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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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务完成和措施的落实,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各部门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上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法规的行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必须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各部门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主要指制度落实、综合节电及照明节电、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节水及其他方面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能耗计量体系建设情况。主要指实施能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情况;建立能耗统计台帐、能耗数据监测报告和记录及实施动态监测情况;落实统计制度对能耗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情况。
(三)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或标准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主要指节能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联络员制度建立情况;节约用电、用水、用油、用气制度建立情况;节能考评制度、奖惩制度建立情况。
(五)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情况。主要指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职责和分工、落实岗位责任情况;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升能源管理岗位人员的节能技能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