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产地做虚假宣传
• 注意原产地与产地 • 原产地标识指除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于 某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的地点外,还表 明该地域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 以及两者兼有之的因素,造就了其独有的 或基本的特殊质量。 •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地是一个事实概念,即 来源地意义上的产地。
• 第三章、诋毁商誉行为
混淆的判断
• 《司法解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 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 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 混淆。
近似的判断
• • • • 判断主体 通体观察比较主要部分 隔离观察原则 考虑商业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
• 第二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研究
• 法律条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的行为。 •
•
第二节知名商品 一、对知名商品的界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 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名声就是一种被认知了的信息
• 二、关于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 装潢的地域范围
涉及知名商品地域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首先,对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 潢主要在其知名的地域范围内进行保护, 但恶意使用不在此 限。 其次,善意使用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 为。构成善意使用,必须由在后使用者证 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且两者分别 存在于不同的地域。
再次,“因后 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 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 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 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支持。”
时间对认定知名商品的影响
•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 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 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 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 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 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条款理解与适用: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与条件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为条款理解与适⽤: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与条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为条款理解与适⽤: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与条件⽂/何茂斌(作者单位:天津市场监管委)新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1⽇起施⾏,其中第六条、第⼗⼋条规定了混淆⾏为的⾏为界定和法律责任,与旧法的规定相⽐做了较⼤修订,有着丰富的内容。
新旧反法关于新旧反法关于混淆⾏为规定混淆⾏为规定对⽐表对⽐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为,引⼈误认为是他⼈商品或者与他⼈存在特定联系:(⼀)擅⾃使⽤与他⼈有⼀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使⽤他⼈有⼀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使⽤他⼈有⼀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站名称、⽹页等;(四)其他⾜以引⼈误认为是他⼈商品或者与他⼈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下列不正当⼿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假冒他⼈的注册商标;(⼆)擅⾃使⽤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使⽤他⼈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误认为是他⼈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误解的虚假表⽰。
第⼗⼋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社会信⽤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条经营者假冒他⼈的注册商标,擅⾃使⽤他⼈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误解的虚假表⽰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与经济法品格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与经济法品格黄彦钦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条款彰显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指引法律实施的方向,为修法、释法、执法、司法提供标准参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可以在竞争法运行过程中柔化法律主体间的冲突,对法律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协调,降低不正当竞争规制的阻力。
在中国成文法背景下,立法目的条款已成为法律规范性、完整性的重要表现和评判立法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可以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边界,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因过度扩张而丧失专门化调整功能和违反法治的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揭示的根本问题和根本宗旨也是法律生长、更新、实施和适用等动态运行的根据和出发点。
立法目的条款不仅仅对该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由该法衍生、以该法作为依据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具有同样的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充分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品格也在其立法目的条款中表现出来,对该法的研究与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立法目的条款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2017年与2019年修订后,立法目的条款变动不大,只将“保障”改为了“促进”,即“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虽然时代迅猛发展,但是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技术性层面,立法目的并没有受到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过多的影响,因此,从立法目的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性质、功能、定位更加具有可信度和有效性。
一、从“保障”到“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态度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障”法改为“促进”法,可以看出立法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态度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信任与信心。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规制市场主体在市场公平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
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一种特殊法律规范,旨在防止垄断、限制竞争和其他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虚假宣传行为: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欺骗性标示等。
2) 不正当斗争行为:包括不正当与竞争对手的价格、服务、信誉等斗争行为。
3) 不正当贸易秩序行为:包括采用垄断、限制竞争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和破坏市场竞争等。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意义与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与价值。
它既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日益凸显。
它不仅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和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它的法律意义与价值不言而喻,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作用。
希望在未来的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和执行能够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的环境。
以上就是我为您撰写的《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文章,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和执行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是法律的界定和适用。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样化、变化迅速,导致法律规定可能滞后于市场实践,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明确界定和适用。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与认定需要更加严密和明确,以便加强其监管和执行力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应当如何界定(学)
•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和损害的法益的社 会性,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跳出民法规范的樊笼。 • 3)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宜纳入商法的范畴。 • 4)要在经济法的视域中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 •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经济法,无论是 调整对象、保护法益还是调整方法,都是《反不 正当竞争法》最适合的部门法归属。 • 从解释论的角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应当理解为在市场交易中获得对价,至于是否将 因此种对价而产生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成员, 均在所不问(而由其他法律如商法、社会团体登 记法等予以调整与关注)。 • 5)拓展:经济法视野审视法律主体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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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 为:“因摩擦协会的会员均系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 产品的企业,与艾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涉 案声明的相关文字表述,决定了涉案声明具有广 告性质,能产生广告效应,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 的行为业已介入市场竞争。因此,原审判决适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审理涉案 声明的合法性并无不当。”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 案例2:在北京中汇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中国电 器工业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认为:电器协会是进行行业管理的社 会团体法人,电线电缆分会是其下属分支机构,专 门履行电线电缆行业管理的特定职能,并不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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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 纠纷一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 张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人民 医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人 民医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而不是商业服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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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医院是经营者的案例
• 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局一案中,宜 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定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经核准登记、持有工商 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还包括其他从事了经营活动 或营利性服务等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上诉人保健院虽为财政全额 拨款的非营利性公益卫生事业单位,但其日常业 务活动是营利性的,这种活动是与市场竞争有关 的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规 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一)1. 引言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驱动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规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出台的,它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分析和探讨,在阐述其意义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范围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和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制定的法律。
它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混淆同类商品、恶意降低竞争对手声誉、垄断经营、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需要法律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整个市场经济领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存在于商业领域,也存在于非商业领域,如医疗、教育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打击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经济和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地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和判断存在差异,导致执法不一致。
其次,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如哄抬价格、不正当捆绑销售等,给执法与裁判带来了一定困难。
最后,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难以明确,如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个人自由权的界定模糊不清。
5. 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
虽然在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它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须知,在当今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时代,竞争已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因素。
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此,各国纷纷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以期加深对该领域法律的理解。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市场主体在竞争中遵循公平、诚实、诚信的原则,禁止采取欺诈、误导、恶意垄断等不正当手段。
公平原则的确立,使得市场竞争成为一场公平、透明的竞争,保证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石。
它要求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注重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使得消费者能够基于真实可靠的信息进行决策,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自由竞争原则自由竞争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发点。
它要求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自由的权利,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自由竞争原则的贯彻,鼓励创新、促进多元发展,增加了市场的活力。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和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包括商品和服务在内的市场竞争行为。
在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中,如果存在虚假宣传、质量不合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可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2. 商业诋毁商业诋毁是指为了阻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而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恶意中伤或者其他贬低名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还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和防止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使用。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如客户信息、销售策略等。
第14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也可能通过其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的工作人员
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行贿有时不是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2.与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相关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 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 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 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折扣;佣金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认为,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的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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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 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由国家制 定的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律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
责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 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
任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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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 1.商业贿赂的定义和特征 定义: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采用财物或 者其他手段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初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途径
善 , 争法 律 制度 对我 国市场 经济 的进 一 步发展 已显愈发 重要 。 竞
据, 无法 纳 入现 行法 律 的调整 范 围之 中, 影响 了 《 不正 当竞 争 反
事 实 上 , 们 国家 自从 颁布 《 不正 当竞 争法》 我 反 以来 , 该法 对社 会 法》 法律效力的发挥。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的效用是保护商标法所 主 义市场 经济 中 的不正 当竞争行 为起 到 了有效 的制止作 用 , 护 管 不到 的违 背诚 实信 用 的商业 行 为, 维 打击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 以促 保 持 了健康 的 市场秩 序 , 促进 了我 国社 会主 义市场 经 济的 发展 。 进 经济 的健 康发 展 。 因此 , 要扩 大 《 不正 当竞争 法》 内容 涵括 反 的
但是, 我们 也 应看 到 , 随市 场经济 生 活 中出现 的一些 新 的不 正 范 围 。 伴
当竞争 行 为的 出现 , 现行 的 《 不正 当竞 争法》 反 的适 用性 、 作性 操 已不适 合 当前经 济发 展 的要求 和 形势 : 之 , 加 国家颁 布 《 反垄 断 法》 , 后 又使 得竞 争法 律制度 方 面 的缺 陷更加 明显 了。 为此 , 国 我 立法 机 关应 该知 晓现 行法 律的缺 憾 并加 紧对 其修 改 , 之完 善 。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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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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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施行 已将近十六年了, 十六年来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的市 场秩序 、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 了重大的作用。然而,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制定时, 那时我 国只是处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 市场经济中的很多新 问题还没有出现。我国的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对保护 、 鼓励公平竞争 , 反对不正 当竞争, 在积极保护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一定程度 实现了 该法的 目的。 舶 但 是, 伴随我 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 多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暴露 出来 , 很 并且出现很多以往没有 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
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思考
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思考摘要:当不正当竞争行为尚未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行为标准,转而适用本法第二条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于商业道德定义的理解至关重要。
基于法律并未对商业道德进行明确规定,法官对商业道德的认定不同,进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也截然不同。
本文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价值以及商业道德的详细解读,提出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的商业道德应当区别于世俗道德,司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当保持谦抑的态度,期待对本法第二条的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正当竞争;商业道德;世俗道德;商业伦理;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背景:某企业因同行生产销售与其外观近似的设备,向法院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经比照原被告双方所生产销售的设备照片,发现两家设备外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尚不构成混淆。
基于被告单位并没有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约定的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原告援引该法第二条规定主张认定不正当行为,而法院适用该条约定,对商业道德和不正当行为的认定非常关键。
一、对于第二条规定的法律解读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原则性的条款。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条是一条兜底条款,通过原则性的规定来弥补规则的不足。
在实务操作中,什么是商业道德?什么是市场秩序?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此外,对于市场秩序,是静态地视角,还是动态的视角,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对于原则性条款的适用,留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2、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工业设计外观,不应当扩大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工业设计外观的保护,不同于《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保护,前提是该工业设计外观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第一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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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行为角度界定的经营者的具体类型 3.从行为角度界定的经营者的具体类型
(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2)无照经营的 (3)不是经营关系(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 )不是经营关系(合同关系) 务的承担者,但实施了妨害竞争的行为的 务的承担者,但实施了妨害竞争的行为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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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经营者认识的两个误区 4.对经营者认识的两个误区 (1)将经营者等同于企业 (2)将非法组织归入“其他经济组织”。 将非法组织归入“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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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他人手机获取交易机会是违法 行为吗? 行为吗?
刘某与王某均经营高档服装,刘某的服装生意很 好,每月盈利十几万元,而王某每月盈利仅万元。 刘某经营的红福牌服装很畅销,每次进一批货不 到几天就转手销售一空,王某也想经销该服装, 但该服装往哪里销就摸不到门路,王某很想从刘 某处打听销路,但刘某看出了其意图而守口如瓶。 一天,王某与刘某一块吃饭,王某谎称自己没有 带手机,借用刘某的手机打一个电话,王某从刘 某手机上查找到红福服装销售的具体地址是福州 一家客商,并迅速将此商业信息转接到自己的手 机上。王竞争法》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如果某人所从事的一 系列活动本身,或者和其他有联系的人所 从事的一系列活动结合在一起,具有或意 图具有限制、歪曲或妨碍货物的生产、供 应或获得有关的竞争效果,或者限制、歪 曲或妨碍与服务的提供或获得有关的竞争 效果,其行为便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效果,其行为便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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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任何违反工商业中良好和诚实习惯的 任何违反工商业中 良好和诚实习惯的 竞争 良好和诚实习惯的竞争 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别禁止以下行为:能够引起竞争者的营 特别禁止以下行为: 能够引起竞争者的营 业机构、 业机构 、 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发生混乱的任 何行为;在营业过程中任何使竞争者的营 业机构、 业机构 、 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失去信誉的虚 伪主张;在经营活动中使得公众对商品的 性质、 制造方法 、 特征 、 性质 、 制造方法、 特征、 用途及质量产生 误解的标记和主张。 误解的标记和主张。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专条的适用
48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11期总第854期No.11,2021Total of 8540引言在互联网经济高速成长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逐渐增多,并趋向于复杂化,原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对当前相关案件中,显得力不从心。
司法判决大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审理民事纠纷,但存在较大质疑声。
1互联网专条适用的缺陷剖析通过对有关民事案件的分析,各大互联网平台,为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要,第三方插件选择多种行为功能,突破仅限于修改的问题。
并且关于法律适用上也有差异,换言之,均属于互联网专条的案件,实际适用路径难以保持一致。
目前,关于第三方插件方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较多,比如,腾讯提出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诉虹连软件的隐身功能,由武汉中级法院判决,裁判结果侵犯著作权的修改权,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爱奇艺诉飞流网络视频的刷量民事案件中,涉案行为是飞流网和“柠檬”挂机软件,在爱奇艺视频中,设置虚假的访问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二条,判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查看历史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不难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存在显著的连续性。
和目前的互联网层面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类似,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前,各级法院均按照原法律条文的第二条,分析涉案行为是否具备不正当性,以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以及市场经济诚信原则,判断经营方、消费方和整体竞争秩序之间的损益情况,最终完成认定。
在该法律环境下,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会在社会局势变迁中随之变化。
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后,互联网专条取代一般条款,但也由此产生专条使用的立场性问题。
比如,直接运用一般条款;以互联网专条的表层内容进行案情分析;把一般条款下的判断标准套用到互联网专条。
由此,造成对互联网专条存在意义的质疑,可能该种立场性的问题是制度过渡中必经道路。
互联网专条执行之前,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二条,判断不正当竞争,是国内司法中的普遍观念。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反别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制止别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颁布实施后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余年来,地点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反别正当竞争地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反别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了细化和必要的补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别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使反别正当竞争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得到了长脚进展。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后,《反别正当竞争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差不多难以涵盖如今花样翻新的别正当竞争行为。
下面就完善我国《反别正当竞争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则,明确别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反别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别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伤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别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普通性条款,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反别正当竞争法》规定十一种行为以外其它别正当竞争行为能够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不过对《反别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认定条款,对11种别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它别正当竞争行为别能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并别具备“兜底条款”的功能。
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以利于别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㈠制定认定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通条款。
普通条款,又称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
由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别确定性的特点,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的调整对象,也别能习惯调整对象的进展变化。
对市场中浮现的新型别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利用络技术在互联中从事别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域名的冲突咨询题等行为缺乏调控力。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而反别正当竞争法忽视了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并没有设置普通条款,对实际执法工作约束较大,对实践中浮现的诸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别正当竞争性,但别属于其所列的11种行为无法规制,所以给法律适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别利于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这些新的别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范文(法学导师推荐6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范文(法学导师推荐6篇)范文第一篇题目: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用于网络干扰案件的局限世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行为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之中,因此,就会有很多以前不曾出现过的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90年代颁布以来就一直没有修改过,法律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也比较陈旧,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经济现状。
以下是我们整理的一篇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网络干扰纠纷大量出现,由于法律缺少对网络干扰行为的具体规制条款,为解决大量出现的网络干扰纠纷,各地法院均将目光投向《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但由于网络环境中的商业道德的多元性、滞后性等问题,使得一般条款在网络竞争的适用中具有很大局限。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客观市场效果方面进行认定,并且不以网络环境中的商业道德作为认定的根本标准,同时,可考虑将反垄断联系进行认定。
关键词:网络干扰;一般条款;商业道德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屏蔽他人视频网站广告、不合理的设置爬虫协议、流量劫取等网络干扰行为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网络市场经营秩序,引发诸多纠纷。
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制定较早,缺少对网络干扰等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制条款,为解决大量网络干扰纠纷,各地法院均将目光投向《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一、关于一般条款的学说。
事实上,我国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并没有像一些发达国家一样制定一个一般条款,因此,关于我国反法一般条款是否存在一直存在争论,有"一般条款说";、"法定主义说";和"有限一般条款说";三种学说。
"一般条款说";认为我国反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限于第2章所列明的11种具体行为,还应当包括反法第2条所规定的行为。
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摘要: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文试图从立法理念、法律属性、调整机制、调整行为、保护对象、执法机关、适用X围所遵循的原则及关注的重点八个方面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期对二者有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竞争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规X各种竞争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对此,分别立法的国家较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先,制定反垄断法在后;另一则反之。
前者如德国、日本等国。
德国于1896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年制定《反限制竞争法》。
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制定于1934年,而其《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制定于1947年。
后者如韩国。
韩国在1980年制定《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1986年制定《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这两种情况自然不属于简单的孰先孰后排列顺序问题,而是与特定国家的经济条件、社会背景相联系,中国其实也不例外。
1993年9月2日,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背景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填补了我国竞争法立法的空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竞争法的姊妹法――反垄断法确迟迟未能出台,14年之后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XX国反垄断法》,该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竞争法立法体系,对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必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由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规X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同属竞争法的X畴,因此二者之间联系密切,互为补充,其目的都是为了推动和保护竞争,禁止市场主体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国家经济技术发展。
尽管如此,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容忽视的,为了更好的领会二者的立法意图和目的,笔者就其区别分析如下,以期对竞争法有个清晰的认识。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共明确规定了15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新旧对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新旧对照本文档旨在对比中国旧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新版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区别和变化。
1. 法律范围1.1 旧版法律范围旧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中国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诽谤等。
1.2 新版法律范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中国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还适用于跨境经营活动中的竞争行为。
2. 违法行为定义2.1 旧版违法行为定义旧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定义,如商业诽谤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虚假宣传必须存在一定的虚假事实等。
2.2 新版违法行为定义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违法行为的定义更加明确和具体,为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更详细的规定,将更有利于司法实践的适用和裁判。
3. 处罚力度3.1 旧版处罚力度旧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低,罚金金额较小,不足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3.2 新版处罚力度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金金额,并增加了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措施,以更好地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4. 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4.1 旧版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旧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进行了规定,但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和救济程序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4.2 新版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对赔偿计算方法和救济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以加强对受害方权益保护的力度。
5. 市场监管机构5.1 旧版市场监管机构旧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划分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机构指导和监督。
5.2 新版市场监管机构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了对市场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以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效果。
以上是对中国旧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新版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主要对照和变化进行的简要介绍,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新版法律的意图和目的。
高教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20
第二十章
知识产权法学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的适用
第二十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一般条款的内涵及其意义
一般条款,是相对于具体条款而言的。一般条款也就是概括条款,它是在法律上构成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抽象概括。对于实践中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而言,一 般条款就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构成要件的抽象的、概括性的规范,如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内涵的界定、关于确立不正当竞争 原则的规定。
第二十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与作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充分研究中国国情基础上制定的一部规范市场经济运
行的法律,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主要有: 1. 立法采用定义加列举式。 2. 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 3. 采取了政府主动干预的原则。
知识产权法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概况 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19世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孕育期,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是反不正当竞争 制度的形成期。随着各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国际化,反不正当竞争 的国际立法应运而生,主要有《巴黎公约》《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 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等国际公约。新中国成立后,曾长期 实行排斥市场机制和市场竞争的计划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商品经济得到很大 发展,开始重视市场竞争机制。 1993年9月2日,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 后于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修订。
第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种类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公 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经营者的概念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和个人。
即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是经营者。 对经营者的理解,不能限于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也不理解为单 位内部的业务人员。只要是从事商品(包括服务)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单位的性质如何,不论是长期从事商品交易还是一次性从事商品交 易,也不论是否领有营业执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都是经营者。
二、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 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 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双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 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 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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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 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 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经营者推出的有奖销售令人眼花缭乱。不仅在线下,尤其在互联网网 页广告、网络游戏等领域出现了各类所谓的“抽奖”,其本质是以 “抽奖”为噱头,诱使网络用户点击、使用、购买其服务或者产品, 但网络用户最终难以真正兑换到实实在在的奖品。该新规的制订,为 打击此类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经营者需 要遵守的是《反法》的全部规定,而不仅仅是第十二条。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2款列举了3项网络不正 当竞争行为,同时设立了兜底性的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原则性条款。
新增的3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 1)“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的是“劫 持流量”行为
二、《反法》(2017版)之“减法”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 已规制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反法》(2017版)放弃了部分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规制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已规制行 为的相关规定
《反法》(1993版)中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第五 条第(一)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第五条第(四) 项】、限定购买(第六条)、滥用行政权力(第七条)、 虚假广告(第九条第2款)、低价倾销(第十一条)、串 通招投标(第十五条)等7项行为。 在《反法》(2017版)中,上述规定被删除。
3.《反法》(2017版)第八条新增了1项虚假宣传行为 《反法》(2017版)第八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 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此项规定即针对目前网络交易中频频出现的“恶意刷单、 虚构交易量”的行为。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有类似规 定。
5.《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新增了4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是全新的新增条款,本款内容结合了互联网经 济环境下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该条规定: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 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 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 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 行为。”
《反法》(2017版)不仅增设了2项具体的混淆 行为(即擅自使用社会组织名称、擅自使用网络 标识),而且改变了以往封闭式列举,增设了兜 底的其他混淆行为条款,为未来根据个案、新形 势发展认定新类型混淆行为预留了空间。
2.《反法》(2017版)第七条新增了2项商业贿赂行为 《反法》(1993版)第八条关于商业贿赂规制条款仅限 于针对“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根据该规定,1993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首先,行为违法性。即经营者行为违反了《反法》的强制 性规定;其次,行为危害性。不正当行为的危险性同时表 现在两个方面:1、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损 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即损害社会公共经济利益;
换言之,该行为不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点对点”的 损害行为,而且是“点对面”的损害行为,此“面”即为 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点对面”的损害,是不正当竞争行 为区别于其他侵权行为的特征性要件。
(二)《反法》(2017版)放弃了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规制
1.《反法》放弃了对搭售行为的规制
《反法》(1993版)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 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 件。” 《反法》(送审稿)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 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二)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根据上述规定,《反法》拟从规制任何经营者的搭售行为 缩小为规制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的搭售行为。
3. 限定购买、滥用行政权力已经分别由我国《反垄断法》(2007版)第五 章予以规制。
4. 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已由我国《广告法》(2015版)予以 规制。
5. 低价倾销已经由我国《价格法》(1997版)第十四条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予以规制。
6. 串通招投标已经由我国的《招标投标法》(1999版)第三十二条及其配 套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反法》(2017版)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 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的行为。” 与旧法相比,新旧两者的区别体现在: 1. 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置于“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前,在利益保护理念上,更加强调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点对面”的损害;
1. 混淆行为(商标标识、企业名称的保护)
a、商业标识的保护。
《反法》(1993版)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 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反法》(2017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 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 识;……”
《反法》(2017版)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 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 或者竞争优势:……(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 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 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意味着,如果对交易相对方的代理人(包 括单位或者个人)、有影响力者在账外进行贿赂 的,均纳入商业贿赂范畴。除了上述新增受贿主 体之外,对于贿赂目的也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基础上扩大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反法》(2017版)删除规制这些行为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从此不 受禁止,而是因为这些行为已有后续其他法律予以具体规制:
1.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已由我国《商标法》(2013版)第五十七条及其配 套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2. 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已由我国《产品质量法》(2009版)第五条及其配套 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三、《反法》(2017版)之“变戏法”
(一)《反法》(2017版)第二条第2款的修改, 改变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理念与要件 (二)《反法》(2017版)改变了6项具体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方式
(一)《反法》(2017版)第二条第2款的修改, 改变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理念与要件.
《反法》(1993版)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 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的行为。”根据该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 下三个构成要件:1、经营者违反《反法》规定; 2、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3、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
2. 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基础上新增 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强调《反法》 不仅保护经营者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的 合法权益,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 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后果的范围,即“市 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反法》(2017版)改变了6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方 式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加法、减法、变戏法” 之解读
陈国群 2018年3月1日
一、《反法》(2017版)之“加法”
1.《反法》(2017版)第六条新增了3项混淆行为 2.《反法》(2017版)第七条新增了2项商业贿赂行为 3.《反法》(2017版)第八条新增了1项虚假宣传行为 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 行为 5.《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新增了4项网络不正当竞 争行为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 者服务实施不兼容”针对的是“恶意不兼容”行 为
在金山公司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1)高民终字第2585号】中,一审法院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奇虎公司及其 “360安全卫士”阻止“金山网盾”安装、破坏 金山公司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 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 了一审判决。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 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针对的是“恶意干扰其他经营者服务行为”
在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3)民三终字第5号】中,最高人 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即奇虎公司,360)在经营扣扣保镖时,将 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件界面,取代了被上诉人QQ软件的部分 功能,其根本目的在于依附QQ软件强大用户群,通过对QQ软件及其 服务进行贬损的手段来推销、推广360安全卫士,从而增加上诉人 (360)的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 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 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 推销自己的产品,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 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反法》(2017版)中彻底删除了送审稿中关于 规制相对优势地位经营者搭售等行为的条款。这 说明无论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反法》 (2017版)都不再规制搭售行为。除了《反垄断 法》规制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搭售行 为,法律不再禁止其他搭售行为,立法者决定交 由市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