凡是可用作城市各种用途的水均为城市水资源。包括符合各种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地表和地下淡水;水源水质不符合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但经处理可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地表和地下淡水;淡化或不但话的海水以及将城市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各种用水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等。

2提出城市用水量预测宜采用综合指标法,并提出了城市单位人口和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该两项指标主要根据1991—1994年《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经选择的175个典型城市用水量(包括9885万用水人口,156亿m3/年供水量,约占全国用水人口的68%和全国供水总量的73%,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分析整理得出。此外,还对全国部分城市进行了函调,并将函调资料作为分析时的参考。

由于城市用水量与城市规模、所在地区气候、居民生活习惯有着不同程度的关系。按国家《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将城市规模分成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同时为了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城市用水量定额的区域划分一直,故将该定额划分的三个区域用来作为本规范的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区域划分

四、给水范围和规模

一般情况下工业用水和公共设施用水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绝大多数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水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的要求。但对于城市中用水量特别大,同时水质要求有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用水,应根据城市水资源的供水系统等的具体条件明确这部分水是纳入城市统一供水的范畴还是要求这些企业自备水源供水。如由城市统一供水,则应明确是供给城市给水工程同一水质的水,还是根据企业的水质要求分支供水。一般来说,当这些企业自成格局且附近有水质水量均符合要求的水源时,可自建自备水源;当城市水资源并不丰富,而城市给水工程设施有能力时,宜统一供水。

当自备水源的水质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企业职工的生活饮用水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范围。

当企业位置虽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目前城区未扩展到那里且距水厂较远,近期不可能为该单位单独铺设给水管时,也可建自备水源,但宜在规划中明确对该企业今后供水的安排。

五、水源选择

水源选择是给水工程规划的关键。在进行总体规划时应对水资源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现有资料的收集工作,以便尽可能使规划符合实际。若没有水源可靠性的综合评价,将会造成给水工程的失误。确保水源水量和水质符合要求是水源选择的首要条件。因此必须有可靠的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作依据,为防止对后续的规划设计工作和城市发展产生误导作用,应进行必要的水资源补充勘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因此,城市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区域或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达到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目的。缺水地区,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要求的水体往往是多个城市的供水水源。而各城市由于城市的发展而导致的用水量增加又会产生相互间的矛盾。因此,规划城市用水量的需求应与区域或流域水资源规划相吻合,应协调好与周围城市和地区的用水量平衡,各项用水应统一规划、合理分配、综合利用。城市给水水源在水质和水量上应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给水工程规划应紧扣城市总体规划中各个发展阶段的需水量,安排城市给水水源,若水源上足应提出解决办法。

六、水源地

1提出水源地必须设置在又红又专满足取水的水量、水质要求的地段,并易于实施环境保护。对于那些虽然可以作为水源地,但环保措施实施困难,或需大量投资才能达到目的的地段,应慎重考虑。

2地表水水体具有作为城市给水水源、城市排水受纳体和泄洪、通航、水产养殖等多种功能。环保部门为有利于地表水水体的环境保护,发挥其多种功能的作用,协调水体上下游城市的关系,对地表水水体进行合理的功能区划,并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施行。当选用地表水作为城市给水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为防止水源地受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污染,水源地的位置应选择在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

按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生活饮用水的不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II类标准。

七、水厂

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但水厂位置是否恰当则涉及给水系统布局的合理性,同时对工程投资、常年运行费用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为此,应对水厂位置的确定作多方面的比较,并考虑厂址所在地应不受洪水威胁,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生产废水处置方便,卫生环境好,利于设立防护带,少占良田等因素。并提出对地表水水厂净水工艺选择的规划原则要求。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中规定的一级水源水,只需经简易净水工艺(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中规定的二级水源水,说明水质受轻度污染,可以采用常规净水工艺(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进行处理;水质比二级水源水差的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利用时,在毒理性指标没超过二级水源水标准的情况下,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如在常规净水工艺前或后增加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地表水水厂均宜考虑生产废水的处理和污泥的处置,防止对水体的二次污染。

八、输配水

城市配水管网中的加压泵占靠近用水集中地区设置,可以节省能源,保证供水水压。但泵站的调节水池一般占地面积较大,且泵站在运行中可能对周围造成噪声干扰,因此宜和绿地结合。若无绿地可利用时,应在泵站周围设绿化带,既用利于泵站的卫生防护,又可降低泵站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用地指标系《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规定的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九、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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