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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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产业园入驻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精细化工产业园入驻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精细化工产业园入驻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规范精细化工产业园入驻项目的审批管理,加强对入驻项目的审核和监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升园区整体竞争力和形象,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精细化工产业园内所有企业的入驻申请及审批管理。

三、审批程序1. 申请:企业向精细化工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提交入驻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审核:管理委员会将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

如有必要,还可邀请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3. 合同签订:经过审核后,管理委员会将与企业签订入驻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环评审批:根据国家环保法规要求,对涉及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

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环评报告,并由管理委员会协助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5. 建设用地审批:涉及土地使用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6.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项目,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由管理委员会协助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手续。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涉及建设工程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经过规划许可后,企业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9. 竣工验收: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后,需向管理委员会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四、申报材料1. 入驻申请书;2. 企业注册资料;3. 项目概述和详细计划;4. 预算和融资计划;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如有);6. 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如有);7.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如有);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如有);9.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如有)。

五、审批时限1. 入驻申请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组织专家评估。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02•【字号】榕政[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7.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199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州市科技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加快科技园区的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园区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园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科技园区是福州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深化改革的实验区、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闽台交流的园地,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区域。

其基本任务是:(一)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二)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项目、人才、资金进园,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三)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福州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科技园区优先重点发展下列高新技术产业:(一)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二)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四)材料科学和高材料技术及其产品;(五)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技术及其产品;(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七)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八)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产品。

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园的发展步伐,优化入园项目质量,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土地,提升园区经济效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园条件第一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

第二条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符合园区产业规则与布局。

其中,古樟工业园以新型矿机械、现代轻纺电子为主;屏创业园以建材、矿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为主;广陵创业园以生态、绿色食品加工业为主。

第四条现代轻纺电子及食品加工类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少于100万元/亩;机械制造类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矿产品加工类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第五条高新技术、高税收、出口创汇项目企业以及其它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入园程序第六条为切实做好企业入园工作,成立XX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工业小区管委会、工信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核小组常设成员,同时视工作需要邀请其它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

领导小组负责入园项目实际投资、创税、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及财政奖励、税收奖励等内容的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工业小区管委会,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企业入园按如下程序操作:1.投资者向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并提供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论证后,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讨论。

3.根据县政府批复,投资者与县工业小区管委会或工信局签订入园合同书。

4.由县工业小区管委会或工信局确定用地界址面积、提供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条件,企业建筑设计。

5.企业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经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开工建设,但应及时办理法定基本建设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工业园区建设是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经济活力的有效途径。

为把工业园区打造成为福建产业升级版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经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推动工业园区规划与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有机衔接,并强化刚性约束,促进“多规合一”,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打造一批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现代化产业新城。

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新工业园区,完善功能配套和选址论证;支持一批集约程度较高的省级以上老工业园区重新修订规划,依法依规扩区升级;整合淘汰一批选址不当、规划不科学,入园企业规模小、布局散、产业层次低的县乡工业园区;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石化等七大重点产业布局,加快推进退城入园,促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按行业属性向工业园区搬迁,引导全省工业园区朝创新型、集约型、生态型方向发展。

力争到2020年,全省工业园区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比重75%以上;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15%;培育形成年产值超五百亿元工业园区20个,其中超千亿元5个;建成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30个以上、循环化示范园区20个以上。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科技厅、国土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环保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省政府成立由省经信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业园区省级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省工业园区管理与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省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榕工信行规〔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工信行规〔2023〕28号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榕经信技术〔2018〕49号)同时作废。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六章附则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增强创新能力和工业设计水平,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99号),开展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组织体系完善、管理科学规范、规模优势明显、经营业绩良好、能有效带动行业设计创新的制造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原则上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闽国土资综〔2013〕255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255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效益,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的精神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工业项目用地进区入园(一)做好工业项目用地选址。

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仍有用地空间的,要引导项目进区入园的,原则上不在区外选址建设;用地空间不足的,应引导项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产业)集中区内选址。

凡有条件建设标准工业厂房的,应引导中小微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

(二)严格项目用地落位审核。

各市、县(区)对工业项目用地选址落位应严格审核把关,在报批工业项目用地时,需在项目用地审查意见中对项目选址落位情况做出说明,对确需要在开发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需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论证意见。

省厅将建立各类开发区(工业、产业集中区)数据库,对各地上报审批的工业项目用地是否进区入园进行用地四至范围的拐点坐标套合审查,对选址落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用地。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于10月31日前向省厅上报工业(产业)集中区数据库及相关图件材料,包括在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础上标注产业集中区范围、拐点坐标,多个区块的须标明每个区块的范围及拐点坐标。

图件数据格式采用ArcGIS平台提供的MDB文件格式,同时提供转换成JPG格式的图件一份;工业(产业)集中区拐点坐标文件应按勘测定界的成果格式提交。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2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2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决定对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中的《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核准目录予以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本目录的核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和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同样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二、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要认真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园区入驻管理制度

园区入驻管理制度

园区入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区入驻管理行为,保障园区运营良好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入驻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园区入驻管理工作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所有入驻企业及个人,应当遵守园区管理规定,配合园区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入驻申请第五条企业或个人申请入驻园区,需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

第六条经过园区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申请者可进行入驻定位。

第七条入驻企业及个人应当遵守园区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园区管理部门有权对入驻企业及个人进行考察,履行合同义务、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申请者需支付入驻管理费用,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保证金。

第十条入驻管理费及保证金一经缴纳不予退还,若需退还须经园区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入驻合同第十一条园区入驻企业及个人与园区管理部门签订《入驻合同》。

第十二条入驻合同内容包括入驻期限、使用面积、入驻费用、服务内容等条款。

第十三条入驻合同生效后,入驻企业及个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入驻合同期满,双方可协商续签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及个人有义务配合园区管理部门进行每年度的检查核算,确认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章入驻管理第十六条入驻企业及个人应当按照园区管理规定,遵守各项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园区规定积极参与各项公共事务,如环境整治、社会活动等。

第十八条入驻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保护园区内设施及设备的完好。

第十九条入驻企业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入驻用途,所产生的责任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入驻企业及个人有义务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如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二十一条如入驻企业与园区管理部门在入驻期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相关法律机构求助,解决争议。

第二十三条如入驻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园区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招商意见】开发园区实行“飞地”项目政策实施意见(试行)

【招商意见】开发园区实行“飞地”项目政策实施意见(试行)

【招商意见】开发园区实行“飞地”项目政策实施意见(试行)开发园区实行“飞地”项目政策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调动镇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各开发园区、各镇(区)因功能区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域实施的项目到其他园区(以下简称“飞地”)落户建设,促进全市各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推动产业集聚,形成全市一盘棋的整体产业分工格局,加快推进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合理布局。

优化全市产业空间布局、培育并优化发展重点产业为目标,以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为导向,以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以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引导相关产业项目突破行政区划,向优势区域集中,实现各开发园区、各镇(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全市产业区域布局和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引导、园区服务、市场运作,构建运行规范、相互支持、合作紧密的产业发展格局,推进各开发园区、各镇(区)主导产业差异化、特色化、集群化。

各开发园区、各镇(区)在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共同确定“飞地”项目及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办法,做到责权对应、利益共享,相互间合理分工、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杜绝降低门槛、无序竞争。

二、“飞地”项目的适用范围(一)园区方面。

“飞地”项目飞入地主要是海城市各开发园区。

(二)产业方面。

主要针对因布局原因而对一些镇(区)形成限制而无法落户产业。

(三)项目方面。

主要适用于在现有企业税费征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符合飞入地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要求的新上并且需用“飞地”的招商引资投资项目。

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互利共赢。

三、“飞地”项目准入标准(一)符合海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飞入地园区规划和产业功能定位。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YYY规定。

(四)符合飞入地园区项目准入目录和进入标准。

福州市台江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台江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台江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福州市台江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按照园区总体规划,把好入园企业项目关,提高入园企业项目质量,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特制定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1、守法、诚信法人、自然人;2、属于工业生产性项目;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5、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指标;6、单个项目占地面积5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7、单个项目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8、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一般性生产项目,严禁引进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项目。

二、优先入园企业和项目条件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2、高新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3、占地面积30亩以上项目;4、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项目;5、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功能布局。

三、申请入园企业和项目申报材料1、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2、法人或自然人入园申请书;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法人或自然人资信证明。

四、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办法1、法人或自然人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供项目有关资料;2、经招商单位和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后,建立申请入园企业项目库,并上报区政府审批;3、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照园区准入条件和优先准入规定,对申请入园企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批。

4、申请入园企业和项目获得批准后,由园区管委会与入园企业签定入园相关协议。

五、本暂行规定由福州市金山工业区台江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飞地经济园区的说明

关于飞地经济园区的说明

关于飞地经济园区的说明一、有关飞地经济的概念和分类:1、概念:“飞地经济”是指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双方政府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飞出地”方的资金和项目放到行政上互不隶属的“飞入地”方的工业基地,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合作机制,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持续或跨越发展的经济模式。

2、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飞地经济”模式有着不同的分类:按飞地建设的投入方式,可分为(1)飞出地投资型,即由飞出地负责全部基础建设投入;(2)飞入地投资型,即由飞入地负责全部基础建设投入;(3)两地共投型,即由两地按照协议共同分担基础建设投入。

按飞地工业基地的管理方式,可分为(1)飞入地管理型,对工业基地进行属地化管理。

优点是管理方熟悉当地社会经济环境,不足之处在于可能形成对企业服务的不连续性,没能有效利用飞出地的管理经验。

(2)飞出地管理型,由飞出地派遣管理团队对基地进行管理,对企业进行服务。

优点是保证了服务、政策的连续性,使企业有“宾至如归”的感觉,缺点是管理方需要时间来理解当地经济文化环境。

(3)两地共管型,设立双方长期友好合作的机制,基地管理委员会由双方共同派驻人员。

这样既能保证基地服务管理的延续性,又能充分利用飞入地的资源,但前提是双方真诚的合作,高效的沟通。

按飞地形成的原因,可分为(1)集约用地型。

该类型是“飞地经济”模式的最早表现形式,以福州市永泰县建立马洋工业集中区为代表。

它不仅探寻了山区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克服了行政分割造成的工业布局分散、资源浪费的现象,更是探寻了一种平衡各行政区域间利益的方法。

(2)优势互补型。

该类型中,飞入地和飞出地经济发展水平近似,但各自的资源禀赋能够形成很好的优势互补,通过“飞地经济”的发展能够达到双赢。

典型案例如大连市长海县与普兰店市的合作。

(3)产业梯度转移型。

该类型中,飞入地主要承接飞出地的产业转移,往往飞出地具有雄厚的资金优势、先进的基地管理经验,但由于飞出地商务成本上升,产业结构升级,必然有一部分产业需要外迁,此时飞地经济工业园成为首选之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2.30•【字号】闽政[1986]102号•【施行日期】198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6年12月30日闽政〔1986〕102号)省政府同意省和福州市开放改革联合调查组提出的《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福州市要紧密配合,使开发区的建设迈出新步伐。

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筹建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

基础设施建设和立法等基础工作都有较大进展,初步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较好的投资环境,进入了生产性的发展阶段。

根据中央指示精神,为了加快开发建设步伐,经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

开发区要以福州市区为依托,两者形成有机联系,相互促进,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搞好出口、引进和内联,充分发挥对外窗口的作用。

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要本着三条原则,即:对侨资、外资采取“先让后赚”,在平等互利原则指导下,让投资者初期有较多利益可得;省市各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建设要实行“先予后取”,在财政、税收、贷款上给予更多支持;建设规模坚持“先小后大”,初创阶段应以中小项目为主。

当前要抓紧上一批技术比较先进、效益好、产品能出口创汇的工业项目,建成一片收益一片,由小到大,逐步扩大。

二、开发区的管理体制。

(1)设立“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暂定为县团级机构,由副市长兼任开发区领导工作。

开发区现有干部级别比较高,能胜任开发区工作的不作调整,仍维持原来级别待遇。

新调配的干部按县团级配。

(2)建立开发区一级财政。

要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运用开发区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广辟财源,用活资金,实行优惠政策,使开发区随着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而逐步积蓄壮大财力。

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实施方案【最新】

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实施方案【最新】

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园区企业管理,促进园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郧西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对入园企业行使审核、审批及管理职能。

第二章企业准入条件第三条申请入园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优先审批;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经充分论证、严格审查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入园;属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项目不得进入园区。

(二)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

(三)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

以上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

(四)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第三章企业入园程序第四条申请入园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入园手续:(一)企业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导产品、投资规模、企业年产值、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建设周期、土地面积需求等。

(二)受理。

企业入园申请由管委会受理并初审。

(三)审查。

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入园企业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入园通知单》,办理企业入园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向申请企业出具《不同意企业入园告知函》并陈述理由。

(四)招商引资类项目申请入园。

在签订项目引进协议书前,由招商单位或招商个人依据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签订企业入园协议,并由招商单位或个人代办企业入园手续。

第四章企业入园需提交的资料第五条申请入园企业持《企业入园通知单》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一)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备案意见。

(三)环保、安监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四)中介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1.07•【字号】闽政[1990]2号•【施行日期】1990.0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1990年1月7日闽政〔1990〕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加强经济部门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联合,促进福建省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经济的交流和合作,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1988〕综229号文件批准在福州、厦门两市分别建立科技园区,并以闽政〔1989〕综41号文件批复同意在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成立福建高科技工业园。

现根据国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州、厦门两市的科技园区分别设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厦门经济特区内。

在科技园区内从事研究、开发和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科技园区的目标是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科技园区内可以成立科技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作为科技园区的经济实体,省政府授权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是与外商合资兴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四条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的成立及章程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手续,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所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当地注册。

科技园区内的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以及科技园区新开发产品的申报,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查批准。

第六条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和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按国家有关政策,分别享受厦门经济特区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福州新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福州新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福州新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闽政文〔2016〕128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福州新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6〕12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州新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的批复》(国函〔2015〕1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福州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057号)和省政府《关于支持福州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5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下放福州新区实施省级经济管理权限121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衔接工作。

对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下放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实现审批权限平稳衔接。

福州新区要主动对接,尽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梳理公布新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等,并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衔接工作应于今年年底前落实到位,因特殊情况未承接到位的,过渡期间仍由省级部门审批,避免出现脱节。

二、进一步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

福州新区要坚持以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一站式”办结的审批机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统发证照”的服务模式,做到区内事区内办,入区企业办事不出区、审批不出区,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加强福州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监管机制,同时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工业园区入驻规定管理制度范本

工业园区入驻规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的管理,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业园区内所有入驻企业。

第三条本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园区入驻企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四条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二)符合本园区产业规划和发展方向;(三)符合土地、环保、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信誉;(五)具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六)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优先支持以下类型企业入驻:(一)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二)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企业;(三)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企业;(四)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发展潜力的企业。

第三章入驻程序第六条拟入驻企业应向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一)入驻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三)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管委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入园手续。

第八条入驻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签订入园协议。

第四章入驻企业管理第九条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园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园区秩序。

第十条入驻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第十一条入驻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地、水资源、能源等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应积极参与园区活动,共同促进园区发展。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入驻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警告;(二)罚款;(三)暂停入园资格;(四)取消入园资格。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飞地项目”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飞地项目”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飞
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龙政办[2013]87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9
【实施日期】2013.04.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飞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3〕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飞地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
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飞地项目”实施办法
国家《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已明确将福建龙岩列入国家重点新材料产业基地之稀土功能材料基地,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投资兴业,进一步提高我市稀土产业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数量,降低招商引资成本和生产成本,推动稀土产业集聚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促进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做大做强,把龙岩建成全国一流的稀土功能材料及应用产业基地和国家级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园,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飞地项目”范围界定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产业规划;
(二)市级(含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落户到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的项目;。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5.29•【字号】•【施行日期】1987.05.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为有效管理开发区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区内的土地,由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开发区管委员)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凡需要使用开发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均须持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核准用地面积和用地红线,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缴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者。

第四条土地使用年限,一次性签约最长不得超过50年,具体年限,可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在土地使用合同中订明。

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须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予以续约。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应按《福州市经济开发区场地使用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六条在同一建筑物内举办综合经营的企业,按其企业经营范围及设计资料,由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按比例核算,分别算出应缴场地使用费数额。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临时用地,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缴纳场地使用费。

临时用地的期限最长为2年。

临时用地期满,使用单位应将搭设的临时设施拆除,破坏地形的应恢复原状。

第八条土地使用者自领证之日起,9个月内提交工程建设总体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一年内破土动工,按期完成。

无故拖延施工的,吊销其土地使用证书,已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不予退还。

如有正当理由,可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延长施工期限。

第九条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规范、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的法规要求。

福州市关于促进市级工业区发展“飞地工业”的若干规定

福州市关于促进市级工业区发展“飞地工业”的若干规定

福州市关于促进市级工业区发展“飞地工业”的若干规定佚名
【期刊名称】《开放潮》
【年(卷),期】2003(000)003
【摘要】为调动各县(市)区在金山、江阴、青口、元洪等市级工业区发展“飞地工业”的积极性,推动市级工业区尽快上规模、出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由各县(市区)与各工业区管委会协商具体划定成片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区域作为县(市)区的“飞地工业区”,在“飞地工业区”落地的项目,应符合各工业区的产业、功能定位。

“飞地工业区”由各县(市)区负责进行征地拆迁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由各县(市)区及其所属乡镇、街道新引进的、在“飞地工业区”落地、投产的项目,该项目形成的引资额、
【总页数】2页(P12-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7.57
【相关文献】
1.深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写在《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一周年 [J], 吴吟
2.关于《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的说明 [J], 高翔;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的决定 [J], ;
4.关于《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的审查报告 [J], 张用惠;
5.促进环渤海沿岸临港工业区协调发展的建议——以天津和大连临港工业区为例[J], 关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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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滨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滨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滨海新城临空经济区企业及项目准入门槛的通知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7]334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滨海新城临空经济区企
业及项目准入门槛的通知
(榕政办〔2017〕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市经信委制定的《福州滨海新城临空经济区企业及项目准入门槛》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福州滨海新城临空经济区企业及项目准入门槛
(市经信委)
为进一步规范福州滨海新城临空经济区项目用地出让,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现制定以下企业及项目准入门槛。

一、产业发展定位
打造高端装备制造基地和现代物流园区。

二、产业发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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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按照园区总体规划,把好入园企业项目关,提高入园企业项目质量,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特制定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
1、守法、诚信法人、自然人;
2、属于工业生产性项目;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5、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指标;
6、单个项目占地面积5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7、单个项目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8、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一般性生产项目,严禁引进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项目。

二、优先入园企业和项目条件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高新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
3、占地面积30亩以上项目;
4、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项目;
5、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功能布局。

三、申请入园企业和项目申报材料
1、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或自然人入园申请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人或自然人资信证明。

四、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办法
1、法人或自然人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供项目有关资料;
2、经招商单位和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后,建立申请入园企业项目库,并上报区政府审批;
3、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照园区准入条件和优先准入规定,对申请入园企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批。

4、申请入园企业和项目获得批准后,由园区管委会与入园企业签定入园相关协议。

五、本暂行规定由福州市金山工业区台江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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