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公布日期】2007.06.09•【字号】厦财企[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07〕23号)各相关单位:为配合厦门软件园建设,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发展软件产业,鼓励高校入园创办产学研实验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制定了《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二○○七年六月九日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高校入园创办产学研实验室营造优良环境,促进加快发展软件产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是指从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学校和研究机构专科实验室、企业与学校共建实验室等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学校和科研机构专业学科实验室,指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以自己专长学科进入园区设立实验室,作为学校科研和科研机构与产业一线紧密结合的窗口。
实验室设立的经营目标应以接受企业的订单,研究解决企业关键技术问题为主。
企业与学校共建研发实验室,指企业根据自己行业特点与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的专业学科共建的产品研发实验室,合作进行新产品研发。
共建企业应在园区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厦门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是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补助资金审核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厦门地区针对软件产业的主要优惠政策
厦门地区针对软件产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厦门地区针对软件产业的主要优惠政策一、人才优惠政策1、入园企业可以免费查阅园区人才储备库,选聘适合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
2、在入园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任职2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指标,随报随批,免收城市增容费。
3、入园海外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给予办理多年有效的《暂住证》,免收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学、入托均享受厦门市常住户口人员待遇。
4、引进人才来厦工作,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可由所在单位向市科技局、市经发委申请科研启动补助经费。
对需要给予特殊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经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给予资助。
属于新产品开发的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可由所在单位向市科委、市经发委申请高科技贷款贴息。
科研启动费、资助经费和贷款贴息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从科技三项经费中支付。
用人单位给予的启动工作费不低于市政府给予的启动经费和资助额度。
5、科技领军人才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火炬高新区将给予领军人才100万元的生活补贴,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三年内免租金。
根据创业项目实际需要,给予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不低于200万元的扶持资金,并提供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
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科技领军人才的自主创新科研项目,高新区给予一定比例的项目配套资金支持,最高配套资金可达500万元。
二、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优惠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思明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12-14厦思政〔2010〕106号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思明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通知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7日印发思明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实现《思明区软件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09-2015年)》(厦思政〔2009〕132号)所制定的发展目标,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 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0〕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和纳税在我区、从事应用软件、通信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软件出口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从事应用软件经营的企业,应具有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下称双软证书)。
从事通信技术服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双软证书。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或双软证书。
从事动漫游戏经营的企业,须经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为“厦门市动漫企业”。
从事软件出口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经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证书之一:(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证书;(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5)双软证书。
第四条扶持对象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1.规模企业奖励。
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按照区级税收的3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软件园管委会关于厦门市软件园研发楼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软件园管委会关于厦门市软件
园研发楼回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8]28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8
【实施日期】2008.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软件园管委会关于厦门市软件园研发楼回购实施办法的通
知
(厦府办〔2008〕281号)
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工商局,市信息局,思明区政府,湖里区政府,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软件园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厦门市软件园研发楼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厦门市软件园研发楼回购实施办法(试行)
(厦门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5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软件园研发楼回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市软件园研发楼回购管理工作,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研发楼回购具体工作。
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
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软件园及入园企业管理,推动软件产业基地建设,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集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软件园二期、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研发楼和入园企业管理,不适用园区内市政配套及生活配套服务企业。
第三条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驻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园区招商、入园企业审核、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企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企业入园管理第四条园区实行入园企业资格审核制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及其配套的科技服务企业均可申请入园。
第五条园区实行入园企业信用承诺制度。
企业申请入园资格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信息自动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示。
第六条企业取得入园自建、购房资格后,方可向市软件园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取得入园租房资格后,方可向园区具有出租资格的业主办理租房手续。
入园企业资格由管委会认定,准入条件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企业自建必须符合园区统一规划,并由市软件园开发建设单位统一代建。
入园企业必须按照园区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装修入驻。
第八条非本市企业取得入园自建或购房资格的,必须在厦门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作为入园自建或购房主体,且对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持续拥有控股权,控股比例不低于管委会规定要求。
第三章园区企业管理第九条入园企业应自觉遵守园区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委会依法开展园区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条市软件园为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专业园区,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行业准入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并享受园区各项优惠政策。
入园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㈠擅自超越生产经营范围,从事与园区准入不相符合的其他行业;㈡擅自改变研发楼用途,在研发楼内从事生产性的装配、维修和加工;㈢破坏研发楼主体建筑结构,危及研发楼结构安全;㈣园区管理规定明确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入园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可能影响其入园资格的,管委会可以重新核定其入园资格。
集美区创新创业补助奖励实施细则
集美区创新创业补助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美区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厦集委[2015]4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入驻集美辖区且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创新创业团队及创业青年。
申报主体申请兑现有关政策时,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向集美区众创办等相关部门申请。
由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办理相关兑现手续。
第三条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奖励。
经认定为市级、区级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100万元奖励;升格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补足到2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第四条对众创空间出资购置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用设备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购置费用80%的补助。
上述补助金额每家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公共软件是指大部分创业企业需用的操作系统(如Windows、MAC、Linux等)、办公系统(如Office、金山),图形编辑系统Photoshop,动画系统flash,渲染系统、测试系统等。
开发工具是指:java开发工具(如MyEclipse、Eclipse、NetBeans、Jcreator等)、Net软件开发工具(如MicrosoftVisualStudio等)和网页工具(如FrontPage、DW等)等。
公用设备是指:电脑(含笔记本、台式机)、配套设备(如电脑外设、投影仪等)及云服务(如阿里云、微软云、亚马逊等),单价在3000元以上。
第五条对众创空间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创新创业大赛给予补贴,举办方需提前向区众创办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大赛的名称、目的、内容、规模、参加人数、预计支出、支出内容、拟邀请重要对象等。
大赛结束后,应提供相应的由第三方开具的正式票据报区众创办审核后给予80%的补助。
上述补助金额每家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对入驻我区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项目,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众创办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创新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入驻情况等进行评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3-30万元的创业启动扶持资金。
扶持软件企业发展政策
扶持软件企业发展政策扶持软件企业发展政策一、重点扶持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三年内,对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给予全额返还奖励。
鼓励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争创“全国软件企业百强”,对入选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二、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首次在厦门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三年内可按其租用软件园研发楼实际租金的50%给予奖励。
服务外包企业优惠政策一、企业凡由我市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
对企业为提高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而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的项目,可按2年100%的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于新获得CMM/CMMI三级及以上,或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 AAALAC、GLP、ITIL、COPC、SWIFT等认证的企业,每项认证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项认证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从事呼叫中心业务等我市重点鼓励的服务外包行业的企业新录用的员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600元的培训补贴。
四、企业年产值达到500万元,对其在软件园租赁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办公用房给予16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五、企业使用厦门软件园公共服务平台(软件开发与测试、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媒体制作)产生的费用按照50%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对通过网络提供在线外包服务业务的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国际出口专线通讯费按60%给予补贴。
七、企业被确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资助;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再给予20万元资助。
动漫企业优惠政策一、原创动画播出奖励。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一、纳税奖励1.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来自政策二)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来自政策一)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来自政策二)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来自政策二)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来自政策一)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厦府[1998]综09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04
【实施日期】1998.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998年9月4日厦府〔1998〕综090号)
为支持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吸引国内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及境外公司来厦门发展软件产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由厦门岛内外多个园区组成,采取“一区多园”、“一园多村”模式。
二、凡经厦门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进入软件园区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1998〕综082号)的其它优惠政策。
三、优先支持面向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的应用软件、信息服务业、应用支撑软件、与
中文信息处理有关的通用支撑软件和系统软件等产品;优先支持管理科学、业绩优良的软件企业,并优先推荐符合上市条件的软件企业股票上市。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一、纳税奖励1.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来自政策二)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来自政策一)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来自政策二)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来自政策二)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来自政策一)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厦信软[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信软〔2013〕11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为便于《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子计划的执行,特制定《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7月23日附件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精神以及《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为便于执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暂行办法”鼓励政策条款,设置六种“人才计划项目”,分别是:(一)人才引进:领军人才引进项目、高级人才引进项目、软件园三期人才补助项目。
(二)人才培养:高级人才培养项目、在岗能力提升和培养项目、支持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暂行办法”定义的软件人才、软件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可以向市信息化局申报“人才计划项目”。
其中,软件人才由其就职单位或企业申报。
第四条申请“人才计划项目”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基本材料: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政策资金申报表》“表1企业信息表”和“表2申报项目材料清单”(附件)。
厦门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03•【字号】厦府[1998]综082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厦门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8年8月3日厦府〔1998〕综082号)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加大对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实现把厦门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作若干规定如下: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
按《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继续增强财政对科技的投入,逐年扩大科技三项经费规模,到2000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
在安排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时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
二、组建高新技术产业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担保和股权投资。
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四、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实并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财政部门给企业返还企业当年所上缴的所得税的30%。
五、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财政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由财政部门返还所征收的三年的所得税。
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
厦门市提出软件产业发展举措
检查 ,结果表 明 ,受查省市的网站备案率 均达到9% 0 以上 , 备案 信息的准 确率 也达 到8% 0 以上 。与此同时 ,中国 电信 、 移动 、联通 等基础 运营商 也采 取切 实措施 ,从业务推广 渠 道 、手机 网站接入 、服务 器层层转 租 、手机 代收费等相 关
Sumr ma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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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关 闭 违
公 安部 相关 负责 人 日前 表示 ,在 打 击 网络 淫秽 色 情 过 程中 ,警 方发现一 些不法 运营商 、服务商受 利益驱 动 ,
与淫秽 色 情网站结成 利益链条 ,为淫秽 色情 网站 “ 输血 送 电”。对此 ,从2 0 年 开始 ,公 安机关 便将打击 网络淫秽 09 色 情的重点 ,从单一 的案件侦破 转移 到打击 网络 淫秽色 情
会同市软 件行业 协会对 软件园和 各高新 技术 园区企业进行
家 战略性新兴 产业涉 及的领域 包括 : 能源产业 、信 息网络 双软认证 ;四是争 取5 以上央 企和国内知名动漫 网游企业 新 入驻厦 门软件 园并在年 内投产 ,形成厦 门动漫 网络游戏产 产 业 、新材 料产业 、农业和 医药产业 、空 间、海洋和 地球
广 电总局 科 技 司 向各 相关 企 业 发 出 《 电总 局 科技 则 ,推进骨 干传输 网和宽带无 线 网络建设 ,实施光 纤到户 广 司关 于 对直 播 卫 星信 道解 调 芯片 和 机 顶盒 进 行检 查 的通 工程 ;积极稳 妥推进 广电和 电信业务双 向进入试 点 ,探 索 知 》,要求企业 不得生 产销售 “ 禁止生产 销售 的芯 片和机 形成 保障三 网融合规 范有序开 展的政 策体系和 体制机制 , 顶盒 ” , 自 查违 规行为 。通知称 ,近 日,广 电总 局科技 司 接连收 到一些反 映报告 ,仍有个 别企业按 已经停止 使用 的 促进 软件和 信息服 务业发展 ;加快建设 “ 字天津 ” ,重 数 点推 进数 字城 区 、数字社 区、数字管 网 、数 字城管 、数 字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0•【字号】厦府规〔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进一步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10日厦门市进一步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5人以上稳定技术团队(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有一定数量知识产权和固定研发生产经营场所,项目在本市实施,且经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成电路办”)确认,专门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包括EDA工具、逻辑电路、存储器、特色工艺半导体、宽禁带半导体、微机电系统与智能传感器、基础电子元器件、Mini/Micro LED、OLED、激光显示等)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与材料等生产、研发、公共服务的单位。
二、主要内容(一)支持人才引进1.高端人才安家补助。
在现有人才政策的基础上,对市集成电路办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当年和前2个年度内企业新引进,符合《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评定标准(试行)》,且经市集成电路办审核确认的A类、B类、C类集成电路高端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2019年度软件园三期两区联合扶持政策
2019年度软件园三期两区联合扶持政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政策)策类别:集美区人民政府、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
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资金级别:区级
主要扶持行业:集美区人民政府、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
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主要扶持行业:软件和信息服务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企业成立年限:不限
支持方式:资金扶持
申报截止时间:2019/12/31
归口部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摘要
面向软件园三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提供入驻补贴、发展奖励、
品牌奖励、参展补贴、贡献奖励、人才奖励与补贴、研发奖励等7个
奖励。
主要申报条件
1.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统计归属集美区或实际入驻经
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应符合信息安全、数字创意、电子商务、智慧城市及
行业应用、集成电路设计、移动互联、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
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和相关高端服务业等行业领域之一。
3.申报企业须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
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支持方式及金额
(一)入驻补贴。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分离试点行政审批改革项目(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实施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是指集美区交通运输局为了加强行政监督管理,针对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依法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条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的对象:(一)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内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法人商事主体。
(二)其他地市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内设立的法人商事主体分支机构。
第四条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的条件:(一)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的材料: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打印件1份;(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内部调用,企业无需提供);(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委托书打印件1份;(五)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个月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六)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A4打印件1份,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和重型货运车辆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的时间、燃料消耗量自查结果;(七)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外商投资普通货物运输公司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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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一、纳税奖励
1.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
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
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来自政策二)
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来自政策一)
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来自政策二)
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
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来自政策二)
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来自政策一)
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
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来自政策二)
5.自入选“厦门市软件骨干企业”年度起,对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10%的年度,按销售收入、增长率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销售收入增长率低于10%的年度不予奖励。
第一次销售奖励申报是以申报年度与前一年的销售收入的对比,以后年度的申报是以所申报年度与前一奖励年度的销售收入的对比。
(来自政策一)
四、吸引人才加快积聚
1.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达到 5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当年起 5 年内,前3年每年按照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后2年按50%的数额给予奖励。
奖励金按年度拨付给企业,再由企
业拨转至个人。
自第二年起后4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达5万元者,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来自政策二)
2.对企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高于1.3万元(含)但低于2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高于2万元(含)但低于3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2500元的补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高于3万元(含)但低于5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
最多补贴2年。
(来自政策二)
3.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
最多补贴2年。
上述2、3条,工作时间计算到月,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上述1、2、3条,每个企业当年获得人才补贴的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企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厦门市地方留存部分。
补贴由企业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企业需在补贴资金到账后资金拨转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
(来自政策二)
4.按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要求,符合条件的软件类留学人员来集美区创办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 万元的项目奖励。
(来自政策二)
5.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详见附件)的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人才,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
(来自政策三)
6.在厦门软件园(三期)项目前期运营阶段,对设立在厦门软件园(三期)的软件企业每新招聘一名员工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本科生给予一年安家补贴4800元,研究生给予一年安家补贴7200元,博士生给予一年安家补贴1.2万元。
每人仅限在一家入园软件企业申报一次,最多补贴三年。
(来自政策四)
7.科技型小微企业与硕士、博士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月每个硕士2000元、博士3000元的标准补贴企业,连续补贴2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5人。
采取后补助方式,补贴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作时间计算到月,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来自政策五)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企业研发奖励。
鼓励成长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8%予以奖励。
其中,对当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含)的,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予以50%的奖励,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来自政策一)
3.企业2015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2015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高于500万元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来自政策六)
六、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1.企业入选“全国软件百强”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励,其中排名前10名的给予一次性360万元奖励。
(来自政策二)
2.企业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一、二级的给予一次性12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企业获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已获证的未享受过集美区级政策扶持的企业,在当年通过换证审核取得新证的,视同新获证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
(来自政策二)
(来自政策二)
3.企业入选“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的50%予以奖励;在集美区举办各类软件信息产业展会、论坛、比赛等活动的,按场地租金的100%予以奖励。
单家企业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及实际支付的租金。
(来自政策二)
八、补充说明
1.上述政策中“来自政策二”的条款有效期为2016年、2017年两年。
2.上述政策可叠加享受。
政策一:《厦门市经信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经信软件[2015]104号)
政策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政策三: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政策四:《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信软〔2013〕114号)
政策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府〔2015〕277号)
政策六:《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政策的通知》(厦财企〔201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