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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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02•【文号】主席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3.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政府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禁止仿冒】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编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编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4)商业贿赂罪与一般贿赂罪的区别
犯罪主体;侵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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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假宣传 (1)行为表现 ①经营者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对商品质量、 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因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②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为经 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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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 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 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 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 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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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30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 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 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 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 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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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其他单位”, 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 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 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 设性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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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贿赂与正当馈赠的区别 《意见》指出,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 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 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 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早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义的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首次对这种行为进行概括式描述。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经营者的无形资产,是长期努力经营和活动得来的,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A公司生产的冷冻牌电冰箱样式好、质量高,很受消费者的欢迎,很快占据了市场大部分份额。B公司生产的海鸥牌电冰箱由于质量存在问题,销售很差。为了打开销路、开拓市场,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发表一篇“郑重声明”。该声明称:“最近市场上出现的冷冻牌电冰箱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受到很多消费者的投诉,不少消费者找到我厂要求退换。我厂郑重声明,此种电冰箱不是我厂产品,请消费者认准我厂海鸥牌商标,以免误购而遭受损失。”此声明刊登后,A公司电冰箱销售量直线下降,同时很多已购买的消费者也纷纷要求退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分析: (1) B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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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 既没有定义也没有作出解释性规定,只 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仿 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第三 款作出相关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 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的商品”按照此项规定就是说:知名商 品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上海市近些年对本市公务用车、出租车等 购车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凡更新公务车买桑塔 纳免收控办费 10000 元,其他车照收;桑塔 纳私人牌照只需 2 万元,外地车上牌照底价 8 万元等。针对上海市政府的汽车地方保护主义, 武汉市政府在“无奈”之下作出相应规定: “全市凡财政拨款单位新增或者更新轿车,应 由政府集中采购,并按用车标准选用‘富康’ 轿车。副局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需新增或者更新轿车,必须购买‘富康’轿车。 车辆定编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定编。市交通 管理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上牌照。”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 法解释,足球裁判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将 被以商业贿赂罪起诉。
“黑哨”是中国足球场上长期以来存在的 一个顽疾,它损害了体育比赛公平竞争的 精神,玷污了足球场的真实比赛,让众多 的球迷和电视观众“欣赏”虚假的比赛。 “黑哨”问题是一个关注度很高的话题, 在社会各方的要求下,最高检专门为此做 出司法解释,将“黑哨”定性为商业贿赂, 为司法介入“黑哨”扫清了障碍。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在“84消毒液”一案中,1984年研究成功后被 定名为“84消毒液”对一种新产品而言这样的命 名具有特殊性,体现了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区别性 特征,而原告所研制出“84消毒液”后,以技术 许可证方式许可多家企业生产该产品,全国诉讼 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已有四五十家,产品大 都使用“84消毒液”名称,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 的的审查核准,这样“84消毒液”实际被作为该 类产品的统称而被管理和使用。在“84消毒液” 产品10多年的市场过程中,已经成相关产品的含 义,应值得注意的是商品名称显著性特征并不是 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一 个特有的名称也可转化为通用名称,一旦出现这 样情况,就失去法律保护的条件。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用以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法律。

该法于1993年发布实施,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对于打击和防范不正当竞争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他人商品、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强行捆绑销售等。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并规定了如何处理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法律规定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对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重要的法规之一。

该法主要针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机构和行政处罚措施。

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价格的公平、透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法律规定广告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行为进行了规范,以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根据该法的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并明确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对特定商品的广告监管,如医疗广告、食品药品广告等,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了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打击。

四、《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垄断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重要表现,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有着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加强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P197从广义上讲,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理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此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市场交易中的竞争关系。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由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主要有P199:(三大特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对“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而且对我国应予制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规定。

P199—201 (12种行为)(一)假冒、仿冒行为:指经营者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标识,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虚假的广告和宣传行为:常见的虚假广告和宣传行为有:一是经营者制作虚假广告即经营广告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济法教案——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教案——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教学目的与要求: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

3.理解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1.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2.理解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教学难点: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P199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3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要搞清两个概念)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的主体,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某些行为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类行为列入调整范围)特别注意点:“经营”的含义→→→包括“生产”和“流通”两领域的经济活动。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P20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违反该法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当竞违反该法的原则性规定争行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包括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P200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为的直接目的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竞争的公平和正常的市场机制,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P200反不正当竞争法: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它是我国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

经济法试卷(营销)--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编题及答案06年10月8开版式)

经济法试卷(营销)--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编题及答案06年10月8开版式)

经济法试题(90分钟)专业:营销姓名:得分:一、名词解释:(3 * 3分= 9分)1.不正当竞争:2.串通投标行为:3.:虚假广告:二、填空题( 48*0.5 = 24分)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它是指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2.经济法中所指的“经营”,包括两个方面,即和两个领域的经济活动。

3.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两个基本原则,即:和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

4.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三类行为:一是;二是;三是。

而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

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类是;包括四点:①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②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③;④。

另一类是不正当竞争方法,包括:①;②;③;④;⑤;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⑦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6.基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为要挟,要求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这些商品一般与该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7.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行为;二是行为,它的主要表现为或者。

8.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它有两个主要构成要件:一是它;二是它。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

9.虚假广告的违害性主要表现,一方面;另一方面。

10.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元。

11.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方式为。

其危害在于:。

1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行使、、、。

1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规定了、行政责任、三种法律责任。

14.经营者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或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的,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15.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或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或通谋投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练习题(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是()。

A国内贸易部B技术监督局C工商行政管理局D物价局1.C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

A3000 B5000 C7000 D100002.B3。

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的搭售行为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

A自主选择B知悉真情C维护尊严D依法求偿3.A4。

商业秘密的两大特征是().A新颖性和保密性B商业性和秘密性C创造性和专有性D实用性和专有性4。

B5。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回扣B让利C折扣D佣金5.A6.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

A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B公用企业C专卖企业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6。

D7。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

A采用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诋毁商誉行为7.A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不得超过( )元.A3000 B5000C10000 D500008。

B9。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A可出示检查证件B应出示检查证件C可不出示检查证件D在某些场合应出示检查证件9。

B10.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 ).A受害人在被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B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C侵权人在侵权其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D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的一倍半10.C1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指()。

A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B某些经济组织C公民个人D各种法人11.A二、多项选择题: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平等原则D公平原则E诚实信用原则1.ACDE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经营者可以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不仅表现为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构成对社会 公共利益(如一般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的损害,已经超出了民事法律制度调整 的范围。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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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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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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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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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 法》除了应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竞争原则 (2)平等竞争和公平竞争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
我国监督《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途径有三种:一是行政监督检查,二是行业 组织自律,三是司法途径。 1.监督检查的主体
监督检查是指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采 取的了解、取证、督促措施及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狭义
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指我国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 通过并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于2018年1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 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正式版)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正式版)
针对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制定更加具体、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防止和打击不正 当竞争行为。
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效率和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 高法律的威慑力。
执法实践创新
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制,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提高执法的整体效果。
创新执法手段和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例如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
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 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 当事人、查阅文件资料、现场
勘查等。
立案审查
行政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 进行立案审查,确定是否符合 立案条件。
行政处罚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 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 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 营业执照等。
执行与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执 法机构将依法执行,并对执行
等。
虚假宣传的认定需要考虑宣传内 容与实际情况的差异程度、宣传 手段的合法性、宣传行为的持续
性等因素。
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 易机会或其他利益,向交易相对 方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财物
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类型包括:给予回扣 、提供旅游、娱乐等好处。
商业贿赂的认定需要考虑贿赂行 为的隐蔽性、贿赂金额的大小、 贿赂行为与交易的关联度等因素
国际公约
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 为各国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框架。
国际合作机制
信息共享机制
各国通过定期交换信息,了解其他国家的竞争政策和执法动态,以便更好地协调 行动。
联合执法机制
针对跨国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可以联合开展执法,共同打击不法行为。

2018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8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复函说,他们公司在包装上标注的“14天快速美白” 据超感白牙膏的临床研究报告《含20%高效清洁硅牙膏去除牙外源性色斑的四周临 果观察》而做出的。
临床报告:无“14天快速美白”内容 南昌市工商局办案人员说,他们从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学院提供的《含20%高效 硅牙膏去除牙外源性色斑的四周临床效果观察》中看到, “结论:使用高露洁超感白牙膏(含20%高清洁二氧化硅和0.32%氟化纳)两周
治因素影响的水平准则。 诚实原则为基础——不作出虚伪的要约或承诺、不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不
作欺骗性宣传、在缔约过程中不欺骗对方 信用原则为信誉——包括生产经营者的信誉,商标信誉,商品信誉,服务信誉,产地信誉 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商业道德属于公共道德范畴,是市场经济活动中被公认的起码的
准则,亦称“善良风俗”。
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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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360安全卫士故意在软件中设置障碍强行卸载金山网盾,其后又在 网站发布系列虚假文章:《关于金山网盾干扰360安全卫士运行的说明》,诋毁金 盾阻挠360安全卫士正常运行、捏造事实抹黑金山网盾存在漏洞、歪曲评测金山网 如360安全卫士等,恐吓消费者选用金山网盾产品,通过多种渠道扩大对金山安全 的损害,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恶劣的不正当竞争,严重干扰了金山的正常经营秩序。
二 、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7 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 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 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 行为。

第六章(3)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章(3)反不正当竞争法
bribery)



1、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 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商业贿赂的特征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可以是卖方,也 可以是买方;包括从事市场交易的组织、个人和相关人员。 (2)商业贿赂的对象是交易相对人或对交易的成交与否产生至关重 要作用的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3)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条件,以排挤同行竞 争对手,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4)商业贿赂的手段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包括现实 中流行的性贿赂。 3、回扣 回扣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在账外 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它方式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 品价款。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 或者其它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2、有奖销售的特征 (1)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2)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促销。 (3)有奖销售的手段: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 者其它利益的引诱方式。 3、禁止性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 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三)刑事制裁
对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渎职人员的制裁

1、承担责任的要件 (l)被制裁者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被制裁者必须具有受追究的行为要件。具有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包庇犯罪经营者的行为。 2、追究责任的方式 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撤职、责令待岗、 调离执法岗位;对于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具体责任规定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处3年以下或3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十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任何关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虚假陈述以及任何关于商品或
者服务基本性能的虚假陈述都是违法的。 ------1946年《兰哈姆法》第43条(a)
分立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 垄断法分别立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 垄断法两种法律规范 所调整的违法行为合 并在一起
德国和日本
台湾《公平交易法》
统一式
混合式
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 竞争法,而是以若干 专项法律、法规和判 例调整各种不公平交 易行为
四、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五、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制度
六、规制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 限制竞争行为: 独占垄断 滥用职权 强行搭售 串通投标 • 不正当竞争行为: 假冒混同 虚假宣传 商业贿赂 侵犯商业秘密 有奖销售 商业诽谤 低价倾销(补充)
一、规制虚假标示行为的制度
美国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次结构
1.反不正当竞争宪法规范 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3.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法规
4.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
5.反不正当竞争部门规章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结构
1.实体法
2.程序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一、规制虚假标示行为的制度 二、规制诋毁商誉行为的制度 三、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
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种类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公 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经营者的概念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和个人。
即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是经营者。 对经营者的理解,不能限于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也不理解为单 位内部的业务人员。只要是从事商品(包括服务)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单位的性质如何,不论是长期从事商品交易还是一次性从事商品交 易,也不论是否领有营业执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都是经营者。
二、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 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 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双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 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 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之所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下来,在于自愿原则是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的主要前提。

市场交易是在不同的经营者之间进行的,经营者为了达到最佳决策,必须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条件与他人进行商品交换以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

只有在排除了对经营者的意志自由限制的情况下,这一选择和交换才能合理达成。

自愿交易意味着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违背自愿原则而限制经营者的交易自由,必然导致保护落后、限制公平竞争、扭曲交易关系等结果。

自愿原则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某一市场交易活动,这是经营者的权利和自由,他人无权干预;二是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以及终止或变更交易的条件;三是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以胁迫、强制手段进行交易,或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都违背了自愿原则。

例如铁路部门卖火车票时强行要求旅客购买旅游券,电信部门安装电话时指令用户购买电话机,都属于这类不正当的行为,都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条款里都作了具体规定。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平等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平等原则的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相一致。

平等原则与自愿原则一样,都是经营者主体性的体现,只有平等才有真正的自愿,而自愿往往是主体平等的表现。

经营者一旦进入市场,不论其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如何,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基于这一原则,那些在市场交易中滥用经济优势或依法具有的独占经济地位排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某些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市场分割和封锁,限制商品流通的做法,都是与平等原则相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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