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与解决对策(陈 湛 王滑明)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与解决对策(陈  湛 王滑明)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与解决对策(陈  湛 王滑明)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与解决对策

陈湛王滑明

上传时间:2006-8-9

企业的对外债权是破产企业的资产表现形式之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债的关系,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一种请求权、对人权(债权系相对权),以请求特定债务人给付(履行债务)为内容。对外债权在会计制度上表现为“应收账款”,指的是一个会计主体所拥有的将来收取现金、得到商品或劳务的各种要求权。在破产审判中,破产企业应当提供债权清册,由法院和清算组依法追收。我院民六庭成立后收立了大批破产案件,仅去年就新83件,加上旧存17件,已达百件之多,其中国有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占绝大部分,其中绝大多数企业的资产中,不良债权占资产90%以上,都有较多的对外债权需要追收,有些企业仅债权单位就有数百个,对外债权金额达亿元之多。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追收了数千万元,但效果很不理想。为了进一步提高对外追收债权的效果,有效地回收企业财产,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拟根据企业对外债权的追收实践对追收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

对外债权进行有效追收取决于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对外债权真实有效,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即对外债权有相关的经过债务人认可的合同、合同履行的证据等原始凭证,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存在时,除非债务人自愿认可,否则难以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也无法通过法院裁定强制追收;二是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债权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往往被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三是债务人能够找到并有履行能力,如果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死亡或被注销、吊销、破产,均会导致债权难以实现。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对外债权,清算组或法院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书后,不论有无异议,最后都能进行核查或依法强制追收。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难以追收,从债权本身看,往往是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追收难的原因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我们所收立的案件中,国有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占绝大部分,这些企业大部分设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前,绝大多数在四年前就已宣布停产,停产后账册不全、原始资料缺乏的现象比较突出。有不少对外债权,根本就只在帐册上有反映,没有其他相应的原始凭证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些债权只有破产企业开给债务人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单据,并没有经过债务人认可;对外债权缺少追收过的证据,或是根本没有追收过,有部分债权发生时间甚至超过十年,而有些原始凭证和追收的记录在经办人手中没有归档,多数经办人在企业停产后往往难以联系,导致诉讼时效方面存在问题。破产企业对债权的管理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影响了对外债权的追收,法院和清算组就是上门追收也收效甚微。实际上大部分对外债权是破产企业或主管部门在申请破产前已组织过全面追收后没能追收到的。

此外,我们通过追收还发现:有些对外债权在账册上有反映,而实际上该笔债权已经回收但没有入账;有些对外债权的债务人名称不详或是无从核查,债权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有些对外债权纯粹属于会计意义上的项目,因财产支付或处理后没有相应的会计凭证入帐而仍

挂为“应收账款”,在法律上并不能成为可以依法追收的债权;有些对外债权则属于约定的回扣所形成的,因无法取得凭证,挂于账上;有些则是企业没有开具相应的发票给债务人,债务人不支付相应的款项形成对外债权;有些对外债权则已被业务人员收取或是被他人收取而没有入账。对外债权中存在种种问题,不能排除不法分子利用对外债权的特点和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追收成本过高、缺乏追收费用。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遍布全国各地,数额不一,清算组和法院上门追收必然会产生差旅费,如果支出了差旅费能够收回比差旅费较高的债权,追收是比较成功的,但由于债权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往往是进行了追收却空手而回。很多破产企业本身没有有效资产,追债费用根本难以支付。例如有一个破产企业,全部可用财产只有银行存款357元,其他财产全部是难以追收的对外债权和已不存在的办公用品。在这些困难面前,追收还是不追收,难以衡量。

(三)非专业化的清算组织缺乏追债的能力和经验。由于涉及到职工问题的处理,现在的清算组基本上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法律专业知识缺乏,除了主管部门专门负责企业退出的人员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是其额外工作,既无时间也无能力开展追债。多数清算组成员都没有追债经验,对如何追债不能做出方案,对债权的基本情况都没有掌握,追债也只是出出差而已,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清算组的所有工作基本上依赖于法官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追债问题自然难于通过清算组解决。

(四)中介机构费用偏低,积极性难予发挥。由于目前的清算组难以真正履行清算职责,法院又不能直接对企业进行清算,因而律师、会计师、清算公司等中介机构成了破产清算的主力,绝大多数工作均由中介机构来完成,包括债权人会议材料、破产财产的清理、变现、对外债权的追收等等。因多数破产企业缺乏资产导致破产费用不足,连日常的清算支出都不能支付,很难谈得上支付追收债权的差旅费。政府主管部门对破产费用又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因而当前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普遍较低,支付难以保障。而办结破产案件的时间多数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三年或五年以上,如果对每一个对外债权不论大小都进行核查、追收完毕,则时间可能更长。我们到外省、外市进行过上门追收,如果能够找到债务人,顺利的话,平均一天才能完成一个债权的核查及追收,工作量比较大。中介机构在费用较低的情况下,追收债权的积极性明显不高。对外债权的追收多数是通过账册上的债务人地址、查114、上网查找等方式找出债务人的地址发送清偿债务通知书,等待债务人确认或提出异议,或是信件被退回。

(五)债务人普遍有逃避债务思想。清算组送达清偿债务通知书后,只有极少的债务人承认债务,多数都提出异议认为债务不存在或是已清偿,有的债务人还提出让清算组提供其单位或业务人员认可的有关凭证再进行核对,而清算组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有些债务人则被注销、吊销或是迁移,根本无从查找下落,能电话联系的也根本不说是在哪办公,能推则推。这种情况比较突出。如最近我们用了六天到北京进行追收,12个单位中有7个单位经过查工商登记、按地址上门查找均无法找到。破产企业停产时间长,对外债权很容易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的变化、自身凭证的不足、长时间没追收而落空,债务人逃避债务也就理由多多了。

(六)办案的人力不足,疲于应付。对外追收债权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每个法官手中的破产案件都有十多件,每件案都有几十个或几百个对外债权,追收对外债权虽然说是清算组、中介机构的责任,但基于前述的原因,进行追收困难重重,而且清算组上门追收如果没有律师一起则连工商登记都不能查,有些则被债务人拒之门外。但目前的案件多数对外债权如果不进行上门追收则连对外债权的存在状况都不明,办案法官只能抽出时间与清算组一起出差,在能够找到债务人时,也收到过一些效果,但毕竟收回的债权数额不大,几千或几万元不等。解决对外债权的种种问题需要的人手明显不足也造成对外债权追收难,同时也导致审理期限明显增加。结案时间长又相应地增加了破产费用,导致对外债权追收的费用更难支付。

二、解决追收难的对策。

针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存在的种种问题和追收难的原因,我们认为,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也是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加大追收力度回收债权,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保护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现犯罪线索追究犯罪的重要手段,解决好追收难的问题,才能更好地终结破产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因此,我们认为,应从立案审查开始就重视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问题,改变工作方法,妥善地解决追收难问题。

(一)受理时严格审查企业的对外债权状况。提交准确的财务状况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基本义务,人民法院审查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的方式主要是审查其财务状况。破产企业有义务向法院说明其对外债权的真实、详细情况。受理时应要求破产企业说明对外债权的详细情况,如债权发生的时间、性质、履行期限、追收情况、担保情况、有无对方认可的证据等情况,并要求其对数额较大的对外债权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如此能促使破产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组织相关人员将对外债权的有关情况查清,既能减少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核查对外债权的工作量,又能让法院和清算组根据对外债权的实际情况实行有效的追收。

(二)改变清算组的组成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目前只是因聘请的方式、聘请费用的确定等问题未解决而在实践中较难实现。我们认为,可在选定中介机构后,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派,让会计师或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清算组组长或成员,聘请费用包含在中介机构聘请费用之中,以此改变清算组的知识结构,解决清算组的工作能力和经验问题,同时提高清算的效率,相应地降低破产费用。

(三)适当提高中介机构的聘请费用。可将聘请费用与对外债权的数量、数额、追收难度以及追收回来的债权金额挂钩,适当提高中介机构的聘请费用,以提高中介机构追收债权的积极性。在破产费用不足时,与主管部门协商,争取政府支持,努力筹集资金解决中介机构的费用支付问题,保障中介机构在完成相应的工作后能够有相应的收益。

(四)建立对外债权的异议审理程序。由于破产程序中的裁定除了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包括对外债权追收中裁定强制执行的裁定也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因而法官对于这种裁定的是非常小心谨慎的,在债务人提出异议或收到后没有提出异议时难以直接依据清偿债务通知书进行裁定,往往要长时间认真查证甚至亲自调查清楚后才制作裁定,时间和环节多,给对债权的追收增加了难度。我们认为,在

债务人对破产债权提出异议或没有明确表示认可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规定,及时召集清算组和债务人对异议进行开庭审理,以减少债权核查的环节和时间,保证裁定强制执行的准确性。

(五)根据对外债权的情况实行多种追收方式。可根据对外债权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是否有异议、是否有履行能力等情况,先通过寄送清偿债务通知书的方式予以核查,债权确实存在并且有效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依法裁定强制执行;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则由清算组或法院根据债权的金额、有效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债务人进行查找。发现债权证据不足时,我们曾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省外的一个地方存在的对外债权10万元以上时方上门查找并追收,或是由法院和清算组根据债权状况决定是否上门追收的方案,债权人会议表示可以接受。对于对外债权数额巨大(如30万元以上),即使没有凭证、已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亦应努力上门核查是否存在债权已被业务员收取而未入帐、是否存在串通诈骗、贪污、侵占、转移财产等行为。法院和清算组追收债权的方式用尽后,证实无法追回时应及时结束追收并制作详细说明。

(六)建立无法追收债权的通报制度。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后经过多种追收方式仍无法追收的债权,将债务人名称、金额等现有存在状况,包括债权本身存在的问题、追收中发现的问题,不能追收的原因等,在结案时统一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由这些有权机关依法通过其他方式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或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进一步促使破产企业重视对外债权,认真核查、追收。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浙江省律师协会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4)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4) 一、破产债权范围 (5)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6) 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6) 四、债权申报文件 (7) 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9) 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参考 (10) 一、债权审查内容 (11) 二、债权审查方法 (11) 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2) 四、债权审查原则 (14) 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14) 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15) 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15) 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 (16) 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16) 第五部分附件 (17)

一、债权申报表 (17) 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7) 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17) 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17) 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17) 六、债权确认单 (17) 七、债权表 (17)

第一部分概述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债权申报 债权审核 债权确认 债权登记 债权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无异议 有异议 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确认之诉 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债权范围

企业破产基本的工作流程

企业破产基本的工作流程 总体步骤: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立案审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每一步具体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 第一步、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见附件。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写一份申请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写一份报告)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写一份说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会计账册)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工商年检报表、会计账册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写一份说明)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按项目列表)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按项目要求列表)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做出的法院判决或起诉文书) 附申请书文本格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基本情况)

第52讲_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的要求、破产债权的核查与确认、被保证人破产、保证人破产、别除权、

第九单元破产债权 考点01:债权申报期限(★★★)(P331)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解释】所谓“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在重整、和解程序中,是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考点02:债权申报的要求(★★★)(P331) 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案例分析题) (3)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2009年案例分析题)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009年案例分析题) 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2017年案例分析题)

企业破产法律规章制度练习题库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解 打印本页 析)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以外,一律不准上诉。 4.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

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5.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 B.接着执行

破产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申请书范本

一、破产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申请书范本 申报人: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被申报人:________公司(破产企业) 申报债权数额:人民币____万元 申报的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月__日,申报人与被申报人签订_________合同。申报人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但被申报人严重违约,至今只履行一部分,绝大部分没有履行。至____年__月__日,共欠申报人人民币本金____万元,利息____万元,共计____万元。其中,被申报人于____年__月__日的还款已经扣除。 申报人计息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申报人计息公式是:___________。如果被申报人破产,申报人将追加申报日至破产宣告日期间的利息。 特此申报。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 申报人:______公司 年月日 二、破产债权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

权,债权人如果未按期申报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债权。债权申报期满后,在清算结束前,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提出其延期申报的理由,则清算组可根据其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接受其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并提出有关证明材料,如合同书等,以便清算组进行审核,为清偿债务作准备。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三、逾期没有申报债权该怎么办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公司财产开始分配时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在公司财产分配开始向公司补充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当调整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将该债权人的债权列入清算范围。 2、公司财产分配未结束时

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

一、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具体要求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 3、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6、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7、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8、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9、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清算审计类型有哪些 1、合约期满清算审计。 2、产业调整清算审计。 3、无法持续经营清算审计。 4、违法经营清算审计。 5、企业兼并清算审计。 6、企业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申请书范文4篇

破产申请书范文4篇 本文目录 1.破产申请书范文 2.电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书 3.破产申请书 4.破产还债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宣告χχ公司破产还债。事实与理由:(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并应当证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清算委员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等)……显然,该公司现有债权和银行存款不足抵偿所欠债务,已构成资不抵债。为此,清算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裁定χχ公司破产还债。 申请人: 年月日 电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范文(2) | 返回目录 申请人: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万元。投资总额港币万元,经营期限年。现有职工人。生产经营范围为:。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年月日申请人应付货款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 )。债务大于资产元,严重资不抵债。自年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范文(3) | 返回目录 敬告 各位债权人: 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而决定解散,并于年月日成立本清算组。本清算组决定自成立之日起日内(注意不得超过10日)通知记名债权人,并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破产的债权申报

企业破产的债权申报 在破产案件中提到保证,通常包含:债务人破产、担保人没有破产,担保人破产、债务人没有破产,以及两者均破产的情形,本文仅讨论第一种情况。 一、破产程序中保证担保的特点 (一)保证的一般特点相较于抵押等物权担保,保证具有如下特点: (1)保证在性质上是债权担保。通过保证人清偿债务来担保义务的履行,实际上是设置了一个双重债权,当其中一个债权不能实现时主张对另一个债权的权利。 (2)保证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权利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同他的其他债权人同顺序公平受偿,这一特性是由其权利的平等属性决定的。 (3)不同于担保物权,保证的基础具有不确定性。保证是以债权人对第三人的信誉为基础进行担保的,并不以特定的财产为限,是对第三人全部财产的附条件的普通债权。由于在确定保证权利时,并没有确定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财产额度,且在随后的过程中第三人的财产一直处于变动,因此,保证的基础具有不确定性。 (二)保证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特点 (1)破产案件,一般保证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1] 。与

连带保证的权利人不同,一般保证的权利人不享有选择权, 只能依顺序进行求偿,只有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的情况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否则其得依先诉抗辩权进行对抗。担保法[2] 规定了该项抗辩权的实行条件,即在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且经强制程序都不可以实现债权之前,一般保证人均可以主张该权利。而当被担保人进入破产清偿程序时,即表明其已经达到不能实现债权的前置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属于不能主张该项抗辩权的情形。 (2)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性。由于债务人将会通过破产程序结束其法律存在,因此出于对担保人的权利保护,要求债权人必须先进行债权申报或者将此情况通知保证人[3] ,以免担保人因权利人的懈怠行为而丧失追偿机会,兼顾了二者的权利平衡。因此,权利人需要进行权利申报或者将债务人破产事实提前告知担保人,否则保证人在此受损的程度内免除清偿义务。 (3)在破产程序中,担保与主债务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担保具有从属性,不能独立于债务单独出现。通常,主债务减小,担保权同时缩小。在破产程序中,由于法律承认的、符合规定的债权具有局限性,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保证所担保的范围要大于破产中承认的债权范围,并且法律也允许这种情况出现[4] 。因为若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范围大于在破产程序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范围,那么将会造成债权人就保证债权不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 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该法仅适用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 ①马原着《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 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了

债权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一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 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二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资料《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研究

v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和亮点之一,其意义和作用重大。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立法对债权确认诉讼规定还不够完善,并且理论界对此鲜有研究,故在法律适用上,尚有许多复杂问题亟待明确。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和诉讼法原理及国外立法例、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法律的适用。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性质及其衔接适用 1、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概念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差异,对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称谓也有所不同。如在日本,认为这种诉讼目的在于解决受到管财人或破产债权人异议的债权的确定,故其破产法采用的是“债权确定诉讼”概念。[1]在瑞士,其破产法规定因其债权全部或部分未获得承认而主张债权顺序方案(相当我国破产立法的“债权表”)无效的债权人可提起诉讼,采取的是“债权顺序之诉”的概念。[2]在德国,其破产法则直接采用“债权确认之诉”的概念。[3]我国《企业破产法》只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通过提起诉讼方式确定有争议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的概念及其性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称之为债权确认诉讼。 广义的债权确认诉讼,包括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和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或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故又可称之为债权表诉讼。本文所述的主要是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 2、诉讼的性质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第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4]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3、债权确认诉讼制度在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的衔接适用 我国债权确认诉讼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反映在《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第3款及相关规定。因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还存在大量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故不可避免地存在新旧法律适用上的衔接问题。关于债权确认诉讼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意见。 我们认为,债权确认之诉乃为破产法创设的保护广大债务人职工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程序保障,同时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审理好破产程序所引发的债权确认诉讼,应采取肯定说。除人民法院已经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争议债权作出裁定的之外,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及其审理程序 (一)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 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什么是破产保护制度

什么是破产保护制度 题要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 如果企业经营面临破产怎么办呢?其实这时候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保护,那么什么是破产保护制度呢?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申请了破产保护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呢?今天,就来为大家揭开破产保护制度的神秘面纱。 ▲一、什么是破产保护制度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

叫破产保护。 ▲二、破产保护的目的和好处 ▲1、破产保护的目的 破产保护的核心,是为重组融资创制了一种特殊的清偿优先级,在缺乏这一优先级时,重组者通常面临一对矛盾:重组得以进行,必须获得新的融资来维持企业营运,并支付资产切割、结构调整、业务重组、雇员遣散等重组步骤所产生的高昂费用,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钱借给濒临破产的企业,特别是当它的资产多半都已抵押出去之后,除非这个新的债权人在清偿顺序中被允许“加塞”,这一点,在传统民法中是做不到的。 破产保护除了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局部利益外,它还有利于防止出现大批失业,对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 ▲2、破产保护的好处 在破产保护期间,债权人不得强制要求还债。破产企业,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企业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企业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企业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可以通过资产的重新整合以及剥 离不良资产,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轨,甚至变得比以前更加强

(2020)粤03破240号深圳市鑫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申报指引

(2020)粤03破240号深圳市鑫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申报指引 一、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申报债权。管理人收件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A1510,收件人:王中石,电话(略)。 二、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 1.债权人身份证件。债权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2.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见附件2)。 3.受领破产分配款的债权人账户信息告知书(见附件3)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仅委托他人申报的提交)。委托他人申报的,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见附件4); (2)受托人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5.债权申报表(见附件5)、证据目录(见附件6)、证据复印件。 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请分别填写多张债权申报表及证据目录。债权申报表中“债权形成基本事实”或“申报利息计算过程”如写不下可另附页。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发生的基础性文件,如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支付凭证,如付款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债权人请求偿付的证明,如催告函;债权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断等证明;债务人已偿付债务证明;法院、仲裁机构文书等。债权有财产担保的,还应提交债权有财产担保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他项权利证明等。 三、注意事项 1.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邮寄或现场提交的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公章(如申报人为自然人,应当逐页签字并捺手印)。复印件页数较多的,可加盖骑缝章。

破产申请书(完整版)

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 第一篇: 破产申请书 篇一: 公司破产的申请 区人民法院: 经初步审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自年以来连续大年发生严重亏损,累计亏损百余万元。到年底止,该公司到期债务达万元,其全部财产(万元)已不能清偿债务(详见附件),且没有扭亏的希望。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该公司应予破产还债。 特此申请,请审查裁定。 经济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篇二: 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省市区街号(邮编: ******电话: *****电传:

*******)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申请内容: 请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申请事实及理由如下: 本公司由于缺乏应变能力,在市场情况发生巨大变化情况下,无力及时调整产业结构, 加上管理混乱,导致产品大量积压。公司不得不以低价抛售。现公司有净资产****元,债务****元,已有**名债权人索还到期债务。本公司既无还债财产,又不能以自己信用筹借资金还债,也不能以经营所得还债。经年度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讨论,同意本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申请附件: 1.股东大会(股东会)记录; 公司亏损情况说明; 3.公司会计报表; 4.债权清册及债务清册。 此致 人民法院 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董事长(签名) *年*月*0日

破产申请书 债务人: 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 市大街号 申请人: 李,上述债务人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 请求决定贸易公司为破产人。 事实和理由: 一、债务人公司是以经营轻工纺织品为主的贸易公司,创立于年。由于经营不善,迄今已负担有附表记载的**元债务,而本公司资产只有财产目录中记载的不动产**元,动产**元,商品**元,合计**元,实际已债务超过,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二、继续经营只能增加债务,经本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贸易公司的同意,申请破产。 附录: 1.商业登记簿抄本,不动产登记表抄本; 资产负债对照表; 3.财产目录; 4.债务与债务清册; 5.贸易总公司同意破产证明书; 6.本公司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申请破产意见书。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一)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一)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 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该法仅适用

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①马原着《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认>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由于对企业破产的条件规定不尽相同,可操作性差,现行合同制下涉及破产中的诸多具体问题不能得到解决,随着时间的后移,其局限性日益暴露出来,为此,笔者将现行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范文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 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 年11月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一)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

【实务】破产债权申报流程及注意问题

【实务】破产债权申报流程及注意问题 破产债权申报流程及注意问题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其实现要经过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如何有效的申报破产债权,争取得到审查确认是债权人通过程序保护自身的重要途径。 债权申报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法院确定的期限,就自己被债务人拖欠的或对债务人享有的其他债权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的行为。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破产债权申报的主体债权申报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债权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向管理人证明自身的主体资格,并向管理人说明代理人有权进行债权申报等事宜。个人则需要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其主体身份。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 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因破产宣告而解除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三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四准备债权申报书及证据材料债权申报书应包括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名称或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生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据。委托代理人代理债权人进行申报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债权申报的材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当包括代理人的姓名和代 理权限;债权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和电话等联系方式;债权申报的时间; 申报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 债权有无担保和担保形式; 债权是否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了保全措施。五债权申报中普通债权申报注意事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关生效裁决书,或者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管理人会按照生效法律

破产债权别除权确认案例评析

破产债权别除权确认案例评析1 武妍 国际法学院8班20120740810 一、案例简介 2011年7月26日,平安银行与宏天公司的前身浙江联盛实业有限公司、华轩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华轩公司委托平安银行向宏天公司发放贷款三亿元整,贷款期限为4个月,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11月27日止。年利率为10%。同时三方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主合同进行了补充,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可按甲方(浙江联盛实业公司)、丙方(华轩公司)约定分期发放,发放总金额不高于人民币3亿元。同日,平安银行与南洋公司、伊泰公司、吉宝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各担保人同意以建国用(2009)第4718号、建国用(2011)第1536号、建国用(2008)第4184号土地为该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平安银行与各抵押人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土地他项权证。 2011年8月10日平安银行依约向借款人发放1亿元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5月开始,借款人宏天公司与抵押担保人吉宝公司、伊泰公司相继破产重整,平安银行以抵押权人的身份向各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了优先受偿债权。2013年9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借款人宏天公司及担保人吉宝公司、伊泰公司合并破产,同时在合并破产债权人第一次会议上,宏天公司将平安银行的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将平安银行的债权金额确定为99495832.64元,平安银行当即提交了《债权异议表》。平安银行认为,平安银行认为,平安银行与吉宝公司、伊泰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善意取得了土地他项权证,应确认具有优先受偿权。2013年11月29日,平安银行收到宏天公司发出的《异议债权复核通知书》,其中仅告知异议不成立,但未作具体说明。 平安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向杭州市 1(2014)浙商终字第66号

企业破产债权申报注意事项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34700519.html, 企业破产债权申报注意事项 企业改制中,越来越多的开始采用破产这种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破产了,针对破产,作为债权人的信用社该怎么办?应当积极申报债权。 一、申报的时间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破产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 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

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

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 (一)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二)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财产继承的财产包含哪些内容https://www.360docs.net/doc/434700519.html,/l/ms/764471.html ?夫妻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https://www.360docs.net/doc/434700519.html,/l/ms/764470.html ?儿媳具有继承权吗 https://www.360docs.net/doc/434700519.html,/l/ms/764469.html ?夫妻债务协议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https://www.360docs.net/doc/434700519.html,/l/ms/764468.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