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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文件

服学教[2007]128号

北京服装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8日)

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生素质的客观要求,也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校实施“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文件精神,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鼓励学生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实验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室开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实验室包含我校工科类的实验室、艺术类的工艺室和各院(系)的计算机房。规定所说的实验包含工科实验项目、艺术作品设计与创作、服装设计与制作以及计算机

房的上机模拟操作与设计、创作等。

第二条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1.各实验室原则上都要对本科生进行开放,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资源的效益。各二级学院及教学单位所管实验室,必须在必修实验安排之外对全校学生开放。这将作为考核实验室、部门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2.实验室开放要注重实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学生可选做基本训练的实验,也可选做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

3.实验室开放要结合教学条件和学生特点,推广运用虚拟、仿真等实验技术手段,并与实际实验相结合。对于低年级学生,主要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对于高年级学生,重在培养其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

4.实验室应主要采取教师提供的实验项目,让学生选择内容和时间进行开放,应接受学生课外兴趣小组;实验室还应采取吸收优秀学生参加教师科研课题或支持学生自立科研课题等形式进行开放。

第三条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1.实验室开放面向全校本科生,应采取多种多样的开放形式,保障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

(1)时间开放可以分为:全时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其它。

(2)内容开放可以分为:学生选择教师指定实验内容的实验,学生自立题目、自行设计的实验,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自立科研课题的实验(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学生参加有关科技竞赛和艺术设计、服装设计等大赛的训练。

第四条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1.实验室开放实行校、院(系、中心)两级管理。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与教学部门协调组织。各学院(系、中心)直接领导本院(系、中心)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实验室负责具体开放工作。各实验室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专业特色,制定本实验室具体开放细则。

2.学生完成的开放实验项目,符合基本要求的,可获得学分。

3.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补贴实验材料消耗等费用。由于开放实验增加的教师工作量,学校将按公共选修课规定执行。

4.学生进入实验室,应向实验室登记、备案。各实验室根据学生人数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室应及时总结,并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

推荐发表工作。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实验室将本学期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5.每年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对学生研究项目、优秀实验论文、优秀设计作品及其它优秀成果进行评定工作,对获得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实验室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条学校每年拨专款用作实验室开放基金。

1.资助的范围与条件:全校凡能向本科学生开放实验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开放基金。开放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开放实验项目的材料消耗。

2.申请与评审:

(1)实验室开放基金每学期申报一次,一般在3月底和9月底进行。

(2)申请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北京服装学院实验室课外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以及《北京服装学院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登记表》(见附件2),所在实验室必须对《申请表》的真实性、资助的必要性、实验研究方向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学院(系),所在学院(系)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凡不符合本办法

规定和逾期送达者,不予受理。

(4)各学院(系)将评审结果报教务处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及其实验室。

3.实施与管理:

(1)申请实验室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应积极组织项目的实施,按计划开展工作。

(2)获资助的项目经费只限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小型工具、加工费、图书资料费、少量的市内交通费等开支,不得列支其它费用。

(3)基金所支持的实验材料消耗等费用计算依据科学合理。

(4)申请实验室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检查监督研究进展情况,建立开放实验档案。所在学院(系)和教务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凡项目申请单位获资助后,不能按时开展工作、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期的项目资助资格。

4.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1)资助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及时做好结题工作,并向

所在学院(系)提交《北京服装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结题报告》(见附件3)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向学院(系)和教务处提交学生成绩。

(2)各学院(系)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把验收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3)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故不能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以后的实施方案,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延长,且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半年,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服装学院实验室课外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

2.北京服装学院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登记表

3.北京服装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结题报告

主题词:教学工作实验室办法

北京服装学院院长办公室2007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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