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二、基本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研究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如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投资预算等。
3、协调解决基本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负责实施。
3、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申报、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4、严格控制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5、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基本建设项目规划与计划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建设规划。
基本建设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充分考虑学校的长远发展需求。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预算、建设期限等内容。
年度建设计划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与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投资预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XX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
XX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XX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阶段。
第三条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基建工程和投资估算120万元以上(含120万)的修缮工程,开展从立项到竣工验收阶段全过程审计;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和投资估算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不足120万元的修缮工程,在竣工验收阶段开展审计;投资估算2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按年度将审核结果送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抽审;对5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和12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经过工程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并经过审计部门同意的工程可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四条学院审计部门是全过程审计的主体: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处理全过程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审核中介机构的咨询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管理监督中介机构业务活动。
第五条工程主管部门应配合全过程审计工作:保证送审资料及时、完整、真实、有效,落实审计咨询意见。
第六条中介机构接受审计部门管理、监督: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了解现场情况,出具咨询意见,参加相关工程会议和验收,提出管理建议,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承担咨询意见和报告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主要审计内容第七条项目立项阶段1.审查项目立项、选址、设计方案等与前期决策相关的重要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是否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2.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学院总体规划;3.审查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审查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是否经学院或政府部门批准,是否获得立项批复或备案意见,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5.审查可研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全面,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6.审核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7.审查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大连理工大学基建工程付款-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基建工程付款“两支笔”会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建工程付款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根据2008年《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教发[2017]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付款“两支笔”会签是指学校基建项目在支付款项时,经相关人员审核签字后,必须由主管基建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共同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第三条基建工程付款包括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咨询服务费、招标代理费、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必须缴纳的各种费用、代替施工方缴纳的费用等;工程前期工作及后期竣工需要开支的各项费用,如:图纸复印费、晒图费、印花税等零星开支。
第四条基建工程付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主管基建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两支笔”会签审批后,方可支付。
基建工程付款“两支笔”会签流程:(一)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咨询服务类费用会签流程。
由乙方提出请款报告,基建处依据付款事项分别填写相应的工程款支付审批书(见附件1、2、3),合同主管人员或预算科科长在审批书中确认本次付款金额。
经合同主管人员、监理人员、基建处甲方代表、基建处工程科科长、预算科科长、基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次分别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部门,由基建会计依据合同或工程结算额、已付款额及本次请款金额计算累计付款金额、支付比例,再提交基建处,由基建处处长审核签字,然后报主管基建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会签审批,财务处主管基建财务副处长盖印后,基建会计审核付款。
基建处报销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进度款,须同时提供大连理工大学工程进度款审核汇总表(附件4)。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会签流程。
质保期后,由施工方提出书面请款报告,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等相关人员验收并在请款报告上签字确认后,基建处填写工程款支付审批书并在审批书确认付款金额,付款审批流程与本条(一)相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11.21•【文号】教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08]28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批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4]1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4]19号)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近两年来,我部直属各高校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认真清理,对可设置的银行账户履行了审核、审批、备案手续,对不能设置的银行账户相应进行了撤并处理。
在清理中,许多单位反映由于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有些银行账户的撤并,给实际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问题。
对此,我部多次向财政部进行了反映。
财政部经过调研后,两次复函(第二次复函见附件三)我部,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见附件二)的要求以及财政部两次函复我部的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部直属各单位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责任。
二、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9月底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复查,对开立、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按规定认真办理申请、审批、备案等手续。
要防止和杜绝以下现象的发生:①银行账户已审批未备案;②银行账户未经审批;③改变银行账户用途;④逾期使用银行账户;⑤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⑥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教育部年月前言近年来,教育部按照中央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保障和服务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导向,大力推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颁布实施了《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文件,并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参考模型》,构建了项目评估、过程监督、验收评价等相对完备又体现高等学校特色的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实践证明,推进制度创新,规范权力运行,加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力度,是加强腐败源头治理和工程建设廉政工作的关键。
为进一步强化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规范管理,织密扎紧制度牢笼,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推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领域的防控重点和关键环节,并以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流程为主线,对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进行逐一梳理,明确提出每个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和责任主体,编印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以下简称《防控手册》)。
《防控手册》的编印,是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制度管用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创新举措,对促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推动基本建设立项审批、勘察设计、项目报建、工程招标、合同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工期控制、变更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资产交付等规范化管理,推进基本建设全过程信息公开,不断强化校内外监督,以制度约束权力,用程序规范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循《防控手册》的工作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创新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群众满意的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目录一、使用说明 ............................................................................... (一)结构说明......................................................................... (二)标示说明......................................................................... (三)应用说明.........................................................................二、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总流程图...................三、各工作内容流程图、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 (一)立项审批......................................................................... (二)勘察设计......................................................................... (三)项目报建......................................................................... (四)工程招标......................................................................... (五)合同管理......................................................................... (六)质量控制......................................................................... (七)安全管理......................................................................... (八)工期控制......................................................................... (九)变更控制......................................................................... (十)资金管理......................................................................... (十一)竣工验收..................................................................... (十二)决算审计..................................................................... (十三)资产交付.....................................................................一、使用说明(一)结构说明《防控手册》以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周期为主线,按照基本建设工作流程,逐一排查项目建设各环节中的廉政风险点,标示风险等级,明确防控责任主体,并提出防控措施。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3)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1. 引言学校基本建设是指为了满足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需要,对学校教学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作的管理和规范。
为了有效地推进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学校教学运行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通过规范管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学校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效益。
2.2 原则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科学规划:根据学校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合理的基本建设规划,确保基础设施的科学布局和合理配置。
•依法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公开透明:对于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计划、进展和结果,及时向师生家长等相关人员公开和通报。
•优先保障: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要优先保障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的需要,确保教学设施的安全和完善。
3. 建设规划与管理3.1 建设规划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具体需求,制定合理的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建项目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需求,对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进行计划,并确定时间节点和项目优先级。
2.资金预算:对基建项目进行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合理配置和使用。
3.资源调配:根据建设规划,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2 建设管理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项目立项:对计划进行项目立项,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实施方案。
2.招标采购: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应依法进行,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价格,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承建商。
3.工程施工:对承建商的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4.验收验收:对竣工的基建项目进行验收,确保达到相应标准和规范。
4. 资金管理4.1 资金来源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财政拨款:学校可根据基建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社会捐赠:学校可以开展基建项目的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款项。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为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2月29日由教育部以教发〔2012〕1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校园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实施、建设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价、附则8章49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教育部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价教育部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价•第八章附则展开教育部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大连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核算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基本建设是指学校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工程及相关工作,需在教育部基建投资计划中立项,由学校基建处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二)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三)负责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等相关财务报表;(四)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五)财务设立基建会计岗位负责基本建设资金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基建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五条基建处应于每月月底前向财务处提供下一月份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表按资金来源和项目填写(见附表1)。
财政资金如发生直接支付、授权支付之间调整时基建处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调整计划表(见附表2)至财务.第六条基建财务结合项目总投资和年度预算、基建经费用款计划等情况,向校财务申请下月建设资金使用额度。
第七条基本建设财政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支付时按照国家和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资金不能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如发生时,直接在校财务支出,并同时在学校财务、基建财务记账。
基建财务保留相关凭证的原件,校财务使用复印件,并账时扣除。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篇: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时间:2016-11-25近几年来,高校所办企业不断改革创新,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增大,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服务高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显著。
同时,所办企业发展中也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经营效益低下等问题,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所办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的发展”的任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办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定位1.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有利于支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带动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高校所办企业作为产学研用相结合平台、科技成果产业化运作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位。
2.高校作为校办企业的直接出资人,要在明确所办企业定位的基础上,制定校办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之中,与所投资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
遵循“分级监管、民主决策、服务高校、控制风险、追踪问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民主决策机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高校监管企业的工作机制,促进高校和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
3.高校应完善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调整企业投资领域,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
学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学校是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建设规划和审批第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学校基本建设的发展目标、建设内容、资金需求和实施步骤。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充分论证。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规模、布局、技术标准、投资估算和施工方案等。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明确建设项目的具体施工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明确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和分项投资。
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编制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措施。
第三章基本建设实施和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审批结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建设工程付款内部审计的几点思考
审计创新本期聚焦建设工程付款内部审计的几点思考□ 程洁北京大学审计室本文主要从建设工程付款内部审计实务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工程付款审计的重要性——维护单位的资金安全,梳理了工程付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付款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中的可能存在的问题,从审计的角度给出了一些建议,最后又强调了工程付款审计在全过程审计中的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工程付款审计的重要性在高校中,建设工程领域往往涉及资金体量巨大,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从施工到管理上都需要一支专业化的队伍,从而实现每一个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的多重目标。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管理中,资金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和独立的一块,和项目管理相辅相成、相互牵制。
在教育部印发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以及2012版中,第七章“建设资金管理”专门强调了要对建设资金进行管理,并且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是相互分离的,也就是说有联系、但是管理上要单独进行考虑。
建设工程的财务管理一般涉及工程付款、工程决算等内容。
工程付款主要是在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发生、对工程的形成至关重要。
高校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付款上都高度重视,经过调研,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那么工程审计在工程付款这一环节应如何发挥作用呢?在《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中提出要突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重点,其中付款审计就是重要一环,并明确了“付款审计是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
在实际工作中,付款如果不严格把关,就可能发生早付、超付等不合理付款的风险,且一旦发生则损失巨大。
所以无论是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还是审计部门都要认真对待。
172019年第5期审计创新本期聚焦二、工程付款审计关键点之思考进行付款审计,首先需要了解建设资金是采取什么样的支付和管理方式呢?有没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笔者经过调研,高校在建设资金支付审批时一般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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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
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审批备案建设项目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报审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报批报备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
第六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七条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九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
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条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一条直属高校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直属高校应当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三条直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教育部对直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十五条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教育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直属高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教育部初审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对已列入五年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可报请教育部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三)校园规划;(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三)校园规划;(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五)城乡规划、用地、环评等批复文件,以及节能评估材料;(六)资金筹措证明;(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论;(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三)场址选择;(四)建筑方案选择;(五)节能节水措施;(六)环境影响评价;(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九)项目实施进度;(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十二)财务评价;(十三)社会评价;(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新开工建设项目,项目高校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教育部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其评估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此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限。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
第二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直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学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报教育部申请调整。
第四章项目备案管理第二十七条直属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先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申请项目备案时,直属高校需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请示文件;(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三)校园规划;(四)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五)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直属高校申请备案项目应当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应当在正式受理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高校说明理由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直属高校凭备案意见,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办理计划、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查、招标等建设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备案:(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总投资超出备案金额20%的。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第三十二条直属高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三十四条建议计划由直属高校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预期情况编制,按时报教育部。
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编制:(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二)建设资金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三)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已备案,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或备案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第三十五条直属高校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编制年初计划,按时报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直属高校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和教育部工作要求编制调整计划,按时报教育部。
第三十七条直属高校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六章建设项目实施第三十八条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
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属高校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四十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四十一条直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
第四十二条直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完善项目变更内控制度。
第四十三条直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七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四十七条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学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建设资金应依法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
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
审批或备案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报表,均应报教育部批复。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竣工财务决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八章监督与评价第五十一条直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直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