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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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典型案例

婚姻法典型案例

婚姻法典型案例婚姻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之一。

婚姻法典型案例的审理和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也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家庭伦理观念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婚姻法典型案例,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探讨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的合理性。

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

甲、乙两人结婚多年,共同财产丰厚。

然而随着感情破裂,二人决定离婚。

在财产分割中,乙方提出自己是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应当获得更多的财产补偿。

而甲方则认为自己是家庭经济支柱,应当得到更多财产。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乙方获得一定比例的财产补偿,并且给予乙方一定时间衔接职业,保障其生活稳定。

案例二,家庭暴力离婚。

丙、丁两人婚后不久,丁方开始对丙方实施家庭暴力。

丙方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丙方的离婚申请,并对丁方做出限制令,禁止其接近丙方。

同时,法院还要求丁方接受心理辅导和家庭暴力教育,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案例三,抚养权纠纷。

戊、己两人离婚后,就子女的抚养权产生争执。

戊方认为自己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应当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而己方则主张自己对子女的情感更为深厚,应当获得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判决子女的抚养权由己方行使,但保留戊方的探视权,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以上案例反映了婚姻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典型情况,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的态度和原则。

在这些案例中,法院都是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做出了公正合理的裁决。

这些裁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总的来说,婚姻法典型案例的审理和解决,需要法官兼顾法律的严谨性和社会的人情味,要注重法律的平等公正和人的尊严与尊重,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只有在这样的思路指导下,才能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作为我国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关系的
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婚姻法的适用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下面将通过一些经典案例来探讨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

某甲与某乙结婚多年,婚后因感情破裂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双方提出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挽回的可能,裁定支持离婚。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法院依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划分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家庭暴力案。

某丙因长期遭受配偶家庭暴力,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丙的离婚请求,并对施暴方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同时,法院还对丙的人身权益给予了保护,保障了丙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财产纠纷案。

某丁与配偶在离婚后发生了财产纠纷,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归属产生了争执。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财产权益进行了合理划分,并对双方的过错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理。

最终,法院公正地解决了双方的财产纠纷,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婚姻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充分遵循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婚姻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深入学习婚姻法,提高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婚姻案例范文(3篇)

法律婚姻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与李娜(女)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双方在生活上互相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2年5月,张伟提出与李娜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娜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于是,双方就离婚事宜产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3.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2. 当事人陈述张伟表示,他与李娜结婚以来,由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在过去的几年里,他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因此,他提出离婚。

李娜表示,她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她认为,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3. 证据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定。

4. 法院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张伟与李娜结婚以来,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虽然张伟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张伟与李娜共同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考虑到张小明的年龄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李娜抚养张小明,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3)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张伟与李娜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娜名下。

考虑到房产的购买时间和双方当事人的贡献,法院判决该房产归李娜所有,张伟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复杂多样,法律在此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结合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从法律视角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一、案例一: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李某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而张某则认为李某工作繁忙,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孩子已超过哺乳期,应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

若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结论: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和张某的工作情况、收入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判决子女抚养权。

若李某确实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抚养权应判归张某。

二、案例二: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例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多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一次争吵中,赵某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 在本案中,赵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离婚诉讼的法定情形。

结论: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离婚,并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进行处罚。

三、案例三: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案例简介:陈某与赵某离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陈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为家庭付出了更多,应多分得共同财产;而赵某则认为,离婚后双方应平等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共同存款50万元;共同持有的股票市值30万元。

双方均无其他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如何分割上述共同财产。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四、律师代理意见1.关于房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无其他财产,因此,双方应就房产进行协商分割。

考虑到原告张某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故建议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2.关于存款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双方应就存款进行协商分割。

鉴于原告张某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故建议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获得存款的60%,被告李某获得存款的40%。

3.关于股票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双方应就股票进行协商分割。

鉴于原告张某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故建议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获得股票的50%,被告李某获得股票的50%。

五、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2.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

3.共同存款50万元,原告张某获得30万元,被告李某获得20万元。

4.共同持有的股票市值30万元,原告张某获得15万元,被告李某获得15万元。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婚姻是一个人生中的重要选择,婚姻法在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并为婚姻中的各种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案例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项关键的事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公平合理。

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的财产来源、财产的性质和规模等因素来做出判决。

案例二:家庭暴力的制裁家庭暴力是一种对婚姻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对施暴者进行制裁。

受害方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夫妻共同负债问题在婚姻中,夫妻一方的债务会对另一方造成影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债务。

但如果某一方的债务明显超过了共同需求,另一方可以要求分担。

案例四: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原则,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会做出决定。

案例五: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问题夫妻共有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如何继承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无约定,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案例六:暴力婚姻的保护对于受到暴力婚姻侵害的妇女,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或者解除婚姻的请求。

法院会依法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案例七:违约责任的划分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夫妻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划分原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案例八:外国人在华婚姻的登记与离婚对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婚姻登记与离婚问题,我国婚姻法对其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外国人在华婚姻相关问题需要遵循我国的法律。

案例九:婚前协议的效力婚前协议是夫妻在婚前对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的一种约定,具有一定的效力。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强(化名)和李娜(化名)相识于大学校园,两人一见钟情,迅速陷入热恋。

毕业后,张强因工作原因回到了家乡,而李娜则留在了省会城市。

尽管两地相隔千里,但两人通过电话、短信和网络视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经过一年的异地恋,张强决定放弃家乡的工作,来到省会城市与李娜团聚。

2010年,张强和李娜在省会城市登记结婚,开始了新的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李娜觉得张强过于依赖父母,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而张强则认为李娜过于强势,缺乏对家庭的关心。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2015年,张强和李娜因为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法律分析1.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张强和李娜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贡献、收入等因素进行判决。

2.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张强和李娜有一个年幼的孩子。

由于双方均希望抚养孩子,需要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同时,人民法院还会考虑以下因素:(1)孩子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2)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3)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程度、教育方式等因素。

3. 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3篇)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经营一家小型企业。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企业亏损严重,导致夫妻双方矛盾不断。

2018年,甲乙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甲乙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甲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获得儿子丙的抚养权;而乙则认为财产分割应公平合理,并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2.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三、法院判决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乙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一套、车辆一辆、银行存款50万元、企业股份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认定上述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企业,共同承担家庭开支,故财产分割应公平合理。

考虑到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以及甲在照顾家庭、教育子女方面的付出,法院决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即甲获得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各一半,乙获得企业股份一半。

2.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丙年满8周岁,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丙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同时,甲在照顾家庭、教育子女方面表现良好,具备抚养能力。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丙由甲抚养,乙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方面存在争议,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纠纷的复杂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认定甲乙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和企业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2.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丙年满8周岁,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

婚姻法奇葩案例讲法律(3篇)

婚姻法奇葩案例讲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婚姻关系,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家庭关系复杂多变,各种奇葩案例层出不穷。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婚姻法奇葩案例,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一: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结婚十年,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

在离婚诉讼中,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某以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拒绝分割。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为个人财产。

本案中,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应视为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论: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案例二:婚后出轨赔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五年,婚后张某出轨,与第三者同居。

李某发现后,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论:张某应赔偿李某精神损害。

四、案例三:婚前隐瞒疾病离婚纠纷案情简介:赵某与钱某结婚一年,婚后钱某发现赵某患有严重心脏病。

钱某认为赵某婚前隐瞒疾病,要求离婚。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对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赵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钱某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结论:钱某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五、案例四: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孙某与周某结婚五年,婚后育有一子。

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权产生纠纷,孙某认为周某有不良嗜好,不利于子女成长,要求法院判决子女由自己抚养。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案例(3篇)

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女,30岁,汉族,某公司职员;被告乙,男,35岁,汉族,某公司经理。

二人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产生了诸多矛盾。

2018年,原告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经过1. 原告甲诉称:婚后,被告乙经常因工作原因加班,导致夫妻生活不和谐。

此外,被告乙在家庭生活中对原告甲关心不足,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被告乙因工作关系与一名女性发生婚外情,严重伤害了原告甲的感情。

在此背景下,原告甲要求与被告乙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被告乙辩称:原告甲提出离婚的理由不成立。

婚后,虽然因工作原因存在一些沟通不畅,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关于婚外情,被告乙承认错误,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请求法院考虑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给予其抚养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同时,被告乙的婚外情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甲的感情,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考虑到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后育有一子,且原告甲在家庭生活中对子女照顾较多,故判决子女由原告甲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以及婚外情对夫妻感情的影响,最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案件启示:本案提醒广大夫妻,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沟通,相互理解,关心对方。

一旦发现婚姻出现裂痕,应及时寻求解决方法,避免感情进一步恶化。

同时,婚外情是婚姻的毒瘤,一旦发生,将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

婚姻法律调条文案例(3篇)

婚姻法律调条文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与婚姻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婚姻法是基本法律之一,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法律条文也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对婚姻法律条文进行解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定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一套。

2013年,甲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乙认为,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法律条文:《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房产是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三、案例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甲经营一家公司。

2016年,甲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

2018年,甲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乙认为,公司债务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不应分割。

法律条文:《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分担。

”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中,甲的公司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公司债务。

四、案例三: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甲提出离婚,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乙认为,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

法律条文:《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婚姻家庭经典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32岁)与李娜(女,30岁)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初期,张伟与李娜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开始出现矛盾,主要集中在家庭琐事和育儿观念上。

2018年,张伟因工作原因长期出差,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2019年,李娜提出离婚,张伟不同意。

随后,李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婚姻关系破裂与否: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与李娜婚后因家庭琐事及育儿观念产生矛盾,且张伟长期出差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虽然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意尝试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矛盾已深,且缺乏有效沟通,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已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 婚后财产分割:张伟与李娜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存款20万元。

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判决房屋归李娜所有,汽车归张伟所有,存款中的10万元归李娜所有,10万元归张伟所有。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法院认为,张小明年幼,且与母亲李娜感情深厚,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判决张小明由李娜抚养。

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小明年满18周岁。

四、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伟与李娜因家庭琐事及育儿观念产生矛盾,且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2. 婚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合理分割了婚后财产。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了矛盾。

2019年,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导致案件陷入僵局。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二、争议焦点1. 财产分割:李某主张离婚时,王某应将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分割,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王某则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应获得过多补偿。

2. 子女抚养:李某与王某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李某认为,自己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且愿意承担抚养费用。

王某则认为,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三、法院判决1. 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鉴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法院酌情判决李某获得房产、车辆等财产的40%份额,并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 子女抚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均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子女年龄较小,且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子女的抚养投入较多,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婚姻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

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法院充分考虑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并考虑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对李某进行了适当补偿。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抚养能力、子女年龄及双方对子女的投入等因素,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本案具有以下启示:1.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琐事,避免因小事产生矛盾。

2. 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婚姻(3篇)

法律案例婚姻(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女)与赵某(男)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9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主张:李某在起诉状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李某与赵某离婚;2. 婚生子女由李某抚养,赵某支付抚养费;3. 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答辩:赵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和抚养费支付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 财产分割方面,赵某认为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但要求对李某的个人财产进行核实;2. 关于抚养费,赵某认为自己有固定收入,愿意承担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但要求李某承担一定的教育费用。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赵某在婚后感情逐渐恶化,双方存在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问题。

李某多次与赵某沟通,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在此情况下,李某决定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认为,李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拥有房产一处、车辆一辆及存款若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经调查核实,李某的个人财产有:婚前存款若干、个人衣物若干。

因此,法院判决:1. 李某与赵某离婚;2. 房产、车辆及存款依法分割,其中李某分得房产的60%,车辆及存款的50%;3. 婚生子女由李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4. 李某承担婚生子女的教育费用。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与赵某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双方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对本案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本案中,李某与赵某在婚后感情逐渐恶化,双方存在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热点法律案例(3篇)

婚姻热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凸显,涉及婚姻法的法律案例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从婚姻法视角出发,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热点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婚姻法律问题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经营一家公司,张某全职照顾家庭。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则主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解析:1.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利益等。

2. 财产分割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按以下顺序分割:首先分割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其次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动产;最后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考虑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张某的利益。

三、案例二: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重婚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解析:1. 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存在重婚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重婚行为,宣告婚姻无效。

四、案例三: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婚姻自由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女,25岁,未婚,某市一家外企职员。

李某,男,28岁,未婚,某市一家私营企业老板。

两人于2019年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感情迅速升温。

2020年5月,张某向李某求婚,李某欣然接受。

然而,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张某的父母得知李某的家庭背景后,坚决反对两人的婚事。

他们认为李某的家庭条件优越,而张某的家境一般,担心张某嫁过去会受委屈。

张某为了坚持自己的婚姻自由,与父母产生了激烈的争执。

案件焦点:1. 婚姻自由是否受到法律保护?2. 家庭背景是否可以成为干涉婚姻自由的理由?案件分析:一、婚姻自由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双方应当自主自愿地结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这表明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二、家庭背景是否可以成为干涉婚姻自由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表明,家庭背景不是干涉婚姻自由的理由。

婚姻自由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的,只要双方自愿结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三、张某与李某的婚姻纠纷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是自愿结婚的,且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张某的父母以家庭背景为由干涉两人的婚姻自由,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干涉婚姻自由,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张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的父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建立的,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的父母以家庭背景为由干涉两人的婚姻自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的父母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启示:1.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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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马王子与白雪公主经过大学四年的自由恋爱,双方于2001年结婚,并签订婚姻忠诚协议约定:双方忠实于婚姻,把婚姻进行到底,若谁提出离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0万元。

2002年春节后,白马王子到深圳发展,与其秘书发生恋情,便向白雪公主提出离婚,白雪公主以婚姻忠诚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马王子支付违约金80万元2、如甲乙于2000年6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5月申请补办登记。

经审查,双方2000年6月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颁发结婚证。

这时,甲乙的婚姻关系效力就从2000年6月开始发生。

如果经审查,乙在同居时才18岁,未达法定的20周岁婚龄,而申请补办登记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其婚姻效力就应从双方均达法定婚龄的2002年6月开始发生。

3、张某(男)与何某(女)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

2002年1月16日,双方父母为其订婚,并举行了订婚仪式。

同年1月28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此时张某、何某都是20岁,2002年12月30日生有一子。

但是,结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撕打,双方感情破裂。

问:(1)订婚有无法律效力?(2)双方于2002年1月28日领取了结婚证,该婚姻的效力如何?(3)如果该婚姻无效,谁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4)如果2003年1月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对该婚姻的效力能否调解?法院对哪些问题的处理可以调解?(5)如果2004年7月3日张某仍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是否支持?(1)订婚无法律效力(2)该婚姻无效,因为张某未达法定婚龄(3)张某、何某和张某的近亲属(4)法院对该婚姻的效力不能调解。

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可以调解(5)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4、2004年4月,家住广西北流市的甘甲任,系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

一个偶然的机会,甘认识了年轻漂亮的演员卢小燕,甘一见钟情,其动用一切能量和技术,赢得了卢的芳心。

之后,两人发展到了“露水夫妻”关系。

2005年8月,为了维系两性关系,甘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套65平方米的住房,并以卢的名字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2006年7月,卢移情别恋,不愿与甘保持地下情人关系,两人反目。

甘要求卢退出房屋遭到拒绝,便与妻子罗章惠于2006年9月以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购房屋是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北流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卢小燕归还房屋或返还5万元人民币。

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梁彗星观点: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甘把他的的房子赠与他人,是法律允许的,而且是有权处分;巫昌祯观点:丈夫没有权利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因为财产中有一半是属于他的妻子,如果房子花了5万,那么这里应有2.5万属于他的妻子。

他对于属于自己妻子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无效的,既部分无效。

该赠与无效原告王芳,被告李为民。

两人于2003年11月登记结婚,约定价值12万元的房屋归两人共同所有,李原有的商场仍归李所有。

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王芳回厂宿舍住近一年,李不来看她。

后来王芳所在的厂亏损,王芳碍于面子,不向李要钱,其向朋友借1万元用于生活开支。

期间李认识林燕,两人打得火热,李王两人矛盾加剧,王为自谋出路,又借1万元用于学习驾驶。

在李王分居期间,李从个人经营商场的收入中拿出5万元用于装修房屋。

后来李因病住院,花医疗费2万元,为借款。

由于李住院,商场亏损,李向朋友借款7万元为了进货。

李王两人离婚,问: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1、王向朋友借1万元用于生活开支,属于共同债务2、王为自谋出路,又借1万元用于学习驾驶属于个人债务3、李因病住院,花医疗费2万元为共同债务4、李因从个人经营商场的收入中拿出5万元用于装修房屋,李住院,商场亏损,李向朋友借款7万元为了进货,应为共同债务5、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

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5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

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

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

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

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

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

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

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1)本案被继承人为李树纲、李全喜、李山;李树纲房屋12间系自建、李全喜房屋4间系与任平婚前所建,李山房屋2间系用复员费购买,均属个人财产,应列入遗产;三人在同一次事故中丧生,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依法律规定,相互间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无法判断死亡时间的,应推定①无其他继承人的最先死亡;②有其他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③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因三人均有其他继承人,依法应推定长辈先死亡,即李树纲先死亡,其次李全喜,李山最后死亡。

(2)李玲是李树纲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树纲的部分遗产;任平、李林是李全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全喜的部分遗产;何慧、李洁是李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山的部分遗产;李全喜应继承的李树纲的部分遗产,转由任平、李林、李山继承;李山应继承的李全喜的部分遗产,转由何慧、李洁继承。

李明星代位继承李全兴应继承的李树纲的部分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视为放弃受遗赠,不得继承。

遗嘱中遗赠部分由各法定继承人继承。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答:根据继承法有关推定死亡的司法解释,在同一事件中彼此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推定长辈先死,因此,死亡的先后顺序推定为: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依次先后死亡。

李树纲的遗产12间房;李全喜的遗产包括自己的4间房,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4间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只有2间属于自己,这样他有6间房子,分别由妻子任平,两个儿子继承(李林、李山);李山死亡时他的遗产包括自建2间新房和从父亲那里继承的2间房产(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答:根据法定继承关于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规定,李玲是被继承人李树纲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任平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李林可以继承父亲李全喜的遗产;何慧、李洁可以继承李山的遗产;李明星可以代位继承李树纲的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已经超过继承法关于受遗赠时限规定,所以不能分割遗产。

【案例全文】赵东和李霞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淡漠。

双方育有一女,现已成人且已独立生活。

2000年6月李霞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确认各自的财产。

2000年11月13日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各自使用和存放、保管的财物归各自所有,因女方收入比男方高,因此在男方处的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

判决后,李霞认为财产分割不均,双方钱物都在男方处,将双方财物都判决给男方一人显失公平,故在接到判决后的第五日向法院提起上诉。

赵东服从判决。

2000年12月11日,赵东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赵东当场死亡,接到消息后,李霞向赵东的父母表示要求以死者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承受事故赔偿金。

赵东的父母不同意李霞的要求。

他们认为:离婚是女方主动提出的,现一审已经判决双方离婚。

儿子出事后,女方又要求以妻子的身份继承财产,实属不道德和不公平的行为。

随即以男方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因儿子死亡已生效。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此案在二审诉讼期内,一方当事人上诉,说明一审判决没有生效。

案件还在二审程序中,另一方诉讼主体因故死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中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的事由,依法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案件终结后,赵东、李霞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

李霞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赵东的财产。

【核心法律问题】离婚诉讼二审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可否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财产?【观点】可以。

一方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死亡,此时一审判决因一方上诉而未生效,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应适用诉讼终结的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效,另一方依然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

【观点】不可以。

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自然消亡,本案终结的是二审,即二审程序终结审理和判决,一审判决就应该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已离婚,故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评析】本案涉及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死亡引发的夫妻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本案涉及到民事诉讼中关于“中止”和“终结”的区分问题。

所谓诉讼中止,是指诉讼进行中,由于存在和发生了特定原因,应当暂时停止该案诉讼程序的进行。

遇有这种情况发生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若情况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

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程序,在中止原因消除前,当事人应停止本案的一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外,也应停止对本案的审理,否则当事人可以此作为上诉的依据。

所谓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存在或发生了特定原因,应当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这里的特定原因是指存在或发生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己无实际意义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下列情形为终结诉讼的原因:“……(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终结事由出现时,应由合议庭或独立审判员作出终结诉讼裁定,并将裁定送达当事人,终结诉讼的裁定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或提起上诉。

离婚案件在一审审理完毕,上诉期满一方当事人上诉后另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情节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

当事人因案件终结而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赵东在二审审理期间去世,此时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赵东与李霞还是夫妻,李霞作为赵东的妻子在赵东死后作为赵东合法的继承人应当同赵东的父母、女儿共同继承张某的遗产,赔偿损失费的分配应由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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