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协商议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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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社区协商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健全民主协商机制,增强广大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商议事会是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性议事组织。

第三条协商议事会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协商议事会工作必须在村党组织的坚强领导下有序进行。

(二)坚持依法办事。协商议事会工作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

(三)坚持以人为本。要把服务村民、增进社区合法权益作为议事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坚持平等公正。协商议事会要积极吸纳民众尤其是相关人员作为议事会主体,纳入到协商的公共事务的讨论、决策、实施以及管理的各个环节,平等协商,形成共识。作出的决定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第二章协商议事会组成

第四条议事会成员基本构成为“6+X”(即固定成员+相关人员),所有的相关方都可以作为参与的主体,协商的内容不同,参与协商的人员也会有所不同,但主体主要有以下六类:即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群众代表、有威望的老同志(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劳模等)、社会组织(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驻地单位等)、专业人士(提供经济、建筑、法律等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士)。社区在具体操作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参与对象进行微调,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理事长,群众代表则通过邀请参加、民主推荐以及自愿报名后精心筛选等方式产生,最终形成“6+X”的人员结构。原则上,基层干部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议事会成员实行结构制,常任理事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有威望的老同志、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代表中推选产生,一般

由5—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其余为成员,任期与村委会一致。非常任理事根据涉及事务选举(推荐)产生。总人数原则上为11—15人。理事长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的可由支部专职副书记担任)。

第六条常任理事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的,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补选。

第三章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七条协商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社区群众负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积极宣传并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带动社区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负责组织社区范围内关系群众合法权益的议题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形成决议,并监督决议的执行。

第十条经常联系社区群众,充分利用民情家访、QQ群、微信群等现代网络载体,及时了解、收集、掌握、整理、调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一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协商议事的范围:

(一)社区邻里矛盾纠纷调处涉及的问题;

(二)社区内公共文体娱乐活动所涉及的相关事务;

(三)社区内公共环境所涉及集体利益的有关事务;

(四)社区公共安全防范所涉及的相关事务;

(五)社区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所涉及的民生问题;

(六)社区内事务引发的公共矛盾;

(七)社区内涉及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协商议事会议应坚持社区党组织领导,理事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十四条协商议事会议采取不定期召开的方式,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五分之一以上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主提议的情形,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协商议事会议必须有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居住在社区内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涉事代表等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协商议事会在群众中收集意见和建议并提出议题,交社区党组织审查,确定议题。

第十七条协商议事形成的会议决议,报村党支部、村委会备案并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对形成的会议决议,村党支部、村委会应予以最大支持,由社区理事会牵头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等具体实施,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区协商议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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