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定主义抑或自由裁量——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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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界限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界限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界限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和破坏市场秩序的重要问题。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和限制。

本文将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界限的问题。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道德、不合法的手段,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各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销售、广告宣传中故意夸大产品功能、性能,对产品的品质、价值进行虚假宣传,以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3. 不正当比较广告:不正当比较广告是指在广告宣传中与同类商品进行不公正的比较,歪曲事实,误导消费者,削弱其他企业的市场地位。

4. 商业间谍活动:商业间谍活动是指一个经济主体获取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商业机密、滥用商业机密等。

5. 不正当竞争契约:不正当竞争契约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订立竞争契约,剥夺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竞争权利,从而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在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法律界限,以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和公平性。

以下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的几个方面:1. 遵守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违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商业道德准则,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才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评价行为是否有误导性:法律界限还包括判断行为是否有误导性,即广告、宣传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的内容。

只有在误导消费者、假借他人名义等情况下,才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效果是否严重影响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对市场秩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一方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行政和民事两种方式进行认定和处罚。

本文将重点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和处罚措施,以及相关案例和补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虚假宣传:指企业在产品宣传、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获取非法竞争优势的行为。

2. 商业诋毁:指企业恶意诋毁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贬低其声誉,影响其市场地位。

3. 不正当比较广告:指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将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比较,使用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4. 侵犯商业秘密: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 恶意串通垄断:指企业通过合谋、串通等手段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或者分割市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以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全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政府机构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通常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不正当行为等。

2. 民事赔偿: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蒙受损害的经营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执行。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处罚措施,如刑事处罚、行政警告、暂扣相关证照等。

这些措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值得一提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会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性: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错误比较等行为,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解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判断标准

解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判断标准

解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判断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给企业经营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判断标准。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价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判断标准1.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衡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标准。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手段。

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市场才能发挥有效的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 混淆误导性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具有混淆误导性,即以某种方式误导他人,使其误认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关联或相同。

例如,企业在宣传中使用与其他企业相似的商标、标识,以达到混淆消费者的目的。

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企业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商业诋毁商业诋毁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通过贬低竞争对手的声誉、产品或服务的方式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商业诋毁行为通常包括恶意抹黑、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比较等。

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企业的商业诋毁行为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和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包括技术秘密、商业信息、客户资源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或泄露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企业通过盗窃、贿赂、非法获取等手段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5. 不正当竞价不正当竞价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以不正当手段提高或降低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是市场经济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制约了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将重点探讨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以不正当的手段,通过对竞争关系的破坏、诱导或者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虚假宣传、抄袭侵权、商业诋毁等。

虚假宣传是指商家虚构产品功效、质量等信息,误导消费者,并获得不当经济利益。

抄袭侵权是指商家盗用他人的商标、商号、型号等,冒充他人的知名品牌或产品,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秩序。

商业诋毁是指商家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以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和监管的基本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和打击措施,保护了诚实守信经营者的权益。

该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竞争秩序的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不允许的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搭售、买断定购、不正当捆绑销售等。

这些行为的禁止,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也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消费者的申诉和维权途径,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 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禁止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些规定的落实,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与效果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市场经济秩序逐步规范,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渐形成。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

【论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法律界定【论文摘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参与商品的生产、流通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者,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逾越正常竞争领域,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竞争是无处不在,无事不在的.一方面.竞争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这是竞争的积极因素.但另一方面.竞争本身存在着许多与生俱来的弊端.例如竞争带来的惟利是图.不择手段地对利益的追求的各种行为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在有的领域更加严重和复杂.这就是竞争的消极因素.最为集中的表现就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似乎是比较容易理解.它是一种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的行为。

但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给它下个明确的定义却是一件不易之事。

究其原因有三:一是不正当竞争所涵盖的内容很广.而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不正当竞争的规范程度不同.因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也不相同;二是因为其多变且不确定的特点:三是因为这是个约定俗成的叫法.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定义标准。

不正当竞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19世纪末期出现的。

最早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概念的是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专门法。

该法和其后许多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下了定义。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营业中为竞争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它包括所有的工商业领域中与诚实惯例相背离的行为和与普遍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

在美国.不正当竞争概念实际上就是不正当商业惯例的概念.由反托拉斯法规予以调整。

法律对反不正当竞争的制裁

法律对反不正当竞争的制裁

法律对反不正当竞争的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参与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采取欺骗、诋毁、侵害他人商业利益等不公平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发展市场经济,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格制裁。

本文将围绕法律对反不正当竞争的制裁展开探讨。

一、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为了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各国法律在相关法规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

例如,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竞争者之间禁止使用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恶意比价等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

二、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措施。

首先是给予民事赔偿,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其次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例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再次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会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威慑潜在的违法者。

三、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要求为了确保制裁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法律对于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要求也较为严格。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要求举证方提供充分的关联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只有满足这些证据要求,才能够有效地支持制裁措施的实施。

四、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措施除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裁之外,法律还设立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信用体系,通过加强信用记录,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市场参与,从根本上预防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只有加强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才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各国都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法律底线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法律底线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法律底线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日益加剧,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逐渐凸显。

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准确定义和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规范有力的法律底线,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公平竞争的环境至关重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市场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虚假宣传、恶意比价、垄断限制竞争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伴随着欺诈、恶意竞争、商业间谍、侵犯商业秘密等现象,对竞争环境和企业形象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在法律界,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存在着许多争议。

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限制竞争、诋毁他人商业信誉、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然而,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样性和变化性,单纯依靠法律条文的解释和界定显然是不够的。

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及时修订和补充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底线。

要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底线,首先需要将其与正常竞争行为进行区分。

正常竞争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产品质量、价格等合理手段进行竞争,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指那些以不道德、甚至非法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依据。

虚假宣传、商业贿赂、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都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其次,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还需要考虑行为的影响程度。

如果某个竞争行为只是对一小部分企业或个人产生了影响,而没有对市场秩序产生显著破坏,那么将其归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过于苛刻。

相反,若某个竞争行为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给大多数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巨大损失,就可以明确地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处理规定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处理规定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处理规定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商业领域中变得越来越猖獗。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处理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处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或者引发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行为。

具体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经营者以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的方式宣传商品或服务,欺骗消费者,制造市场误导,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2. 商业诋毁: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恶意攻击、无端抹黑等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负面诋毁,损害其商业声誉和市场竞争地位。

3. 恶意比价:经营者故意低价销售商品或服务,以拉低市场价格,排除竞争对手,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4. 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并利用其泄露、篡改或者利用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规定为了有效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规定如下:1. 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或消费者,有权依法请求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合法权益。

2. 行政监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实施预防、打击、处理不正当竞争的措施。

3. 司法救济:经营者或消费者可以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4.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以及消费者组织等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举报投诉等方式参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推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2论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竞争法学》

12论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竞争法学》

论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内容摘要:我国现在的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三年的学习和积累,我认为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足,造成该法适用范围过窄,无法全面归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对不正当竞争重新作出界定,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侵权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市场经济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

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竞争在市场经济中既具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又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为了防止和克服竞争的消极作用,我国于1993年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作出了界定,并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适用范围,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已明显滞后,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过程而涌现出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依据现行立法予以规制。

因此,应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以期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全面规制。

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作了界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点: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处理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处理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经济竞争中,企业或个人采用不公平、不合法、不道德的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我国于2021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处理办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虚假宣传:指企业或个人在商品广告、促销活动中发布虚假的宣传信息,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2.侵害商业秘密: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损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权益。

3.恶意比价:指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价益的目的进行价格比较,并造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4.侵害商标权: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商标,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的混淆,损害商标权人的权益的行为。

5.恶意诋毁:指企业或个人对他人的商品、服务、声誉进行虚假宣传、恶意诽谤、诋毁的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6.不正当竞争协议:指企业之间通过合谋、串通、分工等手段,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达成的协议,限制、排斥竞争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以上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部分,根据具体情况和市场变化,不正当竞争的形式还可能不断涌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主要包括:1.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强调了公平竞争的重要性,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惩罚。

例如,对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可以采取停止虚假宣传、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受害方声誉等惩罚措施。

2.赔偿受害方损失。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规定了赔偿责任。

受害方可以依法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方提起赔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恢复市场秩序。

民法典规定,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方或者国家,恢复市场秩序。

法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追究

法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追究

法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追究不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或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采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侵犯正当竞争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法律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严格禁止和追究。

本文将从不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种类、法律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追究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不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 虚假宣传:企业通过虚假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夸大产品的功能、质量或效果,或者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2. 恶意比价:企业故意降低价格与竞争对手的产品相比,吸引消费者购买,一旦竞争对手放弃竞争,企业再度提价,导致市场混乱。

3. 垄断行为: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或发展,造成市场竞争不公平。

4. 不正当契约:企业利用其市场优势,强制合作伙伴签订不公平的合同,限制其参与其他竞争活动,损害合作伙伴的利益。

5. 商业诽谤:企业通过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商誉,攻击其产品或服务质量,以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二、法律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追究措施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法律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严格禁止和追究。

主要法律措施包括: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旨在制止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法律规定可以对其进行罚款、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2. 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虚假宣传、混淆产品、商业诽谤等不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法律规定可以对其进行罚款、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不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判决违法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并恢复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处罚: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不当竞争行为禁止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旨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我国于1993年颁布并实施了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在2017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恶意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都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商品声誉、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企业形象等。

经营者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3.政府监管与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

4.企业诚信建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企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树立诚信经营观念。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的实施与成效自实施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企业诚信意识逐步提高。

但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执法力度不足、法律法规更新滞后等。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际借鉴与启示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提升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趋势与挑战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

不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不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不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企业或个人采取不当竞争手段,侵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这就涉及到了不当竞争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将从不当竞争的法律定义、法律责任以及防范不当竞争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当竞争的法律定义不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或个人以虚假宣传、丧失诚信、恶意破坏等不正当手段,对其他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害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当竞争做了明确规定,包括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混淆、恶意诋毁等多种形式。

二、对于从事不当竞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法律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在判决中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并排除不当竞争行为的影响。

2.行政责任: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3.刑事责任:对于恶意破坏市场秩序、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情节严重的不当竞争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刑事处罚。

三、防范不当竞争为了避免不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防范:1.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不当竞争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公众中形成抵制不当竞争行为的共识。

2.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不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当竞争的界定和惩罚措施,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不当竞争行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4.加强企业自律:企业应该强化自身的职业道德和道德意识,自觉抵制不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实施,我们可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同时,在面对不当竞争行为时,受害者也需要及时维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法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法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尊敬的读者,感谢您提供的题目。

根据题目的要求,我将按照相关法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的内容来为您撰写一篇文章。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竞争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竞争能够促进企业间的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激发经济活力;另一方面,不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却会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我国法律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规范。

一、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简单地说,就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实施的违法行为,其目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等手段,夸大产品的宣传效果,引诱消费者购买。

2. 比价欺诈:在产品比价、销售促销等环节中,对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攻击,以获取市场份额。

3. 商业诋毁: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诋毁、捏造负面信息,破坏其企业形象。

4. 不正当契约:通过胁迫、欺诈、垄断等手段,限制其他企业与供应商、分销商进行合作,以保护自己的市场地位。

二、法律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为了保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我国法律对不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不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定义,并明确禁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

其次,在法律层面上,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文件,如《广告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并为受害者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除了法律的规定,还建立了相关的监管机构,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负责监督、调查和处罚不当竞争行为。

这些监管机构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会进行调查并对违法企业进行惩罚,以保护公平竞争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不当竞争监管的重要性和挑战不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既是市场竞争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难题。

加强不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对于维护市场环境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作者:安永教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11期【摘要】“不正当竞争”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其涵义并不太明确,泛指诚实的工商业者不可能去从事的活动或行为。

如何界定“不正当竞争”,各国立法技术上主要是以概括式的一般界定和列举式的具体界定。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商业道德;公平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对不正当竞争作了一般界定,指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所以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1、商业竞争性。

即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都是竞争者为取得预期的竞争效果和目标所为的竞争行为。

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竞争者采取正当的商业手段,即通过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开发技术、改善服务、增强信誉等来实现其竞争效果和目标;后者则是竞争者不择手段,或滥用他人竞争优势,或打击他人,或非法谋取竞争优势,来达到或意图达到其竞争效果和目标。

2、反商业道德性。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诚实待人,恪守信用,不得进行任何欺诈或侵权的行为。

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工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为人们所认可并加以遵守的一般习俗或习惯,是属于不成文的规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2条明确指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3、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直接反映在三个方面:(1)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实践中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侵害特定经营者(竞争对手)的利益;二是侵害同业经营者(竞争对手)的利益;三是侵害不同业的经营者。

(2)侵害客户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户处于竞争的氛围,成为不同竞争者争夺的对象。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打击机制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打击机制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打击机制的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现象,它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我国在民法典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界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打击机制。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打击机制的法律规定进行论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贿赂行为:即通过行贿、请托、送礼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民法典明确规定,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虚假宣传行为:即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或欺骗消费者,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不正当比较行为:即通过对自己和其他企业、商品进行不正当、虚假比较,误导或欺骗消费者,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民法典明确规定,不正当比较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商业诽谤行为:即通过散布虚假或失实言论,诋毁其他企业或商品的商誉,抹黑竞争对手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商业诽谤行为严重侵犯了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打击机制的法律规定为了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民法典对打击机制进行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业主体,可以向受害人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这种民事责任的设立,有效地保护了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 行政处罚:依法行政是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业主体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浅谈法定主义抑或自由裁量——论我国反不合法竞争法对不合法竞争行为的界定

浅谈法定主义抑或自由裁量——论我国反不合法竞争法对不合法竞争行为的界定

浅谈法定主义抑或自由裁量——论我国《反不合法竞争法》对不合法竞争行为的界定
论文关键词:不合法竞争法定主义自由裁量价值目标论文摘要:在《反不合法竞争法》的适用中,对不合法竞争行为的界定有依照原那么认定和依照具体条款认定两种方式。

在我国现时期,是采取严格法定主义抑或是给予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许诺执法机关依照原那么认定不合法竞争行为,这与对经济法、竞争法价值目标的明白得、衡量和选择紧密相关。

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的基础上,以为目前对不合法竞争行为的界定应采取严格法定主义,并就经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如何限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假设干建议。

一、我国立法对不合法竞争行为的界定
《反不合法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合法竞争,是指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一概念性标准是从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属性和危害后果的角度界定不合法竞争的,同时《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二章第5条至第15条又具体列举了11种类型的不合法竞争行为,那么实践中如何去界定不合法竞争行为?若是以为其界定不限于该法所列举的行为类型,还包括“违背本法规定”中的原那么性规定的行为,即违背第2条第1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志愿、平等、公平、老实信誉的原那么,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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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定主义抑或自由裁量——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浅谈法定主义抑或自由裁量——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来源:作者:>浅谈法定主义抑或自由裁量——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10-05-27 16:33:00 ] 作者:周新军编辑:studa090420 论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法定主义自由裁量价值目标论文摘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有依照原则认定和依照具体条款认定两种方式。

在我国现阶段,是采取严格法定主义抑或是给予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允许执法机关依照原则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与对经济法、竞争法价值目标的理解、权衡和选择密切相关。

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应采取严格法定主义,并就经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如何限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我国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一定义性规范是从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属性以及危害后果的角度界定不正当竞争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5条至第15条又具体列举了11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实践中如何去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认为其界定不限于该法所列举的行为类型,还包括“违反本法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的行为,即违反第2条第1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规定的行为,那么这就要求执法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原则性条款加以认定。

如果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11种该法明文列举的违法行为,法律没有列举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采取了严格的法定主义,应该说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理由。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采取的是概括与列举结合的方式,其优点是:“第一,列举虽然具体易于认定,但任何个别列举总不可能永无疏漏,概括的定义提示了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共性,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了原则依据;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遵循这些原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反之则属于不正当竞争。

该法既有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规定,又有正反相结合的规定,为认定处理该法没有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定主义,理由是:第一,“违反本法规定”几个字有着特殊的立法意图,专指违反第二章的规定。

倘若《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意承认法条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行为,就会写上诸如“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之类的兜底性条款,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这样做,其意图就是只承认第二章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要求其类型具有法定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大特点就是不确定性,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易判断,而且,确定一种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其严格。

因此,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确定上,只允许法律判断,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法律之外进行判断。

第三,在主管机关上的考虑,我国没有像外国那样建立级别很高并且有很大独立性的执法部门作为主管机关。

考虑到我国执法机关的实际水平,不能给予其这种权力,让一个基层的执法部门对需要根据经济形势进行判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是无法想像的事。

笔者认为,当市场主体采取的竞争方式有悖于一般的商业道德习惯,但非法律所明文禁止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这种行为的认定是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还是采取弹性原则赋予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解决还取决于对经济法及竞争法价值目标的理解和认识。

二、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就是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它“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与它们密切相联并统一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

”而竞争法的价值目标在从属于经济法总的价值目标的前提下,又有自己的具体价值目标,它决定了法的基本原则和实现方式。

一般认为,法的价值目标包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效益等。

当我们把视野缩小到经济法领城时,效益——以最少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本身即是经济学的基本命题,是一切经济生产活动的价值目标,自然也成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法和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利益的关系。

”可见效益是所有部门法所共同具有的价值取向,但不同部门法都有其特殊的、具体的效益价值,民商法对效益的关注侧重于个体经济效益,而社会利益本位决定了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并非一般微观经济成果的最大化,它更加注重在个体经济效益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高层次的效益即整体经济效益。

它突出地强调并兼顾了“整体”和经济,民法效益非整体,而行政法效益则非经济,只有整体经济效益才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标志性价值。

经济法通过统揽全局,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对市场秩序进行管理,对经济机制有害因素进行排除等,体现出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出发点,并兼顾个体经济利益的基本价值观念。

竞争法的价值在从属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前提下,又有自己的个性,是经济法基本价值和竞争秩序两方面要素的交叉。

比如,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等,已成为很多国家竞争法的基本价值目标。

匈牙利《禁止不正当竞争法》序言规定,“为维护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保护经济竞争中的公共利益,保护竞争者的利益……国会颁布以下法令。

”我国饭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并在第2条规定竞争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公平”等。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竞争法的价值目标应是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竞争。

自由竞争强调的是竞争主体各自的自主性,其独立的人格得到充分尊重,其行为在意志自由的支配下进行。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最早提出了自由竞争是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经营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最终走上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轨道,其后果是导致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公平竞争是指竞争主体的地位平等和竞争机会均等,地位平等是指竞争主体的竞争条件相同,即经营者经济负担合理和取得收益的条件相同。

竞争机会均等是指在市场竞争面前,经营者可以无障碍地进入市场,经营者享有根据自身的财力、技术、管理能力等条件参与市场竞争的相同机会。

有序竞争是指竞争是在一个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机制中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在自由竞争下,众多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形成市场的自然秩序,这种秩序以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作为矫正盲目性的代价,并伴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而走向自由竞争的反面。

竞争法要建立的竞争机制是在国家干预下依法竞争、有序竞争的竞争机制,使竞争在法律预设的轨道内进行,并对一切不符合竞争法的行为加以规制。

以上每一种价值目标之间都是彼此关联的,一方面一种价值目标需要其它价值目标的配合与促进,另一方面它与其它价值目标之间又总是存在相互抵触和相互冲突的复杂关系。

这种复杂关系决不是一种理论的抽象,它最终将体现于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对法律实效发生作用,影响法律的执行。

秩序和自由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过度的自由必会导致秩序的混乱,无限制的自由竞争也会导致垄断的产生,而垄断又会造成竞争的不公平,因为经济巨人与经济侏儒在力量对比上悬殊造成的是实质的不公平,同时又反过来限制了大多数的竞争自由,形成对自由竞争的扼杀。

同时,过分侧重于秩序也会造成政府的过度干预,从而也会抑制有效的自由竞争。

法律价值目标冲突不仅是观念层次的冲突,它随着价值目标的制度化而体现于法律实践之中,从而使立法和执法活动常常表现为对价值目标的选择过程。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过程中,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对不正当竞争的表述是:“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样规定大体与国外立法相一致,弹性较大,执法机关在没有具体列举规定的情况下,也能据此直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修改了这一规定,修改的核心是去掉了原则规定,增加了“违反本法规定”几个字。

根据“违反本法规定”的限制性规定,执法机关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去直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这一立法过程中,体现了立法者对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过程,即根据一定的客观实际,在具体比较和分析不同价值目标的属性、功能及其对社会生活可能产出的效应基础上,对冲突着的价值目标进行权衡,选择并予以合理配置,以求用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满足的过程。

以哲学思维来看,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使二者和谐统一。

经济法本身并不创设一定的经济秩序,而只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受到冲击和破坏时,才进行第二性的调整,以恢复正常的市场自由秩序。

经济自由是经济秩序的出发点和归宿,而经济秩序是为经济自由而设,二者不能截然分开。

理性地把握好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平衡度,对于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以最终抑制了对将来形形色色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能由执法机关干预的有序竞争价值目标为代价,使竞争法的主导性价值目标——自由竞争得以实现。

三、对实行法定主义或自由裁量的几点思考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到,法律价值目标冲突是指在各种法律价值目标之间发生的相互对抗、相互排斥、相互抑制的性质。

它通常表现为:(1)立法者或执法者在追求单一的主导性法律价值目标时,必然以不同程度地抑制甚至牺牲其他法律价值目标为代价。

(2)立法者或执法者在追求多元的法律价值目标时,各种法律价值目标不可能同步顺利地得到实现,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某种价值目标的实现对其他目标的抑制和削弱。

这种冲突使立法和执法活动常常表现为对价值目标的选择过程。

法律价值目标选择的一般原则是两害相比择其轻,两利相较选其重。

能否找到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的选择标准就成为关键问题。

对价值目标的权衡和选择不能仅仅依赖于价值目标本身的性质,既然法律价值目标是对一定社会目标的确认,那么这一选择的基础也必须到客观实际的各个要素中去寻找;如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都对法律价值目标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是选择自由竞争作为主导价值目标从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采取严格法定主义,还是追求有序竞争格局从而采取自由裁量,都与对上述因素的权衡与考量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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