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耗量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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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耗量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云南省消耗量定额
定额总说明
一、《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总结了云南省历次建筑工程定额的编制经验,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广泛应用进行编制,是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的消耗量定额。
本定额分为上、下两册。
二、消耗量定额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因此,除定额中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材料消耗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三、本定额是统一全省建筑工程预、结(决)算的项目编号、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也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拦标价、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办理竣工结(决)算的依据。
四、本定额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
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五、本定额未包含《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中列为措施项目的内容,建筑工程相关的措施项目,汇编在《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内。
六、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是省基价区的基期预算价格,简称“基价”。
在编制预算、拦标价、投标报价或办理竣工结(决)算时,材料单价可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调整组价。
七、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凡能计量的材料、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列出数量,已计入了相应损耗,其损耗内容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九、本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已按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施工企业的常见机械类型确定。
十、零星计量的机械、材料,均以其它机械费、其它材料费计
入,以“元”表示。
十一、本定额中的混凝土、砂浆均以半成品表示,水泥、砂、碎石等用量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按照砂浆、混凝土配合比表(详见附表)计算。
十二、定额中未包括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及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及打桩、安装损耗。
编制预结(决)算时,应按施工图计算构件净用量,再按下列公式计算工程量。
制作工程量=图纸工程量×(1+总损耗率)
运输工程量=图纸工程量×(1+运输堆放损耗率+安装或打桩损耗率)
安装或打桩工程量=图纸工程量
各类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损耗率表
十三、大型机械三项费用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
十四、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对主要施工工序作了说明,次要工序未一一列出,但定额中均已包括。
十五、垂直运输指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装饰装修工程除外)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量(详见《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
十六、凡在未停产车间内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项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增加10%作为工效降低补偿费,列入人工费。
十七、本定额除构筑物工程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其余分部均按建筑物六层(或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的,若超过以上限度时,另按十三分部计算超高增加费。
十八、本定额中“×××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九、本定额中的砌筑工程、天棚工程的抹灰子目,楼地面工程中的整体面层子目,木作工程中的普通木门木窗、木门窗运输、间壁墙、木地板、木楼梯子目及金属结构工程中的普通钢门钢窗子目按《云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