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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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家赃款净重26公斤 潘玉梅成南京处级贪官之最

她家赃款净重26公斤 潘玉梅成南京处级贪官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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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卖 点
老板和下属想方设法和她套近乎, 逢年过 节送礼送钱, 都被她婉拒 . 200 0 年,上级各项经济指标压得她 喘不过气, 用她自己的话来说 " 各种需要 化解的矛盾像抽丝一样, 需要全神贯注地 去梳理 " . 个性要强的潘玉梅即便受到委 屈, 也只能独自承受 . 身心俱疲的她, 不得 不 "人前装坚强, 人后近崩溃 " . 工作中遇到的失意 , 委屈 , 矛盾接踵 而来, 令她异常困惑 .她渐渐把社会上负 面的东西放大, 把灰暗面当主流, 对权力 有了追逐和运用的欲望. 潘玉梅的落马和高某密不可分. 高某 是潘玉梅分管的迈皋桥街道一村支部书 记 .起初, 潘玉梅对高某工作中的不当之 处尚能大会点名 , 小会批评, 高某对这位 顶头上司也心生敬畏 . 20 00 年春节前, 高 某借机拜年到潘玉梅家送了 2 瓶酒和 1 万元钱, 当时潘不在家. 因适逢春节, 这笔 钱潘玉梅没有退 . 此后她对高某便不好开 口批评了, 高某对潘更加留意 . 200 1 年 9月,潘玉梅被选派参加首 期境外培训班. 临行前, 高某到潘玉梅办 公室递了个信封: " 你到国外可以派上用 场 ."潘玉梅心想 20 人的团队可能要用 钱, 自己帮高某也协调了一些事, 便顺理 成章收下了这 1 万美元.200 2 年, 潘玉梅 被提拔为迈皋桥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 成 了一把手,高某更把潘玉梅视作 "绩优 股" , 找机会接近 . 200 3年, 南京开始推进小城镇试点, 学习华西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 土地开发 可谓寸土寸金,高某遂注册成立公司, 承 接了自己村里的集体土地开发项目 . 不 久, 由于中心村项目不规范, 打政策 "擦边 球" , 市里下达了停止施工, 停止销售的禁 令 .潘玉梅考虑到 " 双停 " 后, 高某的公司 将难以为继,便主动开会统一班子思想, 以维稳 ,完成税收等理由帮助高某开脱, 对他的 "双停" 工作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顺利帮高某渡过了难关 .其后 , 高某投 桃报李, 公司越做越大, 出手也愈加阔绰 . 200 5 年 1 1 月的一天, 高某在村委会门口 一次性将现金人民币 8 0 万元送给了潘玉 梅, 潘玉梅则欣然笑纳 . 由于潘玉梅对手中资源握有决定权, 她成为有钱人竞相追逐的对象, 那种众星 捧月的风光令她十分消受.有一次, 一盐 城老板酒后吐真言: " 别看我们商人有的 时候像条狗一样求这个求那个, 但最终是 人, 我求过的当官的成了狗 . " 他甚至得意 地举例与徐国健, 徐其耀交往的经历 .这 些不仅没让潘玉梅清醒,反而令她震撼. 她执迷不悟地认为 " 权力所达不到的荣 耀, 金钱和财富则一定能够达到 " . 在一次区委常委选举中, 潘玉梅被差 额落选.仕途上的停滞不前, 使她对官场 开始有了把握不住的恐惧.为了散心, 她 和高某等人到上海等顶尖时尚购物商场 疯狂采购, 高档衣物, 皮具手袋 , 价值 5 万 元的名表尽入囊中, 高某则成了她乐此不 疲的 "刷卡机 " .20 06 年, 不知餍足的她对 高某谎称街道将统管所有村委会资金, 变 120 万 相向高 某索取了贿赂 4 8 万美元 , 元人民币, 此笔令潘玉梅最终成为南京处 级干部受贿犯罪单笔现金数额最大的贪 官. 200 0 年春节前至 20 06 年 12 据统计, 月, 潘玉梅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 益,收受贿赂 共计人民币 7 92. 0 81 7 4 万 元 , 美 元 5 0 万 元 , 合 计 收受 人 民 币 11 90.20 5 14 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案例指导,看上去很美?

案例指导,看上去很美?

王 志 才 因和 女 友 结 婚 不成 , 而 杀 人 , 终 被 判 死 缓 。 愤 最
“ 姻 家 庭 等 案 嗅用 死 刑 ” 现 行 刑 事 政 策 的 原 则 之 一 。 有学 婚 是 者 猜 测 , 案 是 对 2 1 年 8 云 南 省 高 院 重 审 李 昌奎 杀 人 案 的 “ 此 01 月 辩 解 ” 重 申法 院在 死 刑 政 策 上 的 立场 。 ,
过 程 中 , 同 案 同判 ” 怕 还 有 很 大 的操 作 “ 恐
障碍
中国政 法大学 副教授王 建勋 表示 , 坚
案例指 导制度 的 出台 , 望弥 补法律 有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不 足 , 更 直 白的 方 式 进 一 以 步 规 范 法 官 的 自 由裁 量 权 。
持 一 定 程 度 的 “ 案 同 判 ” 必 要 的 , 如 同 是 但
在受访学 者和法官中 , 号案例获得 的好评最多 , 院通过一 三 法
个 职 务 犯 罪 案 例 , 将 4 新 类 型 的 受 贿 情 节 界 定 清 楚 。该 案 主 人 就 种 公南京市栖 霞区迈皋桥街道工 委书记潘玉梅 、 事处主任 陈宁 , 办 与
请 托 人 合 办 公 司 , 出 资 , 参 与 经 营 管 理 , 获 取 “ 润 ”收 了钱 未 不 但 利 ;
这 个 例 子 无 疑 说 明 了 案 例 指 导 在 现
4 指 导 性 案例 , 及 刑 事 和 民事 领 域 。 个 涉
这 意 味着 , 学界 呼吁 多年 、 高法 主导 法 最 并 力 推的 “ 例 指 导制 度 ” 于 进入 到实 案 终
践 阶段。
实 中的存在意 义 , 而在 具体案例 的审理 然
云 南 农 民李 昌 奎 杀 死 昔 日 恋 人 及 其 三 岁 幼 弟 , 害 者 家 属 要 受 求 严 惩 , 审 被 判 死 刑 。 由于 有 坦 白 悔 罪 、 极 赔 偿 等 从 轻 处 罚情 一 积 节 , 南 省 高 院 改 判 李 昌奎 死 缓 , 全 符 合 四 号 案 例 的 裁 判 要 点 。 云 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汇总(截止自2013年1月31日)共四批16个第一批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 0日发布)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第二批四个案例: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第三批四个案例: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第四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 013年1月31日发布)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 1日发布)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2011-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 3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4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 10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 10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3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 18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 26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6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 3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4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6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 41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 44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 46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 51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2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54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 55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 67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9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 74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1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 85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9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 98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 104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05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5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120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3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 129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 138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 141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 .............................................. - 146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6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48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 154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 160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 161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4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74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17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176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 177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 180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 182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 185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校长受贿犯罪案例分析

校长受贿犯罪案例分析

校长受贿犯罪案例分析佳木斯市院预防处去年十月,佳木斯东风区院预防处对佳木斯市第四中学校长姚亚春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初查。

经查,案犯姚亚春于2021年利用职务之便,在订购教材同步训练册中,收受回扣共计99700元。

此案转至东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现法院已作了有罪判决。

此案的查处在我市引起很大反响。

认真分析此案,对深入研究教育系统预防犯罪对策,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特点1、犯罪主体身份集中。

由于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管理和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相对较少,因而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掌握实权的单位领导、行政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

2、犯罪性质单一。

主要是利用订购教材、图书、采购电教设备和订做校服等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受贿犯罪已成为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3、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

此案作案次数达十几次,作案时间距案发长达六年之久。

4、作案手段隐密,侦查难度较大。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知识水平,为逃避侦查,对抗打击,往往在犯罪前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作案后又想方设法掩盖罪行。

由于行受贿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和防御心理,且相互建立了长期的利益关系,往往暗中订立攻守同盟,案发后行贿人不积极配合,使侦查工作难度增加。

二、发案原因剖析这一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导致这起案件发生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别越来越大,个别教育工作者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经不起风浪,价值观念扭曲,产生心理失衡,导致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搞钱权交易,特别是一些身居要位或临近退位的领导干部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驱使下,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走上了犯罪道路。

客观上,随着我国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投入,教育系统基建采购市场不断扩大,成为建筑商、书刊发行社、服装厂、保险公司等商家进攻的目标。

一些商家以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来拉拢教育系统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加之学校梳于管理,特别是在基建、采购等重大事项上缺乏民主监督,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佚名
【期刊名称】《判例与研究》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总页数】3页(P58-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92
【相关文献】
1.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J], 吴光侠
2.新型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以刑事指导案例(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为视角 [J], 陈兴良
3.刑事指导性案例“指导性”要素分析与批判--以“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为样本[J], 杨开湘
4.论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J],
5.新型受贿的裁判尺度与社会指引——指导案例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评析[J], 陈增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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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法案例(至今)最高法、最高检刑事指导性案例要旨汇总(全)

聚法案例(至今)最高法、最高检刑事指导性案例要旨汇总(全)
指导案例4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指导。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对判处死缓的累犯和8种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案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指导案例6号
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指导案例7号
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案例9号
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南京女巨贪犯罪手法解析

南京女巨贪犯罪手法解析

南京⼥巨贪犯罪⼿法解析2019-09-09核⼼提⽰:原南京市栖霞区区长助理、迈皋桥街道⼯委书记潘⽟梅,因受贿近1200万元,创下该市⼥性⼲部同类犯罪总额和单笔受贿最⾼两项纪录。

2009年2⽉25⽇,南京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潘⽟梅死刑、缓期⼆年执⾏。

她曾经的搭档、街道主任陈宁也因共同作案并受贿559万元,被判处⽆期徒刑。

⼀个在政治上很有前途的官场⼥性,⼀个⼩⼩的街道⼲部,竟有如此胆量疯狂敛财!她的作案⼿段不仅运⽤了智慧谋略,⽽⽬还⽤感情⼿段施以封⼝战术。

她的犯罪⼿段具有鲜明的个⼈特⾊。

先期受贿没有技术含量潘⽟梅1963年出⽣在江西省婺源县⼀个军⼈家庭,18岁应征⼊伍。

⼊伍后第四年,她凭⾃⼰出⾊的表现当上班长并⼊了党。

1987年8⽉她从军校毕业⾛上⼲部岗位,并和所在部队的年轻军官刘军结婚。

1989年潘⽟梅转业,被安置到南京市栖霞区任区委秘书。

经过军旅⽣涯考验的潘⽟梅,在新的⼯作岗位上很快崭露头⾓,在秘书位置上没⼲⼏年就被提升为区双拥办主任。

1995年32岁的她,被提升为区民政局副局长,⾛上了领导⼲部岗位。

1998年底她被提升为迈皋桥镇镇长。

迈皋桥镇地处南京东北郊,原是栖霞区⼀个税源经济⼗分落后的镇,有时连⼲部的⼯资都不能按时发放。

潘⽟梅上任后实施铁腕治理,⼤胆利⽤城郊⼟地优势圈地,设⽴了创业园区,靠出卖⼟地拉动GDP增长,使街道的税源收⼊很快突破亿元⼤关。

潘⽟梅也因抓经济卓有成效,⽽成为领导眼中的⼥强⼈。

在任职初期,潘⽟梅是廉洁⾃律的。

她的思想防线是在任职⼀年后被⼀个叫⾼家贵的⼈攻破的。

⾼家贵是⼀个红顶商⼈,他担任街道下属的兴卫村党⽀部书记,⼜是南京海派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兴卫村是潘⽟梅直接分管的村,因平时给了兴卫村很多帮助,所以在2000年春节前⼣,⾼家贵借机到潘⽟梅家拜年,给她送了两瓶好酒和1万元现⾦。

这是潘⽟梅在仕途上第⼀次收受他⼈钱物。

2001年9⽉,潘⽟梅被选派参加⾸期南京市领导⼲部境外培训班。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案例指导制度的良好氛围,使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发展完善,更好地促进法律正确 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 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 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 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 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 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 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 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 “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 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 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 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 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 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 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 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 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 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 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 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 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 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南京女巨贪犯罪手法解析

南京女巨贪犯罪手法解析

南京女巨贪犯罪手法解析作者:黎明长剑来源:《检察风云》2009年第11期核心提示:原南京市栖霞区区长助理、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潘玉梅,因受贿近1200万元,创下该市女性干部同类犯罪总额和单笔受贿最高两项纪录。

2009年2月2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潘玉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她曾经的搭档、街道主任陈宁也因共同作案并受贿559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个在政治上很有前途的官场女性,一个小小的街道干部,竟有如此胆量疯狂敛财!她的作案手段不仅运用了智慧谋略,而目还用感情手段施以封口战术。

她的犯罪手段具有鲜明的个人特色。

先期受贿没有技术含量潘玉梅1963年出生在江西省婺源县一个军人家庭,18岁应征入伍。

入伍后第四年,她凭自己出色的表现当上班长并入了党。

1987年8月她从军校毕业走上干部岗位,并和所在部队的年轻军官刘军结婚。

1989年潘玉梅转业,被安置到南京市栖霞区任区委秘书。

经过军旅生涯考验的潘玉梅,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很快崭露头角,在秘书位置上没干几年就被提升为区双拥办主任。

1995年32岁的她,被提升为区民政局副局长,走上了领导干部岗位。

1998年底她被提升为迈皋桥镇镇长。

迈皋桥镇地处南京东北郊,原是栖霞区一个税源经济十分落后的镇,有时连干部的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

潘玉梅上任后实施铁腕治理,大胆利用城郊土地优势圈地,设立了创业园区,靠出卖土地拉动GDP增长,使街道的税源收入很快突破亿元大关。

潘玉梅也因抓经济卓有成效,而成为领导眼中的女强人。

在任职初期,潘玉梅是廉洁自律的。

她的思想防线是在任职一年后被一个叫高家贵的人攻破的。

高家贵是一个红顶商人,他担任街道下属的兴卫村党支部书记,又是南京海派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兴卫村是潘玉梅直接分管的村,因平时给了兴卫村很多帮助,所以在2000年春节前夕,高家贵借机到潘玉梅家拜年,给她送了两瓶好酒和1万元现金。

这是潘玉梅在仕途上第一次收受他人钱物。

2001年9月,潘玉梅被选派参加首期南京市领导干部境外培训班。

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基本案情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

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

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

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

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

最高法指导案例汇编1-52期

最高法指导案例汇编1-52期

目录第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十批指导性案例(第1-52号)指导案例 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1)指导案例 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指导案例 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6)指导案例 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11)指导案例 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13)指导案例 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17)指导案例 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 指导案例 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3)指导案例 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7)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30)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33)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38)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41)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44)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46)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51)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5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58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60)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64)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68)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71)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73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76)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80)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83)指导案例 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86)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90)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92)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6)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106)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109)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112)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120)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124)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129)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132)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137)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141)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145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49)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152)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156)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161)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66)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74)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1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88)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93)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199)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3)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2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16)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 (218)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发布指导性案例样式 (221)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

最高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为什么强调大家一定要好好研读这几个案例,因为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

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新京报:盘点上半年查处12名女性贪官 部分以色谋权(组图)

新京报:盘点上半年查处12名女性贪官 部分以色谋权(组图)

新京报:盘点上半年查处12名女性贪官部分以色谋权(组图)文章来源: 新京报于2014-06-15 14:41:51-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被阅读19388 次)郑兴华被查时任湖北省宜昌市副市长傅春荣被查时任江西会昌县委书记金秋芬被查时任江苏扬州环保局局长黄雅香被查时任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副区长陈虹被查时任湖北省荆州市委副秘书长吴小红被查时任四川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委书记杨晓波被查时任山西省高平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汪梅琴被查时任安徽省无为县副县长金渊被查时任浙江嘉兴市民政局副局长文家碧四川省红十字会原巡视员赵杏娥被查时任湖北省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杨国玲中石油玉门油田分公司原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新京报讯本月9日,江苏省纪委发布消息称:扬州市环保局局长(被查时任职,下同)金秋芬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初步统计,金秋芬系今年以来,被中纪委、省级纪委通报的第12名被调查女性官员。

12人中,6人担任地市县(区)要职,包括宜昌市副市长郑兴华、山西高平市市长杨晓波、江西会昌县委书记傅春荣、安徽无为县副县长汪梅琴、荆州市委副秘书长陈虹、南通市港闸区副区长黄雅香;另有2名厅局级,分别为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赵杏娥、曾任四川红十字会巡视员的文家碧。

其余4人中,除金秋芬外,另两名任委办局领导的是嘉兴市民政局副局长金渊、内江市住建局纪委书记吴小红。

还有一人来自国企,为曾任中石油玉门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的杨国玲。

12人中,最年轻的是生于1971年的杨晓波。

杨国玲和文家碧则均年满60周岁,都是退休后被立案调查。

目前,杨国玲、黄雅香、金渊、文家碧等4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被控受贿、贪腐。

另8人还在调查中。

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人士3月发表的文章提出,女性职务犯罪率快速增长的态势明显。

最近5年,女性官员的犯罪人数逐年上升,去年前11个月的职务犯罪人数比2009年全年上升33%,且犯罪类型以贪污贿赂居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全文、全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全文、全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发布时间:2011-12-21 09:13: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女贪官家中搜出26公斤重现金累计受贿近800万

女贪官家中搜出26公斤重现金累计受贿近800万

女贪官家中搜出26公斤重现金累计受贿近800万2009年02月26日扬子晚报她22岁入党,31岁即出任区民政局副局长,38岁被选派至新西兰奥克兰理工大学参加南京市领导干部首期出国培训班,曾一度被誉为仕途上的“希望之星”。

她曾任市、区人大代表,省、市党代会代表,在街道基层担任领导职务摸爬滚打了10年,至免职时,这个原本连工资都发不出的街道,经济总量一跃排到全市街镇前列,财税收入达5亿元。

她是南京市栖霞区原区长助理、迈皋桥街道原工委书记潘玉梅,从第一次接受他人贿赂1万元开始,逐渐演变成收受数百万元的巨额贿款也麻木不仁。

至案发前,她的囊中已经收入792多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的巨款,她也因此成为南京市处级干部受贿犯罪单笔现金数额最大的贪官。

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潘玉梅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潘玉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也许自知罪孽深重,她在悔过书中写道:“如果我还有生的出路,一定现身说法,贪的下场就是今字底下关着个人,将会一辈子赎罪,有的错是错不起的。

”今年46岁的潘玉梅,年富力强之时却要在冰冷铁窗中苦度春秋。

1、邮政系统腐败案牵出了潘玉梅“就像是一场噩梦,梦中的自己被深深地埋在黑黑的井里,拼命地伸出被黑泥包围着的双手向井口抓去,可是不断地挣扎却不断地下沉,到处都是黑的……我的灵魂就这样被自己深埋,我的事业就这样被自己葬送,我的人生被自己画上了一个不光彩的句号。

”这是潘玉梅在接受南京市纪委审查时来自内心的叹息。

早在2007年元月,南京市纪委在查处邮政系统一起腐败案件时,被审查人员高某口中冒了句:“我还给潘玉梅书记送过几十万美元。

”这似乎是无意中露出的一句话,令办案人员反复斟酌:一个处级干部会有这么大胆吗?如此巨额外币即便在银行提也很难一下子提出来这么多,外汇究竟从何而来?南京市纪委主要领导听取案情汇报后,当即指示对任何线索都要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号指导案例1案违约二手房买卖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相关法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万元。

1.65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违约行为。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22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 11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月27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

该《确认书》第2.4《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向中原公司支付违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约金。

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3011月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案号】(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9.11.30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产的行为,是以形式上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来掩盖其受贿权钱交易本质的一种手段,应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涉案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正文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基本案情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

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

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

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

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

2006年4月,潘玉梅因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其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而补还给许某某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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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关键词】
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

潘玉
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

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

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

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
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

2006年4月,潘玉梅因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其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而补还给许某某55万元。

此外,2000年春节前至2006年12月,被告人潘玉梅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兼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人民币201万元和美元49万元、浙江某房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范某某美元1万元。

2002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陈宁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高某某21万元、迈皋桥办事处副主任刘某8万元。

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受贿赂人民币792万余元、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398.1234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190.2万余元;被告人陈宁收受贿赂559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以(2008)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潘玉梅、陈宁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玉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与陈某共同开办多贺公司开发土地获取“利润”48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

经查,潘玉梅时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陈宁时任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对迈皋桥创业园区的招商工作、土地转让负有领导或协调职责,二人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陈某低价取得创业园区的土地等提供了帮助,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此期间,潘玉梅、陈宁与陈某商议合作成立多贺公司用于开发上述土地,公司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陈某,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因此,潘玉梅、陈宁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谋取利益,以与陈某合办公司
开发该土地的名义而分别获取的480万元,并非所谓的公司利润,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使陈某低价获取土地并转卖后获利的一部分,体现了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属于以合办公司为名的变相受贿,应以受贿论处。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没有为许某某
实际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

经查,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100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贿赂;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

潘玉梅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的
房产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

经查,潘玉梅购买的房产,市场价格含税费共计应为121万余元,潘玉梅仅支付60万元,明显低于该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

潘玉梅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产的行为,是以形式上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来掩盖其受贿权钱交易本质的一种手段,应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涉案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开
发的房产,在案发前已将房产差价款给付了许某某,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

经查,2006年4月,潘玉梅在案发前
将购买许某某开发房产的差价款中的55万元补给许某某,相距2004年上半年其低价购房有近两年时间,没有及时补还巨额差价;潘玉梅的补还行为,是由于许某某因其他案件被检察机关找去谈话,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潘玉梅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后,出于掩盖罪行目的而采取的退赃行为。

因此,潘玉梅为掩饰犯罪而补还房屋差价款,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潘玉梅、陈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同时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余罪,案发前退出部分赃款,案发后配合追缴涉案全部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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