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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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0-92
6.2.4
27
企业居民用水、工业用水、消防用水能充分满足要求。
50015—2003
3.1
28
企业居民用水、工业用水、消防用水系统布局合理,配水点的水压符合要求。
50015—2003
3.3.1
29
管材、附件、水表、水池、水箱、加压泵房、减压阀、管道倒流防止器是否按规范要求配置。
50015—2003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漂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50015—2003
3.10.3
40
冷却塔应设置在专用的基础上,不得直接设置在楼板或屋面上。
50015—2003
3.10.6
41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
50187—1993
6.4.1
42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50160-92
6.2.1
23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
50160-92
6.2.2
24
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50160-92
6.2.2
25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2.3规定。。
50160-92
6.2.3
表6.2.3 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6.1.4
10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应设不小于250㎜的水封。
50160-92
6.1.4
11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且水封不小于250㎜高度。
50160-92
6.1.4
12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时,应设水封,且高度不小于250㎜。
50160-92
3.5.9
36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排水沟内。
50015—2003
3.5.10
37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
50015—2003
3.5.11
38
给水管道应设伸缩补偿装置且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符合要求。
50015—2003
3.5.16
39
50187—1993
4.3.9
46
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要求。
50187—1993
4.3.9
47
冷却塔应远离厂内露天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6.1.2
7
全厂性生产污水管道,不得穿越工艺装置,罐组和其他设施或居住区。
50160-92
6.1.3
8
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应设水封,且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
50160-92
6.1.4
9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应设不小于250㎜高的水封。
50160-92
50015—2003
3.4.12
33
给水加压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环境噪音要求等因素,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50015—2003
3.4.20
34
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配电房、通讯机房等处。
50015—2003
3.5.7
35
埋地敷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如生产基础。
50015—2003
50160-92
6.1.9
19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50160-92
6.1.10
20
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可燃液体分离池必须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
50160-92
6.1.11
2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
50160-92
6.2.1
22
隔油池应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并应设蒸汽灭火系统。
项目
防火间距
项目
隔油池
集中布置的
水泵房
污油罐
焚烧炉
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
标准
实际
标准
实际
标准
实际
标准
实际
标准
实际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15
污油罐
15
15
焚烧炉
20
-
15
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
15
-
15
15
污油泵房
-
-
-
15
15
26
循环水场冷却塔的填料、收水器当采用聚氯乙烯玻璃钢等材质时,应采用阻燃型,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50187—1993
7.2.2
43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施应靠近主要用水车间,并应避免修建过长的给水排水管、沟和复杂的水工建筑物。
50102—2003
1.0.5
44
冷却塔应布置在贮煤场等粉尘污染的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50102—2003
3.10.1
45
冷却塔宜避免布置在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
50160-92
6.1.8
16
排气管的管径不小于100㎜。
50160-92
6.1.9
17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50160-92
6.1.9
安全检查表(二)
序
号
填写内容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依 据
实际
情况
备注
18源自文库
在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6.1.5
13
一幢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房间时,每个房间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50160-92
6.1.6
14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50160-92
6.1.7
15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的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应设排气管。
50160-92
6.1.1
4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和爆炸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50160-92
6.1.1
5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的暗沟。
50160-92
6.1.2
6
设施内部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2m。
50160-92
3.4
30
设有消防栓的给水管道不小于100。
50015—2003
3.6
安全检查表(三)
序
号
填写内容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依 据
实际
情况
备注
31
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泄压阀。
50015—2003
3.4.11
32
安全阀前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污水处理安全检查表(一)
序
号
填写内容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依 据
实际
情况
备注
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50160-92
6.1.1
2
可燃气体的凝结液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50160-92
6.1.1
3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6.2.4
27
企业居民用水、工业用水、消防用水能充分满足要求。
50015—2003
3.1
28
企业居民用水、工业用水、消防用水系统布局合理,配水点的水压符合要求。
50015—2003
3.3.1
29
管材、附件、水表、水池、水箱、加压泵房、减压阀、管道倒流防止器是否按规范要求配置。
50015—2003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漂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50015—2003
3.10.3
40
冷却塔应设置在专用的基础上,不得直接设置在楼板或屋面上。
50015—2003
3.10.6
41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
50187—1993
6.4.1
42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50160-92
6.2.1
23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
50160-92
6.2.2
24
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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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25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2.3规定。。
50160-92
6.2.3
表6.2.3 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6.1.4
10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应设不小于250㎜的水封。
50160-92
6.1.4
11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且水封不小于250㎜高度。
50160-92
6.1.4
12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时,应设水封,且高度不小于250㎜。
50160-92
3.5.9
36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排水沟内。
50015—2003
3.5.10
37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
50015—2003
3.5.11
38
给水管道应设伸缩补偿装置且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符合要求。
50015—2003
3.5.16
39
50187—1993
4.3.9
46
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要求。
50187—1993
4.3.9
47
冷却塔应远离厂内露天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6.1.2
7
全厂性生产污水管道,不得穿越工艺装置,罐组和其他设施或居住区。
50160-92
6.1.3
8
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应设水封,且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
50160-92
6.1.4
9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应设不小于250㎜高的水封。
50160-92
50015—2003
3.4.12
33
给水加压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环境噪音要求等因素,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50015—2003
3.4.20
34
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配电房、通讯机房等处。
50015—2003
3.5.7
35
埋地敷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如生产基础。
50015—2003
50160-92
6.1.9
19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50160-92
6.1.10
20
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可燃液体分离池必须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
50160-92
6.1.11
2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
50160-92
6.2.1
22
隔油池应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并应设蒸汽灭火系统。
项目
防火间距
项目
隔油池
集中布置的
水泵房
污油罐
焚烧炉
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
标准
实际
标准
实际
标准
实际
标准
实际
标准
实际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15
污油罐
15
15
焚烧炉
20
-
15
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
15
-
15
15
污油泵房
-
-
-
15
15
26
循环水场冷却塔的填料、收水器当采用聚氯乙烯玻璃钢等材质时,应采用阻燃型,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50187—1993
7.2.2
43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施应靠近主要用水车间,并应避免修建过长的给水排水管、沟和复杂的水工建筑物。
50102—2003
1.0.5
44
冷却塔应布置在贮煤场等粉尘污染的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50102—2003
3.10.1
45
冷却塔宜避免布置在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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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16
排气管的管径不小于100㎜。
50160-92
6.1.9
17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50160-92
6.1.9
安全检查表(二)
序
号
填写内容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依 据
实际
情况
备注
18源自文库
在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6.1.5
13
一幢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房间时,每个房间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50160-92
6.1.6
14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50160-92
6.1.7
15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的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应设排气管。
50160-92
6.1.1
4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和爆炸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50160-92
6.1.1
5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的暗沟。
50160-92
6.1.2
6
设施内部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2m。
50160-92
3.4
30
设有消防栓的给水管道不小于100。
50015—2003
3.6
安全检查表(三)
序
号
填写内容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依 据
实际
情况
备注
31
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泄压阀。
50015—2003
3.4.11
32
安全阀前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污水处理安全检查表(一)
序
号
填写内容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依 据
实际
情况
备注
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50160-92
6.1.1
2
可燃气体的凝结液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50160-92
6.1.1
3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