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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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刘军
用户名:lcliujun1
所属服务站:聊城电大教学服务站
指导教师:王信东老师
企业破产问题论讨
【摘要】: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竟争规律的反映, 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对社会有着双面的影响,在破产原因不统一及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大等问题, 对于如何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本文作出了切实可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原因预防破产
【正文】:企业破产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的申请作出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破产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在商品经济中的体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少企业因各种原因严重亏损,在竞争中失去生存能力,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依法清理、处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健全和完善的市场机制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更是一种激励和约束手段。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它们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和决策者,必须为其市场行为和决策后果负责,这是市场机制使然。市场竞争在力量对抗上虽然也有大小、强弱之分,其竞争的激烈程度也不亚于自然界的生存竞争,然而市场竞争与自然界的生存竞争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这是因为,市场竞争必须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是数千年人类文明智慧的重要成果。破产制度就是建立在优胜劣汰、诚实守信基础之上,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市场机制。
一、企业破产对经济的影响
企业破产是把双刃剑,一方面经济发展需要有些企业“正常”破产,就像人生老病死一样,这是经济形成升级换代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大量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夭折”,这对经济发展是极为不利的。笔者从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企业的“正常”破产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必然结果。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这条铁的规律必然发生作用。
1、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优势企业合并劣势企业,劣势企业破产重组,是一种十分正常的经济现象。世界上只要有新生的企业,就有破产的企业,而且新生的企业越多,破产的企业也会相应增加。即使是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每年的破产企业也占1.1%以上,而我国企业破产率目前还达不到万分之一。如果没有企业破产,企业资产将变成死水一潭,进不了产权市场,亏损的企业和投资失误的企业就可以继续躺在国家或大集团的身上,不能独立地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市场机制也发挥不出应有的资产配置作用。
2、企业破产是特困企业获得再生的客观要求。对那些早已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困企业,我们有两条解决的思路。一是消灭企业亏损,二是消灭亏损企业。应当说,这两种办法都是同样重要的。能够通过其它途径消灭企业亏损,当然是我们所期望的最好结局。但是,有一些确实扭亏无望、没有生存价值的企业,如果继续采用打“强心剂”、输血注资、撤换领导班子的办法,无异于企业资产的继续流失。因此,对这一类企业,只有走破产重组的路子,才能够使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有效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死而后生。
3、企业破产是优势企业膨胀规模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企业面临全球金融危机的挑
战和考验,资金形势依然十分紧张。一方面优势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急需扩大经济规模,遇到了资金紧缺的困难,仅靠银行贷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即使有了资金,也需要较长的建设周期;另一方面,一些亏损企业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大量的存量资产闲置。如果使其硬性运转起来,也难以发挥应有的资金效益,有的甚至还生产越多,亏损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达到破产条件的亏损企业实施破产,由优势企业定向收购,并负责安置部分职工,无疑是一条盘活存量资产,既省投资,又省时间,能够迅速形成规模优势,发挥整体竞争能力的最好路子。
4、企业破产是对债权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企业达到破产条件,无法正常运转时,已经不能通过自身努力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停产或勉强撑持下去,也只能是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及时地实施企业破产,可以实现债务重组,使债权人的债务重新找到可靠的偿还人,从而制止权益继续损失,把正在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这对债权人来说,是在债务人状况极度恶化之后,保护自身权益的几乎唯一的现实选择。当然,破产无疑会对债权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但这种损失不是正常破产本身造成的。相反,企业破产恰恰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一种特殊保护。
5、企业破产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它要求政府对企业资产的经营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市场经济体制中,通过竞争机制,不断淘汰那些低效率、低效益的劣势企业,把生产要素引向优势企业和优秀经营管理者手中。通过企业破产,形成对各个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的硬约束,促使债权人更科学地把握资金投向,债务人更加审慎地搞好资本营运,职工真正体验一种与企业荣辱与共的切身感受,获得一次重新竞争上岗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企业破产,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企业破产的弊端
企业破产对于社会大众来讲又会产生就业的负面问题,对于法人来说可以合法的逃避一些债务,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在全国实际进行的破产情况来看,在不少地方企业破产的内容走了样,其经济功能被人为的扭曲。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违反规定、超过银行承受能力、加速企业破产,在试点城市破产案件迅速增加。在对某资产公司的审计时发现,在某行贷款的破产案件1-10月共有413户,是前一年的十多倍,其中,终结的144户,进入破产程序的167户,列入予案的102户。这413户如全部破产终结,按已经破产企业的平均清偿率5%估算,该行将形成呆坏账47.62亿。其次,非试点城市擅自套用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破产。这主要体现在用破产财产优先安置职工和否定银行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资产的抵押权,使银行的债权受偿率极低,甚至为零。如:某化肥厂、某亚麻原料厂等都由于违规发放了职工安置费使银行受偿率为零。
2、破产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既能卸掉包袱,又能改善经济结构的好机会,因而不惜“踩雷”、“越轨”。
(1)、现在各地之所以竞相破产,主要原因在于破产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既能卸掉包袱,又能改善经济结构的好机会,具有了利益驱动机制。一是试点城市安置职工有了明确的资金来源。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首先用来安置职工,即使是已经对银行办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也必须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这一规定解决了试点城市地方政府对破产的一个重大的担忧。从破产的情况来看,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能够支付职工安置的费用不需要地方政府付出代价,所以也就有了积极性。由于试点城市这一特殊政策的好处,使非试点城市竞相效仿,不惜“踩雷”、“越轨”。
(2)、破产企业的代价实际上转嫁给了银行和国家财政。无论是试点城市还是非试点城市,由于国有企业的资产主要是由银行的贷款形成的,加上长期亏损,企业破产时自有资产已经所剩无几。支付完各项费用银行几乎得不到清偿,只有核销呆账。破产的损失实际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