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质量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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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检”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2、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准;
3、实行企业内部各班组之间质量检查评比;
4、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5、组织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参加质量培训、考核工作;
6、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7、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建立单车《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8、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9、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本修理厂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1)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本厂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本厂负责。
(2)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10、托修单位与本厂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11、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本厂免费返修,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车辆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将自有车辆牌型号车(车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一辆(包括其他物件有:)转让给乙方,该转让自年月日起生效。
2、因转让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乙方对该车外观及内在质量状况已充分了解。
3、双方商定该车暂不办理过户手续,当条件成熟时,需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尽配合义务,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是否过户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4、自转让生效之日前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违章罚款、养路费等行政规费等均由甲方承担;自转让生效之日后,该车的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乙方承受,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养路费等行政规费、保险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车辆转让后,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养路费、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如因未按时交纳而致使甲方垫付上述费用及承担罚款和诉讼费等,乙方应立即偿还甲方垫付费用及罚款、诉讼费。
6、如在该车转让后,乙方转卖该车,此后发生的一切纠纷、赔偿等事宜,均与甲方无关。
7、如双方发生争议,可起诉,按就近原则处理。
8、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