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报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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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报建须知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办理事项及时限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让土地规划条件》:18个工作日;

2、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8个工作日;

3、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8个工作日;

4、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8个工作日;

5、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1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依法应进行公告、公示和听证的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申请资料及附件要求

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如有不实,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由申请单位填写的表格,请参照我局张贴在受理窗口和规划网站上的样表格式填写。申请表的文本可通过规划网站下载。申请材料已在上一阶段提供,下阶段原则上不再提供。

四、受理地点及时间

所有申请均由宜昌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市规划窗口统一受理(地点:夷陵路 22号)。

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时间均可受理。

五、说明

1、凡是符合省、市规定应纳入规划许可“绿色通道”的工业、城市基础设施等其他投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

2、受理窗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初审。需要补正的,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提交相关科室审查,五日内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予以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规划行政许可、依法不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规划部门不予受理。

4、建设单位需要变更已核发的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表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依法按程序重新审批。需修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依法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其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应当组织听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建设单位取得规划批件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6、申办店招标牌广告(不含T型广告)、临时工程、小型新建与改扩建工程、农民个人建房等规划许可手续,我局本着便民原则,简化程序办理。

咨询电话:6851019 监督电话:6243483,6238837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指南

一、受理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四大类用地,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回):

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经批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投资批准文件(原件1 份);

3、能反映拟建范围及周边关系现状的1:500地形图1份,并标明选址意向位置;

4、现状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科室现场踏勘;

4、局业务会议研究或上一级会议研究;

5、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四、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含规划设计要求、规划设计范围图、拟用地范围图、拆迁范围图)。

2、对不同意的,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告知书》。

五、下阶段受理事项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的要求,先委托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并取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咨询报告,然后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六、其他说明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且未申请办理延期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咨询电话:6851019 监督电话:6243483,6238837

申办《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指南

一、受理范围

1、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类经营性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国土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计划提供的拟出让地块选址联系函后,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土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2、已经取得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或者已经出让交易程序并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或换发《出让土地规划条件》。

二、受理条件

1、国土部门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

(1)拟出让地块选址联系函(原件1份);

(2)现状用地土地权属证明及附件附图(复印件1份)。

2、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回):

(1)填写《规划条件申请表》;

(2)能反映拟建范围及周边关系现状的1:500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位置(原件1份);

(3)已经取得出让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经土地出让交易程序的,须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5)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国土部门书面征询规划选址意见函或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科室现场踏勘;

4、局业务会议研究或上一级会议研究;

5、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四、受理结果

1、对国土部门书面征询规划选址意见或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项目,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发放《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及附件(含规划设计范围图、拟用地范围图、拆迁范围图);对已完成土地出让交易程序并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换发《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及附件(含规划设计范围图、拟用地范围图、拆迁范围图)。

2、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条件申请告知书》。

五、下阶段受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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