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买卖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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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买卖合同案例

管件,总货款2949

35、55元。全部货物已于2004年11月底前供货完毕。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货到工地付款30%,xx年1月25日前付款10万元,xx年底前付款到95%,5%的余款在管道工程验收两年内支付。同时约定原告让利总货款的2%。合同签订后至xx年3月底,将近一年半的时间,被告是分文货款没付。年4月1日原告在朝阳区法院起诉,4月19日经法院调解结案。调解结果:被告5月、6月、7月分三个月还清欠款,7000元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这个案子标的不大,但是对于我们建材企业来说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值得大家探讨和总结。

第一、你让利,必须以买受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给付货款为生效的条件。不然,你让利在先,诉讼在后,增加成本,两头吃亏。第二、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是不是没有到期的货款,你就一定不能主张权利。不一定,《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

同。

第三、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按每日万分之三约定,每天90元。一年三万。

第四、还有一些小毛病,没有约定货物签收人,结算单没有盖章等。小毛病多了就是大毛病,这叫积小败为大败。建议看看汪中求先生写的一本书《细节决定成败》。“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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