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炉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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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制造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期。
本标准适用于系统操作压力为常压,炉体夹套压力小于0.1MPa的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包括蒸汽集气器),以下简称煤气发生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气茶炉、煤气锅炉和煤气为副产品的其他常压型制气设备。
GB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713 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GB 2586 热量单位、符号与换算
GB 2587 执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 2588 设备执效率计算通则
GB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3274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的测定——简易法
GB 4879 防锈包装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7561 合成氨用煤质量标准
GB 9143 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煤质量标准
GB 9437 耐热铸铁件
GB 9439 灰铸铁件
GB 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J 58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JB 2536 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
JB 2880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技术条件
JB 4403 蠕墨铸铁件
JBJ 11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JB/ZQ 4000 通用技术条件
JB/ZQ 4286 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ZQ 4295 不锈钢、耐酸、耐热锻件用钢
JB/ZQ 4297 合金铸钢
TJ 28 城市煤气设计规
3.1.1 煤气发生炉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1.2 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和改进,应符合JBJ 11、TJ 28、GB 6222和城市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1.3 煤气发生炉性能见表1。
注:煤气发生炉的输出强度是指炉瞠直径横截面积每平方米每小时输出的煤气热量。
3.1.4 可靠性质量指标z
3.1.
4.1 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年连续运行率应大于82%。
3.1.
4.2 在规定使用条件下,产品性能和精度在给定范围内的保持时间不少于10年。
3.2 安全卫生
3.2.1 煤气发生炉运动机构正常工况下噪声声压不大于80dB(A),测定标准应符合GB 3768的规定。
3.2.2 水煤气发生炉电力传动与控制方面的电气设备设计应符合GBJ 58.Q2级爆炸危险场所的规定。
3.2.3 煤气发生炉正常工况下,CO最高允许泄漏浓度应符合GBJ 6222中对煤气危险区的规定。
3.2.4 蒸汽集气器上应设置超压安全保护装置。
3.3 主要零部件质量要求
3.3.1 加煤机
加煤机系统应满足煤气发生炉工艺所要求的加煤量范围,整机不得有冲撞和卡滞现象,不允许煤气发生炉内煤气连续外泄。
3.3.1.1 加煤机主要零件的材料与质量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3.3.1.2 加煤机壳体与炉体连接的紧固件和设置在炉体内的煤分布器搅拌装置,零部件材料应分别选用35CrMo和20g、16Mng钢板,并且搅拌装置必须有循环冷却保护。
3.3.1.3 加煤机壳体和与炉体连通的壳类零部件焊缝,不允许有煤气泄漏,生产厂家必须做煤油渗漏检验。
3.3.1.4 加煤机的零件制造和装配除应符合本标准和产品图样的要求外还应符合JB/ZQ 4000的有关规定。
3.3.1.5 加煤机整机供货,制造厂应进行试运转,并检验各锁气阀口的密封功能。
3.3.2 炉体
炉体水套的结构和强度应按常压容器的要求设计,并应进行强度计算,制造检验与验收应符合JB 2880的有关规定,对于表3中规定的主体材料除符合指定标准外制造厂必须获得所用材料材质证明书及质量合格证书才能使用。
3.3.2.1 带有夹套结构的炉体使用的材料和质量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零件名称设计温度℃ 钢号标准主体焊缝型式
炉体内筒节 /+110 20g GB 713 纵焊缝为双面焊
炉体外筒节夹套水饱和温度 Q235-A GB 3274 不限制
内侧封头夹套水饱和温度+110 20g GB 713 内侧封头与炉体内筒节的焊缝为双
面焊
3.3.2.2 不带夹套结构有耐火材料砌体的炉体和非夹套冷却采用绝热保护的炉体部件材料用Q235-A或Q235-A·F,材质应符合GB 3274的要求。
3.3.2.3 夹套炉体组焊后,焊缝经外观检验合格后按图样要求做夹套内的水压试验,试验压力按下式确定,在确定了试验压力后,必须校核炉体内筒节在该试验外压力作用下的稳定性。
P1=1.25P
式中:P1——试验压力,MPa;
P——夹套设计压力,MPa;
[ α ]——试验温度下的材料许用应力,MPa;
[ α ]——设计温度下的材料许用应力,MPa;
3.3.2.4 非夹套炉体和炉体中其他需要密闭的部件焊缝外观检验合格后,必须按图样要求做煤油渗漏试验。
3.3.2.5 产品图样注明需现场装焊的炉体装焊要求应符合本标准和JB 2880的规定。
3.3.2.6 水夹套炉体出厂时产品合格证中应包括水夹套技术性能、主体材质以及水压试验合格证明,否则不准出厂。
3.3.2.7 水夹套炉体(包括蒸汽集气器)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时,应符合GB 150的规定并接受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监察。
3.3.3 炉篦
炉篦结构必须能适应在产品指定煤种范围内操作,满足炉内灰渣层的排输和炉内气化剂均匀分布的需要。
3.3.3.1 炉篦的材料及质量要求必须符合表4的规定。
3.3.3.2 炉篦的制造除符合本标准和产品图样要求外,其余应符合JB/ZQ 400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