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信托业务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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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公益信托的主体
⑴委托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已有 的社团、基金会,也可以是社会公众。
⑵受托人。必须是有资格受托经营资产管 理业务的信托公司。
⑶受益人。在信托设立时确定的不特定的 社会公众。
⑷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权负 责主管有关公益目的事业的政府有关部门。
⑸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 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指定。
③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 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 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的自然人。
集合资金信托的管理运用方式有:
①证券投资,包括国内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基金和债券;
②融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经营 性租赁和回租赁等;
③直接投资,包括实业股权投资、创业股 权投资及房地产项目投资等;
②慈善剩余单一信托
这种信托是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的一个变体。 与其不同的是,它规定受益人每年可得到相当 于一定比例的(不低于6%)按当年市价计算 的信托财产净值。
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受益 人获得的信托收益不因通货膨胀而减少,使受 益人的生活确实得到保障。
④组合投资,根据客户需求,将资金按事 先确定的比例投资于上述三个方面。
三、公益信托
⒈ 公益信托的概念
公益信托业务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 来的不特定的多数的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
所谓公共利益,是指救济贫困、救助灾民、 扶助残疾人,发展交易、科技、文化、艺术、 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 持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益事业等。
慈善剩余信托是一种形式比较特殊的慈善性 信托。捐款者在设立信托时,要求获得一定比 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其自身和其家庭的生活, 而将其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的慈善性机 构。
慈善剩余信托有以下几种做法:
①慈善剩余年金信托
这种信托的受益人成为年金受益人,受益人 是捐款者自己或其遗嘱中被指定的人。年金受 益人生前可获得以年金形式发放的不低于信托 财产5%的信托收益,死后则信托财产和剩余 收益全部归某一特定的慈善机构。
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 险的人:
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 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
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 人;
⑶不动产信托 ⑷公益信托 ⑸处理债务信托 ⑹管理破产企业的信托
二、资金信托 ⒈ 资金信托的概念
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 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 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 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⒉ 资金信托业务的种类
资金信托根据资金来源划分为单一资金信 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⒉ 公益信托的特点
⑴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区别
➢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公益信托要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 机构监督 ➢公益信托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⑵公益信托与公益法人的区别:
➢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 ➢两者的运作不同 ➢两者的存续限制不同 ➢两者的财产运用不同 ➢两者适用的法律基础不同
第6讲 通用信托业务
➢通用信托业务概述 ➢公益信托 ➢不动产信托 ➢其他通用信托
一、通用信托业务概述
⒈ 通用信托业务的概念
通用信托是指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 以由法人作委托人的信托业务。
通用信托已成为信托机构最基本的信托业 务。
⒉ 通用信托业务的种类
⑴资金信托
⑵投资信托
➢投资信托帐户(委托理财) ➢投资信托基金
投资类资金信托以股权投资信托为主,具 体包括实业股权投资信托、创业投资信托、房 地产投资信托和证券投资信托等。
⑵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 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 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时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⒋ 公益信托的种类 ⑴公共基金信托
公共基金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公 众的利益、实现公共基金的宗旨而设立的信托。
所谓“公共基金”是由一定范围内所有公 众或某一社团的所有成员为某个项目而专设、 积累捐款所形成的资金。
公共基金信托可以分为社会公众信托和专 项基金信托两种形式。
①社会公众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 公众的利益捐赠款项,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和运用而成立的一种信托。
社会公众信托的委托人可能是捐款人,也 可能是通过捐款组成的基金,而受益人则是特 定范围内的所有公众。
②专项基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某项专项基 金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运用的一种信托 业务。
所谓专项基金,是指由宗教团体、专业协 会、互助会、市民俱乐部或其他类型的社会团 体为了本团体自身发展或为某些被指定人谋取 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⑴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单独管理、运用、 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 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 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根据资金运用的方式不同,单一资金信托 又分为融资类资金信托和投资类资金信托。
融资类资金信托以资金融通业务为主,包 括贷款、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回租赁等。
专项基金信托是一种典型的自益信托。
⑵公共机构信托
公共机构信托是指为公共机构(如学校、医 院等)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公共机构的委托人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 是个人,但前者比较普遍一些。
公共机构信托可以解除公众机构的许多管理 和投资职责,提高公共机构的工作效率,也有 利于资金的有效使用。
⑶慈善剩余信托
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③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 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④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 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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