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环境法比较
中日生态环境保护的比较及带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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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英美等发达国家,把产业和经济增长 作为第一目标。以第一次全国国土综合 开发计划为指导,在政府的指导和保护 下,大量的工厂相继建成,石油化工、 钢铁、造船、电子机械、汽车等一些重 工业和化学工业急速发展起来。国民经 济不断增长的同时,原材料和能源的消
经过几十年的治理和保护,日本 的生态环境有了很大的改观。
2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保护 我国的环境政策可以追溯到上世
纪50年代,当时为了缓和资源的不 足,提倡节省资源和废物的“综合利 用”。到70年代初,仍继续推行废物 再利用政策。1973年,在北京举行了 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制定了关 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 草案),我国的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才 真正起步。1974年成立国务院环保领 导小组,成为最初的环境保护机构。 1978年把“国家必须保护环境和自然资 源,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的发生”写
今后需结合体制改革和制度创 新,建立更高效合理的环保机制和严格 的管理监督体制,以保障环保政策和措 施的顺利执行。在提高国民环保意识方 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加强
国民思想教育,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另 外,加强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借鉴国 外的先进经验和成熟的技术,加快我国 生态环境治理的步伐。
参考文献 【1】本问义人.国土计画孛考无为呻】.中
目
万方数据
社会形态实现了由工业社会向生态社 会的根本转变,环境保护实现了由被 动的污染治理向全方位生态保育的根 本转变。200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循 环型社会基本法》,确定了建设循环 型社会作为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 目标。基于环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的 重要性,在日本政府的《环境白皮 书》中,提出了“环境立国”的新战 略。2004年5月,环境大臣小池百合子 在内阁会议上又提出了“环境革命” 的概念,强调应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 价追求便利和舒适的观念,改变盲目 消费把大量资源变为垃圾的社会现 状。
中日农业生态环境政策比较以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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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农业生态环境政策比较以及启示[摘要]为了推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文章将我国和日本农业生态环境政策进行比较,基于二者之间的比较,提出相应的启示。
[关键词]农业生态环境政策农村污染一、中国农业生态环境的政策研究(一)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现状一直以来,我国环境污染的控制重点一直都放在城市与工业污染两个方面,农村污染以及其防治工作逐渐被边缘化,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村基本上还未构建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未进行相应的监测工作;第二,农村企业污染管理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在农村城镇中其基础设施的建设较为落后,同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未向农村方面发展。
1、现代化农业生产所引起的各种污染。
我国是世界上使用农药与化肥数量最大的一个国家,远远超过其他发达国家。
不仅使农田土壤受到严重的污染,甚者还威胁到了空气的污染以及地下水污染。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管理的落后所引起的生活污染。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聚居点所产生的生活污染也因基础设施与环境管理的落后直接将其排入到周围的环境中,导致其周围出现了严重的“脏乱差”现象,每年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几乎全都是直排,造成农村聚居点周围环境的质量受到严重的影响,逐渐恶化,使农村饮用水的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
3、县镇企业所引起的工业污染。
县镇企业作为农民脱贫致富一个重要途径,但因受到自然经济的影响,大部分农村工业化的特征为粗放式经营,同时其技术含量也较低,正是因为其存在的这些特点,不仅加大了污染治理的难度,同时对企业周围居民所造成的污染危害更为直接和严重。
另外随着城市环境管理力度的加大,城市产业布局的改变,很多工业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逐渐向农村转移,使得农村污染越来越严重,再加上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中西地区经济发展呈梯度格局,产生了一种“东污西进”的现象,加剧了农村的环境污染。
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所产生的污染物。
近年来,在一些人口较为密集的地区,特别是发达地区,因其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蓬勃发展,使得对其周围环境的污染也逐渐加剧。
从垃圾分类处理探究中日两国环保管理制度的差异中日两国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比较——以北京和东京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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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厨房产生的含水率较高的食物l 生 垃圾。 于垃圾: 主要指废纸张、 废塑料 条中提到 : ( 1 ) 餐厨垃圾、 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 、 其它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 等可直接回收利用或再生后循环使用的含水率较低的垃圾。 害垃圾 : 的收集容器; ( 2 ) 废旧家具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 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 指对 ^ 体健康或者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 ; ( 3 ) 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 池、 水银温度计 、 过期药品以及打印机屋 盒等。 ( 4 1 大件垃圾 : 指质量超过 5 k g 定的时间、 地 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 4 ) 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 或体积超过 0 2 m 以及长度超过 l m的大型的、 耐久l 生的固体废弃物, 包括 其他暖定。 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单独收集, 不得 家电类等。 周余是北京市垃圾的主要成分 , 纸类、 玻璃等废品类废物在居民 混入生活垃圾等有关内容。 我f f 为l 例的说朋是对市民’ 进, 亍 及 分类 区的生活垃圾中比例较高 , 而在企事业单位中占更高比例。根据经济 发展 的 呼指导, 但是相对于庞大且复杂的垃圾数量及构成来说, 北京市有关 佳 体 系。 I 趋势 , 预计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中灰土、 煤渣、 砖瓦类将减少, 食品类废物 部门还可以制定—套更为完整的垃圾分类标} 将增多, 可回收利用类废品将逐渐成为垃圾中的主要成分 ; 垃圾容重将减 4 研 究建议 小到 0 3~ 0 . 4 t / m , ; 居民耐用消费品淘汰周期缩短, 大件垃圾将增多。 卫生填 4 . 1 制定行之有效的收费体系。合适的收费制度往往能够成为环保的 埋仍是北京市垃圾处理技术发展的重 , 应积极巩固和完善; 随着北京垃 催化剂, 日本将垃圾收费制度深 ^ 运行到居民 日 常生活中, 在一定程度上 圾发 尉基 步提高,焚烧将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可持续处理的必然选择, 有 足 进了垃圾减 量 化。 日 本的垃圾分类 C 费制度是根据不同地域的不同 应 在此基础 匕 稳步发展 。 情况分别制定可行的收费标准。在部分城市 , 有害垃圾和资源垃圾的收运 北京市现有阿苏卫垃圾填埋场、 北神树垃圾填埋场 、 安定垃圾填埋场、 免费, 以有利于环竞酐里 和资源回收。 可焚烧垃圾和不可焚烧垃圾的收运, 高安屯卫生填埋场 、 焦家坡卫生填埋场 、 六里屯垃圾填埋场 、 南宫堆肥厂。 按体积付费。与l 的标准和体系我们都可以借鉴, 并且从中国人的消 总处理能力为 7 1 8 0 f d , 其中填埋 6 7 8 0 f d , 堆肥 4 0 0 t / d 。 费 基来看, 收费体系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垃圾分类处理的实施。 2 2日 才 — — _ j 车 沛 。 强制 亍的日 才 立 坊 寺 董。 在日 才 立 圾分 4 2关于环保宣传。通过环保宣传和相关立法来帮助和督促民众养成 妨文 的习惯。我们建议以社区为单位 , 向居民分发垃圾分类细化 为可燃垃圾 、 不可燃垃圾、 可回收垃圾、 大件垃圾、 有毒有害垃圾等几类, 其 垃圾 j 中有的实行收费回收, 有的实行免费回收。东京包含 2 3 个特别行政区, 其 手册; 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带头进行垃圾分类 , 作为切实推进胡锦涛总书 面积 6 2 1 平方公里, 人 口8 7 8 万。 由于特别行政区白 q 特殊 , 东京和各区政 记在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 七 提出的 “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 努 府在 2 0 0 0 年x 也 l 方自治法边行了修政 。明确了废霸. 物u 女 运 和处置的 力建设美丽中国” - 的一项举措 ; 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从小培养学 责任分工。2 3区联合建设了废弃物中间处置设施 , 同时威- 应 了东京二 十三 生垃圾分类投放的意识,把垃圾分类制度的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一部分, 区清扫—部事务组合 ( 以下简称清扫—部)来负责 2 3区的废弃物中间处 以影响和带动家长, 做好垃圾分类投放的环保宣传。 置, 终端填埋处置由东京政府负责 , 填埋场的 日 常运行委托清扫—部负责。 4 3国家及地方由 院所以及民营企业积陂参与与垃趿分类处 垃圾的收集和转运由各区负责, 根据各区产生垃圾的种类以及产量的季节 理相关的科研项 目, 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 , 鼓励其参与到垃圾分类中, 以此 性变化制定详细的收集计划 , 又 收集 的设置及收集频次进行合理的 为契机发展循环产业, 共同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 垃圾的回收工作大都由各 调整。日 本对垃圾废物的处理建有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既有各自的 大 回收公司负责, 但在奉行生产责任延伸制的 日 本, 很多 回收公司都由生 垂 以实现产业的循环。 针对 , 又相互关联、 制约。 其中有 : 《 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 ; 1 9 8 6 产企业直揖畏 年颁布的《 空气污染控制法》 , 对焚烧生活垃圾的 设施作出 具体规定 ; 2 0 世 发展, 必定可以制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纪9 0 年代 为实现零排收 集中 制定了 撕 型社会基本法》 、 营 参考文献 理和公 共清洁 、 资源有效利用法》 、 电器回 收再利用法》 、 《 食 [ 1 阿 晟, 钱丽燕. 东京 2 3 区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启示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 品回收 再利用法》 、 及术 才 料回 收 : 法 》 、 《 车 辆 牲 利用法》 、 包 采购法》 济, 2 0 1 0 , 1 . 等覆盖面广, 操作l 生强, 责任明确 , 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循环利 除 洁. 关于中国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研究『 J l 环境能够科学与管理, 2 0 0 用等做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及处理办法 , 并相继付诸实施。 3 研 圈何德文, 柴立元, 张传福. 国内大中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方案f J l 城市环 经过与东京 2 3 区f 靓 的对比, 以及 E 京市第十三届人民大表大会常 境与城 市生态, 2 0 0 3 . 务委员会公告》 第2 O 号 E 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中第二十四 条至第 [ 4 J 陈玉婵. 论我 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法律制度的完善l D l 广州: 暨南大 三十条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三的相关内容( 见附录 2 ) , 关于 学, 2 0 1 f 北京市 蝴 嗽 面做出的努力我 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4 ] 贾子利.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机处置方式研究[ I ) l 北京 : 北京林业大学, 01 1 . 3 . 1 在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中政府及相关各部门依然具有重要责任。相 2 关部门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 提高处理能力, 并制定建筑 [ 5 1 -  ̄ 超, 王 社科 北京市垃搬的分类回收及处理, 2 0 1 1 .
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日本的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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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日本的有何不同?在当前全球饱受环境危机之苦的时代背景下,各个国家的环保政策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
中国与日本作为亚洲经济大国,其环保政策各有不同,以下就是中国环保政策与日本环保政策的不同之处:一、政策目标不同中国政府在加强环境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目标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
而日本政府则侧重于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问题,出台了《温室气体减排特別措置法》、《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法》等政策,旨在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推广循环经济等目标。
二、政策内容不同中国的环保政策重点在于打击企业生产中的污染、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等。
例如:1、污染排放标准:中国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低于日本,并且处罚力度更强。
2、排污许可制度:中国对于企业的排污许可制度,进行了全面升级,要求企业必须要取得排污权许可证才能排污。
而日本的环保政策则更重视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透明度,如:1、循环经济制度:日本政府较早的出台了节约能源数量等的节能标准制度。
2、实体负责原则:日本政府对家电、建筑物等的环保处理已经达到全球领先水平,要求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实行产品环保论证及回收重利用。
3、全国性环境政策:日本不仅提出自己的环保政策,还会联合其他国际组织,共同完成全球环境保护事业。
三、政策执行不同中国在改善环境方面介入了大量的政府资金,也建立了一系列的行政机构来执行环境保护政策。
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环保政策的实施。
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环保成效不佳、责任不清、处罚不力等问题。
而日本在执行环保政策方面,更多的采用的是自律性,即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政府的环保法规,达到减少资源浪费和污染等环保目标。
并且日本人的环保意识非常普遍,自觉性十分高,因此政策的执行效果也相对卓越。
总之,中国和日本的环保政策各自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中日环境犯罪问题的比较
![中日环境犯罪问题的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2ebd1058a26925c52cc5bf2d.png)
中日环境犯罪问题的比较上世纪中期以来,人类在经济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也破坏了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正如日本学者原田尚彦所言:“环境的破坏与污染是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而出现的现象。
环境问题,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世界先进国家中共同的烦恼”。
面对紧迫的环境问题,各国无不开始对其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其中不乏采用刑法手段对环境问题予以规制,以刑法特有的威慑力和强制力有力地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
但是,由于刑法本身的特殊性,如何适宜地运用其控制环境犯罪已经成为各国立法者乃至司法界面临的一项严峻的课题,同时也成为学界必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对中日环境犯罪问题进行比较,试图探寻可资借鉴的立法及理论,以期对我国的环境犯罪立法的完善及理论研究的深入有所裨益。
一、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比较(一)两国立法模式对比分析20世纪60年代,日本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事件屡屡发生,使得环境问题成为日本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些环境事件促使日本加速了环境立法的进程。
1967年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规定了六种损害环境的形态及相应的处罚,该法成为日本政府综合防治公害的法律基础。
1968年,日本制定了《空气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1969年制定了《救济公害造成的健康损害的特别实施法》,1972年又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行政法规。
在1970年日本的第64届国会上,对《公害对策基本法》进行了修改,并制定和修订了14部与公害相关的法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简称《公害罪法》),该法虽仅有7个条文,却以特别法的形式形成了日本环境刑事制裁的基本模式,表明了刑法在环境保护中已经开始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并开创了制订公害刑法单独立法的先例,该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现代化、最先进的环境刑事立法。
纵观日本的环境刑事立法,可归纳其立法模式有以下特点:第一,立法模式的多元化,呈“一主两辅”模式。
中日环境法比较
![中日环境法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bb4c384b3c1ec5da50e2706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3-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0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 (1997-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摘录) (1997-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修正) (1997-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国环境法
• 立法过程中强调立法计划和体系,使得环境立法侧重体 系结构,而不是直接针对具体环境问题 • 民众多向政府反映环境问题,而少采取诉讼的方法 • 司法部分在推动环境保护实施方面保守,更多是消极以 及微弱的
2.中日环境法体系的比较
体系
– 共同点
• 建立都相对较早 • 污染防治法相对完整,执法机构单一 • 自然保护法比较零散,执法部门分散
探讨中日环境管理存在的差异以及解决对策
![探讨中日环境管理存在的差异以及解决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2a0d8f7f561252d380eb6efc.png)
25BIOTECHWORLD 生物技术世界日本环境的管理开始于20世纪中期,自70年代开始,日本经济、社会已经基本进入稳定的阶段,而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的稳定发展,人们将更多的注意力投放到环境的管理以及建设之中,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长期规划》以及《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等多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到了80年代,日本勇敢地接受来自全球的环境问题的袭击,又先后颁布了《新基本环境法》以及《基本环境计划》等环境政策,促进了日本环境的发展,由此可见,当今日本综合国力的强势与这系列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紧密联系的,那么在这一时期,中国关于环境的管理做了什么呢?接下来,我将详细的阐述一下中日环境管理的差异。
1 中日环境的差异比较1.1 环境政策方面正如上文我所阐述的,日本环境的管理开始于20世纪中期,在70年代以及80年代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建立了一系列的政策,勇敢的迎接以及解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与此同时,中国却正好迎接了经济上的高速发展,经济的发展于环境问题的共同存在给中国带来艰难的选择。
而在一些环境政策的实施方面,中国的很多地方是没有立法的,与中国不同的是,日本的地方不仅有立法,而且立法的权利很大。
而且中国的环境问题大部分都是由多个部门协调管理,这样一来,常常会出现责任分配不清楚的情况,出现环境问题以后,常常会出现,一方推给另一方的现象,从而导致问题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真正犯错误的人也没有受到应该受到的惩罚,与此不同的是,日本的环境问题通常是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在出现问题以后,相关部门会立刻提出解决方法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从而很好的解决环境问题。
1.2 中日环境管理制度方面的差异中日环境管理无论是在制度的制定以及实施背景方面,还是在管理制度的内容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首先是背景方面,我们都知道,在日本大建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政策的时间,中国因为忙于经济的发展而忽略了环境管理制度的建设,因此,中国一直习惯于高投资、低收入、大污染的现象,这样一来,不仅会导致资源的浪费,还会加大环境的污染。
中日环境管理比较差异及对策
![中日环境管理比较差异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a11c7117a76e58fafab003e8.png)
摘要:自然资源与环境状况是影响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由于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对人类环境产生的巨大冲击,世界各国对本国环境的监控和管理都十分重视。
日本环境管理基本思想与制度的形成从20世纪中期,历经一个曲折到最终高效成功的过程。
在短短的时间里,创造了成功防治产业污染的奇迹,这得益于其日趋完善的、极富日本特色的环境管理体系。
本文通过对中日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制度的差异论述,启示我们在立法监督机制方面我国地方权力要扩大;我国环境政策实施主体的行政不作为问题急需解决;在环境政策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及公众的作用;管理制度的指导应转变为“环境优先”原则;环境管理制度的内容需要细化;大力依靠法律、法规和自治团体在环境管理制度实施中的监督和推动作用,最后根据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缺陷做出几点简单的对策措施。
二、中日环境政策比较(一)中日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背景差异日本环境政策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经济高速增长、重化工业急剧发展引发的严重公害事件频仍、公众诉讼案件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制定的,中国则没有那么直接的背景,中国的环保事业起步时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社会还比较平稳,政府还没有日本当时那样的压力,所以,中国环境政策制定之初,便没有日本旨在解决尖锐的公害问题那样的现实针对性和作紧迫性,因而也就在政策力度上有所欠缺。
70 年代以后,日本经济、社会步入稳定发展时期。
随着公害问题的有效解决,政府和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国际环保运动浪潮的推动,日本进入全面环境保护阶段。
1971 年日本组建了环境厅作为政府机构开始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并于1977 年制定了《环境保护长期规划》,1978 年通过了《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等多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政策涵盖了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
中国环境保护工作也是在70 年代起步的,但由于经济社会背景的差异,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政策制定一直比较滞后,直到1979年才制定了第一部综合的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关于中日环境保护措施的对比分析
![关于中日环境保护措施的对比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e18009ebe23482fb5da4c80.png)
关于中日环境保护措施的对比分析作者:孙然程宪涛刘昕宇徐鹤轩金雪姬来源:《今日财富》2020年第32期摘要:长期以来,环境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而垃圾分类回收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我国改善环境问题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当前,我国的垃圾分类回收正处于起步阶段,而日本当今垃圾分类回收发展较为领先。
本论文通过两国的垃圾分类回收现状的对比分析,学习日本垃圾分类回收的经验和方法,促进我国垃圾分类回收的普及和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环境改善。
关键词:中国垃圾分类回收日本垃圾分类回收环境保护一、当今世界垃圾产生状况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垃圾给地球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随着垃圾产生量的增多以及垃圾生产率的上升,世界的垃圾回收问题十分严重。
2016年,全球城市产生了20.1亿吨固体垃圾,相当于每人每天产生0.74公斤的碳足迹。
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预计到2050年,每年产生的垃圾将比2016年增加70%,达到34亿吨。
二、当今世界垃圾分类回收特点1、垃圾分类回收情况由国家发展状况不同而有差异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现实状况差异的不同,垃圾的管理也有阶段性的差别。
在发达国家垃圾收集率几乎接近100%。
如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许多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和消费习惯、生活垃圾成分等,制订了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计划和实施办法,垃圾分类回收率较高。
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管理水平低,垃圾被任意丢弃。
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地方自治体的主导下,不进行垃圾收集,各自丢弃的情况很多。
如非洲和发展中国家多的南亚等急剧开发、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垃圾分类回收率极低。
2、垃圾分类回收技术发展较为迅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垃圾分类回收也进入了“科技化”、“智能化”时代。
在一些发达国家,整个垃圾回收、处理的流程基本上不需要投入过多的人力,而是垃圾车将垃圾载入垃圾场后,由系统进行检测,将可回收、再利用的直接剥离出来,使垃圾处理能够安全、自动化、环保、高效。
中日环境政策研究
![中日环境政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40100a5c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32.png)
中日环境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环境问题 国际合作:中日两国在环境政策上的合作与交流 交流方式:通过国际会议、论坛、展览等方式进行交流 合作成果:中日两国在环境政策上的合作成果,如共同研发环保技术、共同推进环保产业等
Part Five
中日环境政策在国际合作中 的地位
Part Two
中国: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 日本:以环境保护为目标,注重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的平衡 中国:强调政府主导,政策执行较为严格 日本:强调市场机制,政策执行较为灵活
中国:政府主导,政策法规为主
中国:注重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严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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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与交流:中日两国在环 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情
况
Part Six
挑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需 要加大治理力度
机遇:绿色经济成为全球趋势,中 日两国可以共同推动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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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日益突出,需要寻求平衡
机遇:中日两国在环境治理方面可 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 题
中日环境政策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视程度 中日环境政策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具体措施 中日环境政策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评估 中日环境政策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中日环境政策对生态保护的重 视程度
生态修复的具体措施和成效
生态保护与修复对环境改善的 影响
生态保护与修复对经济发展的 影响
Part Four
汇报人:
中日两国在环保产业上的投入和研发 中日两国在环保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 中日两国在环保政策上的合作与交流 中日两国在环保产业上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日本和中国在环境保护上的做法有何不同?
![日本和中国在环境保护上的做法有何不同?](https://img.taocdn.com/s3/m/a36a7e54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04.png)
日本和中国在环境保护上的做法有何不同?环保是当前全球都面临的重大问题,日本和中国作为亚洲两个重要的国家,其环保做法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一、政策方面日本1.日本提出了“低碳化社会”的概念,强调环保节能,在政策上明确规定了节能标准;2.日本推行“包容性社会”的理念,鼓励市民参与方案的制定,积极推广参与式的环保管理模式;3.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律,包括噪音、空气、水、土壤等各类问题的法案。
中国1.中国政府也出台了诸多环保政策,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2.《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也被相继颁布,加强了环保的法律保障;3.中国在近年来积极推行生态文明建设,倡导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实现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二、能源方面日本1.日本在核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上做了大量的投入和研究,不断推进能源转型;2.日本提出了大力推广低污染、高效节能技术的新能源政策,有望在2030年前实现新能源发电核能占比达到20-22%的目标。
中国1.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之一,但也在积极转型,大力推进清洁能源的发展;2.在可再生能源方面,中国已连续几年成为全球新增可再生能源最大的贡献者;3.在实现新能源发展方面,中国提出了到2030年将可再生能源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50%以上的计划。
三、生活方式方面日本1.日本人普遍很注重环保,品牌服装、精美餐具也可用收拾袋、环保餐具袋等环保材料包装,直接反映了日本国民的环保意识;2.日本推行的环保生活方式也包括节能降耗,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少开车等。
中国1.中国消费人群逐渐注意到环保,餐具袋也正在受到广泛使用,环保概念从慢慢深入大众的生活中;2.为鼓励更多人加入到环保新风潮中,中国各级政府积极推动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努力探索和培育环保产业,让人们从自身生活的层面开始行动。
环境污染治理:中国和日本的政策与实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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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中国和日本的政策与实践比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都面临着环境污染的问题,而中国和日本也不例外。
本文将从政策和实践两个方面,比较中国和日本在环境治理方面的差异,旨在探究两国环境治理面临的挑战以及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一、政策比较1.法律法规在环境法规方面,日本的法律法规比中国更为完善,具体表现在:(1)日本环境保护基本法于1993年正式实行,为日本的环境保护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该法律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和预防环境污染的措施和原则,对各级政府和企业进行环保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2)日本政府规定了一系列的环境标准,例如大气、水环境、土壤等标准,保护了环境的物理化学特征,并对环境进行有效的管控。
而中国在环境法规方面的短板比较明显,尽管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但是执行效果并不理想,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
2.环保投入在环保投入方面,日本的投入比中国更加充分,特别是政府纳入环保的预算更多。
2020年,日本政府将投入5.38万亿日元用于环境保护,而中国的环境治理资金占比较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到1.5%。
3.企业责任感在企业层面,日本的企业责任感较强,尤其是跨国企业在环保问题上投入更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制度,不断优化生产流程,遏制污染问题。
相比之下,中国的企业环保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增强,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执行力较差,无法有效地治理污染。
二、实践比较1.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日本政府一直重视城市空气污染的治理,实行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例如:推广清洁能源、启动限行措施、限制工业污染等。
日本政府在城市规划上设置了绿带环保地区,着力于建设低碳城市,向着高效、环保方向发展。
相比之下,中国的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尽管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限排措施、限制企业的生产能力等,但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影响,治理上的效果仍有待提高。
中日环境保护政策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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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环境保护政策比较分析【摘要】目前我国社会发展亟需转型,合理把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环境保护政策及其有效执行是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与日本环境保护政策产生背景、政策体系、政策实施机制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总结日本环保政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政策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中日;环境保护;政策比较一、中日环境保护政策产生背景日本的环境保护政策是在20世纪50、6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重化工业急剧发展引发公害事件频繁发生、公众诉讼接连不断的情况下制定的;到了70年代公害事件得到有效解决,日本逐步进入全面的环境保护阶段,80年代日本面对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挑战,1994年正式通过《基本环境法》并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一系列新的环境政策,特别是提出了建立循环经济和循环型社会的政策目标,使日本的环境政策向着国际一体化的方向深入发展。
总的看来,日本国内对待环境保护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经济发展优先,环境与经济并重时期以及可持续发展优先、确立循环型社会理念三个阶段。
我国的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建国初期,环保问题并未得到足够重视,环保政策的制定也没有像日本那样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
70年代中国环境保护刚刚起步,1972年6月,中国派团参加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
以此为契机,197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并审议通过了中国第一个具有法规性质的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事业开始兴起。
环境政策从片面的强调经济发展向经济发展兼顾社会发展转变,并逐步渗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
经济与环境协调统一发展原则成为环境政策基本原则。
80年代,我国迎来了经济高速发展与环境问题的两难抉择,科学发展观与发展循环经济被相应提出。
然而,21世纪初,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实践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在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排污交易方面仍处在探索阶段。
公众环境意识中日比较研究_基于中国北京和日本东京的抽样调查数据
![公众环境意识中日比较研究_基于中国北京和日本东京的抽样调查数据](https://img.taocdn.com/s3/m/7d722ace0c22590102029d85.png)
动参与积极性不高。相比之下,日本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更加全面深刻,中国公众保护环境、改善环境
的意愿更为强烈。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完善环保法制建设、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强
[关键词] 环境意识; 影响因素; 中日比较
[中图分类号] F205
一、公众环境意识中日比较
(一) 两国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不 同、关注各有侧重
问卷对 7 项 国 家 环 境 问 题 设 计 了 “非 常 严 重”、“比较严重”、 “不 怎 么 严 重”、 “完 全 不 严 重”、 “其 他 ” 回 答 项, 这 里 以 选 择 “非 常 严 重”、 “比 较 严 重 ” 群 体 比 例 之 和 反 映 公 众 对 国 家环境问题恶化程度的认识 (如图 1)。总体上 看,两地市民认为 7 项国家环境问题严重的群体 比例均超 过 70% ,说 明 两 地 绝 大 多 数 市 民 对 本
图 5 参与环保公益活动的人数比例 (%)
(四) 两国公众积极推进国际环境保护协作 环境问题没有国界,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积 极推进国际环境保护协作。两地大多数市民都对 积极处理全球环境问题的行动表示赞成,中国公 众对环境保护协作表现出更高的赞成度,见图 6。
图 4 形成日常环保习惯的人数比例 (%)
图 3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生活方便、 不设立环境税的选择比例 (%)
公众环境意识中日比较研究
2. 1% 。这说明环保公益活动在两地的开展不多, 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两地环保公益活动各有 特色,东 京 市 民 参 与 “在 有 关 环 境 问 题 的 请 愿 书、要求书上签名” 的人比较多,占调查总人 数的 29. 3% 。 北 京 市 民 参 与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志愿者活动” 的人数比较多,占调查总人数的 26. 8% 。在日本,公众的环境权益得到有效地保 障,因此群众投诉、请愿活动较多,并成为政府 及相关机构认识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北京 为开展 绿 色 奥 运, 组 织 了 大 量 环 保 志 愿 者 的 活 动,这一特点在调查结果中得到了体现。
中日农村环境管理对比及对中国的启示
![中日农村环境管理对比及对中国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454e9a37852458fb760b5616.png)
·5·中日农村环境管理对比及对中国的启示贾小梅1,董旭辉1*,于 奇1,王亚男2(1.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北京 100029;2.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 100012)【摘 要】 日本与我国在历史上同属传统的东亚小农经济国家,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历程和存在的问题具有共通性。
日本的农村生态环境管理随社会经济发展不断调整适应,政府也数次推动乡村振兴。
对比研究中日两国农村环境管理及其背后的社会经济因素,虽然两国在农村环境管理上有相似性,但也有较大不同,我国不能完全照搬日本的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必须走一条适应我国国情的特色道路,循序渐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在开展农村环保工作的具体举措上,日本也有较多可借鉴之处:一是以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保障农村环境管理;二是以精准的财政补贴支撑农村环境管理;三是以科学的规划和技术标准体系服务农村环境管理;四是以规范的行业和市场服务体系推动农村环境管理;五是以亲民务实的环境宣传教育助力农村环境管理。
【关键词】 中日;农村环境管理;城镇化;乡村振兴【中图分类号】X321-022 【文章编号】1674-6252(2019)02-0005-005【文献标识码】A【DOI】10.16868/ki.1674-6252.2019.02.005资助项目: 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治理技术集成与应用”(2017ZX07401-002)。
作者简介: 贾小梅(1981—),女,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农村环境管理研究,E-mail :17280694@ 。
*责任作者: 董旭辉(1964—),男,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主要从事农村环境管理制度研究,E-mail :dongxuhui@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进程总体滞后于经济发展进程,生态环境质量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同时,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又滞后于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程,成为短板中的短板。
中日大气污染控制法规比较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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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大气污染控制法规比较及建议
薛金枝;朱庚富
【期刊名称】《环境污染与防治》
【年(卷),期】2008(030)011
【摘要】面对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状况,中国曾多次修订大气污染控制法规以更好地控制各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修订主要是借鉴国外先进有效的大气污染物控制方法,再结合中国实际排放情况来确定更合理有效的控制法规.中国的人文法律、工业发展阶段和日本较相似,且日本的大气污染控制法规在可操作性、执行力度等细微处很完善.而中国的立法由于起步较晚,加之传统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影响,使其执行效率明显不足.中日两国大气污染控制法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总量控制制度、监督管理处罚制度、公众参与制度,通过这3个方面的具体比较,找到可供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借鉴之处.
【总页数】3页(P101-103)
【作者】薛金枝;朱庚富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苏,南京,210044;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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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日化学品管理模式和法律法规体系比较 [J], 边红彪
4.关于中日老年教育政策法规发展的比较研究 [J], 张仁杰
5.关于中日老年教育政策法规发展的比较研究 [J], 张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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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过错的理解经历了从主观学说向客观学说的发展进路,尤其在当前公
害案件使用的是高度注意义务这种极为严格的客观过失判定标准。造成这种 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环境法直接确立的无过错责任,没有经历环境过错 责任原则的矛盾阶段。而日本在公害问题爆发的情况下仍适用过错责任立法, 因此通过在司法实践逐渐对过失含义的修正来达到救济目的。
为给他人造成环境权益、财产和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权益的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和 非财产的损害,狭义的环境损害指人为日常的、反复的活动下所产生的破坏维持人
类健康和安适生活的环境,而间接损害公众之权利或利益货有损害之虞的事实,亦
即以环境为媒介,损害人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 按照日本学者大塚直先生对于环境损害的观点:广义上环境损害是指因环境影
特定性等特征”。
•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 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的损害。但在环境损害赔偿 中,抗辩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的损害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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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立法中“公害无过失责任”的抗辩事由
日本《大气污染防止法》第25条第3款、《水质污染防止法》第20条第2 款、《矿业法》第113条和《水洗炭业法》第19条均是将不可抗力作为法院 对减免无过失责任斟酌的要素。按照规定,损害发生与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 竞合时,法院在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金额时,可以将其作为斟酌的要素。 其中,法条中所谓天灾等不可抗力,指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战争、社 会动乱等这些天灾地变。第三者的行为也可以作为例外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所谓斟酌要素,具体到个案中,就是根据个案的主客观情况可以减免责任也
则。 • 总的来说,在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出现“我国采用普遍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日
本采用的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这种差别的原因主要与立法时的环
境背景、经济因素的考量以及相关理论发展息息相关。
•
(2)过错含义和无过错本质的差别
我国对过错的理解倾向于主观心理说,即认为过错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
•
• (1)我国确认环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
•
“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是我国民法学界对无过错责任的普遍见解。传统
民法学界对于“过错”的理解往往是从主观心理方面来理解,认为“过错是指行为 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违法行为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
定,若人们的意识活动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不构成违法行为”。
面,该条规定配合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责
任原则的适用。另一方面,将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害明文纳入侵权责任范围。
•
在环境单行法方面,1982年的《海洋保护法》是我国国内最早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的环境保护单行法,随后1991年《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1996 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 条、2003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八十五条和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等都沿用了环境损害
•
(3)适用内容的差别 第一,在无过错责任规制的对象物质是否存在限制方面存在差别。日本大气 及水污染法的无过失责任规制对象仅限于原因物质,即将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
•
为该法无过失责任的规制对象,在此之外的物质不适用无过失原则。我国的无过错
责任原则并未对规制对象限制为原因物质,造成环境损害的物质即为规制对象。 • 第二,在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主体方面存在差别。日本立法将无过失责任的适 用主体限制特殊主体,司法实践中多为从事特定事业的企业。我国环境基本法并 未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主体作出特殊规定,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合 伙等主体均可以构成环境无过错责任主体。
较为广泛,涉及到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者恶意和管理瑕疵四个方面,这是
因为制定时也是参照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公约》的相关规定。《原子力赔偿法》 进一步将不可抗力限定在“异常巨大”的范围内,与核能的工作性质及危害影响大 小有直接的关系。
2017
中日环境损害无过错责任比较
• • • •
第一部分:环境损害无过错责任理论概述 第二部分:两国关于“环境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 第三部分:两国立法中关于“环境损害无过错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四部分:我国与日本无过错责任的比较
一、环境损害无过错责任理论概述
• (1)“环境损害”的含义
•
我国对环境损害的界定同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损害指环境侵权行
•
总体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不以过错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因此,结
合环境损害的特点可以认为在环境损害赔偿中,无过错责任指造成损害的主体因其行为损 害环境的而导致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不论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也必须对 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负担赔偿责任。
二、两国关于“环境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 法
可以不减免责任。
•
《原子力赔偿法》所规定的抗辩事由则是作为免责事由。根据《原子力
赔偿法》第3条第1款,当发生异常巨大的天灾地变时原子力事业者不受无过 失责任原则的限制。该法与上述的将不可抗力作为无过失责任斟酌要素有所 不同,是将不可抗力作为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对不可抗力的要求表述 显然比上述四个特别法严格。
•
(4)抗辩事由的差别
•
我国无过错责任抗辩事由主要涵盖不可抗力、第三人损害和受害人三个
方面,包括免责事由、减责事由和污染方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
•
日本的抗辩事由与我国相比有以下特点:
第一,适用条件严格,范围狭窄。日本无过失责任的抗辩事由涵盖范围
较小,以不可抗力为主要抗辩事由,个别法律规定了第三人损害和受害人过
•
《油污损害赔偿法》因其基于1969CLC而制定,抗辩事由覆盖面较广, 抗辩事由有免责事由和斟酌型减免责任事由两种。
•
整体而言,日本立法对于抗辩事由的规定较为严格,一共分为斟酌型、
免责型和斟酌型与免责型相结合的立法类型。处于无过失责任重点对受害方
权益的救济,将受害者过错作为无过错责任抗辩事由是日本环境法中极为稀 有的情况。
•
在民事法方面,首先是具有总纲意义的《民法通则》。我国1987年实
施至今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
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然后2010年的《侵权责任
法》第七条和第六十五条也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认。
•
在环境基本法方面,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确立了环境无过错 责任原则,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 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 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新环境法中的相关条文说明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
赔偿制度。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对以后的相关立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按照纲要,日本在《矿业法》新增设的第74条确立了无过失责任的矿害赔偿制
度,这种无过失赔偿规定为1950公布实施的《矿业法》(现行矿业法)第109条继 承。接着1972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质污染防治法》的修正案也采用了
《矿业法》中的无过失责任原则。
•
日本理论界多数倾向于形式无过失责任主义,将无过失责任作为过失责
任的补充原则,认为无过失责任的实质是过失立证不要而非否认过失的存在。
我国理论界对无过错责任本质的理解更倾向于过失存在不要的理论,即损害 方无论有没有过失均需要存在责任,如认为“无过失责任实际上是对侵权责 任的教育、制裁等职能的否定,因而不具有侵权责任的本来含义”。
• 且继1939年旧《矿业法》修正首次确立了无过失责任原则之后,1958 年《水 洗碳业法》和1961年《原子力损害赔偿法》根据其行业的特殊性质相继确立了无
过失责任原则。1969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基于此日本在1975年实施的《油浊损害保障法中》中也确立了油轮船东的无过失 责任。
响而造成的一般损害,而狭义的环境损害则仅仅包括了广义环境损害中的除了人身
和财产利益以外的损害。
•
可见,我国和日本的理论学界都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对环境损害进行界定的,对 广义环境损害的界定基本一致,基本尽管对狭义概念的表述有所差别但概念的本质是殊途 同归的。
• •
(2)“无过错责任”的含义 虽然国际上对无过错责任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实质上还是同一种事物。对于无过错责 任的界定,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
•
第三,在无过错责任范围是否存在限制方面存在差别。日本关于无过失
责任范围的立法存在着明确的限制(例:《大气污染防止法》与《水污染防
止法》将损害责任范围限定于生命、健康损害)。我国立法对无过错责任赔 偿范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学理上通常是认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对于是否包括环境损害本身则存在分歧。
• 在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有:法有明文规定方能适用无过错责任, 在适用时不将加害方的过错与否列入责任构成的要件,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只包 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和损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三项。
•
我国没有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所以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散布于各 种位阶或部门的法律之中。目前我国针对环境损害民事责任问题立法上普遍 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存在自然资源领域个别单行法采用过错责任原 则的例外情况。
四、我国与日本无过错责任的比较
• (1)归责一元和二元的差别
•
日本环境法实行的无过失原则与过失原则并行的归责制度。日本的民法与环境
基本法采用的依然是过失责任原则,在极为有限的环境特别法中规定了无过失责任 原则。我国整体上对环境损害赔偿采用的是一元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在环境基本
法及相关民事法律中确立无过错责任,在诸多环境特别法中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
的矿害问题。虽然当时实施的1905年旧《矿业法》制定有严格的矿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