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机关任期目标管理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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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区直机关任期目标管理
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任期目标管理,强化目标责任意识,鼓励争先创优,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对象为全区61个区直机关和17个驻我区的相关省、市直属单位。按职能不同划分为党群部门及两院、政府部门、垂直管理部门三类进行考核(具体单位分类见附件1)。
第三条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坚持科学、公平、简洁、效能的考核原则。
第四条区直机关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对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等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考核组织实施
第五条区直机关目标考核工作由区任期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区任期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目标办)负责全面业务工作及具体督查和考核事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各责任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职能科室负责目标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目标落实和项目推进情况的信息沟通。
第七条提高行政效能,减轻基层负担,各单项考核以日常动态考核为主,由各考核牵头单位负责;日常督查、年中抽查、重点核查及年终考核由区目标办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及时了解和掌握目标进度、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强化协调和督查,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第八条年终考核结束后,区目标办根据各考核部门提供的考核数据和平时督查掌握的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各单位考核得分,根据得分排序,拟定出奖惩初步意见并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机关目标考核内容由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共性工作目标考核、效能建设考核以及专项工作考核四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和分值见附件2)。
(一)重点工作目标考核(100分,权重40%)
考核内容:①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②
部门职能工作完成情况;③招商引资工作。
(二)共性工作目标考核(100分,权重40%)
考核内容:①组织建设工作;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③宣传思想工作;④信访工作;⑤安全生产工作。
(三)效能建设考核(100分,权重20%)
由区监察局、区目标办牵头,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四)专项工作考核:①行政审批和全程代理工作;②应急管理工作;③民生工程;④档案管理工作。专项工作采取扣分制,考核合格及无任务单位不扣分,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任务单位倒扣分,每项分别最多扣5分。
专项工作考核分别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政府应急办、区民生办、区档案局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加分条件
1、目标责任单位当年获得国家级(含领导小组)、省部级(含领导小组)、市厅级明文表彰的分别加2分、1.5分、0.5分(以正式文件、奖牌或证书为准)。
2、当年整体工作或单项工作特别突出,使我区获得国家级(含领导小组)、省部级(含领导小组)、市厅级明文表彰的,给予承担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分别加2分、1.5分、0.5分。
3、向上争取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不含自然分布项目资金)在去年基数上,每增长10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此项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4、当年某项创新工作成为全市、全省、全国试点(示范点)且是
首创的,分别加0.5分、1.5分、2分。
第十一条减分条件
1、当年受到国家级(含领导小组)、省部级(含领导小组)、市厅级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减2分、1.5分、0.5分。
2、①由区纪委(监察局)提供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数,其中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所在单位按每人次扣0.5分计,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所在单位按每人次扣0.3分计;②由区长热线办和区监察局提供的相应单位被投诉且已经查实属失职或行政不作为的,所在单位按每件扣0.3分计(此两项工作由区监察局和区长热线办负责组织实施)。以上项目不重复扣分,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以上增减分数可累计相加(减),同一项工作按最高级别加(减)分。其它情况需要加(减)分的,均由区目标办根据有关细则处理;不在细则范畴的,则需报区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奖励
(一)奖项设置与奖金标准。
1、将考核得分排序,按每类单位总数的25%,确定“先进单位”奖,奖金标准为单位在职人员人均300元。
2、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的考核评定,按考核结果达到先进单位位次的,即确定为先进单位,但不占评奖名额。
3、区目标办将垂直管理类单位的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二)获奖单位,当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比例增加5%,并将考核
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对当年在其它单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惩戒
1、考核总分低于70分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对不合格单位进行全区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实施诫勉。
2、坚持阳光考核,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在考核中,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考核纪律。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取消其评奖资格,并对有关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以往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各项条款,由区目标办负责解释,考核细则由制发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度开始施行。
附件1:宿州市埇桥区区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单位分类
附件2:宿州市埇桥区区直机关任期目标管理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