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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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被乙拉入一个微信群。甲在群中看到攀比之风盛行,非常生气,质问乙为何将其拉入该群,由此二人产生争执。甲产生了杀害乙的想法,雇请杀手丙,给丙2万元。丙实际上根本不想去杀乙。甲要求丙退钱。丙不退钱,还辱骂甲情商智商都低。甲愤而报警。对甲和丙该如何处理?解析:可能的情形一:丙一开始就不想杀乙,就想骗钱,那么丙构成诈骗罪。甲是教唆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由于实行者无罪,甲也无罪。甲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可能的情形二,丙收钱时想杀乙,之后又不想杀了。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不退钱的行为根据多数观点,不构成侵占罪,因为甲给丙钱是基于不法原因(雇凶杀人),由此导致丧失了返还请求权。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预备阶段的犯罪预备。

2、案例:甲在女朋友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乙手机上的支付宝申请了一笔蚂蚁金服的2万元贷款,然后欺骗乙:我的朋友向我还钱,我让他打到你的支付宝账户,你收到后转给我。乙两天后支付宝账户收到2万元,转给了甲。如何处理甲?

解析:甲对蚂蚁金服不构成诈骗罪,虽然甲冒用乙的名义,但蚂蚁金服不存在受骗的问题,因为蚂蚁金服没有审核贷款人身份的义务。蚂蚁金服也不是受害人,因为蚂蚁金服可以要求以偿还贷款。由于甲对蚂蚁金服不构成诈骗罪,所以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甲对乙构成诈骗罪。乙账户里面的钱由乙占有。乙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知错误而处分了这笔钱,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也就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占有给对方,相应的,主观上也有处分意识。

3、案例:便衣警察丙在抓捕逃犯丁。甲欺骗乙:丁是你朋友,丙是歹徒,在伤害丁,你要救丁。乙没有多想,便上前殴打丙,致其重伤。对甲乙如何处理?

解析:甲欺骗乙伤害丁致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对乙有支配力,乙是被利用的工具;乙误以为丁正在遭受丙不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若有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若无过失,以意外事件处理。4、案例:2016年,浙江,被告人张某某冒充童星公司的女性服装设计师,在网络贴吧上发布童星模特招聘信息,吸引有意向的未成年少女添加其为QQ好友。之后,张某某以设计模特服装需要先测量身体三围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在QQ视频中裸露隐私部位,并让部分被害人做一些淫秽动作,同时将聊天视频保存至电脑主机、硬盘内。现已查明共有8名被害人在案发时系幼女。被告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解析:猥亵与强奸在行为方式上有所区别,强奸要求身体接触,而猥亵不要求,因为猥亵侵犯的是性羞耻心,只要侵犯性羞耻心就是猥亵行为。不过,猥亵儿童罪保护的不是儿童的性羞耻心,而是儿童的在性成长方面的身心健康。侵犯这一点,也不要求有身体接触。既然不要求身体接触,因此,通过网络视频裸聊方式,也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5、案例:甲男掌握了乙女的裸照,威胁强迫乙女卖淫,否则就曝光裸照,乙女被迫答应,甲男便告知,晚上在某个房间等候,有个嫖客会来。实际上,甲冒充嫖客前来,事后给了乙嫖资。对甲如何处理?

解析:甲不构成强迫卖淫罪,因为甲并未强迫乙女真正去卖淫,真正卖淫是向不特定人提供有偿性服务。甲只是想让乙对自己卖淫。甲构成强奸罪。虽然在发生性行为这个环节,貌似乙是自愿的,乙以为自己在卖淫,但是,该卖淫环节是甲前面强迫行为的后续效果。甲前面的强迫行为内容是,强迫乙向他人提供性服务,这是强奸罪的行为。强奸罪的构成,不要求强迫被害人向行为人自己提供性服务,向第三人提供也可以。

6、案例:2014年7月6日,被告人汪某在河南省确山县刘庄镇捕猎蟾蜍,被当场查获蟾蜍80只,还有捕猎蟾蜍的工具。经确山县林业部门鉴定,本次查获的蟾蜍种类属于中华蟾蜍。根据野生动物名单,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河南省林业厅于2000年3月将确山县列入河南省禁猎区域。当地法院判处汪某犯非法狩猎罪。对本案如何处理?

解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决的罪名是非法狩猎罪,而不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个罪名里面的野生动物,不要求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但要求是在禁猎区狩猎。禁猎区是一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被告人对此产生认识错误构成的是事实认识错误。如果被告人确实不知该地区是禁猎区,那么就没有犯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有同学回答被告人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被告人肯定知道我国有非法狩猎罪。

如果法院定的罪名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并且将中华蟾蜍认定为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那么被告人确实没有认识到中华蟾蜍是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这种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知错误,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也能够表明被告人没有犯该罪的犯罪故意。

7、案例:2009年7月1日,被告人莫某在工作期间,与同事邢某发生冲突,被其他同事劝开。当日18时许,邢某和被害人马某分别手持钢管、甩棍,闯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某公司员工宿舍内,与被告人莫某理论。后邢某、马某分别持钢管和甩棍殴打莫某的头部和背部,莫某拿起桌上的一把弹簧刀将马某按倒在床上,连扎马某腹部数刀,致其“胃破裂、肝破裂”,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属重伤。后被告人莫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莫某之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马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莫某构成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如何评析该案例及判决?

解析: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判断依据有两个,一个是必要性原则,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那么就不过当。第二个是比例原则,防卫的程度应当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这两个原则中,必要性原则应当是首要原则,比例原则的功能是调节功能。

根据必要性原则,由于本案的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属于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根据特殊正当防卫的条款,制止这种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是造

成伤亡的手段。因此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不属于防卫过当,而属于正当防卫。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

8、案例:甲组织倒卖胎盘,具体流程是,甲买通产科医生,产科医生询问产妇及家属,胎盘要不要我们集中处理?得到肯定答复后,医生将胎盘低价卖给甲,甲然后高价卖给药厂。甲是否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解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条文中虽然没有写明本罪的器官是可以移植的器官,但是,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格权及器官移植活动中的正常秩序。因此,本罪的器官应缩小解释为仍能发挥生理机能的器官。这类器官不是物品,禁止买卖,以此保护人格权。胎盘虽然是器官,但是当从母体脱落后,便不具有生理机能,只能属于物品,不存在需要保护的人格权,因此不属于本罪的器官。因此,行为人甲不构成本罪。

甲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该罪的非法性,依照法条规定,要求违反国家规定。2005年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该文件的效力级别不属于本罪要求的国家规定,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照目前条件,对行为人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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