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证券金融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
证券金融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一、背景和意义证券、金融和期货市场在中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然而,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很多投资者缺乏投资知识和经验,容易陷入投资误区和风险中。
因此,加强证券金融期货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素质和风险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二、教育工作的目标1.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
通过投资者教育活动,使广大投资者了解市场机制、理解投资规则、掌握投资技能,从而提高对市场的认知和把握能力,增强投资信心和决策水平。
2.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投资者教育活动,使广大投资者了解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掌握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能,提高防范风险、降低损失的能力。
3.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广大投资者的素质和投资水平,减少因投资者投资行为不当而带来的市场波动和危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教育内容和形式1.教育内容(1)市场概述:介绍证券、金融和期货市场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市场参与者和交易制度等。
(2)投资理论:介绍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包括资产配置、风险收益分析、价值投资和技术分析等。
(3)风险管理:介绍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方法,包括多种风险管理的工具和策略,如资产组合分散投资、期权交易、保险策略等。
(4)法律法规:介绍证券、金融和期货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证券法、期货法、证监会规定等,以及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2.教育形式(1)线上教育: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形式对投资者进行线上教育,新媒体平台。
选择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视频网站等,开展证券金融和期货知识的线上课程,方便投资者根据需要随时学习。
(2)线下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沙龙等形式,针对不同对象策划定制化的投资者教育方案,以加强投资者素质提升。
(3)官方自媒体:针对广大投资者,重点针对知名媒体以自媒体的形式提供免费知识、分析及建议。
四、教育工作的实施1.政策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加大对投资者教育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制定相应政策、规章和标准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3•【文号】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各证券公司: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
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9.03.24•【文号】中证协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0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具体量化标准表
标准类别
基地类型
国家级投教基地
省级投教基地
场地要求
共同要求
实体/互联网
具备专门用于投资者教育的场所/网站,申报主体为营利性机构的,该场所/网站要独立于申报主体营业场所/官方网站
防设检更求络、、、要网护计索新
共同要求
互联网
网络防护体系完善,保障网站内容不被非法篡改、删除,网站访问用户信息安全、不被泄露;网站栏目设计合理、便于浏览;检索功能强大,检索指标完善;网站信息准确、丰富,信息量更新率不低于1%/月(月均信息更新率=申报期间网站新增信息量/申报期初网站信息量/申报期月数,申报期为基地实际运行时间,超过1年的为2018年全年)
宣传信息平均每月不少于5件
宣传信息平均每月不少于2件
鼓励情形
实体/互联网
1.建设在贫困地区,或在贫困地区开展投教活动成效显著;
2.延长开放时间或增加周末开放时间;
3.具有高质量的原创精品投教产品;
4.参加各单位举办的投教方面评比活动,并获国家级、省级奖励;
5.积极参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开展的投教活动以及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工作,成效显著;
信息量
不少于2G
不少于().8G
对公众开放要求
共同要求
实体
免费对社会公众开放,在便利社会公众使用的前提下,可根据办公、教学、研究管理等实际需要,合理进行开放安排,平均每月开放时间不少于120小时,服务公众(包括基地接待人次,以及在基地开展的投教活动参与人次)
互联网
可随时接受社会公众访问;访问量一指访问者在统计时段内浏览的网站或般是根据网络记忆块(Cookie)来冽
产品种数
不少于3()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派出机构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派出机构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19•【文号】证监发[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派出机构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19日证监发[2001]62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境外比较成熟证券市场的共同做法。
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的发展中市场,投资者数量持续增长,投资者教育任务十分繁重和紧迫。
为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这一工作,现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派出机构要增加投资者教育职能。
要从当地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发,指定一个处(室)组织实施,由一名领导成员具体负责。
要按照我会制定的教育提纲和布置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组织和推动所辖地区投资者教育职责。
二、各派出机构进行投资者教育,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法律和规则,树立防范风险意识和正确投资理念,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要认识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必须紧密围绕我会中心工作,坚持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三、各派出机构要配合新政策、法规出台,运用具体案例,突出教育内容。
主要是:普及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宣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风险教育;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和接受投资者投诉。
四、要特别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
要针对证券公司各营业网点直接面对投资者的特点,引导他们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
关于北京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进一步加强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
京证监发[20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在京各期货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近年来期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新品种不断推出,投资者数量显著增长,市场波动加大。
为了增强投资者防范与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中国证监会始终高度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为了进一步促进投资者教育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地开展,近日,中国证监会期货二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期货二部函[2011]398号)。
要求各局督促各期货公司和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教育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与要求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是针对期货市场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开展的培训、讲座、展示、风险提示、维权指导、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货市场等相关活动和工作。
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应当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理性投资;指导投资者学习理解相关法规、制度;帮助投资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要切实满足机构投资者套期保值的需要,引导机构投资者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作用。
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应当遵循“把风险讲够,把规则讲透”的原则,注重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期性、实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应当坚持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基础教育与法规教育、风险教育相结合。
二、进一步规范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与形式(一)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普及期货基本知识,宣传正确的投资理念,使投资者了解期货市场结构、特点和功能。
2.提示投资者辨别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合法的期货交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3.宣传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期货基本法规、基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介绍开户、交易、结算、交割、投资咨询等相关规定,增强投资者对交易所异常交易等规定的了解和掌握,提高遵守相关规定的自觉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5号——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5号——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5号现公布《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14日附件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其功能,提高投资者教育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以下统称申报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分别命名的国家级和省级投教基地。
投教基地按照载体形式不同,分为实体投教基地和互联网投教基地。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指导派出机构监管所命名的省级投教基地,以及国家级基地中地址在本辖区内的实体基地和申报主体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互联网基地。
第四条投教基地应当在基地的显著位置摆放或者展示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投教基地牌匾证书,实体基地还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以及基地的互联网宣传载体中,公示基地开放的时间、方式和联系电话等方便投资者来访的信息。
投教基地应当在开展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基地命名。
第五条投教基地要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确保持续符合《指导意见》、申报指引规定的建设标准,积极参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开展的投教活动,加强与社会各方的交流合作,不断提高基地的质量和影响力。
第六条投教基地单位应当完善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基地负责人和联系人,为基地配备的专职投教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有较为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负责,勤勉尽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及配套指引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及配套指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及配套指引近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会公告[2015]23号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配套《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建设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是投资者教育保护的一项基础设施工程,是证监会今年5月份启动的“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投资者教育要求的重要举措。
我国有1亿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众多,广大投资者接受证券期货教育服务的途径有限,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不足,建设投教基地,是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持续、系统开展投资者教育的现实需要。
目前的投教基地存在着资源分散、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建设标准,规范基地运行,提升教育效果。
推广建设投教基地,有利于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者队伍,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证监会在充分听取相关部委以及市场主体、教育机构、新闻媒体、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导意见》和《指引》。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投教基地的定义、功能目标,建设原则和命名管理的主体、原则、方式等。
二是投教基地的建设标准,明确了投教基地的分类,规定了投教基地的教育内容、功能区域和其他标准。
三是投教基地的申报命名,明确了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申报途径和命名程序。
四是投教基地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投教基地的命名使用、日常运行、考核管理的要求,规定了激励措施和禁止情形等。
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会员单位的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帮助期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下简称“投资者教育”)是指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针对投资于期货市场的社会公众开展的普及期货基础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简称期货公司)和地方期货业协会联系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协会)。
上述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和主要任务第四条开展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熟悉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期货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开展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把“风险讲够、规则讲透”,履行产品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并使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对从事期货交易的结果负责。
第六条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规范化管理和合规经营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司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方式。
期货公司应牢固树立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是对投资者负责、对本企业负责、对市场负责的观念,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正确处理投资者教育与公司风险控制、市场开发、期货知识普及和宣传的关系,不能将市场开发、路演及行情研讨等简单等同于投资者教育,也不能以投资者教育代替风险控制。
第三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与制度安排第八条为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协会将专门设立期货投资者教育基金,用于编写和制作投资者教育的宣传材料、开展期货投资者教育远程学院等基础建设;期货公司应安排投资者教育的经费预算,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4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4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2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4号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2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适应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8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附件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93年4月9日证委发〔1993〕18号)二、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1998年8月12日证监期字〔1998〕15号)三、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8〕19号)四、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证监〔1998〕57号)五、关于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5月4日证监市场字〔1999〕21号)六、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七、关于不得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通知(1999年11月16日证监会计字〔1999〕60号)八、第6号规范问答——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九、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4月22日证监办发〔2005〕15号)十、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2007年3月8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十一、关于调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19日证监期货字〔2007〕93号)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2007年12月26日证监期货字〔2007〕376号)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4月25日证监会公告〔2008〕18号)十四、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2010年11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0〕31号)十五、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2013年11月30日证监发〔2013〕61号)十六、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2015年9月8日证监会公告〔2015〕23号)十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11月16日证监会公告〔2015〕26号)十八、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2016年12月22日证监会公告〔2016〕3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为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河南证监局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实施方案》,现随文下发,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11月20日关于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实施方案为了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培育成熟的投资理念,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结合辖区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业自律组织、上市公司以及社会各方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开展系统、连续的投资者教育活动,使投资者树立防范风险观念,加深对“买者自负,风险自担”原则的认识,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辖区证券期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河南证监局成立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侯苏庆。
副组长:刘晓建、崔钊。
成员:牛雪峰、张玉香、邹陵曦、成福生、张智。
刘晓健同志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的组织协调工作。
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拟订辖区投资者教育的总体工作方案,部署安排不同阶段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领导组织和督促指导河南证监局各处室和辖区各有关部门、机构积极参与投资者教育活动,及时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交流推广各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好的做法,探索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青证监发[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证监发[2007]116号)辖区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青岛证券业协会,局内各处室: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结合青岛市经贸委《关于开展金融宣传推进年活动的意见》(青经贸[2007]56号)要求,将在辖区市场主体中集中开展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风险揭示”主题的证券期货优质服务月宣传活动,特制定如下具体意见。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坚持投资者教育和强化市场监管两手抓两手硬1.针对当前市场的情况,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全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对做好投资者教育和强化市场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牢固树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意识,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投资者教育和强化市场监管齐抓并举。
要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的长效机制,证监部门要指导青岛证券业协会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活动,督促辖区市场主体认真担负起风险揭示的职责,增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认识、警惕、防范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投资者“买者自负”的投资风险意识和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能力,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
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其功能,提高投资者教育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以下统称申报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分别命名的国家级和省级投教基地。
投教基地按照载体形式不同,分为实体投教基地和互联网投教基地。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指导派出机构监管所命名的省级投教基地,以及国家级基地中地址在本辖区内的实体基地和申报主体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互联网基地。
第四条投教基地应当在基地的显著位置摆放或者展示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投教基地牌匾证书,实体基地还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以及基地的互联网宣传载体中,公示基地开放的时间、方式和联系电话等方便投资者来访的信息。
投教基地应当在开展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基地命名。
第五条投教基地要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确保持续符—1—合《指导意见》、申报指引规定的建设标准,积极参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开展的投教活动,加强与社会各方的交流合作,不断提高基地的质量和影响力。
第六条投教基地单位应当完善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基地负责人和联系人,为基地配备的专职投教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有较为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负责,勤勉尽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第七条投教基地应当按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如实报送服务投资者、投放投教产品、开展投教活动等情况;基地名称、地址或网址、实体基地咨询电话、基地单位分管领导、基地负责人和联系人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监管机构,对基地名称、地址或网址、实体基地咨询电话的变更,还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重要突发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线索明确的投诉举报等情况,对投教基地是否持续符合建设标准,开展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XX证券与XX投资咨询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X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甲方: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一、合作宗旨201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3号),为引导理性投资,传播证券知识,XXX证券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授权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对XX证券XX客户提供投资者教育培训。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甲乙双方相互明确对方为战略合作伙伴。
甲方授权乙方对甲方客户提供投资者教育服务,证券资讯服务。
1、甲方组织相应投资者参与乙方提供的投资者教育培训,培训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教育沙龙、在线课堂、音视频教育素材等。
2、乙方保证提供的教育素材真实、可追溯,并符合各项行业准则。
3、乙方在安徽地区派驻相应的投资顾问与客服人员,根据甲方需求,定期提供培训素材,并主持相应的投资者沙龙活动。
4、甲乙双方建立积极有效的沟通机制,致力于提升投资者金融素养和风险责任意识,免受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侵害;引导投资者理性选择、正确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自觉抵制网上金融谣言和金融负能量。
具体方式如下:1)甲乙双方将建立紧密与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甲乙双方建立并深化在资本市场与金融创新方面的合作,进行不定期的合作研讨及互派人员交流。
2)甲乙双方定期召开项目交流会,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资本市场信息进行沟通和讨论。
3)甲乙双方将视甲方的需要合作组织专题活动,以讲座、论坛或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加深双方的合作关系,加强各方联系沟通。
三、其他事项本协议有效期叁年,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如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本协议之要求,则本协议自动展期叁年,每期如此。
本合作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协议相关约定事项自动失效,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有关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之处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命名首批山东省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命名首批山东省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7.05.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命名首批山东省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的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3号)及《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36号),经评审和公示,本局决定命名沃华医药投资者教育基地等3家基地为首批山东省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按拼音首字母为序),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教基地应当严格按照证监会公告〔2015〕23号和证监会公告〔2016〕36号要求持续规范运行,立足公益性、专业性、特色性等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优质教育服务。
二、鼓励广大投资者积极使用投教基地,通过投教基地集中系统、持续便利地获取投资者教育服务,参与投教基地建设。
三、本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投教基地建设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符合建设标准。
附件:首批山东省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名单
山东证监局
2017年5月31日首批(实体)山东省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名单
注:各实体基地均免费开放,具体开放安排请在交易日工作时间拨打咨询电话了解。
首批(互联网)山东省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名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对各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对各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活动进行现场督导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期货交易机构
【发文字号】青证监发[2007]90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
【发布日期】2007.04.30
【实施日期】2007.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对各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活动进行现场督
导的通知
(青证监发[2007]90号)
各期货经营机构:
根据3月14日召开的第一季度期货监管例会的要求,各期货经营机构均已在3月23日前将“2007年投资者培训计划”的总体方案上报至我局。
根据要求,各期货经营机构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将详细方案报至我局,届时我局将到现场进行督导,并将各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2007年度青岛辖区期货投资者教育培训计划汇总表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2007年度青岛辖区期货投资者教育培训计划汇总表。
投教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投教基地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的管理,提高投教基地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教基地是面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市场知识教育、风险教育和投资者保护等服务的专门场所。
投教基地应坚持公益性、专业性、实效性原则,注重投资者教育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投教基地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务实高效、资源整合的原则,确保投教基地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投教基地的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实施投教基地管理制度,对投教基地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投教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投教基地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内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组织架构与人员配备第六条投教基地应设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管理人员,负责投教基地的整体管理和运营。
第七条投教基地应根据工作需求,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确保投教基地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八条投教基地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九条投教基地应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特点,制定投资者教育课程体系,定期更新课程内容,提高课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条投教基地应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投资者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投教基地应定期组织讲座、研讨会、实地考察等活动,邀请专业人士进行授课,提高投资者的市场认知和风险意识。
第十二条投教基地应开展投资者满意度调查,了解投资者需求,及时调整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投资者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四、资源与设施管理第十三条投教基地应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教材、课件、设施设备等,确保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投教基地应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投教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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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和推广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充分发挥其功能,提高投资者教育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号)精神,现就加强投教基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投教基地的定义。
投教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证券期货知识普及、风险提示、信息服务等投资者教育服务功能的场所、网络平台等载体,是开展投资者教育的重要平台,可以由下列三类主体建设运行:一是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以及受中国证监会管理、为证券期货市场提供公共基础设施或者服务的专门机构;二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证券期货中介服务机构;三是其他机构,包括教育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
(二)投教基地的功能目标。
投教基地通过开展多样化投资者教育活动,展示资本市场发展成果,投放投资者教育产品,提供投资者咨询等服务,运用体验式、互动式等技术手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沟通,帮助投资者集中系统、持续便利地获取证券期货知识,认识投资风险并掌握风险防范措施,知悉权利义务,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
(三)投教基地的建设原则。
一是公益性原则。
投教基地要坚持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二是专业性原则。
投教基地要提供专业、准确的投资者教育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
三是特色性原则。
投教基地要依托建设单位的资源优势,体现差异,突出特色。
四是节约性原则。
投教基地建设要侧重现有投教载体的升级改造,科学论证新建载体,鼓励不同主体协作互补,避免重复建设。
(四)投教基地的命名管理。
对于达到本指导意见规定建设标准的投教基地,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命名为省级投教基地,其中具有较高质量、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投教基地,可以由中国证监会命名为国家级投教基地。
但命名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地建设单位合规水平、盈利水平等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命名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中征集、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的方式,并考虑地区平衡,逐步扩大覆盖面。
申报命名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况调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所命名投教基地实行分级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二、投教基地建设标准
(一)投教基地的分类。
投教基地按照载体形式不同,分为实体投教基地和互联网投教基地。
(二)投教基地的教育内容。
投教基地应当提供投资者参与市场需要了解的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和专项产品业
务知识、政策法规、自律规则,投资风险与防范措施,投资者权利义务、权利行使与救济方式,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特征与危害,互联网金融与信息安全知识等,注重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教育。
(三)投教基地的功能区域。
投教基地应当具备产品展示区、专家讲堂区、模拟体验区、互动沟通区、征集意见区等基本功能区域,还可以根据投资者需要以及建设单位的优势设置特色区域。
(四)实体投教基地的标准。
实体投教基地的标准包括:
. 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投资者教育的场所设施,按规定对社会公众开放,有一定的受众面和较好的效果,配备满足投资者教育需求的软硬件设备,有专人引导、讲解,设有宣传投教基地工作的网站或者专栏;
. 展示或者投放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投教产品,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原创产品,积极开展公益性投教活动,及时满足投资者合理的教育需求;
. 具有保障投教基地正常运行的经费,设有明确的投教基地管理部门,具备开展投教工作所需的人员,具有完善的投教基地管理与考核制度;
. 不存在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禁止情形;
.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投资者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互联网投教基地的标准。
互联网投教基地的标准,除前述实体投教基地第项至第项标准外还包括:
. 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投资者教育的网络平台,可随时接受社会公众访问,访问量不少于规定人数,配备满足投资者教育需求的软硬件设备;
. 网络防护体系完善,网站栏目设计合理,检索功能强大,信息准确、丰富,更新率达到规定标准。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投资者需要,投教基地的具体量化标准,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另行规定。
三、投教基地的申报命名
(一)申报主体。
投教基地的申报主体是负责其建设运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省级投教基地可以由其授权建设运行该基地的分支机构申报。
两个以上主体合作建设运行投教基地的,应当商定由其中一方主体负责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投教基地申报表;
. 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投教基地建设运行方案及效果、年度投放投教产品或者开展投教活动的资料、投教基地管理制度等;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途径。
国家级投教基地申报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省级实体投教基地申报材料提交基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省级互联网投教基地申报材料提交申报主体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命名程序。
对证券期货行业外机构申报投教基地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对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申报国家级投教基地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征求相关派出机构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后,正式为投教基地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派出机构在命名省级投教基地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投教基地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主体。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所命名的投教基地,证券期货行业外机构申报的投教基地同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命名使用。
投教基地要在显著位置摆放或者展示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投教基地标识。
(三)日常运行。
投教基地要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确保持续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建设标准,及时报送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和成果,主动告知命名主体投教基地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重要事项。
(四)考核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确保投教基地持续符合建设标准。
投教基地要主动配合,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五)激励措施。
中国证监会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投教基地建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和专门机构以及各辖区市场主体申报投教基地的命名与考核情况,将作为中国证监会评价相关单位投资者保护工作时的加分项;
.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申报投教基地的命名与考核情况,将逐步纳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作为评价投资者保护相关指标的加分项;
. 在选择投资者教育及相关培训、研究、宣传工作的承办或者合作单位时,优先考虑受命名投教基地的申报主体,特别是考核结果优秀的投教基地;
. 组织为投教基地提供投教产品、师资力量,开展业务培训,资助创新投教项目,组织信息共享交流,表彰宣传先进,对服务面广的国家级投教基地加强支持服务。
(六)禁止情形。
投教基地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从事违法违规、欺诈误导投资者的活动;
.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教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仍向投资者提供,或者不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服务质量差,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 不履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日常工作要求,不参加、不配合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
. 从事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要求投教基地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被
取消命名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派出机构取消省级投教基地命名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