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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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川财教〔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3〕7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体育局: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体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了《四川省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2013年6月18日四川省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体育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体育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和分配方法分别是:(一)体育场馆及设施维修改造、器材购置和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支出适用据效分配方法。

(二)县级业余训练重点单位补助支出适用据实分配方法。

根据《关于下发〈四川省县级业余训练重点单位认定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县级业余训练重点单位认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体发〔2010〕42号)和命名认定结果,按每县(市、区)每年5万元的标准补助业余训练事业费。

(三)业余训练奖励支出适用据实分配方法。

奖励标准按照《关于下发〈四川省业余训练奖励办法〉的通知》(川体发[2007]13号)的规定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府发〔2014〕35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发〔2015〕51号)要求,经市政府七届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应取消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4项,将2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11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今后我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变相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其余行政权力事项应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应调整。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44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目录(共28项)
3.市政府决定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共112项)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关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摘要:截止2010年10月底,县财政新农合补助基金到位376.48万元,中央财政下拨新农合基金1208万元,省、市新农合补助基金到位831.5万元,基金到位率100%,五是民主监督,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要求设立新农合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新农合费用报销情况,让新农合基金运转公开透明,广泛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监督,对新农合基金安全造成负面影响,我中心工作人员少,编制不够,新农合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青川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自查报告县财政局: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财监〔2011〕97号)文件要求,我中心立即安排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参合情况2010年,我县新农合覆盖率达100%,参合农业人口总数达201323人,参合率97.17%。

(二)本年度基金到位情况今年基金筹集总额为2818.63万元,其中,农民自筹402.65万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2415.98万元。

2009年结余基金567.06万元(含风险基金148.17万元)。

截止2010年10月底,县财政新农合补助基金到位376.48万元,中央财政下拨新农合基金1208万元,省、市新农合补助基金到位831.5万元,基金到位率100%。

二、基金使用(一)家庭账户资金使用2010年,我县门诊家庭账户资金累计总额为713.56万元,截止12月26日,全县参合农民门诊补偿共57149人次,门诊补偿182.1万元,占年度门诊家庭帐户基金的25.5%。

(二)统筹基金补偿情况2010年,我县统筹资金总额为2540.59万元,截止12月31日,全县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共计19531人次,2208.04万元;其中,县外医疗机构住院4564人次,占住院总补偿人次的23.37%,补偿金额961.92万元,占补偿总金额的42.50%;县级医疗机构补偿3776人次,占总人次的19.33%,补偿671.6万元,占总金额的29.6%;乡镇卫生院补偿11191人次,占人次的57.30%,补偿574.52万元,占总金额的25.9%;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为60.28%。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川财教〔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7〕2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科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范和加强我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实际,现印发《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学会2017年3月31日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科协、财政厅共同管理,用于补助我省基层科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的经费。

先进单位和个人是指按照《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评选出的,在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和农村科普带头人。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补助先进、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

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

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参股新发起设立或者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包括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产业、教育医疗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包括城镇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垃圾处理、城乡环卫、路桥及附属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城市片区综合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第七条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

学校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学校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学校专项资金自查报告学校专项资金自查报告7篇学校专项资金自查报告1按照永财绩(2023)3号文件的要求,我校对2023年市财务部门下拨的财政扶持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达到的效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获得专项资金扶持基本情况为了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2023年财政安排专项经费119.4万元,具体项目情况如下;A:运动员训练伙食补助专项经费90万元。

B:举重、游泳基地配套经费30万元。

C:义务教育保障经费19.8万元,用于开展九年义务教育。

(二)、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1、运动员训练伙食补助专项经费90万元。

为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训练营养补充的需要,为国家培养更多、更好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为国家争光,为永州争光。

根据湘体字6号文件规定,我校现有在训运动员280人,带训教练员20人,按每人每天10元伙食标准,全年按300个实训日计算,年需经费90万元,财政实际安排经费80万元,学校实际支出143万元,有力的保障了运动员训练营养的补充,为提高训练成绩打下了基础。

2、举重、游泳基地配套经费30万元。

根据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1:1配备的政策,为我市培养更多合格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财政实际安排经费30万元,学校实际支出37万元。

3、义务教育保障经费9.4万元,用于开展九年义务教育所需的书籍、水电等支出,学校实际支出20.7万元经费全部拔付到账。

专项资金综合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项目经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按时足额到位。

未出现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

2、经费到达后,我校制定了资金使用方案,严格按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扶持学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3、我校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项目进展与专项资金核算使用情况。

项目按照序时进度进行,自筹资金已经基本到位,未出现项目滞后情况。

4、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弥补运动员训练伙食补助和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以及保障运动员的' 书籍课本和水电支付等。

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推动体育用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推动体育用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推动体育用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推动体育用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体育、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体育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省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党的二十大对体育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工作部署,贯彻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体育用品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方向,抓创新、提质量、塑品牌、增效益,全力推进体育实体经济做大做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突出市场化。

调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抢抓健康中国、体育强国建设重大机遇,瞄准消费升级和市场需求,以应用促发展,积极拓展竞赛表演、全民健身、家庭及个人体育消费市场,丰富产品种类和应用场景,加强市场拓展,强化业务培训,扩大市场占有率。

突出绿色化。

强化体育产业绿色发展理念,引入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实施绿色增长管理,推动体育企业绿色化生产。

强化资源集约利用和科技支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供给方式创新。

突出融合化。

推动体育与农业、商业、文旅、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产业互融互通、相互赋能发展。

引导支持各地依托可利用的水域、空域、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大力发展登山、骑行、水上运动、航空运动、露营、汽车越野等特色户外运动产业,让“体育+”成为产业融合新引擎,为体旅农商等产业经济赋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川人社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商四川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条件、标准和用途第三章申报和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技人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5〕81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川组发〔201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技人才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专项经费。

包括: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全省“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家服务团资助经费、省专家服务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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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
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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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体育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14〕74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37号)等的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我们将用于体育方面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了整合,设立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了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即《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体育局
2018年1月30日
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14〕74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体育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其中:用于保障省体育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专项工作所需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和管理要求另行按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体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厅负责体育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适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省体育局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受理审核,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并负责对方案中涉及项目的合规、合法、真实性负责,对体育发展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体育发展资金所支持项目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重点支持促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工作,向体育工作任务重、工作成效显著和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倾斜。

主要包括:
(一)群众体育方面,按照中央、省有关全民健身方面的政策、规划和工作计划,主要支持: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维修维护及补充更新,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及组织参赛,国民体质监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全省综合性运动会,体育扶贫,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等支出。

(二)竞技体育方面,主要支持: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承办,省优秀运动队共建联办等支出。

(三)青少年体育方面,主要支持:体育助学助训,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开展及组织参赛,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县级业余训练重点单位,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等支出。

(四)体育产业方面,主要支持: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已实施的体育产业项目。

体育产业项目要符合我省体育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和规划,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

第五条体育发展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分配。

主要包括:(一)因素法分配。

以行政区划为单位,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由各地统筹用于实施群众体育、青少年体育方面的项目。

(二)项目法分配。

1.对群众体育方面中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及维修维护项目予以支持。

2.对体育产业方面的项目可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

支持重点包括:体育健身健康服务;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体育培训服务;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活动;职业体育与体育社会化运作;体育装备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及产品制造和销售;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和平台建设;体育旅游、运动康复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等。

(三)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分配。

1.群众体育方面,对已纳入中央和省有关体育规划的项目,由省体育局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对全省性综合运动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2.竞技体育方面,对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承办,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3.青少年体育方面,对省级青少年体育赛事承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县级业余训练重点单位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四)据实据效分配。

1.对中央政策有明确要求需省级财政负有分担责任的项目,按政策要求予以据实补助。

2.对运动队共建联办,按照协议予以据实补助;对优秀运动员输送,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予以据实补助;对体育助学助训,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和比例予以据实补助;对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予以适当奖补。

第六条每年9月底前,省体育局确定下一年度项目法分配项目的支持重点和方向,会同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集体育产业项目和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及维修维护项目。

除体育产业项目和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及维修维护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体育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划和工作计划,结合项目特点和资金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省体育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具体项目制定有关项目申报、实施、考核等方面的业务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每年10月底前,市(州)和扩权县体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报省体育局;省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省体育局。

第八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针对性材料,体育产业项目还需提供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其中:
资金申请报告:须明确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

项目针对性材料主要包括:1.申请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及维修维护项目,须出具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已实施启动证明、本级资金投入证明等。

2.对体育产业项目,申请项目补助的,提供项目实施规划、相关批准立项文件及前期投入凭据的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的,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的复印件;申请以奖代补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书和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资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仅针对体育产业项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审计后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复印件等。

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第九条每年11月底前,省体育局根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其中,体育产业项目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具体评审办法由省体育局会同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县体育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域内体育发展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体育局和财政厅备案。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和管理,并配合体育部门做好日常项目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一条体育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各级体育、财政部门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规定,加强体育发展资金中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资助项目、使用规模和执行情况。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标识。

第十三条各级体育、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体育发展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

原川财教〔2013〕73号印发的《四川省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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