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用钛及钛合金棒材B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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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5303—2002 出口用钛及钛合金棒材
(对应ASTM B348—2000)
本标准是直接引用ASTM B348—2000 制定的出口产品专用标准,本标准对产品化学成分、室温力学性能等质量要求与ASTM B348—2000等效。本标准对外(如合同、质量证明书、产品标记等)使用ASTM B348—2000 编号,厂内生产组织和检验使用本标准的编号。
本标准对产品尺寸允许偏差的规定与 ASTM B348—2000 的热轧棒材相同。用户对产品尺寸另有要求时,可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按照 ASTM B348—2000 的规定,本标准中规定的室温力学性能指针只适用于直径不大于90mm的棒材。当用户订购直径大于90mm的棒材并要求测定室温力学性能时,应经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指针或报实测数据,并应在合同中注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钛及钛合金棒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记、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向国外出口的钛及钛合金棒材(简称棒材)。
本标准不适用于国内订货的钛和钛合金棒材。
2 要求
2.1 牌号、状态、规格
N/BS5303—2002
棒材的牌号、状态、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棒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2.3 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
2.3.1 棒材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合同没规定时,棒材的直径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N/BS5303-2002表2
3
2.3.2 棒材的定尺或倍尺在不定尺长度范围内。定尺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直径大于120mm 时为+15mm,0mm);倍尺长度还应计入棒材切断时的切口量,每一切口量为5mm。定尺或倍尺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
2.3.3 棒材两端应锯切平整,切斜应不大于5mm。
2.3.4 棒材应平直,在任意1524mm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
3.18mm,总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2.08X总长度(米数)mm。
2.3.5 任一种规格棒材的交货重量均应不超出其理论重量的10%。合同中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2.4力学性能
名义直径不大于90mm的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名义直径大于90mm的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用户要求时,其指标应经双方协商确定或报实测数据,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用户不要求或在合同中未注明时,则不测定室温力学性能。
.2.5 超声波探伤
2.5.1 合同中对棒材超声波(经双方协商)又要求时,应按合同中的要求执行。
2.5.2 合同中对棒材超声波探伤没有要求时,直径不小于12.70mm 的棒材,超声波探伤验收级别应符合表5的规定;直径小于12.70mm 的棒材,超声波探伤验收要求符合Q/BS 0504的规定。
表 5
2.6 低倍组织
棒材横向低倍组织上不允许有裂纹、折叠、气孔、偏析、缩尾、金属或非金属夹杂及其它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
2.7表面质量
2.7.1棒材经无芯磨或机加工后供货。其表面粗糙度以满足超声波检
验要求为准。
2.7.2棒材表面应干净,无外来物,应没有回妨碍其预期使用的本
质上的缺陷。允许通过研磨的方法清除局部的表面缺陷,清理
处要圆滑过渡,清理宽度与深度之比应大于6,清理后必须保
证棒材的最小允许尺寸。
3试验方法
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应按GB/4698的规定进行。仲裁时间,
3.1氧和氢的分析方法分别按ASTM E1409和ASTM E1447 的规定
进行,其他成分的分析方法按ASTM E120的规定进行。
3.2室温拉伸试验方法应按 ASTM E8 的规定进行。实验时应保证
在0.003-0.007 mm/mm/min 的应变速率下通过屈服点,然后
加快速率,使试样在约1min 内拉断。
3.3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对于直径小于12.70mm的棒材,应按
GB/T5193的规定进行;对于直径小于12.70mm的棒材,应按
Q/BS0504的规定进行。合同中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中的规
定执行。
3.4低倍组织的检验应按GB/T 5168的规定进行。
3.5尺寸、外形用相应进度的测量具进行测量。
3.6表面质量用目视进行检查。
4 检验规则
4.1检查和验收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
的要求。
4.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同一锭号、同
一规定、同一制造方法、同一生产状态和同一生产周期的产品
组成。
4.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超声波探伤、低倍组¢4.4取样
棒材的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N/BS5303-2002
表 6
4.5 重复试验
在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各项试验中,如果有一个实验的实验结
果不合格,则从该批棒材中(包括原受检的棒材)取双倍试样
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经复验合格者允许交货(仅报出复
验结果)。若复验仍有一个试验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
品判为不合格,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将该批棒材重新热处
N/BS5303-2002
理一次,重新组批再次交付检验。
5 标志、包装
5.1. 标志
5.1.1 每件(捆)棒材应牢固的扎上一个金属标牌,标牌上应注明对外合同号、技术标准编号(ASTM B348-2000)、名义尺寸、牌号、锭号(按本厂编制的锭号,例如9802001或20020400)、生产厂标识(BAOJI)。
5.1.2直径不小于25.4mm的棒材,还应距棒材一端50mm以内刻上
或印(写)上锭号。
5.1.3合同中对产品的标记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中规定执行。5.2包装
合同中对产品的包装、包装材料或包装箱的结构、技术要求有
规定时,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当合同中对包装没有要求时,
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5.2.1棒材应以木箱包装。每根应平放于木箱内,每层棒材中间再衬
以防潮湿,衬纸应当搭接。不同规格(或不同批次)的产品装
入同一箱内,应分别捆、包,不得想混。
5.2.2产品装箱时,箱壁均应衬以聚乙烯塑料膜或中性防潮纸,箱底
和箱内各件之间用泡沫塑料等物来填实固定,防止窜动。装好
后,四边的包装材料应该向上折叠好,上面再盖1-2层中性防
潮纸,并用泡沫塑料等物填实后方可加盖、封箱。
5.2.3木箱的结构和技术要求按本厂相应标准的规定执行。
5.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包括化学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