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的商品房交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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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的商品房交楼标准(转帖)
yangqx 发表于 焦点房产网 广州业主论坛 保利西子湾论坛 2008-12-18 16:16:55标签:保利西子湾 【顶楼】
房地产商发出“交楼通知” 是不是就算交楼呢?当然不是。如果这样,那购房人说我没有收楼还算不算交楼了?那么交钥匙是否等于交房?同样的道理,也不是。交楼有它的标准。
交楼是否符合标准由两方面去衡量。一方面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另一方面是合同约定的标准。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只是最低的标准,无论在合同中有无约定,交楼时都必须符合。
一、法定的标准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必须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代原来的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广州市建委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资料,不再办理该项业务。)。
2、开发商必须完成消防、规划、人防、竣工备案等法定的单项验收工作。购房人可查看《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等文件的原件。
3、开发商完成永久水、电、市政及煤气、通信、通邮等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后,方可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购房人可查看《永久供水证明文件》、《永久供电证明文件》、《 广州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住宅小区市政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书》、(城市统一供气的)或《燃气工程验收批复》(LPG集中供气或代天然气)、《单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电信管线)、《通邮申报表》等文件的原件。
4、开发商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广州市商品住宅交楼书》。购房人应该对《广州市商品住宅交楼书》中记载的项目在收楼的现场逐项核对,对房屋本身质量和装修质量有异议应在交楼书中作相应记载并向开发商及时提出,要求其作出相应改进再行交付;若对具体项目是否符合交楼标准并不明确时也应作相应记载。并由开发商签收,以保存相关证据,避免自身利益受损。购房人切记不要在收楼之前便签收交楼书。
二、开发商交楼还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
三、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不能交楼或延期交楼,购房人有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