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与解决对策(陈 湛 王滑明)

合集下载

企业“破产”逃债的形式及应对措施_

企业“破产”逃债的形式及应对措施_

企业“破产”逃债的形式及应对措施_企业借破产之名进行逃债行为的事屡有发生,这也是我们与企业接触交往时常常担心的。

那么,企业“破产”逃债的形式及应对措施是什么?为此,下面律伴网小编将就这一问题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我国现有的借破产之名进行逃债的情形我国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透明度不高,社会诚信每况愈下、普遍不高已引起极大关注,部分企业主就此随波逐流,自甘沉沦。

当发生经济危机时,就携款外逃,规避债务以保全资产,其实他并非一定资不抵债,而是缺乏诚信。

一些国有企业以改制的形式,抽逃资产,或剥离出优良资产成立新的法人实体,而所有的债务全部由只剩一空壳的原企业承担,然后由原企业申请破产,通过破产使全部债务免除后,再在原企业资产的基础上以新的企业名义重新运作。

有的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故意隐瞒财产,或通过审计,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降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甚至使可以还债的资产为零,从而逃废所有债务。

有的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令企业的大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放弃债权,主要是银行的债权多属优先受偿的设定抵押的债权,通过让银行放弃,可以避免由于破产财产不足,而产生的职工安置等可能阻碍破产进行的情况的出现。

在这样的操作中,政府,企业,法院达成一致,为了破产成功,而进行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针对“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可以采取的措施依据上文介绍的我国破产逃债的情形,考虑到我国基本国情,充分结合我国现状和可实施度,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解决措施: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行政干预在正确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的作用的同时,应尽量减少行政力量对企业的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破产工作的影响。

企业破产是市场行为,而不能是政府行为,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应依法办事,创造推行与破产制度相适宜的法制环境,从大局出发,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外地与本地、发展与稳定等方面的关系,要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

企业债务危机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企业债务危机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企业债务危机形成的原因及对策1.经营不善。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市场竞争失利等问题,导致经营业绩低迷,无法生成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债务。

2.过度扩张。

企业在追求快速扩张的过程中,可能过度借款购买固定资产或进行并购,导致资产负债比例过高,无法有效偿还债务。

3.资金链断裂。

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市场需求下滑、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的现金流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4.外部环境变化。

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变化、行业竞争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企业困境,无法偿还债务。

面对企业债务危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应对:1.合理策划债务结构。

企业在借款时应合理规划债务结构,包括债务类型、期限、利率等,避免过高的债务负担和集中到期的风险。

2.优化经营管理。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减少经营风险;加强市场调研,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营收;合理规划资本支出,避免过度扩张。

3.改善资金状况。

企业应积极提高自有资金占比,通过增加股权融资、收回资产、减少存货和应付账款等措施来改善资金状况;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寻求灵活的资金支持。

4.谨慎借款和投资决策。

企业借款和投资决策应谨慎评估风险,避免过度借款和冒进的投资,注意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5.与债权人协商重组。

企业在债务危机中可以与债权人进行积极的协商和沟通,寻求债务重组、延期偿还、降低利率等方式来减轻债务负担,达成共赢的解决方案。

6.转型升级。

企业在面临债务危机时,可以积极调整经营模式,转型升级。

通过产品升级、技术创新等方式提升竞争力,增加盈利能力。

总之,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复杂多样,解决的对策也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内部管理、企业战略调整、资金运作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秉持谨慎的态度,加强风险管理,制定合理的债务管理策略,提高债务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以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

企业破产引发的债权纠纷解决方法

企业破产引发的债权纠纷解决方法

企业破产引发的债权纠纷解决方法一、引言企业破产往往伴随着债权纠纷的产生,解决这些债权纠纷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探讨企业破产引发的债权纠纷解决方法,并就其中几种常见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论述。

二、重整程序企业在面临破产前,可以通过重整程序来解决债权纠纷。

重整程序是指通过企业内部自主调整和债务重组,以保护企业经营,化解债务风险的一种方式。

在此过程中,企业债权人可以与企业协商、达成协议,确定债务偿还计划、减免利息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重整程序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运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清算程序如果企业无法通过重整程序化解债务困境,那么就必须进入清算程序,以实现企业资产的变现,并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清算程序是一种通过处置企业资产,按照法定优先顺序偿还债权人债务的程序,以终结企业的法律存在。

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债权性质和法定优先级来分配清算所得,以解决债权纠纷。

四、裁判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破产引发的债权纠纷。

裁判程序是指债权人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并由法院依法判决纠纷结果的程序。

在裁判程序中,法院可以对债权纠纷进行全面调查,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以判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程序强制力强,能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其过程通常较为繁琐,费时费力。

五、协商和调解除重整程序、清算程序和裁判程序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债权纠纷。

协商和调解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主动沟通、协商,寻求双方的权益平衡和互利共赢的方式。

协商和调解可以减少争议成本,提高债权人满意度,增强双方的合作意愿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其他解决方法除了上述提到的常见解决方法,还存在其他一些可以应用于企业破产引发的债权纠纷的解决方法。

例如,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强制执行等途径来解决债权纠纷。

仲裁是指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双方协议或法律规定作出裁决的一种方式,具有相对独立、高效的特点。

如何化解破产债务(3篇)

如何化解破产债务(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债务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的债务危机。

破产债务不仅对企业自身造成严重损失,还会对债权人、员工、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因此,如何有效化解破产债务,成为企业和政府部门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破产债务的成因、化解策略和实施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破产债务的成因1. 经营不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产品滞销、市场竞争力不足等原因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进而引发债务危机。

2. 资金链断裂:企业过度扩张、投资失误、融资困难等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3. 产业结构调整: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部分企业因无法适应市场需求而陷入困境。

4. 法律法规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等导致企业违规操作,增加债务风险。

5. 市场环境变化: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如经济下行、汇率波动等,对企业经营造成冲击。

三、破产债务化解策略1. 债务重组:通过调整债务结构、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等方式,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2. 资产重组:盘活企业资产,通过出售、租赁、置换等方式,增加企业现金流。

3. 股权激励: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4. 债权转让:将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降低企业债务负担。

5. 资产抵押:将企业资产抵押给债权人,获取资金支持。

6. 政府救助:申请政府救助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四、破产债务化解实施路径1. 建立健全破产预警机制:通过财务报表分析、行业风险评估等方式,提前发现企业潜在债务风险。

2.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降低债务风险。

3. 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确保资金链稳定。

4. 加强与债权人沟通: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寻求债务重组方案,争取债权人支持。

5. 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

6.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操作的打击力度。

企业债权危机如何化解

企业债权危机如何化解

企业债权危机如何化解对于企业的债权,要进⾏合理的处理,否则容易引发企业债权危机等问题,⽽遇到企业债权危机的时候,要妥善进⾏应对和处理,要善于化解企业债权危机,那么企业债权危机如何化解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企业债权危机怎么化解做企业,做⽣意,最直接的⼀个⽬的⽆⾮是为了营利,为了赚取利润。

为此,我们对外会发⽣很多交易。

⽽我们⼀旦与其他⼈、其他企业发⽣交易,就必然会产⽣利益保障和债权回收的问题。

⽐如说我们有哪些办法来保障我们的应收帐款是安全的、可回收的,⽽不要让它变成呆帐、坏帐。

办法有很多种,本⽂谈谈法律上的办法,简单介绍法律上有那些办法来确保我们的债权处于安全状态,以及⼀旦我们的债权陷于危机之中,我们可以利⽤哪些法律⼯具来化解危机。

(⼀)债权的意思1、债权的概念债权是⼀个地地道道的法律术语,是从外国传过来的,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含义有所不同。

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债权”是⼀⽅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不做某件事的权利。

提出要求的⼀⽅就是“债权⼈”,被要求的⼀⽅就是“债务⼈”。

需要强调的是,这⾥所说的债权和我们常说的⽋债是有区别的。

⽋债仅仅指⽋钱,就是所谓的⽋债还钱。

⽽你对某⼈享有债权,则这种债权不仅可以是别⼈⽋了你的钱,⽽且还可以是别⼈⽋了你的房⼦等财产,还可以是别⼈⽋了为你提供劳动,甚⾄还可以是别⼈⽋了向你赔礼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权要求他们去做这些事。

由此可见,债权的意思包含了⽋债的意思。

2、债权产⽣的原因债权产⽣的原因主要有四种:(2)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最主要的原因。

(3)侵权⾏为。

侵权⾏为可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

在⼀般侵权⾏为中,当事⼈⼀⽅只有因⾃⼰的过错⽽给他⼈造成⼈⾝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

⽽在特殊侵权⾏为中,只要造成了他⼈的损失,就算你⾃⼰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破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破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企业的兴衰更替是常见的现象。

当企业面临无法克服的困境,破产便成为了一种可能的选择。

然而,企业破产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并寻找解决之道。

企业破产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是债务清算的复杂性。

在破产时,企业往往有着错综复杂的债务关系,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员工薪酬和福利等。

这些债务的种类和优先级各不相同,清算过程中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

例如,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通常希望能够优先收回贷款,而供应商和员工可能认为他们的权益也应得到同等重视。

这种利益冲突使得债务清算变得极为棘手,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导致各方的不满和冲突。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如何准确评估这些资产的价值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市场波动、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资产估值往往难以做到完全准确。

这可能导致资产被低估或高估,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分配和破产企业的剩余价值。

法律程序的繁琐和冗长是企业破产中另一个突出的问题。

破产案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请破产、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或重整等。

这些程序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规定,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而且,每个程序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整个过程可能会持续数年,这对于企业和债权人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负担。

在此期间,企业的资产可能会进一步贬值,债权人的损失也可能不断增加。

此外,员工安置问题也是企业破产时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一旦企业破产,员工将面临失业的风险,他们的生活和职业发展会受到严重影响。

如何妥善安置员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如工资、补偿金、再就业等,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的债务清算机制。

在法律框架内明确各类债务的优先级和清偿顺序,同时设立专门的债务清算机构或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处理债务清算事务。

企业改制重组中破产逃债及防范对策

企业改制重组中破产逃债及防范对策

企业改制重组中破产逃债及防范对策破产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作出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竞争机制的体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少企业因各种原因严重亏损,在竞争中失去生存能力,因而被法院宣告破产。

制订相关的破产法及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本意是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依法清理、处分,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目前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有部分企业以破产为借口,钻我国破产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漏洞,损害国家、集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不仅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与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企业利用破产逃债的方式有很多种,本文主要针对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破产逃债问题产生的原因、方式及预防对策作如下剖析。

一、破产逃债行为存在的原因1、地方保护主义。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各种考虑或迫于某种压力,不顾债权人地位平等原则,对异地债权人有意刁难,对本地债权人故意偏坦,给破产逃债创造了机会,从而损害异地债权人的利益。

2、部门保护主义。

一些企业债务负担比较重,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为减轻本地或本系统的下属企业对本地财政的压力、就业压力,指使企业采取以假破产的办法来逃避债务。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破产法,对申请破产的企业进行清算,而清算组的成员来源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的相关部门,则更容易在破产过程中出现欺诈的行为。

3、行政干预。

目前我国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尤其是涉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往往都有行政行为的因素在里面。

有的企业并没有达到破产的要求,企业也并不想破产,而当地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要求企业做假帐申请破产,而有些企业已达到了破产的要求,而上级主管部门却不允许它们申请破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破产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1)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了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实施的一些隐匿、私分、无偿转让企业财产等行为认定无效,清算组可以申请法院追回财产。

国有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国有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国有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随着国有破产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债务清偿率低的问题逐渐浮现。

在经济衰退的时期,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问题愈发突出,而债务问题也相应增加。

根据统计表明,国有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率较低,这是一个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原因分析及对策两方面入手,展开深入探讨。

一、国有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原因分析1.市场竞争不利: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方面面临着弱势。

一方面是管理和技术方面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差距,另一方面是市场方面与私营公司相比,市场份额小得多,单机构竞争力不强。

2.管理混乱:由于外界因素的考虑,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比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模式还停留在传统的方法上。

企业决策者存在疏忽大意、管理失误等问题,从而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

3.资金流紧张: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面临着资金流动性问题。

这部分原因是由于企业自身管理错误,导致利润缩水,从而增加企业的债务数额;另一方面是国有企业偏向于垄断,资产结构较为单一,导致企业对外融资缺乏可操作性。

4.法律环境难以转变: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一直存在,但在法律环境大背景下,一些部门的拖延和对企业的保护偏重而导致企业的破产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二、应对国有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对策1.更新企业管理模式:企业需要以外部环境为基础,引导企业思维向前看,转变企业的管理模式,从而增加企业的内部优势,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要通过员工培训和业务调整,提高企业的整合管理能力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借助行业支持:企业可以通过与相关组织合作、与主管部门对话和参与产业集群等方式加强与行业的沟通和合作。

通过与其他企业共享信息、技术及市场合作等,共同应对市场挑战,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提高企业治理水平:提高公司治理结构,以大股东为中心和为股东增加权力,规范企业运营流程;扩大独立董事参与程度,规范企业运营结果和业内行情,促进运营管理准则的转化。

4.优化资产结构:国有企业的单一资产结构可能会导致市场环境的不稳定,需要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想方设法拓展市场,增加资产流动性。

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破产重整制度主要是对一些陷入财务困境、出现经营危机的企业实施预防性保护,实现企业重生,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债权人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问题。

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引进。

破产重整制度在促使企业重生的同时也成为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个新途径。

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实施中,由于存在现有法律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地方政府干预法律程序等问题,很多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表面上依法合规,但实际上却是银行不得不吞下的苦果。

这一问题应该引起银行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损失2009年以来,某金融机构不良信贷客户中涉及破产重整的项目有28个,不良贷款余额28.78亿元,项目平均余额达到了10279万元,金额很大。

从实施结果看有以下特点:破产重整一般涉及多家债权银行且银行债权占大头从这些破产重整项目看,企业借款涉及银行多则20家以上,少则也有3~4家,而且金融债权占企业债务的大头,最多占至86%以上。

破产重整程序操作时间长,银行受偿结果不确定调查结果显示,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至重整方案通过的时间,一般在60~90天之间,最长者达到一年以上。

重整计划执行时间一般也均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8年之久。

按照重整计划方案,银行虽获得了比企业破产清算高的受偿,但若考虑延期支付的时间成本,银行实际受偿率并不比破产清算受偿率高多少,银行反而还要继续投入人力物力管理,并且承受以后很长时间的不确定因素影响。

破产重整的结果大多是银行债权损失巨大从这些经历的破产重整项目受偿情况看,普通债权受偿率大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更低。

担保债权因抵押物价值被有意压低,也未获得足额的保护,银行资产损失巨大。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损失的原因造成银行在破产重整中损失大的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企业资产评估价值过低。

实践中可以看出,企业破产重整受偿率一般是企业根据重生成本倒算出的受偿比率,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场确定的企业合理价值。

公司破产法企业如何应对债务危机

公司破产法企业如何应对债务危机

公司破产法企业如何应对债务危机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都面临着债务危机的风险。

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或者经营困难时,破产法就成为了一种解决债务危机的手段。

本文将探讨在公司破产法下,企业如何应对债务危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寻求法律咨询在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首先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

破产法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规定,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

通过与律师的合作,企业可以了解破产法的具体要求,明确应对债务危机的途径和方式。

2. 制定债务重组计划债务重组是企业应对债务危机的一种常见手段。

通过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和协商,企业可以尝试重新安排债务,延长偿还期限,减少债务利息等。

在制定债务重组计划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采取灵活的措施来达成共识,以免进一步加剧债务危机。

3. 调整企业经营策略在债务危机的背景下,企业需要审视自身的经营策略,并及时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变化。

企业可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成本,增加销售额,以增加现金流入。

同时,企业也可以考虑寻找新的投资伙伴或合作机会,通过资源整合来解决债务问题。

4. 寻求政府支持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机构提供了针对破产企业的特殊政策和支持措施。

企业可以主动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系,了解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申请相应的支持。

政府的支持可以帮助企业减轻债务负担,提供资金支持或税收优惠等,以推动企业度过债务危机。

5. 探索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如果企业无法通过以上措施解决债务危机,那么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可能是最后的选择。

破产重整指企业通过破产法程序进行公司内部的调整和重组,以实现债务的偿还。

破产清算则意味着企业将被清算,资产将被出售以偿还债务。

在做出决策之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利益,选择最符合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

总结起来,企业在面临债务危机时,应该寻求法律咨询,并制定债务重组计划。

同时,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寻求政府支持,并在必要时考虑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

浅析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的发生率呈现出上升趋势。

破产既是企业经营的失败,也是经济发展的悲剧。

在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中,经常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对策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一、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1、融资难民营企业在起步阶段时,融资难是最为普遍的问题。

如今中国的金融产业快速发展,各种融资渠道不断涌现,但是看起来表面上的融资途径并不能真正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很多企业仍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甚至金钱去开拓融资渠道才能获取融资。

2、经营状况差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市场定位不清、垄断市场份额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企业面临着经营状况的下降,进而在后期无法偿还债务,出现破产的情况。

3、监管不严监管不严是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的一个共同性问题。

这不仅仅是留下了一些资本市场的“灰犀牛”,还有一些企业在短时间内病变,进而导致破产的风险。

二、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对策1、完善相关立法政府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解决监管不严的问题。

完善法律法规监督力度,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接受更严格的监管,减少经营风险,增强企业生命力。

2、培养高级专业人才培养高级专业人才是解决企业经营状况差的重要措施。

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强人才培养,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增强人才的市场化意识和竞争能力,从而提高民营企业的运营水平。

3、开展引导性政策政府可以通过开展引导性政策开拓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难的问题。

政府可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产税优惠、减免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利益支持,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并且在贷款方面采取差别性的利率,借此来引导更多的企业借贷。

以上是我对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浅析。

其实,在处理民营企业遇到破产问题时,政府、企业以及社会的共同参与都至关重要。

从宏观层面或微观层面入手,对于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会有所帮助。

4、构建多元融资平台构建多元融资平台是解决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之一。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工作的思考建议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工作的思考建议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工作的思考建议在当今世界经济持续不稳定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的破产问题时有发生。

当初规划大好的事业在经济风暴中倒下,走上破产的不归路,可能是许多企业家所不能承受的。

不过,企业破产仅仅是使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止,它对企业所借债务的偿还问题是不解决的。

追收对外债权对于破产企业来说也是一个非常烦恼的问题,因为它的债务并不能因为公司破产而消失。

在破产企业对外的债权追收工作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认真筛选债权人在破产企业对外的债权追收工作中,第一步就是认真筛选债权人。

尤其是在债权繁多的情况下,必须对债权人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债务性质、金额、清偿利益等方面,将债权人加以区分,再计划相应的追收策略。

2. 整理债务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清单债务的形成可能是多方面原因所致,应面对的债权人数量可能达到数百甚至上千,债权债务清单可以有效地对研究方案提供数据支撑,参照债权债务清单可以准确把握债务的条款和金额,排除舞弊和欺诈行为,并明确欠款人所欠还的债务种类、金额与优先级等。

3.及时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是必不可少的,对债务人的破产审判机构应及时调取破产清算报告,参照股权、资产清单、银行流水、财务会计报表等进行必要的审计。

如果破产企业有其他非破产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调查、舆情监测、法律咨询和财务审计等方式了解。

4. 选取合适的追收方式在破产企业对外的债权追收工作中,需要选取合适的追收方式。

例如,通过调解、司法拍卖、以资产作为抵押物、向诉讼知会人索取财产等方式实现金融债权的兑现。

向无息贷款债权人发放股份,通过市值和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实现替代归还;与外界合作实施合作企业将被迫退出的方案,以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赔付其一定比例的本金和利息,获得债务免除承诺等方式都可以是追收的有效手段。

5. 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在破产企业对外的债权追收工作中,善于利用法律手段也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向违约方提出一定的指控,以促使其实现债权的兑现。

倒闭企业债务纠纷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倒闭企业债务纠纷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倒闭企业债务纠纷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倒闭企业在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普遍。

倒闭企业债务纠纷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讨论倒闭企业债务纠纷中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方法和措施。

一、了解倒闭企业债务纠纷的基本情况在处理倒闭企业债务纠纷之前,债权人首先应该了解倒闭企业的基本情况。

了解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债权人判断倒闭企业是否对债务承担责任,倒闭原因是否可抗辩等,从而制定相应的维权策略。

债权人需要了解的基本情况包括倒闭企业的注册信息、经营状况、债务情况、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经济指标。

此外,还需要了解倒闭企业申请倒闭的原因,例如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

通过收集这些信息,债权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主动参与倒闭企业的债务清偿程序倒闭企业面临清偿债务的程序通常包括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种形式。

债权人需要主动参与这些程序,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债权合同、发票、收据等。

债权人应当及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方案提出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债权确认。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债权申报书,并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还可以聘请律师参与破产重整过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积极主张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倒闭企业的资产清算中,债权人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依次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费用、优先受偿债务、一般受偿债务和次级受偿债务。

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主张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债权合同、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等。

此外,债权人还应当主动参与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与其他债权人协商,争取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寻求诉讼救济如果债权人无法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合理的债权清偿,可以寻求诉讼救济。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倒闭企业承担债务责任,并支付相应的债权。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与解决对策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与解决对策

企业的对外债权是破产企业的资产表现形式之⼀,从法律的⾓度来看,是债的关系,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种请求权、对⼈权(债权系相对权),以请求特定债务⼈给付(履⾏债务)为内容。

对外债权在会计制度上表现为“应收账款”,指的是⼀个会计主体所拥有的将来收取现⾦、得到商品或劳务的各种要求权。

在破产审判中,破产企业应当提供债权清册,由法院和清算组依法追收。

我院民六庭成⽴后收⽴了⼤批破产案件,仅去年就新83件,加上旧存17件,已达百件之多,其中国有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占绝⼤部分,其中绝⼤多数企业的资产中,不良债权占资产90%以上,都有较多的对外债权需要追收,有些企业仅债权单位就有数百个,对外债权⾦额达亿元之多。

经过⼀年多时间的努⼒,追收了数千万元,但效果很不理想。

为了进⼀步提⾼对外追收债权的效果,有效地回收企业财产,更好地维护债权⼈的利益,防⽌国有资产流失,我们拟根据企业对外债权的追收实践对追收难的原因进⾏分析并提出建议。

⼀、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

对外债权进⾏有效追收取决于三个前提条件:⼀是对外债权真实有效,有相应的证据⽀持,即对外债权有相关的经过债务⼈认可的合同、合同履⾏的证据等原始凭证,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存在时,除⾮债务⼈⾃愿认可,否则难以促使债务⼈⾃觉履⾏债务,也⽆法通过法院裁定强制追收;⼆是债务的履⾏期限届满后,该债权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往往被债务⼈提出时效抗辩;三是债务⼈能够找到并有履⾏能⼒,如果债务⼈没有清偿能⼒、死亡或被注销、吊销、破产,均会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对外债权,清算组或法院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书后,不论有⽆异议,最后都能进⾏核查或依法强制追收。

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难以追收,从债权本⾝看,往往是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追收难的原因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种: (⼀)企业财务管理混乱。

我们所收⽴的案件中,国有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占绝⼤部分,这些企业⼤部分设⽴于上世纪⼋⼗年代前,绝⼤多数在四年前就已宣布停产,停产后账册不全、原始资料缺乏的现象⽐较突出。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成因及对策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成因及对策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成因及对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破产不再是冷僻的话题,特别是199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18个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试点以来,企业破产步伐加快。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4年全国破产案件立案总数高达1625件,超过了自1998年1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生效以来历年破产案件的总和,而且近两年这种势头有增无减。

作为保障债权人充分享有债权的最有效的一种手段,企业破产理应得到债权人广泛支持,然而现实并非如此,许多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对企业破产已到了谈虎色变的地步,有的银行甚至以实行破产高风险区信贷制裁策略来对付企业破产,以致产生了一种债务人希望破产债权人害怕破产的怪圈。

在每年上千件的破产案件中,申请人大多为债务人,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则寥寥无几。

以审理破产案件较好的上海市为例,该市法院1997年审理破产案件27件,债务清偿率平均也仅有5.01%,最高的也只有16.3%。

造成破产债务清偿率低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

二是破产企业的资产在破产期间因管理不力、评估不公等原因而大量流失,导致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

三是职工安置费用来源于破产财产,几乎占空了破产财产,导致其它债权无法清偿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偿。

四是破产费用过高。

武汉市青山区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为78.9万元,占其破产时帐面资产的9.5%。

该市某棉纺厂破产时帐面资产为7456万元,破产费用却高达490万元,占其资产的6.57%。

破产费用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监督,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益。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危害了债权人利益。

前两年,某大城市的一个破产欺诈案件颇具典型意义。

该大城市的百货批发站长期以来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早就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地步。

该企业将价值2313万元的剩余财产的95%即2217万元抽出去另行注册一家新的企业。

浅谈企业“破产”逃债和预防对策

浅谈企业“破产”逃债和预防对策

浅析企业“破产”逃债及其预防对策破产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的申请作出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

破产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在商品经济中的体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少因各种原因严重亏损,在竞争中失去生存能力,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破产财产的依法清理、处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破产”逃债行为产生的原因1、地方保护主义给破产欺诈提供了繁殖土壤。

破产的债权人大多跨区域,由于受执法环境的影响,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各种考虑或屈从于某些压力,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不顾债权人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异地债权人有意设卡、刁难,对本地债权人故意偏袒,给破产欺诈创造了机会,特别是清算组,其成员来源于破产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更使破产欺诈有恃无恐。

2、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助长了破产欺诈行为的产生。

当今社会上流传了一种说法叫“要破产就破银行”。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的鉴于对银行债台高筑、不堪重负的状况,再加之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减轻本地、本系统下属因效益不佳对本地财政的压力,指使采取“假破产、真逃债”的办法赖掉、甩脱银行或其他的债务,搞破产欺诈。

3、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也是个别搞破产欺诈的原因。

破产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离不开法院审判的独立与公正。

但从目前受理的破产案件看,尤其是涉及国有和部分集体的,基本上是行政行为。

个别根本没有达到破产界限,也不愿意破产,而当地政府为了某种目的硬性要求做假帐、走破产之路甩掉包袱,然后再生。

而个别真正达到破产界限的,却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批准,而不能申请破产。

4、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为了防止破产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实施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的分析与对策当前我国“破产逃债”现象

的分析与对策当前我国“破产逃债”现象

低价出售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实力见证一切联系旺旺专业销售爱问共享资料积分帐号价格公道合理联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当前我国“破产逃债”现象地分析与对策“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市场竞争地法则,在企业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中,因种种原因,难免出现经营危机甚至资不抵债地情况,因此,企业破产是经济生活中地普遍现象,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地必然产物.通过破产淘汰机制,可以起到调整社会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地作用,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然而在我国当前地企业破产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种被扭曲地现象:一些企业假破产,真逃债,把破产当作一种手段,千方百计赖帐、逃债,严重侵犯债权人地合法权益,危及我国经济地健康发展.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企业“破产逃债”现象地主要表现:(一)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想法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赔偿比例.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一些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作价,忽略了企业地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不作价、不评估.在无债权人参与地情况下,有地企业甚至不按破产财产地实际价值作价,故意压低破产财产地作价金额,使债务率超过实际负债率,形成无资产清偿债务地局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破产企业“恶意”破产,故意转移财产,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破产.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地支持、配合、默许和纵容下,一些企业通过改制,抽逃资产,使原单位名存实亡,债务悬空,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地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办新厂地怪事.例如,猴王集团在申请破产前,已先后从集团剥离出家企业.这家企业地剥离带走了猴王集团近亿元地资产,这种剥离大大削弱了猴王集团偿还债务地能力,使债权人地利益严重受损.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破产企业违法操作,随意拔高职工安置费等优先受偿费用,使企业无产可破.目前,在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做法:即根据职工人数和破产企业资产状况,首先从破产财产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地职工安置费.如果破产企业为其他企业所购买或接收,则将这一费用以资产形式拨付给购买者或接受者企业.实践中有地企业清算费用惊人,有地企业一面进行破产,一面又利用清算中获取地高额优先受偿费(包括职工安置费)重新组合、入股联营建立新地企业,以此方法甩掉巨额债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些部门从地方、部门利益出发,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使企业“起死回生”.有地地方政府强令银行等债权人放弃债权.由于政府地社会公益目标与心理,在清算破产企业债务时,往往利用行政权力,要求一些资金实力雄厚、效益良好地企业或者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放弃对破产企业地债权,以平缓破产企业终结时、破产还债过程中,因破产财产不足而可能导致地债务清偿及职工安置等方面地一些矛盾.有地甚至串通法院,人为认定抵押等担保物权无效,或虽认定有效但不予优先清偿.在破产企业债权受偿地具体操作过程中,担保物权极易受到分割.由于破产企业财产微薄,在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他未设定担保物权地一般债权人地优先受偿数额就微乎其微,并且大多数破产企业属于长期负债经营,如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后以企业地全部资产向银行作抵押担保.这种情况下,破产企业地全部资产均应首先满足银行债权,但这很难得到其他债权人地认可,因此经常出现政府出面做工作要求担保物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剥夺取得担保物权地债权人地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就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请求地情形,以平衡和均等利益牺牲担保物权人应当依法首先取得地法定份额.在地方政府和法院地关照下,有地企业背着债权人偷偷破产,有地以低得惊人地价格转让给本地企业.破产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地最佳选择.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企业“破产逃债”现象地原因(一)政企不分,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地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国家不会直接出钱安置职工,而地方政府却要负责职工地安置、分流、培训,所以,怎样减少这方面地压力是地方政府首先要考虑地问题,这也是宁可损害别人利益,也要保一方平安这一狭隘地方保护主义地思想根源.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我国有着较长期地政企不分地历史,政企不分使现行破产法带有较为浓厚地行政色彩,在破产程序中设置了一些不应有地政府职权,企业破产变相为地道地政府行为,法院处于被动从属地地位.因为企业破产涉及到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企业破产从立案到清算终结,从实体处理到程序进行,基本上取决于政府,法院没有完整主动地审判权.在我国大量地国有企业破产地决定实际上是企业与一系列行政管理部门协调与权衡地结果.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理中也要受到行政性因素地影响,最为明显地例子是法院对行政文件地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地通知,我国被列入“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计划地个城市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适用国务院文件地特别规定.当前在我国,有地地方政府简单地将破产当作解决债务问题地主要手段,一哄而上搞破产.有地地方甚至将它作为一条搞活企业、搞好地方经济地经验来推广.在企业破产时,将企业职工地工资、福利、安置费等列入第一顺序优先受偿,债权人地债权往往被悬空.这样做,最终不是破债务人地产,而是破债权人地产,破银行地产,损害地是国家地整体利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破产法不够健全、破产制度亟待完善、在破产申请方面,尽管破产法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缺乏实现这种权利地机制,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债权人很难真正实现这一权利.债务人地生产经营状况、盈亏状况一般处于保密状况,是否严重亏损,债权人一般不得而知,从而无法及时申请债务人破产,而等进入破产程序,往往已是债务人财产所剩无几,或已被转移殆尽时,债权人地损失已难以挽回.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担保权益难以保障.担保权益难于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文件对职工安置费和担保权益实现地清偿顺位地规定.年国务院号文件规定:已被抵押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仍可以用于支付企业职工下岗安置费.而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来说土地使用权上设定地担保权益是他们唯一可以实现权益.土地使用权变现后在支付了职工安置费后往往所剩无几.因此,这一规定常常使有担保地债权人沦为事实上地无担保债权人.二是大量担保权被认定为无效.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地存在,债务人所在地法院也倾向于认定担保权无效.同时,仍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法院也不愿执行担保权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在财产清算方面,由于法律规定地清算组成员中没有债权人代表,而且清算工作与清算组成员所在部门利益没什么联系,因而许多成员对债权人地利益并不关心.甚至一些清算组成员(如企业主管部门)对破产企业、部门、地方利益考虑甚多,在清理、估价、财产处理等方面难以公平、公正,债权人地利益很难得到应有地保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债权人会议权利过弱,债权人之间权利不平等.我国《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地权利仅规定了三项:审查和确认债权;通过和解协议草案;通过破产财产地处理和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实质上是债权人地财产,对于破产财产地实体权利地处理,只有债权人才有权决定.债权人会议作为表但债权人集体意志地机构,应在破产程序中拥有更大地权利,如对清算组行为地检查和起诉权.然而在实践中,债权人会议权利过弱,债权人之间地不平等现象大量存在,主要体现在:大小债权人不平等,大债权人如银行可以利用手中地核呆指标与地方政府作交换,来确保债权地清偿;本地和外地债权人不平等,法院往往更倾向于保护本地债权人地利益;中央和地方债权人不平等.这些或明或暗地不平等现象地存在,使部分债权人地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在破产财产分配方面,破产法规定了分配顺序,但有关标准不明确,给一些人侵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地方破产费用提取过高,清算组、评估机构等在破产清理中高收费、乱花费,大发“破产”财,有地企业地职工安置费数额、比例之大十分不合理,使可供分配地财产所剩无几,债权人损失严重.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破产法缺乏对破产违法行为地制裁措施.现行法律关于破产违法责任地规定弊端较多,除构成犯罪外,对破产企业地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只给予行政处分地制裁显然太轻.同时,因为没有相应地经济责任,使债权人地损失得不到赔偿.现行法律关于破产违法地责任只有一些原则性地规定,难以解决破产案件中复杂地程序和实体问题.现行刑法对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地严重违法行为打击不力,这也是目前债务人逃债现象普遍存在地一个重要原因.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尚未形成规范、公平地产权交易、财产拍卖市场.破产财产地变卖、转让困难,秩序混乱,价格难以体现价值.尤其是对固定资产和土地地评估变卖,往往是由政府撮合成交,交易行为随意性大,往往是低价处理破产财产,变相抽逃资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地方政府常常是从破产财产中额外拔出一部分来安置职工,实际上等于用债权人地钱负担了破产企业地职工安置.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地现象比较严重.侵害债权人权益地现象,有许多是有关部门、企业肆意违反法律规定地行为所致,如《破产法》第条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而地方一些法院不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就直接裁定破产财产地分配方案,故意违背这一规定.现行《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受理,一审即为终审,一律不得上诉,这也导致执法中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法院为袒护本地人利益,而不惜损害国家银行和外地债权人地利益,对债权人行使权利设置重重障碍.由于缺乏有效监督,致使破产案件地处理存在严重地随意性和不公正现象,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受到追究,法律起不到应有地惩戒、警示作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企业破产清算纠纷

企业破产清算纠纷

企业破产清算纠纷一、引言企业破产清算纠纷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发的纠纷。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破产清算纠纷的产生原因、解决手段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二、企业破产清算纠纷的产生原因1. 经营不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良好的经营管理,使利润大幅下滑,导致无法偿还债务。

2. 财务风险:企业存在财务风险,如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

3. 竞争压力:市场竞争激烈,企业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快速变化,导致经营困难。

4. 内部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如腐败、贪污等,引发破产清算纠纷。

5. 外部环境不利:宏观经济形势不好、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因素都可能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解决企业破产清算纠纷的手段1. 协商解决:各方通过协商协议解决破产清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调解委员会等进行协商。

2. 法律诉讼: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对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

3. 清算委托人: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聘请清算委托人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理相关事项。

4. 破产重组:企业破产清算纠纷可以通过破产重组的方式进行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商定破产清算计划。

5. 破产保护:在企业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保护企业资产免受不正当侵害。

四、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该法对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权益保护等进行了规定,为企业破产清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为解决企业破产清算纠纷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定。

3.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破产清算纠纷解决的司法解释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也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

五、应对策略1. 提前规划:企业应在经营过程中提前规划,完善内部管理,制定合适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破产清算纠纷。

2. 加强信息披露:企业应加强对内外部信息的披露,提高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的纠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与解决对策陈湛王滑明上传时间:2006-8-9企业的对外债权是破产企业的资产表现形式之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债的关系,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一种请求权、对人权(债权系相对权),以请求特定债务人给付(履行债务)为内容。

对外债权在会计制度上表现为“应收账款”,指的是一个会计主体所拥有的将来收取现金、得到商品或劳务的各种要求权。

在破产审判中,破产企业应当提供债权清册,由法院和清算组依法追收。

我院民六庭成立后收立了大批破产案件,仅去年就新83件,加上旧存17件,已达百件之多,其中国有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占绝大部分,其中绝大多数企业的资产中,不良债权占资产90%以上,都有较多的对外债权需要追收,有些企业仅债权单位就有数百个,对外债权金额达亿元之多。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追收了数千万元,但效果很不理想。

为了进一步提高对外追收债权的效果,有效地回收企业财产,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拟根据企业对外债权的追收实践对追收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

对外债权进行有效追收取决于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对外债权真实有效,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即对外债权有相关的经过债务人认可的合同、合同履行的证据等原始凭证,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存在时,除非债务人自愿认可,否则难以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也无法通过法院裁定强制追收;二是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债权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往往被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三是债务人能够找到并有履行能力,如果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死亡或被注销、吊销、破产,均会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对外债权,清算组或法院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书后,不论有无异议,最后都能进行核查或依法强制追收。

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难以追收,从债权本身看,往往是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追收难的原因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企业财务管理混乱。

我们所收立的案件中,国有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占绝大部分,这些企业大部分设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前,绝大多数在四年前就已宣布停产,停产后账册不全、原始资料缺乏的现象比较突出。

有不少对外债权,根本就只在帐册上有反映,没有其他相应的原始凭证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些债权只有破产企业开给债务人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单据,并没有经过债务人认可;对外债权缺少追收过的证据,或是根本没有追收过,有部分债权发生时间甚至超过十年,而有些原始凭证和追收的记录在经办人手中没有归档,多数经办人在企业停产后往往难以联系,导致诉讼时效方面存在问题。

破产企业对债权的管理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影响了对外债权的追收,法院和清算组就是上门追收也收效甚微。

实际上大部分对外债权是破产企业或主管部门在申请破产前已组织过全面追收后没能追收到的。

此外,我们通过追收还发现:有些对外债权在账册上有反映,而实际上该笔债权已经回收但没有入账;有些对外债权的债务人名称不详或是无从核查,债权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有些对外债权纯粹属于会计意义上的项目,因财产支付或处理后没有相应的会计凭证入帐而仍挂为“应收账款”,在法律上并不能成为可以依法追收的债权;有些对外债权则属于约定的回扣所形成的,因无法取得凭证,挂于账上;有些则是企业没有开具相应的发票给债务人,债务人不支付相应的款项形成对外债权;有些对外债权则已被业务人员收取或是被他人收取而没有入账。

对外债权中存在种种问题,不能排除不法分子利用对外债权的特点和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追收成本过高、缺乏追收费用。

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遍布全国各地,数额不一,清算组和法院上门追收必然会产生差旅费,如果支出了差旅费能够收回比差旅费较高的债权,追收是比较成功的,但由于债权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往往是进行了追收却空手而回。

很多破产企业本身没有有效资产,追债费用根本难以支付。

例如有一个破产企业,全部可用财产只有银行存款357元,其他财产全部是难以追收的对外债权和已不存在的办公用品。

在这些困难面前,追收还是不追收,难以衡量。

(三)非专业化的清算组织缺乏追债的能力和经验。

由于涉及到职工问题的处理,现在的清算组基本上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法律专业知识缺乏,除了主管部门专门负责企业退出的人员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是其额外工作,既无时间也无能力开展追债。

多数清算组成员都没有追债经验,对如何追债不能做出方案,对债权的基本情况都没有掌握,追债也只是出出差而已,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清算组的所有工作基本上依赖于法官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追债问题自然难于通过清算组解决。

(四)中介机构费用偏低,积极性难予发挥。

由于目前的清算组难以真正履行清算职责,法院又不能直接对企业进行清算,因而律师、会计师、清算公司等中介机构成了破产清算的主力,绝大多数工作均由中介机构来完成,包括债权人会议材料、破产财产的清理、变现、对外债权的追收等等。

因多数破产企业缺乏资产导致破产费用不足,连日常的清算支出都不能支付,很难谈得上支付追收债权的差旅费。

政府主管部门对破产费用又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因而当前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普遍较低,支付难以保障。

而办结破产案件的时间多数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三年或五年以上,如果对每一个对外债权不论大小都进行核查、追收完毕,则时间可能更长。

我们到外省、外市进行过上门追收,如果能够找到债务人,顺利的话,平均一天才能完成一个债权的核查及追收,工作量比较大。

中介机构在费用较低的情况下,追收债权的积极性明显不高。

对外债权的追收多数是通过账册上的债务人地址、查114、上网查找等方式找出债务人的地址发送清偿债务通知书,等待债务人确认或提出异议,或是信件被退回。

(五)债务人普遍有逃避债务思想。

清算组送达清偿债务通知书后,只有极少的债务人承认债务,多数都提出异议认为债务不存在或是已清偿,有的债务人还提出让清算组提供其单位或业务人员认可的有关凭证再进行核对,而清算组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

有些债务人则被注销、吊销或是迁移,根本无从查找下落,能电话联系的也根本不说是在哪办公,能推则推。

这种情况比较突出。

如最近我们用了六天到北京进行追收,12个单位中有7个单位经过查工商登记、按地址上门查找均无法找到。

破产企业停产时间长,对外债权很容易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的变化、自身凭证的不足、长时间没追收而落空,债务人逃避债务也就理由多多了。

(六)办案的人力不足,疲于应付。

对外追收债权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每个法官手中的破产案件都有十多件,每件案都有几十个或几百个对外债权,追收对外债权虽然说是清算组、中介机构的责任,但基于前述的原因,进行追收困难重重,而且清算组上门追收如果没有律师一起则连工商登记都不能查,有些则被债务人拒之门外。

但目前的案件多数对外债权如果不进行上门追收则连对外债权的存在状况都不明,办案法官只能抽出时间与清算组一起出差,在能够找到债务人时,也收到过一些效果,但毕竟收回的债权数额不大,几千或几万元不等。

解决对外债权的种种问题需要的人手明显不足也造成对外债权追收难,同时也导致审理期限明显增加。

结案时间长又相应地增加了破产费用,导致对外债权追收的费用更难支付。

二、解决追收难的对策。

针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存在的种种问题和追收难的原因,我们认为,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也是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加大追收力度回收债权,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保护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现犯罪线索追究犯罪的重要手段,解决好追收难的问题,才能更好地终结破产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因此,我们认为,应从立案审查开始就重视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问题,改变工作方法,妥善地解决追收难问题。

(一)受理时严格审查企业的对外债权状况。

提交准确的财务状况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基本义务,人民法院审查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的方式主要是审查其财务状况。

破产企业有义务向法院说明其对外债权的真实、详细情况。

受理时应要求破产企业说明对外债权的详细情况,如债权发生的时间、性质、履行期限、追收情况、担保情况、有无对方认可的证据等情况,并要求其对数额较大的对外债权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如此能促使破产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组织相关人员将对外债权的有关情况查清,既能减少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核查对外债权的工作量,又能让法院和清算组根据对外债权的实际情况实行有效的追收。

(二)改变清算组的组成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目前只是因聘请的方式、聘请费用的确定等问题未解决而在实践中较难实现。

我们认为,可在选定中介机构后,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派,让会计师或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清算组组长或成员,聘请费用包含在中介机构聘请费用之中,以此改变清算组的知识结构,解决清算组的工作能力和经验问题,同时提高清算的效率,相应地降低破产费用。

(三)适当提高中介机构的聘请费用。

可将聘请费用与对外债权的数量、数额、追收难度以及追收回来的债权金额挂钩,适当提高中介机构的聘请费用,以提高中介机构追收债权的积极性。

在破产费用不足时,与主管部门协商,争取政府支持,努力筹集资金解决中介机构的费用支付问题,保障中介机构在完成相应的工作后能够有相应的收益。

(四)建立对外债权的异议审理程序。

由于破产程序中的裁定除了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包括对外债权追收中裁定强制执行的裁定也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因而法官对于这种裁定的是非常小心谨慎的,在债务人提出异议或收到后没有提出异议时难以直接依据清偿债务通知书进行裁定,往往要长时间认真查证甚至亲自调查清楚后才制作裁定,时间和环节多,给对债权的追收增加了难度。

我们认为,在债务人对破产债权提出异议或没有明确表示认可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规定,及时召集清算组和债务人对异议进行开庭审理,以减少债权核查的环节和时间,保证裁定强制执行的准确性。

(五)根据对外债权的情况实行多种追收方式。

可根据对外债权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是否有异议、是否有履行能力等情况,先通过寄送清偿债务通知书的方式予以核查,债权确实存在并且有效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依法裁定强制执行;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则由清算组或法院根据债权的金额、有效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债务人进行查找。

发现债权证据不足时,我们曾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省外的一个地方存在的对外债权10万元以上时方上门查找并追收,或是由法院和清算组根据债权状况决定是否上门追收的方案,债权人会议表示可以接受。

对于对外债权数额巨大(如30万元以上),即使没有凭证、已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亦应努力上门核查是否存在债权已被业务员收取而未入帐、是否存在串通诈骗、贪污、侵占、转移财产等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