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经典案例
刑事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7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批准逮捕,案件由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某,男,1982年出生,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6月,李某因与张某某发生纠纷,被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致李某重伤。
二、案件经过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与李某在某市某区一烧烤店就餐时,因座位问题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向李某头部砸去。
李某躲闪不及,头部被啤酒瓶砸中,造成头部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警方根据现场目击者提供的线索,迅速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以下事实和证据:1. 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啤酒瓶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在犯罪后逃离现场,但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被害人李某在案发前与张某某有纠纷,但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故意伤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4. 被害人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四、判决结果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张某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3. 张某某承担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持啤酒瓶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的认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案例1:熊某侵犯国家秘密罪
2018年11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罪的罪名指控被告人熊某,指控其
侵犯国家秘密罪。
准予被告人熊某以书面形式诉讼,被告人熊某未接收。
检察机关依法以下列步骤受理
本案:
由考古科室拆封卷宗,完成卷宗检查和整理工作;决定向被告人熊某颁发传票,以规
范诉讼程序的制定;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司法审理,做出了熊某侵犯国家秘密罪
的判决:被告人熊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收缴违法所得。
经审查,本案确有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项和第3项规定,被告人熊某侵
犯国家秘密罪,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构成刑事责任。
案例2:邱某故意杀人罪
2018年12月,被告人邱某涉嫌故意杀人30余人,合肥市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罪的罪名指控其犯有故意杀人罪。
合肥市广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邱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邱某死刑,并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收缴枪支、弹药和罪款。
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被告人邱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且违反
国家的刑法规定,犯罪性质恶劣,应予以坚决打击。
于是,本案最终也判处被告人邱某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收缴枪支、弹药和罪款,并由宗
司负责财税执行。
此案件也彰显了法律的严格执行,对社会的秩序的维护的作用,也是以
严格的司法制度审理事实,达到尊重社会正义的目的。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赵某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赵某因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染,遂非法拘禁妻子,并对其进行殴打。
妻子不堪忍受,报警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受到惩罚。
二、案例分析二:李某盗窃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生活所迫,盗取了邻居家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三:王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其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四: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者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案件之一,它涉及道德、法律和人情等多个层面,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
该案发生在2004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行走时,不慎撞倒了一位年迈的老太太。
事后,老太太及其家属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彭宇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撞人,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2004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行走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撞倒了一位年迈的老太太。
老太太摔倒后,彭宇立即上前搀扶,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事后,老太太及其家属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等损失。
彭宇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撞人,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彭宇撞倒老太太的事实成立,但考虑到彭宇在事发后积极救助老太太,且双方在事故发生后未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彭宇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老太太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
四、社会反响南京彭宇案一经判决,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人们认为法院的判决违背了道德,损害了善良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恶意诉讼。
五、案件评析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南京彭宇案反映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道德视为行为的准则,但在法律面前,道德并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法院的判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但也损害了善良人的利益,引发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思考。
2. 证据的重要性南京彭宇案中,彭宇虽然承认自己撞倒了老太太,但由于缺乏确凿的证据,法院仍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在法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南京彭宇案暴露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不足。
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未能及时沟通,导致矛盾激化。
为此,我国应当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5岁,某市居民。
2018年4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
现将本案的基本情况和审理结果予以介绍。
二、案件事实2018年3月,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后在其亲属的帮助下投案自首。
经侦查机关调查,张某某与李某的争执源于邻里纠纷。
事发当天,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找到张某某协商,双方言语不和,情绪激动。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三、辩护意见张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张某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 张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2. 张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李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张某某积极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李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张某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张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赔偿情节:张某某积极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李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刑罚适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赔偿情况,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六、启示本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理性处理矛盾。
以下是一些建议:1. 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遇到矛盾要冷静沟通,避免冲动行事。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为便于学习掌握《刑法学》理论和应用,特选取了一些经典案例,请大家在学习之余,进行分析并在××论坛发表分析意见,以期共同学习提高。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有手提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7A版】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1.李某涉嫌盗窃案例
李某因为经济压力大,于是就开始偷东西,他在不同的商店盗窃了数次,其中几次抢劫自行车也被发现了。
警方调取了监控录像并通知了商店管理员,最终被逮捕。
在接受审问时,李某承认自己的罪行。
根据刑法,盗窃罪的判刑标准是根据盗窃物品的价值和数量而定的,李某根据他所盗窃的物品被判刑10年,并且必须归还全部赃物。
2.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例
王某因为和一个朋友发生了争执,于是就持刀将对方捅了几刀,导致对方受伤。
多次警告后,王某最终被警方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比较严重的罪行,因此,王某根据他的罪行,被判刑12年监禁,并且还需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3.张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例
张某因为觉得贩卖毒品可以赚到很多钱,于是就开始了这一行。
多次在各地贩卖毒品,最终被警方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因此张某被判刑15年监禁,并需要缴纳一大笔罚款,同时需要接受强制戒毒治疗。
4.赵某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例
赵某经营着一家工厂,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他选择违反环保法规。
他的工厂排放大量污染物质。
当地政府收到有关投诉后,他被罚款100万元,并被迫停业整顿。
根据法律规定,他还面临牢狱刑期。
5.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例
杨某开车超速,并跑红灯,导致车祸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受伤。
杨某被警方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根据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因此,杨某被判刑5年监禁,并且由于导致意外事故,他必须赔偿死者的家属和伤者的医疗费用。
触犯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治社会中,触犯法律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的案例,探讨触犯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某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经群众举报被警方抓获。
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
法律后果: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
2. 案例二: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某公司财务主管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50万元。
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还侵占的资金。
法律后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退还侵占的资金。
3. 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持刀将李某刺成重伤。
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律后果: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4. 案例四:贩毒案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与同伙合作,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涉案金额达50万元。
分析: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处罚。
法律后果:陈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依法处罚。
三、结论以上四个案例分别展示了触犯法律的几种常见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触犯何种法律,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资格考试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无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李某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2019年3月,李某经过一家商场时,发现商场内有一家手机专卖店。
该店门口贴有“欢迎光临,本店手机一律八折优惠”的标语。
李某心想,手机专卖店内的手机价格应该比其他地方便宜,于是决定进去看看。
进入手机专卖店后,李某发现店内手机种类繁多,价格也确实便宜。
他挑选了一款价值8000元的手机,趁店员不注意,将手机藏入口袋。
随后,李某又挑选了两款价值5000元的手机,同样趁店员不注意,将其藏入口袋。
当李某准备离开手机专卖店时,店员发现了他的异常行为。
店员立刻大声呼喊:“有人偷手机!”李某听到呼喊声,慌忙逃离现场。
店员迅速报警,并将李某抓获。
【侦查过程】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通过调取商场内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发现李某在店内盗窃手机的整个过程。
同时,公安机关还发现李某在逃离现场后,曾进入一家小旅馆暂住。
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李某,对其进行了讯问。
在侦查人员强大的政策攻势下,李某交代了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盗窃行为是出于无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2. 李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3. 李某盗窃的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但考虑到李某家庭经济困难、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45个经典刑法案例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案例32:共同犯罪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案例38
吴玉海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某日,吴玉海与犯人黄金海在走廊相遇。吴玉海拿出黄金海劝其好好改造的字条质问:“你总给我写这个是什么意思?”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在相互抢字条的过程中,吴玉海打了黄金海一拳,黄金海欲瑞吴玉海,却瑞在于晓明(犯人,另案处理)的腿上,于晓明遂对黄金海拳打脚踢。黄跑到233号监室门口欲拿扁担,被追赶上来的付彦要抱住,于晓明、郭宝红(犯人,另案处理)、王秀良(犯人)、吴玉海一起殴打了黄金海。后被值班犯人田文山制止。当晚20时许,于晓明在18号监室又欲打黄金海时,黄金海求饶说肚子疼,别打肚子。于晓明不听,再次殴打黄金海的面部、腹部,后被人制止。两次殴打致黄金海重伤,经医院及时抢救,切除肠1.5米,幸免于死。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案例34: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家庭妇女。
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胁,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我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紧紧抓住王兆宽的睾丸,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打开灯,气愤地打了王兆宽两个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王某到外屋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又用一段鞋带将王兆宽的两手拇指绑住,并让其母张某去仓房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触犯法律被判刑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980年出生于我国某省一个普通家庭。
自幼父母离异,与母亲相依为命。
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李某从小就学会了偷盗。
成年后,李某因为多次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出狱后的李某并没有改过自新,反而变本加厉,继续从事盗窃活动。
2019年,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经过2018年11月,李某在一家超市内,趁无人注意,将价值5000元的香烟盗走。
得手后,李某将香烟低价出售,所得款项用于维持自己的生活。
然而,李某并未满足于此,他开始频繁作案,盗窃金额越来越大。
2019年1月,李某再次作案,这次他盗取了价值2万元的手机和现金。
警方根据线索,迅速将李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悔过自新。
三、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评析1.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手段恶劣。
李某采用秘密手段,趁无人注意之际,盗取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犯罪次数频繁。
李某在短时间内多次作案,盗窃金额越来越大,表明其犯罪心理已经根深蒂固。
(3)犯罪动机复杂。
李某因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从小学会了偷盗,成年后更是变本加厉,盗窃成为其维持生活的主要手段。
2. 案件教训本案给我们的教训如下:(1)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家长应该以身作则,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远离犯罪。
(2)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公民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3)预防犯罪的重要性。
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加强预防犯罪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五、结语李某盗窃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案例,充分暴露了我国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沦丧的问题。
对此,我们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法律刑法疑难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无业。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打成重伤。
被害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3. 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三、法律分析1.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导致被害人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关于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2)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后果的;(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因此,被告人李某某具备自首情节。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严重。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触犯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10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交通事故。
被告人药家鑫,因驾驶机动车不慎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故意驾车倒车,将被害人轧死。
此案因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药家鑫驾驶一辆红色雪铁龙轿车,行驶至西安市灞桥区decorate路时,将被害人张妙撞倒。
事故发生后,药家鑫并未立即停车救助,而是继续驾车前行。
2. 遇害者倒地被害人张妙倒地后,药家鑫发现她并未立即起身,于是停车查看。
此时,药家鑫见被害人张妙未起身,心生恐惧,担心被害人张妙会报警,于是产生了杀害被害人的念头。
3. 故意驾车轧死被害人药家鑫熄火后,将被害人张妙抱到车外,发现她仍然未起身。
此时,药家鑫害怕被害人张妙呼救,遂产生杀害被害人的念头。
药家鑫拿起车钥匙,站在被害人张妙身上,故意用钥匙将被害人张妙轧死。
4. 逃逸药家鑫杀害被害人张妙后,驾车逃离现场。
在逃离过程中,药家鑫撞到一辆黑色轿车,但并未停车。
药家鑫继续驾车逃离现场,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审理1. 一审药家鑫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二审药家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药家鑫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四、案件评析1. 案件性质药家鑫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件。
药家鑫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故意驾车轧死被害人,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 法律依据药家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大杀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案件简介】张某某因与前妻感情纠纷,怀恨在心,持刀将前妻杀害。
经法院审理,张某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被判处死刑。
二、案例二:李某某抢劫杀人案【案件简介】李某某为获取财物,持刀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人杀害。
经法院审理,李某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被判处死刑。
三、案例三:赵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案件简介】赵某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杀害。
经法院审理,赵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赵某某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被判处无期徒刑。
四、案例四:钱某某强奸杀人案【案件简介】钱某某为满足性欲,强奸被害人,在强奸过程中将被害人杀害。
经法院审理,钱某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钱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本案中,钱某某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被判处死刑。
五、案例五:孙某某拐卖妇女儿童杀人案【案件简介】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儿童,在拐卖过程中将被害人杀害。
经法院审理,孙某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法律讲堂经典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通过对经典刑法案例的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刑法案例,进行详细解析。
二、案例一:故意伤害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0岁,因感情纠纷,持刀将被害人张某砍伤。
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本案中,李某持刀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
三、案例二:盗窃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男,25岁,因生活所迫,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犯罪情节本案中,王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犯罪动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动机,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王某因生活所迫而盗窃,属于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律当中经典的反杀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反杀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反杀,即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行为是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反杀案例,探讨法律对正当防卫的界定和保护,以期为读者呈现一个全面、客观的视角。
二、案例一:张海超反杀案1. 案件背景2006年,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张海超因身体异常,前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医院就医。
医院在未对张海超进行任何检查的情况下,以“右肱骨骨折”为由,对其进行了手术。
术后,张海超发现自己手臂上的钢板和钢钉位置不对,怀疑医院存在误诊和误治。
此后,张海超多次到多家医院就诊,均被诊断为“右肱骨骨折”。
2009年,张海超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件经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为了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合法,对张海超进行了所谓的“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张海超右肱骨骨折系自伤。
面对这一结果,张海超情绪失控,手持利器闯入医院,将鉴定人砍伤。
随后,张海超被公安机关抓获。
3. 案件审理及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海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处张海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同时,法院认为张海超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例二:刘海洋反杀案1. 案件背景2010年,刘海洋因家庭矛盾,与邻居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邻居持刀将刘海洋刺伤。
刘海洋在逃跑过程中,为了自卫,持刀将邻居刺死。
2. 案件经过案件发生后,刘海洋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最终判处刘海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 案件审理及判决法院认为,刘海洋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对刘海洋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三:李某某反杀案1. 案件背景2012年,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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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00",北纬’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案情]?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判决]?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本案的关键。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据此可知,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10年;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应依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被告人:某甲,男,32岁,外国公民。
?被告人外国公民某甲,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行窃,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李某发现,为脱逃李某的抓捕,某甲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
?[问题]?试问某甲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可以依我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各国刑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范围,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但目前由于国际法尚未明确规定,所以只能由各国依本国国内法来规定。
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采用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来确定本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亦然。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抢劫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犯罪加以处罚。
因此,对于外国公民某甲的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另外,根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同时还属于一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
因此,按照国际法的原则,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三、犯罪概念?被告人:乔甲,男,18岁,待业青年。
?被告人乔甲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3年6月到其叔乔乙家借宿。
同年9月28日,乔甲在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
由于乔乙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的现金。
乔甲见第一次窃取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1994年3月两次趁乔乙不在意,共窃取其人民币600余元。
当乔甲又于1994年6月10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乔乙之子乔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
乔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乔甲。
?[问题]?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着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法理分析]?民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被告人乔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综合全案情况看来,其犯罪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
原因有三:其一,被告盗窃的是其同住亲属的财物,而且数额相对不大。
案发后,被告的同住亲原乔乙不要求追究乔甲的刑事责任,而且乔甲的家属已对乔乙的损失作了赔偿,故乔甲的盗窃行为不像一般盗窃犯罪那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
被告人乔甲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所以,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是正确的。
?四、犯罪主体?[案情]?被告人:张某,男,21岁,某食堂炊事员,担任炒菜工作。
?被告人张某于1992年3月至1993年5月期间,利用其在食堂帮忙卖饭、菜的机会,多次私自截留饭、菜票,共合计人民币700多元。
尔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刘某、李某、王某将这些饭、莱票销售给个体户郑某,从获赃款600余元。
被告人张某已与其他人将赃款全部挥霍掉。
?[问题]?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有何特征??[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以贪污罪论处。
?[法理分析]?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单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犯罪主体的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
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可能有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从而也就不会有犯罪。
具体而言,首先,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大致可分为:第一,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刑事责任能力又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亦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例如《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犯罪主体依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不同要求又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是任何一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只要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一般主体,除此以外,还要求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体从其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看,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主体和影响刑罚轻重的特殊主体。
?依照上述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因为被告人张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那些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和农民并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张某担任食堂炒菜工作,从事服务性劳务工作,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本案中区分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根本标志在于被告人是从事公务还是从事劳务。
公务是依法担任公职或受托暂时担任公职的人员从事管理国家和集体、社会事务的职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