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典型刑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15日被某市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9月10日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汉族,某市某区人。
2021年5月20日,李某因工作原因与张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20日下午,被害人李某在某市某区某小区与张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拿起身边的铁棍猛击李某头部,致李某头部受伤。
李某在挣扎过程中,试图抓住张某某,但未能成功。
随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李某头部受伤后,被送往某市某区人民医院救治。
经诊断,李某头部开放性颅骨骨折,脑挫裂伤,头皮血肿,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右侧颞叶脑挫裂伤,右侧硬脑膜下血肿。
李某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张某某于2021年5月2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依法扣押了张某某作案时使用的铁棍。
三、案件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棍予以没收。
四、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且被害人对张某某表示谅解,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案件启示本案的发生,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以下是一些案件启示:1. 民事纠纷要理性解决。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暴力行为。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法律意见书认罪认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6月,我国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甲某与被告人乙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乙某持刀将甲某刺伤,造成甲某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侦查阶段,乙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甲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甲某的谅解。
二、案件事实2021年6月某日,被害人甲某与被告人乙某在某市某小区门口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冲突升级,乙某持刀将甲某刺伤。
甲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法律意见1.关于被告人乙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鉴于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关于被告人乙某的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乙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乙某积极赔偿甲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甲某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3.关于被告人乙某的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乙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案件建议1.建议对被告人乙某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预防再次犯罪。
2.建议加强对被害人甲某的关怀和救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建议加大对故意伤害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某(女,32岁)发生纠纷,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双方住所楼下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5月20日,双方因房屋装修噪音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装修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而张某某则认为李某某故意找茬。
2. 冲突过程: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张某某用手推搡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反击。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
3. 伤害后果: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4. 案件处理: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不构成立功。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李某某重伤。
法律科普犯罪未遂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0岁,无业。
因生活困窘,张某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踩点,张某选定了一栋居民楼作为盗窃目标。
该居民楼共有5层,每层有4户人家,张某计划在夜间进行盗窃。
二、犯罪过程2021年3月15日凌晨,张某携带一把万能钥匙,潜入居民楼。
他先在楼道内观察了片刻,确定没有住户后,开始逐层寻找目标。
当张某来到四楼时,发现401室窗户未关,便试图打开窗户进入室内。
张某尝试了多种方法,但窗户锁得相当牢固,他无法打开。
无奈之下,张某决定从窗户下方攀爬进入室内。
然而,由于窗户下方是阳台,张某在攀爬过程中不慎失足,从窗户下方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此时,张某意识到自己已经无法完成盗窃行为,于是离开了现场。
他并未获取任何财物,也没有造成他人损失。
三、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但由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腿部骨折)而未能得逞,因此构成犯罪未遂。
四、案例分析1. 着手实行犯罪:张某已经携带万能钥匙,潜入居民楼,并试图打开窗户进入室内,这表明他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
2. 意志以外的原因:张某在攀爬过程中失足摔伤,导致无法完成盗窃行为。
这一原因是客观存在的,并非张某主观放弃。
3. 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构成犯罪未遂,但由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
五、案例启示1. 加强法制教育:通过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明白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2.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盗窃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3. 关注弱势群体:对于生活困难的人群,政府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减少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正当防卫法律执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系同一村子的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由于双方在土地使用、邻里关系等方面存在矛盾,双方关系紧张。
2021年5月某日,双方因邻里纠纷再次发生争执。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某日,李某因土地纠纷再次找到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归还其侵占的土地。
双方在村口发生争吵,李某情绪激动,挥舞着手中的木棍威胁张某某。
张某某见状,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捡起一块石头掷向李某。
李某躲避不及,被石头击中头部,导致头部受伤。
三、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李某家属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承认自己使用石头掷向李某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 证人证言:张某某的邻居、村干部等证实了双方发生争吵的经过。
2. 物证:张某某掷向李某的石头。
3. 法医鉴定:李某头部受伤,构成轻微伤。
根据以上证据,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四、案件分析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为了制止不法侵害;(4)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李某挥舞着手中的木棍威胁张某某,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张某某在李某威胁的情况下,捡起石头掷向李某,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李某被石头击中头部,构成轻微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张某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针对正在进行的抢劫、盗窃、抢夺等犯罪行为;(2)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行为;(3)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刑事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7月,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一次酒后与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伤,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后于同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立即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张某某进行传唤、讯问。
2. 强制措施:鉴于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3. 起诉与审判:案件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张某某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一审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的答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5. 判决与执行:一审法院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但于同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虽然张某某没有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害人过错: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文字(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于2021年3月15日,在李某家中将其打成重伤,致李某左侧头部骨折,右侧肾脏挫裂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1. 审理法院本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2. 审理过程(1)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李某参加诉讼,并为其指定了辩护人。
(3)审理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张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4)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
(5)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具有以下情节:(1)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2)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3)赔偿了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审理法院依法对张某从轻处罚。
2. 判决结果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故意伤害案件,犯罪情节严重,致人重伤。
(2)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3)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2. 案例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热点案件法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一些热点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这些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权益,更反映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近期一些热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并探讨其中所蕴含的法律启示。
一、热点案件法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涉嫌贪污案张某,某国企中层干部,因涉嫌贪污罪被起诉。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在担任国企中层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百万元,构成贪污罪。
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张某作为国企中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案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因超速行驶,与前方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重伤。
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分析: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李某超速行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3. 案例三:赵某网络诽谤案赵某在网络平台上散布对他人不实言论,造成他人名誉严重损害。
赵某因诽谤罪被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分析: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赵某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损害他人名誉,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法治观念。
上述案例表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1热点法治案例500字
2021热点法治案例500字1.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司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1年2月6日晚,湖南长沙23岁女生车某通过第三方平台货拉拉公司下单搬家服务,平台指派司机周某春接单。
当晚九点半,周某春报警称乘客跳车需要抢救。
2021年2月10日,车某于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2021年9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周某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此事件暴露出网约车行业的诸多问题,如偏航、监管不规范、设施不完备等。
事件发生后,货拉拉着手安全整改。
“吃瓜”群众期待监管部门能够采取措施,早日堵上安全漏洞。
2、湖南女法官遇害案:罪犯被执行死刑向某(女,44岁)与被害人周某(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女,45岁)是同乡和校友关系。
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诉讼,为达到案件胜诉目的,多次请求被害人周某向办案法官“打招呼”,均被拒绝,遂心生怨恨,起意报复。
2021年1月4日,向某为方便接近周某伺机报复,应聘为周某居住小区的保洁员。
1月12日上午7时许,向某发现周某从小区电梯间进入车库,即上前将其扑倒在地,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周某头、颈部连刺数刀,致其右侧颈静脉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
2021年5月1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向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向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向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781.5元。
这起侵害法官人身权益的极端恶性事件,令人震惊与痛心,也使执法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受到了普遍关注。
事件被媒体报道后,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接连发声:法治社会绝不允许司法权威受到暴力挑衅;暴力不能撼动正义;正义永不低头。
维护法官履职安全,除了对违法者的谴责与惩罚,还应更多地思考如何预防侵害事件的发生,如何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保护,以构建和完善司法人员权益保障制度。
刑法热点案例分析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 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 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 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重点问题】
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案例分析过程】
构成正当防卫。
满足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
重点分析限度条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 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 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 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四)主观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国 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即 正当防卫的目的。
同时为了鼓励防卫人向不法侵害作斗争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只要遭遇到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热点案例分析
【热点案例一】 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又名昆山案)
【本案关键术语】 正当防卫 必要限度
【案件概括】
近日,一段视频刷爆朋友圈。视频中, 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 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 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 劝,两人任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 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 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 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宝马车 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 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车司机,宝马车 司机躲闪,仍被砍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案件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10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于2021年9月间,先后在市区某商场、某小区等地,采用撬锁、翻墙等方式,盗窃现金、手机等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万元。
二、案件经过1. 案发时间: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 案发地点:市区某商场、某小区等地。
3. 作案手段:张某采取撬锁、翻墙等方式进入目标地点,盗窃现金、手机等财物。
4. 损失情况:张某共盗窃现金1.5万元,手机2部,总价值人民币2万元。
5. 侦破过程:2021年9月30日,张某再次作案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经审讯,张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四、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动机。
在作案过程中,张某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是采用撬锁、翻墙等方式,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2. 犯罪手段:张某的作案手段较为简单,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作案过程中,张某曾多次更换作案地点,增加了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
3. 犯罪后果:张某的盗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经济损失,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同时,张某的行为也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影响恶劣。
4.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作案手段简单,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2)作案地点分散,涉及多个小区和商场;(3)作案时间较短,但作案次数较多;(4)涉案金额较大,但张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五、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办理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2. 犯罪预防: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随后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王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
二、案件事实1. 案件起因: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纠纷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2. 犯罪过程:某日,王某与张某因土地纠纷再次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情绪激动,持刀将张某刺伤。
3. 犯罪后果:张某被刺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重伤二级,造成严重伤害。
4. 被告人供述: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罪。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被告人王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客体:张某的人身权利。
-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即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犯罪客观方面:王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2.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案件定性:根据以上法律依据,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王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被害人表示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定罪处罚。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行为的严厉打击。
2. 量刑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中国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男,32岁,汉族,某市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于2021年9月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被害人赵某某,男,28岁,汉族,某市人。
案发时,赵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二、案件事实2021年5月,王某某与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王某某认为赵某某对其不尊重,心生怨恨。
2021年6月某日,王某某酒后持刀找到赵某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某持刀刺伤赵某某,致其左肾挫裂伤、脾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争议焦点1.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王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酒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王某某犯罪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对于王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法院认为,王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赵某某家属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某某在犯罪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六、启示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宽容待人,避免因琐事发生争执。
同时,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免触犯法律,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痛苦。
此外,本案还提醒司法机关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给予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刑法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个体商人。
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于2021年5月10日,在李某家中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融洽。
2021年5月9日,李某因装修噪音问题,与张某发生争执。
双方争吵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动手打了李某一拳。
2. 案发经过2021年5月10日,张某与李某再次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拿起一把菜刀,朝李某头部猛砍。
李某躲避不及,头部被菜刀砍伤,鲜血直流。
张某见状,又拿起一把剪刀,朝李某胸部猛刺。
李某痛苦地倒在地上,张某趁机逃离现场。
3. 案发后处理案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李某头部和胸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情节:(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2)犯罪手段残忍,使用菜刀、剪刀等凶器;(3)在邻居家中实施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邻里关系。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因此,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 对张某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减去一年刑期;3. 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刑事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王某与李某系同村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双方因土地使用、房屋采光等问题发生多次纠纷。
2021年4月某日,双方再次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王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二、案件事实2021年4月某日,李某在自家土地上挖沟排水,王某认为此举影响了自家土地的排水,遂与李某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冲突升级,王某从家中拿起一把铁锹,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王某仍不罢休,继续用铁锹打击李某,致其头部、胸部等多处受伤。
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三、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行为人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2)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3)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王某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从案件事实来看,王某在争执过程中持械攻击李某,且在李某倒地后仍继续打击,明显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2)王某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王某持械攻击李某,致其头部、胸部等多处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3)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
李某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要件。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重视邻里关系的调解工作,防止纠纷升级;2. 依法打击故意伤害犯罪,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3. 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无业人员。
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于2021年6月23日凌晨,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于案发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三)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盗窃数额、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同时,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热点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202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高空抛物导致严重伤害的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例简介2021年5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被害人王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被从楼上抛下的一个重物击中头部,造成重伤。
经调查,抛物者为该小区住户李某。
由于李某的抛物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李某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案件特点(1)社会影响大:本案涉及高空抛物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2)伤害程度严重:被害人王某受到的损害严重,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3)案件性质恶劣:李某的行为不仅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3.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高空抛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高空抛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3)完善物业管理: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确保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4)提高公众道德素质:倡导文明行为,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高空抛物导致的严重伤害案件,充分暴露了高空抛物这一社会问题的严重性。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加强高空抛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重要性,以及提高公众道德素质的必要性。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2篇一、案例背景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
法律规定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15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张某,男,33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2021年4月10日,张某在下班途中被李某驾车撞伤,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2021年4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骑自行车途经某市某路段时,与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张某随后被路人发现并拨打急救电话,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李某的供述,事故发生时,其因驾车途中情绪激动,对前方道路情况判断失误,导致与张某发生碰撞。
李某对张某的伤情表示悔恨,并愿意赔偿张某的损失。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及量刑。
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驾车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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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型案例精选司法考试刑法典型案例精选第一某些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种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种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钞票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天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价格卖出。
据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第五天还曾教唆一种15岁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协助她人运送毒品30克,获得运送费150元。
请对李某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阐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状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种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究竟。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人们面将农药倒入乙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主线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匆匆打掉乙手中酒碗,用手抠乙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行为与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阐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某日,郑某将自己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
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
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
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先后供述不一。
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运用此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郑某信用卡上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郑某信用卡上关于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
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钞票,江某与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钞票,江某构成何罪?(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钞票,江某与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钞票,江某构成何罪?四、故意犯罪未完毕形态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为达到出国观光目,宋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
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
归国后,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届时任公司经理同乡金某商量对策。
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
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路费。
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在途中将宋干掉。
谭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
金某诡称只要谭将自己一封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谭动手。
谭某默许。
于是金某当着谭某面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
谭某在途中将金某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系,遂于半途下车。
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
后宋某向本地公安机关自首。
请分析各人刑事责任。
案例5.甲某以为妻子与其离婚,是妻姐丁某从中挑拨所致,遂产生杀死丁某及其家人后劫持飞机逃往台湾之念,并得到乙赞同。
之后,甲乙二人购买催泪枪一支,并将催泪枪分解伪装,进行了两次登机实验。
同步又准备了毒药“赤血盐”,用于杀害丁及其家人。
甲乙二人决定于1999年11月8日晚,杀死丁及其全家后乘长春市至厦门市班机,将飞机劫持至台湾。
11月3日,由甲出资、乙去长春购买了11月7日长春市至厦门市飞机票二张。
日后,乙感到胆怯,独自一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甲抓获,制止了事态进一步发展。
问:1.甲构成何罪?应当如何惩罚?2.乙构成何罪?应当如何惩罚?五、共犯案例6.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意思,某日懂得乙躲在屏风背面喝茶,就对刚从她处走来丙说:“你不是始终对A公司有仇吗,这是该公司昨天新买屏风,价值8万元,把它砸坏算了。
”丙于是从屋外拣起一块石头,直接向屏风扔去,砸坏了屏风,同步将乙砸死。
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懂得有人在屏风背面。
问:1.结合共同犯罪理论分析:对于乙死亡,甲、丙与否均需要负责?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2.结合共同犯罪理论分析:对A公司屏风损坏,甲、丙与否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3.丙行为和乙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4.本案最后应如何解决?六、数罪案例7.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工厂打工,赵某拖欠章、郭劳动报酬8000元始终未付。
张、郭二入商量,将赵15岁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虽经郭、章二人多次催促,赵仍不付报酬。
于是二人商定将赵女儿卖掉。
在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将A奸淫。
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
陈某买回A 后要与A结成夫妻,遭到A回绝:陈某紧张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乐意与陈某结婚;陈某日后觉得A年龄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籍与家人团聚。
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章某,让章某退回自己6000元钱。
章某回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章某一辆价值4000元摩托车骑走。
依照上述案情,分析章某、郭某、陈某刑事责任。
七、刑罚案例8.甲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服刑后被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第5年,甲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甲因犯抢劫罪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行为。
此外,甲还在假释考验期满第3年,从A市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毒品2500克,运到B市后卖出。
问:1.对甲假释考验期间盗窃罪应如何解决?2.对甲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抢劫罪应如何解决?3.对甲进行毒品犯罪应如何定罪?4.对甲最后刑罚应如何拟定?第二某些刑法分则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略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9.李华为报复男朋友陈某始乱终弃,应聘到陈某单位附近饭店当了一名杂工。
当得知陈某会在除夕那天来该饭店吃团圆饭时,除夕那天下午,趁着厨房没人,李华把半包“闻到死”拌进了准备做团圆饭食油和生粉里。
随后她回到家里也服下了毒药,在毒性发作最后一刻,她拿起电话拨打了110……得到消息警察立即赶往现场,所幸时间尚早,尚未有人在该饭店就餐。
日后,通过化验,食油和生粉中具有剧毒毒鼠强成分。
李华也随之获救。
问:李华与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李华与否构成犯罪中断?案例10.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她人。
问:甲行为构成哪些犯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例11.某甲是某私营电器厂(不具备法人资格)副厂长,1988年4月由于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993年11月12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至1998年2月12日。
1997年12月,甲为骗取贷款,照银行印章样式,伪造了农业银行某办事处储蓄章和行政章,并套取整存整取存单样本,印制大量空白存单,然后制作2份金额各为100万元假存单,并持该存单到某信用社以电器厂名义规定抵押贷款,从某信用社开出2份抵押证明,盖上私刻印章,以此假存单和抵押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200万元。
此后,甲某又以同样方式先后共骗取贷款1200余万元。
贷款大多用于偿还电器厂贷款。
案发前,归还银行贷款200万元。
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财物价值600余万元,尚有近500万元无法追回。
问:1.甲某行为构成何罪?2.本案与否属于单位犯罪?案例12.某国有独资公司看到“小糊涂仙”酒在市场上很畅销,即将本厂生产劣质酒伪装成“小糊涂仙”酒出售。
为了顺利出售,该厂伪造了大量“小糊涂仙”酒包装。
涉及该酒酒瓶、带有该厂商标瓶贴等。
该厂共伪造了市值200万元“小糊涂仙”酒,共花去成本4万元。
在尚未销售时,即因群众举报而被执法人员查获。
经查,“小糊涂仙”酒外观设计已获得专利,“小糊涂仙”商标已获得注册。
问:1.该厂行为与否构成单位犯罪,为什么?2.该厂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3.本案中有无犯罪未完毕形态?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3。
4月5日,甲为勒索财物,欲将某大款独生子乙带回家中藏匿,在将乙带回家路上,甲以为该行为不当,又将乙送回家中。
问:甲行为与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处在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案例14.甲、乙合谋勒索丙钱财。
甲与丙及丙儿子丁(17岁)相识。
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
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紧送3万元钞票到商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
丙紧张儿子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商定地点。
乙获得钱后告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
问:甲、乙构成何罪?为什么?五、侵犯财产罪案例15.被告人赵某在A市火车站站台上见一刚下车旅客王某(女)带着一种小孩,旁边放着5件行李,便上前询问其与否需要雇人扛行李。
二人商定,由赵某将王4件行李扛出车站,王付给赵人民币20元作为报酬。
赵扛着4件行李刚出站口,王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
看到王忙于出示车票,赵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王行李企图,趁王不注意,将行李扛走。
行李内装有人民币6000元、价值5000元真皮提包一种及其她物品。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了所有赃款和赃物,并发还给失主王某。
问:赵某行为构成何罪?案例16。
8月8日,某师范专科学校学生李向兵(生于1986年12月)骑车去公园游玩,骑至某中学附近时,迎面驶来一辆大货车拖挂车厢,将李向兵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某公司业务员项红艳挂倒,项红艳当即昏迷过去。
挂在她自行车前把上钱包甩落在上,一捆人民币(计5000元)甩出包外。
此时,李向兵正好骑到,便将这捆钞票和项钱包(包内尚有5000元)拾起,一并装进自己旅行袋内。
此事被骑车跟上来机关干部许某看见,当许某询问李向兵为什么把钱包放进自己袋内时,李向兵谎称她与项红艳是一道去银行取款回来,许某未再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