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环境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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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万吨/天)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环评单位: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I N S T I T U T E O F P E A R L R I V E R W A T E R R E S O U R C E S P R O T E C T I O N

环评证书:国环评证甲字第2805号

二○一○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1.1 任务由来

佛山市高明区地处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西北部,佛山市西部,水陆交通方便,是广东省重要的工贸城市。荷城街道位于高明区东部,西江之滨,被西江、沧江二水环抱,素有“西江明珠”之称。

本世纪初,随着荷城街道(原三洲街道)经济迅速发展,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城市环保设施的建设未能与经济协同发展,致使大量的城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高明河,造成水体污染严重。为保护高明区境内水资源,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条件,原高明区三洲街道办于2003年组织建设了高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区内水体污染问题。但由于区内管网建设仍不完善,高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服务范围仅限于三洲碧桂园一期以及海天大道以东、高明大道以北、三和路以南工业企业的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其他区域污水仍就近排入河涌,致使三洲大涌水体环境质量未达到治理要求,现状水质多为劣Ⅴ类,水体污染仍然严重。

针对以上环境问题,同时考虑三洲旧城改造、碧桂园二期、海天二期建设等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需要,荷城街道现已加快区内污水管网建设,并拟开展高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工作。建设佛山市高明区明第二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对保护环境,保护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十分必要。通过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建设可以基本改变三洲片区的环境状况,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护生命健康,增强地区竞争力,促进三洲片区的更大发展,对保持三洲片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污水量预测佛山市高明区明第二水处理厂远景(2020年后)控制规模为12万m3/d,远期(2020年)建设规模为10万m3/d,近期(2012年)建设规模为4万m3/d。佛山市高明区明第二水处理厂一期已建规模为2万m3/d,二期增建规模为2万m3/d(其中细格栅及沉砂池、二次沉淀池、生物除臭系统按4万m3/d规模建设,污泥脱水间按远期规模建设,鼓风机房及提升泵房按4万m3/d规模更换设备)。本次工程建成后总用地面积为:36159.70m2,其中二期工程新增建设用地为16720m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有关规定,该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因此,建设单位委托珠江水资源保护

科学研究所承担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现场踏勘,并根据国家和地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要求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完成本环评报告书。

1.2 评价目的

本次评价的目的:调查建设项目厂址及周围地区环境质量现状;根据项目的工程特征和污染特征,查清本项目所有污染源,根据对当地水、气、声等环境的历史监测数据反映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调查拟定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分析论证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提出环保工作的不足并给工程制定出合适的环保措施,使项目全面符合必要的环保要求,确保其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1.3 编制依据

1.3.1 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2008年6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7月1日;

(1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2001年12月17日;

(1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5)《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2005年12月16日;

(16)《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发

[2000]36号;

(17)《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国家建设部、环境环保总局、国家科技部(建城[2000] 124号);

(18)《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

(19)《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

(20)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92号;

(21)《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3]25号2003年3月);

(22)《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环办[2007]111号);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3月1日。

1.3.2 地方环保法规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05年1月1日;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

(4)《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

(5)《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

(6)《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1997)29号文;

(7)《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0)7号文;

(8)《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

(9)《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3号公告),2007年7月1日;

(10)《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函[1999]74号);

(11)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计资[20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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