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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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范文
【篇一:刑事案例范文】
刑事案例分析论文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姓名:宋成玉学号:119024488 案例一盗窃电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
月,化隆县某私营面粉厂经营者杨从一个体业主处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并于8 月22 日下午雇人与杨之子杨共同将该变压器安装在面粉厂院内厕所后墙隐蔽处,并绕越电能计量装置,擅自引线接入该变压器上进行用电,年9 月10 日上午,化隆县电力局抄表人员发现其窃电行为后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年11 日,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就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隆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处理情况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和其子杨无视法律,通过隐秘手段盗窃电能,其窃电价值达6196 元,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 元;判处其子杨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 元;杨和杨共同赔偿化隆县电力局经济损失6196 元;没收杨和杨违法所得6200 (三)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电能的刑事案件,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杨和其子杨的窃电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因此,杨和其子杨的行为已侵害了国家财产。第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杨和其子杨将变压器隐秘在不被人发现的地方进行窃电,符合客观要件。
第三,盗窃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杨和其子杨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符合主体要件。
第四,盗窃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杨和其子杨窃电的目的在于不交电费,以谋取更大的私利。因此,杨和其子杨有窃电的共同故意,并实施了窃电的具体行为,且盗窃价值在1000 元以上不满10000 元的范围内,属于刑法确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定性,从中获得了利益,造成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已具备共同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理当受到刑法的制裁。案例二「案情」被告人:陈学谷,男,23 岁,浙江省椒江市人,个体工商户,1992 20 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1992 26 日上午8 城镇白石桥附近时,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伟。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学谷不允。
在纠缠中,阮敬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但陈学谷仍拒绝接受检查。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因陈学谷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扣上。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陈的下身。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陈学谷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 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一刀,阮敬伟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陈学谷制服。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2.5 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 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 腹腔内积血1500 升,属重伤。阮敬伟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 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案发后,陈学谷的认罪态度好。「审判」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
1992 月22 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学谷犯过失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被告人陈学谷应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费用共宣判后,陈学谷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的理解: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的过失重伤罪。理由是:(1) 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陈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行防卫,以致重伤一位民警。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属于非法防卫行为。陈学谷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地,他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对陈学谷的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
(2)陈学谷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
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过当的最初行为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如果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就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陈学谷的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3)陈学谷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
重伤的行为。陈学谷在受到便衣民警的检查时,虽然民警的行为粗鲁,出示证件也只是在陈的面前晃了一晃,并且拒绝陈所提出的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接受检查的要求,但便衣民警毕竟向他表明了身份,出示了证件。在这种情况下,陈学谷应当预见到自己用小刀向检查人员乱刺的行为,伤害的对象可能是便衣民警,但他由于精神紧张,疏忽大意,竟未能预见,以致发生了重伤民警的后果。陈的行为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致人重伤,符合过失重伤罪的特征。因此,对陈学谷的行为应定过失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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