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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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6.10•【文号】财教〔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体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体育总局2020年6月10日附件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体育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财政、体育行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体育行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实施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丰富体育供给,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一)援建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二)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三)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五)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六)资助举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七)改善国家队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八)支持国家队备战和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九)经财政部和体育总局批准的其他体育事业支出。

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部门文件选登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体规〔2019〕1号各市(州)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各行业体育协会,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保障我省体育竞赛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2019年7月24日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体育发展“123456”战略部署,净化赛风赛纪,规范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单项体育协会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时对裁判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体育局对在四川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省内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是指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单项运动管理中心相关规定,以及国内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合法单项运动协会组织。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省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一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省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四川省体育局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相应项目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是否符合条件,由省体育局每年公布。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具备条件的合法单项体育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府发〔2014〕35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发〔2015〕51号)要求,经市政府七届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应取消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4项,将2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11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今后我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变相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其余行政权力事项应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应调整。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44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目录(共28项)
3.市政府决定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共112项)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学校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学校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学校专项资金自查报告学校专项资金自查报告7篇学校专项资金自查报告1按照永财绩(2023)3号文件的要求,我校对2023年市财务部门下拨的财政扶持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达到的效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获得专项资金扶持基本情况为了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2023年财政安排专项经费119.4万元,具体项目情况如下;A:运动员训练伙食补助专项经费90万元。

B:举重、游泳基地配套经费30万元。

C:义务教育保障经费19.8万元,用于开展九年义务教育。

(二)、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1、运动员训练伙食补助专项经费90万元。

为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训练营养补充的需要,为国家培养更多、更好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为国家争光,为永州争光。

根据湘体字6号文件规定,我校现有在训运动员280人,带训教练员20人,按每人每天10元伙食标准,全年按300个实训日计算,年需经费90万元,财政实际安排经费80万元,学校实际支出143万元,有力的保障了运动员训练营养的补充,为提高训练成绩打下了基础。

2、举重、游泳基地配套经费30万元。

根据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1:1配备的政策,为我市培养更多合格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财政实际安排经费30万元,学校实际支出37万元。

3、义务教育保障经费9.4万元,用于开展九年义务教育所需的书籍、水电等支出,学校实际支出20.7万元经费全部拔付到账。

专项资金综合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项目经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按时足额到位。

未出现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

2、经费到达后,我校制定了资金使用方案,严格按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扶持学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3、我校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项目进展与专项资金核算使用情况。

项目按照序时进度进行,自筹资金已经基本到位,未出现项目滞后情况。

4、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弥补运动员训练伙食补助和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以及保障运动员的' 书籍课本和水电支付等。

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推动体育用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推动体育用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推动体育用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推动体育用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体育、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体育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省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党的二十大对体育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工作部署,贯彻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体育用品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方向,抓创新、提质量、塑品牌、增效益,全力推进体育实体经济做大做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突出市场化。

调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抢抓健康中国、体育强国建设重大机遇,瞄准消费升级和市场需求,以应用促发展,积极拓展竞赛表演、全民健身、家庭及个人体育消费市场,丰富产品种类和应用场景,加强市场拓展,强化业务培训,扩大市场占有率。

突出绿色化。

强化体育产业绿色发展理念,引入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实施绿色增长管理,推动体育企业绿色化生产。

强化资源集约利用和科技支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供给方式创新。

突出融合化。

推动体育与农业、商业、文旅、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产业互融互通、相互赋能发展。

引导支持各地依托可利用的水域、空域、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大力发展登山、骑行、水上运动、航空运动、露营、汽车越野等特色户外运动产业,让“体育+”成为产业融合新引擎,为体旅农商等产业经济赋能。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体育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为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14〕74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37号)等的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我们将用于体育方面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了整合,设立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了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即《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2018年1月30日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14〕74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体育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9.05.11•【文号】财教〔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国内外的有关待遇,提高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和派出单位的积极性,稳定外派体育技术人员队伍,我们制定了《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附件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派体育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外派人员国内外的有关工资和生活待遇,促进外派人员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与国(境)外签有协议而派往国(境)外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外派人员。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部门为外派人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委托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具体负责外派人员的派遣和管理。

第二章国(境)外费用及待遇第三条根据外派人员派遣性质和国(境)外聘金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

聘金为国(境)外体育机构(以下简称聘方)聘请外派人员所支付的薪酬。

根据本办法,聘金包括外派人员个人生活费和上交人力中心的管理费。

(一)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受聘期间,每月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基数为800美元;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超出800美元以上的,超出800美元部分的35%归外派人员个人,65%上交人力中心作为管理费。

管理费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分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日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一)旅游领域。

开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建设天府旅游名县,落实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

推动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和主题公园规范发展。

鼓励发展文化主题旅游饭店、民宿客栈等旅游住宿业。

实施《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9—2022年)》,补齐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短板。

加快建设攀西国际阳光康养旅游目的地。

清理简化水上旅游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审批程序,培育发展水上旅游消费市场。

积极探索巡游车政府指导价,建立常态化出租汽车运价评估、论证和调整机制。

(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文化领域。

在文化服务领域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

培育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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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13.06.18
•【字号】川财教〔2013〕73号
•【施行日期】2013.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体育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教〔2013〕7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体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了《四川省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
2013年6月18日四川省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体育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体育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和分配方法分别是:
(一)体育场馆及设施维修改造、器材购置和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支出适用据效分配方法。

(二)县级业余训练重点单位补助支出适用据实分配方法。

根据《关于下发〈四川省县级业余训练重点单位认定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县级业余训练重点单位认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体发〔2010〕42号)和命名认定结果,按每县(市、区)每年5万元的标准补助业余训练事业费。

(三)业余训练奖励支出适用据实分配方法。

奖励标准按照《关于下发〈四川省业余训练奖励办法〉的通知》(川体发[2007]13号)的规定执行。

(四)运动队联办支出适用据效分配方法。

(五)其他体育工作支出适用特定补助分配方法。

本类支出指涉及体育方面的抢险救灾等特殊事项。

第四条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体育工作实际需求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联合向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对按规划确定的县级业余训练重点单位补助支出、按协议确定的运动队联办支出和经审核认定的业余训练奖励支出,各地不另行申报。

第五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须明确项目主要内容、资金申请额度、项目总投资、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其中:体育场馆及设施维修改造和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须明确项目内容、规模、预期社会经济效益;购置体育专用器材项目须提供购置清单)等内容。

项目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体育场馆及设施维修改造和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须附项目申报书,运动队联办项目须提供相关合作协议;省体育
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省体育局负责对各地申报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方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商省财政厅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省财政厅下达支出预算。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下达支出预算。

第七条省级体育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各级使用单位应将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清晰准确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入账及时、核算规范、收支清晰。

第八条各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

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省级体育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对虚报、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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