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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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AA公司的组织运行程序,提升管理水平,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公司法》和民营企业的特点而制定,随着《公司法》的修订而修改。
第三条本细则明确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下属专业委员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及相互关系。
第二章股东会的构成、职权和议事程序第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对公司所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大股东认为有必要进行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一次,于每年年初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议在召开临时会议:
1、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视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之前通知全体股东。
(三)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局主席主持。
(四)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所有事项决议的通过,都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五)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六)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七)股东有权并可以授权查阅和抄录股东会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各种财务报表及其它有关文件。
第三章董事会构成、职责及议事程序
第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执行公司业务的机构,实现股东会的决议,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是公司常设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董事会下设董事局,在董事会休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成员5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局主席1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独立董事2人。董事局成员由董事局主席聘任,人数不限。
第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对外事务的联络,对外代表公司。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100万元以上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并购重组、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它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组织规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下设分公司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定期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汇报,必要时可听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补充汇报;
(十二)制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审计制度、财务分析报告制度、经营计划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
度、考核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局主席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董事局主席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召开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三)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地点、召集
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等。出席会议的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股东会可以聘请精通企业管理、法律、金融、财务等专业的外部人士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兼任公司其它职务。独立董事的权利与其他董事一致。
第十七条董事长、董事局主席及及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职责
一、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权;
2、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建议权;
3、对公司预算外资金及10万元以上预算内资金的审批权;
4、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的审批权;
5、召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权力;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三、独立董事的职权:
1.对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决策提供必要支持;
2.参加董事会投资决策、薪酬考核、审计和预算委员会,行使相应权力。
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