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用钛及钛合金棒材B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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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5303—2002 出口用钛及钛合金棒材

(对应ASTM B348—2000)

本标准是直接引用ASTM B348—2000 制定的出口产品专用标准,本标准对产品化学成分、室温力学性能等质量要求与ASTM B348—2000等效。本标准对外(如合同、质量证明书、产品标记等)使用ASTM B348—2000 编号,厂内生产组织和检验使用本标准的编号。

本标准对产品尺寸允许偏差的规定与 ASTM B348—2000 的热轧棒材相同。用户对产品尺寸另有要求时,可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按照 ASTM B348—2000 的规定,本标准中规定的室温力学性能指针只适用于直径不大于90mm的棒材。当用户订购直径大于90mm的棒材并要求测定室温力学性能时,应经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指针或报实测数据,并应在合同中注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钛及钛合金棒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记、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向国外出口的钛及钛合金棒材(简称棒材)。

本标准不适用于国内订货的钛和钛合金棒材。

2 要求

2.1 牌号、状态、规格

N/BS5303—2002

棒材的牌号、状态、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棒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2.3 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

2.3.1 棒材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合同没规定时,棒材的直径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N/BS5303-2002表2

3

2.3.2 棒材的定尺或倍尺在不定尺长度范围内。定尺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直径大于120mm 时为+15mm,0mm);倍尺长度还应计入棒材切断时的切口量,每一切口量为5mm。定尺或倍尺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

2.3.3 棒材两端应锯切平整,切斜应不大于5mm。

2.3.4 棒材应平直,在任意1524mm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

3.18mm,总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2.08X总长度(米数)mm。

2.3.5 任一种规格棒材的交货重量均应不超出其理论重量的10%。合同中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2.4力学性能

名义直径不大于90mm的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名义直径大于90mm的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用户要求时,其指标应经双方协商确定或报实测数据,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用户不要求或在合同中未注明时,则不测定室温力学性能。

.2.5 超声波探伤

2.5.1 合同中对棒材超声波(经双方协商)又要求时,应按合同中的要求执行。

2.5.2 合同中对棒材超声波探伤没有要求时,直径不小于12.70mm 的棒材,超声波探伤验收级别应符合表5的规定;直径小于12.70mm 的棒材,超声波探伤验收要求符合Q/BS 0504的规定。

表 5

2.6 低倍组织

棒材横向低倍组织上不允许有裂纹、折叠、气孔、偏析、缩尾、金属或非金属夹杂及其它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

2.7表面质量

2.7.1棒材经无芯磨或机加工后供货。其表面粗糙度以满足超声波检

验要求为准。

2.7.2棒材表面应干净,无外来物,应没有回妨碍其预期使用的本

质上的缺陷。允许通过研磨的方法清除局部的表面缺陷,清理

处要圆滑过渡,清理宽度与深度之比应大于6,清理后必须保

证棒材的最小允许尺寸。

3试验方法

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应按GB/4698的规定进行。仲裁时间,

3.1氧和氢的分析方法分别按ASTM E1409和ASTM E1447 的规定

进行,其他成分的分析方法按ASTM E120的规定进行。

3.2室温拉伸试验方法应按 ASTM E8 的规定进行。实验时应保证

在0.003-0.007 mm/mm/min 的应变速率下通过屈服点,然后

加快速率,使试样在约1min 内拉断。

3.3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对于直径小于12.70mm的棒材,应按

GB/T5193的规定进行;对于直径小于12.70mm的棒材,应按

Q/BS0504的规定进行。合同中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中的规

定执行。

3.4低倍组织的检验应按GB/T 5168的规定进行。

3.5尺寸、外形用相应进度的测量具进行测量。

3.6表面质量用目视进行检查。

4 检验规则

4.1检查和验收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

的要求。

4.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同一锭号、同

一规定、同一制造方法、同一生产状态和同一生产周期的产品

组成。

4.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超声波探伤、低倍组¢4.4取样

棒材的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N/BS5303-2002

表 6

4.5 重复试验

在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各项试验中,如果有一个实验的实验结

果不合格,则从该批棒材中(包括原受检的棒材)取双倍试样

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经复验合格者允许交货(仅报出复

验结果)。若复验仍有一个试验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

品判为不合格,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将该批棒材重新热处

N/BS5303-2002

理一次,重新组批再次交付检验。

5 标志、包装

5.1. 标志

5.1.1 每件(捆)棒材应牢固的扎上一个金属标牌,标牌上应注明对外合同号、技术标准编号(ASTM B348-2000)、名义尺寸、牌号、锭号(按本厂编制的锭号,例如9802001或20020400)、生产厂标识(BAOJI)。

5.1.2直径不小于25.4mm的棒材,还应距棒材一端50mm以内刻上

或印(写)上锭号。

5.1.3合同中对产品的标记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中规定执行。5.2包装

合同中对产品的包装、包装材料或包装箱的结构、技术要求有

规定时,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当合同中对包装没有要求时,

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5.2.1棒材应以木箱包装。每根应平放于木箱内,每层棒材中间再衬

以防潮湿,衬纸应当搭接。不同规格(或不同批次)的产品装

入同一箱内,应分别捆、包,不得想混。

5.2.2产品装箱时,箱壁均应衬以聚乙烯塑料膜或中性防潮纸,箱底

和箱内各件之间用泡沫塑料等物来填实固定,防止窜动。装好

后,四边的包装材料应该向上折叠好,上面再盖1-2层中性防

潮纸,并用泡沫塑料等物填实后方可加盖、封箱。

5.2.3木箱的结构和技术要求按本厂相应标准的规定执行。

5.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包括化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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