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陈兴良刑法总论案例解析最新版
刑法总论陈兴良第一讲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案例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二)刑法的概念和特征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的特征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1)公法的特征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公法是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
在公法关系中,国家和个人处于法律上的从属地位,而在私法关系中,公民之间或者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2)刑事法的特征刑事法是与民事法、行政法相对应的概念,凡与犯罪有关的一切法律,均可称为刑事法。
因此,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
(3)强行法的特征强行法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任意法具有意思自治的性质,法律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己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而强行法则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法律。
在刑法中,某一行为一旦构成犯罪,除少数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外,一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私了,因而具有强行法的特征。
(三)刑法的分类刑法可以分为: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四)我国刑法的制定过程我国1949年至1979年30年间没有刑法,只是在建国初期有三个单行刑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和《惩治妨害国家货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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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刑法经典案例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运用甲男与乙女于某目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甲、乙的行为如何认定?A、聚众淫乱罪B、组织淫秽表演罪C、寻衅滋事罪D、无罪答案:D罪行法定原则的体现二、空间效力张某系美国公民,因为多次组织从哥伦比亚向美国贩卖毒品,被美国有关当局通缉。
张某于2000年5月到中国旅游。
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张某逮捕。
经查明张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
我国依法可以对张某采取下列措施:A、对张某实行逮捕;B、立即驱逐出境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D、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答案:A、C、D(普遍管辖原则)三、时间效力刑法第12条溯及力规定的掌握: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5年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判处有期徒刑5年。
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答案:C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范围类似情况如:甲乙二人于97年2月在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伪造4份医院证明出售给他人获得400元。
甲乙二人的行为:A、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B、构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非法经营罪答案 C五、主观方面1、间接故意: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结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过失D、意外事件答案:BCD(间接故意的认定)2、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
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2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世界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其各有局限性。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采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即: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也采此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领域内的含义1、领域:2、领域内犯罪:(二)"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1、新刑法典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2、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3、刑法施行后颁布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属人重罪普遍管辖,属人轻罪选择管辖。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特殊主体普遍管辖。
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体现主权,兼顾一罪不二罚原则。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3篇
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3篇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1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随着中国经济崛起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社会交往更加频繁,涉外犯罪也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因此,刑法的空间效力逐渐成为法律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讨论刑法的空间效力及其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国家刑法对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实行调查、追诉、审判和执行刑法的能力和范围,它是刑法行为的外延限制和国际关系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1. 预防原则。
国家依法制定的刑法必须考虑到其在外国的预防效力,并根据情况采取积极的监督和调查措施,特别是针对那些可能跨境作案或向本国犯罪的外籍人员或企业;2.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在制定刑法时要尊重他国的主权平等,不得对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作出不公平的惩罚措施,并应尊重外国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相互沟通的原则;3. 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
不论犯罪行为的地点在哪里,犯罪信息的采集、录制、审查、审判与执行,都应当遵循本国的刑法规定,并做到一视同仁、不分国籍。
三、刑法的空间效力在实践中的意义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1. 提升国家安全水平。
针对那些可能跨境作案或向本国侵害安全的外籍人员,国家可以运用刑法的计量和空间效力维护国家安全,加强边境安全控制和防范政治风险;2. 切实保护本国公民和企业。
国家可运用刑法的空间效力追查那些跨境作案的外国人员或企业,保护本国人员和企业的一般性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3. 推动国际法治化进程。
刑法的空间效力有助于加强国家间法律合作和信息交流,增强刑事司法的全球合作和守卫国际法治领域内的核心价值。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实践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1. 司法主权问题。
国家不得侵犯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也要尊重其他国家良好的刑事司法惯例,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实现共赢和互利;2. 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
重点掌握1、刑事管辖原则2、刑法的属地管辖3、刑法的属人管辖4、刑法的保护管辖5、刑法的普遍管辖6、刑法溯及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
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
法学概论重点
典型案例1、甲的丈夫乙自1997年1月外出打工一直下落不明,2003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
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
2005年甲与戊登记结婚。
2007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
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做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问题: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郑某因上班迟到被田某当场批评,便对田某怀恨在心。
一天晚上下班后,郑某骑自行车尾随田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田某。
田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郑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郑某见势,举刀再次刺向田某。
田某在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郑某,正砸在郑某的头部。
因袋中装有田某带回家准备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郑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面部大面积毁容。
人民法院认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须具备哪些条件?(2)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甲经人介绍,在某厂做了搬运工,每月有1000元收入,平时就住在工厂的宿舍里。
由于工作辛苦,宿舍又离厂较远,甲打算从乙处花900元买一辆轻便摩托车。
此事遭到甲的父母的强烈反对,但甲还是将摩托车买了下来。
几个月后,甲因患精神分裂症,无法工作和独立生活。
由于甲今年刚满17周岁,其父母找到乙,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乙返还钱款,拿走摩托车。
请问:①甲的父母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②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吗?为什么?窗体底端窗体顶端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刑法案例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董某组织淫䆏表演案本体围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知识点等展开,对于解决扩张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分则条文的界限以及刑法适用范围中的疑难问题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案情:2013年,中国公民董某伙同m国公民蔡某等人,由董某寻找模特,再由董某通过互联网发布人体模特私拍摄影信息,并招募参与私拍活动的摄影者,租借公寓或预定宾馆客房作为拍摄场地,安排模特分场次提供摄影者拍摄,在拍摄过程中要求模特按照摄影者的需要,全裸、暴露生殖器以及摆出各种挑逗的姿势,至2017年底案发时,董某和蔡某获利400余万元。
2014年,董某和蔡某发现“代孕”市场很有市场前景,于是竭力怂恿部分模特为特人提供“代孕服务”。
两人将模特介绍给专门的代孕公司。
由客户提供精子、卵子,借用模特的子宫怀孕生子。
同时,两人积极的将其手头掌握的客户信息提供给代孕公司,从2014年到2017年底,两人共介绍25位模特从事代孕服务,向代孕公司公司出售客户信息300条,共获利30余万元。
其中出售信息费达5万余元,「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提供200条,获利4万元」。
2015年蔡某还在m国诱骗两男两女,将其中两名男子卖至t国的渔船做奴隶,得款6万余元,将两女卖给中国境内的人贩子刘某(在逃),得款12万元。
答题要点:1.模特的行为属于淫䆏表演,董某和蔡某多次安排一个模特和一个摄影者“一对一”的裸拍,属于组织特人进行淫䆏表演的行为。
本案中模特进行全裸、暴露生殖器以及摆出各种挑逗的姿势,无论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还是根据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具有明显的淫䆏性;尽管“裸拍”一对一的进行,但是不影响表演行为的认定。
将此行为解释为淫䆏表演,属于扩张解释,而非类推适用,因此两人的行为构成组织淫䆏表演罪。
2.董某和蔡某介绍模特出租子宫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代孕”只是一种”出租“子宫的行为,出租不同于出售,将出租解释为出售是类推定罪量刑,所以两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出售人体器官罪。
法律空间效力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某重点工程项目,决定对该区域内的居民进行房屋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决定,并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
在征收过程中,某居民(以下简称“原告”)因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
原告主张,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屋面积较大,且具有较好的地理位置和配套设施。
根据其了解的信息,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远高于征收补偿方案所定的补偿标准。
原告认为,征收补偿方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辩称,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价值等因素综合评定的,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决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符合公共利益的重大需求;(3)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征收前,已经依法进行了相关规划和审批程序,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存在争议。
2. 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和征收方式;(2)征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3)征收补偿资金的来源和支付方式;(4)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5)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本案中,原告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
2015法硕考研刑法重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2015法硕考研刑法重点: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领域”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者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视为领土的延伸,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畴。
(2)犯罪地的确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香港、澳门与台湾适用其本地刑法。
2.兼采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是指一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一律要受到本国刑法的管辖。
对于一国公民在其境外犯罪产生的国籍国和犯罪地国的双重管辖问题,我国刑法规定部分地适用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罗翔:刑法的空间效力
罗翔:刑法的空间效力任何法律都有适用的范围,刑法也不例外,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
空间效力和国家主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主权的范围有多大,刑法的空间效力也就有多广。
犯强汉者,虽远必诛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没有主权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传统的国家概念是宇宙之国,宇宙最中央谓之中国。
自秦始皇建立统一帝国以来,封建帝王一直以天朝上国自居,皇帝自然也就是天下共主。
当乾隆皇帝接见英使马嘎尔尼时,倨傲地说:“大皇帝君临万国,恩被四表,无论内陆外夷,均系大皇帝百姓。
”当时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大清朝以外的地方都是蛮夷藩属,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一个和中国平起平坐的国家。
在这种世界观念下,刑法在理论上具有普世性,可以适用于普天之下的一切人。
这就像西汉元帝时期,陈汤出征攻伐西域,大败郅支单于,将单于一家老小屠杀殆尽,悬首示众,还义正词严地说“犯强汉者,虽远必诛”!然而当时,在地球的另一端,却诞生了与清朝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念。
1577年,法国人吉恩·布丹出版了《论共和国》,在该书中首次提出主权概念,并把其定义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随后,被誉为国际法奠基者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
在这种世界体系之内,除殖民地之外,国与国之间也就是一种主权国家之间平等交往关系。
作为主权的一种体现,刑事管辖权自然也就只能在主权的范围内发生作用。
外国人犯法,刑法也能管在现代刑法中,主权的范围有多大,刑法就能鞭及多广。
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刑法,这些刑法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它只能适用于一定的地方一定的人,这也就是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
而管辖权的具体实现,有时又必须依赖于引渡制度。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和保护,并有保留地采普遍管辖原则。
看起来比较复杂,其实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它是有关刑法空间效力最基本的原则,在领土范围内,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都应适用主权国的刑法。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学沛,男,26岁,工人。
被告人王文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1982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白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酗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叛逃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文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的隐身之处。
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审理]
此案经过外交途径将二被告引渡回国,由我国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他们进行了定罪处刑。
[提示与讨论]
首先,关于属人管辖权。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不予追究。
本案被告人所犯罪行严重,应适用我国刑法。
其次,关于管辖冲突与礼让。
如果巴西刑法也采取属地管辖原则,那么巴西对此案也有管辖权,其属地管辖权便与我国的属人管辖权发生冲突。
对于这类管辖冲突,实际控制罪犯和证据的国家往往处于主动地位。
它可以依据本国法起诉审判,其他有管辖权的国家只有保留追诉的权利。
它也可以依请求,将罪犯引渡给有关请求国。
在有条约的情况下,依据条约引渡;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准予引渡只能是一种礼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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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刑法第6条第3款之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地原则——国内犯
对行为和结果的理解
(1)如果行为的一部分或结果的一部分发生 在我国领域内的,就适用我国刑法; (2)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 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 罪地; (3)在共同犯罪场合,共同犯罪的行为或者 共同犯罪的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 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甲国公民从乙国劫持丙国的民用飞机到泰国, 后逃至我国领域内,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我国 刑法对该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体现的是 ()。 A、保护管辖原则 B、折衷管辖原则 C、属 地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课堂练习
纪某、李某均系中国公民,受雇于美国一轮
船公司。2002年9月,该轮船停泊于法国某 港口时,二人因与船长(英国人)发生争吵, 合谋将船长杀死,并抢劫了其他船员的财物 后逃逸。3个月后,二人被法国警方捕获,引 渡回中国归案。 问:对于纪某、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 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
何为“领域”?
领陆
领水:内水、领海 领空
底土
外交代表豁免权;(第11条)详见次页 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第90条) 特别刑法规定;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不
是不适用“中国刑法”,只是不适用97刑法典)。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交人员
a.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外交职 员(秘书,随员,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 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之女非 中国公民)等; b.外国派来参加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代表; c.来我国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d.途经或暂时留在我国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等。 处理方法:不能径直适用我国刑法,可以要求 ①派谴国召回②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 ③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
文字案例
文字案例案例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案例二、刑法时间效力的理解与适用案例三、犯罪的本质案例四、不作为犯罪案例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案例六、犯罪主体的认定案例七、迷信犯案例八、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案例九、紧急避险的认定案例十、正当防卫的认定案例十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案例十二、共同犯罪的认定案例十三、一罪与数罪案例十四、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若干罪名的认定案例十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若干罪名的认定案例十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案例十七、侵犯财产罪中若干罪名的认定案例十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例十九、贪污贿赂罪的认定案例二十、渎职罪的认定案例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回顶部1.属人原则康某在其为我国驻某国大使馆任汽车司机期间,利用驾车去机场接外交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录音机、首饰、衣服等饰物,共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
问:对康某能否适用中国刑法?2.拟制领土的管辖权被告人甲某(非中国籍),系某外国航运公司工作人员。
该外国航运公司租用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及部分船员,甲某随货轮工作。
当货轮行致公海区时,甲与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乙某产生矛盾,由于双方语言障碍,致使沟通中误解加深,甲某为泄愤,顺手拿起甲板上的斧子砍向乙某,致使乙某受重伤。
问:对甲某能否适用中国刑法?案例二、刑法时间效力的理解与适用回顶部武汉市汉阳区某国有公司经理张某在与他人签定合同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骗500多万元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汉阳区检察院于1997年3月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察并于当年9月起诉到汉阳区法院。
汉阳区法院于11月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处张某构成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典》对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分析本案的法律适用。
案例三、犯罪的本质回顶部被告人王甲,18岁,因家中房间少,人多不能住,于1997年10月到其叔叔王乙家借宿。
同年12月10日,王甲在其叔叔王乙家午睡过后,闲着无事,想找本小说看,就随手拉开王乙忘了锁上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0元面值人民币,王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悄悄从中抽走一张。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 问题三:对于属地管辖,我国法律有哪些特殊规 问题三:对于属地管辖, 定? • 一是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刑法第11条:“享 一是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刑法第11 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 11条 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 径解决。”
• 二是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形:发生在港澳台地区 二是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形: 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形 的犯罪,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对此, 。(对此 的犯罪,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对此,香港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了 例外规定。) 例外规定。)
•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 丙行使管辖权时, 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 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 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 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 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 • • • •
3.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 4.普遍原则 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注意:这时需要有国际犯罪的国内法确认。 注意:这时需要有国际犯罪的国内法确认。 或起诉或引渡” “或起诉或引渡” 评价:都有其正确性,也都有局限性。 评价:都有其正确性,也都有局限性。
• (五)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 • 刑法第9条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刑法第9条规定。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权的,适用本法。”(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 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如贩毒、洗钱、 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如贩毒、洗钱、 劫持航空器罪等) 劫持航空器罪等)
刑法分论法案例分析
刑法分论法案例分析1.包工头宋某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
在国外,宋某赴赌场赌博,赢3万元,回国将一半赌金赠与本村小学。
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
行前金某交宋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干脆悄悄销毁。
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
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
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覃某动手。
覃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面写了信,并给覃某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
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
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
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注意:涉及到有关具体犯罪时,如果有未完成形态,请指出属于何种停止形态):(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2)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的行为可以不在考察的范围之内)?(3)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4)刘、黄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5)宋某尚未捐出的1.5万元赌资是否应当追缴?为什么?答案:(1)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庇罪。
(2)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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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案情】阮某,系无国籍人,组织武装控制了缅甸边境一些地方种植罂粟,建立毒品加工厂,并将毒品销往北美国家。
后阮某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问:我国法院是否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答案与解析】我国法院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来源:本案涉及到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
所谓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是指刑法在什幺地方和对什幺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幺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本案就是对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凡
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无论犯罪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什幺地方,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