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职业卫生、水土保持、环保三同时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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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职业卫生、水土保持、环保三同时
办理依据和流程
若建设项目通过政府相关的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以及水土保持“三同时”工作拟按以下步骤组织开展:
(一)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作开展法律法规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1.安全预评价
工作开展依据:《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工作措施: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工作开展依据:《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工作措施: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并提交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上报安监局审查,取得审批意见。

3、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工作开展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
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工作措施: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项目试运行完成后(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注:安全预评价单位与安全验收评价单位不能为同一家)。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公司组织相关安全专
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对该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二)环保“三同时”
工作开展法律法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2017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1.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开展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黑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工作措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在项目开工前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取得审批意见。

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工作开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工作措施:初步设计编制单位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3.环境保护验收
工作开展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工作措施:该项目竣工后,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环保验收监测,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并组织有关环保专家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三)职业卫生“三同时”
工作开展法律法规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90号,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
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工作开展依据:《办法》第九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工作措施: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对该项目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编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工作开展依据:《办法》第十五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工作措施: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初步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并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工作开展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

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工作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前或者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对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编制验收方案,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卫健局进行书面报告。

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四)水土保持“三同时”
工作开展法律法规依据:《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根据2017年12月
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2017年9月22日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2 0 0 8年7月1日起施行)
1.水土保持方案
工作开展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四条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工作措施:在项目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
持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局审批,取得审批意见。

2.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工作开展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第5.9.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的规定进行。

在水土保持方案中,应确定监测的内容、项目、方法、时段、频次,初步确定定点监测点位,估算所需的人工和物耗。

能够指导监测机构编制监测实施计划,落实监测的具体工作。

监测成果应能全面反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

5.9.2 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应从施工准备期前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

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对运行期进行监测。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4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取消审批后,水利部要制定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

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
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工作措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完成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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