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超市、便利店、食品专卖店等。
2.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所售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二、食品安全责任1. 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 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食品安全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2. 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
五、食品采购与验收1. 建立严格的食品采购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2. 对采购的食品进行严格的验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入库。
六、食品贮存与保管1. 食品贮存应符合相应的温度、湿度等条件,防止食品变质。
2.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七、食品销售1. 销售的食品应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 定期对销售区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销售环境的卫生。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与追溯1. 建立食品进货、销售的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记录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信息等。
十、监督检查与改进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 根据自查结果和顾客反馈,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销售经营者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实际管理需要进行。
江苏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江苏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江苏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江苏省是中国的经济大省,也是人口大省,食品安全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江苏省出台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首先,江苏省加强了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并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生产,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江苏省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了监管。
建立了健全的食品流通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超市等销售食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此外,江苏省还加强了食品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监督检查。
定期对食品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市民食品安全。
最后,江苏省还规范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及时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迅速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总的来说,江苏省出台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江苏省的食品安全工作能够不断取得新的成果,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主体。
第三条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人员第五条食品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采购、储存、运输、销售、检验、追溯等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三)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演练;(四)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和整改;(五)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八条食品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采购、储存、运输、销售、检验等环节的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九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采购记录:包括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二)食品储存记录:包括储存条件、期限、库房温度、湿度等信息;(三)食品运输记录:包括运输方式、时间、温度、运输工具等信息;(四)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日期、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五)食品检验记录:包括检验项目、方法、结果、检验人员等信息;(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的企业,包括食品批发、零售、仓储、配送等环节。
3.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部门及员工的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食品流通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修订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3)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4)协调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5)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3.企业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4.企业应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食品安全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三、食品安全管理1.食品采购(1)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审核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2)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检验报告等文件,并留存相关资料;(3)禁止采购来源不明、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食品仓储与运输(1)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仓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2)食品分类存放,标识清晰,防止交叉污染;(3)建立食品运输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3.食品销售与售后服务(1)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购买者等信息;(2)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
四、食品安全自查与事故处理1.食品流通企业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食品安全自查内容包括:(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食品采购、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3)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4)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食品,六项制度
食品,六项制度篇一:食品流通六项制度江苏省食品经营者承诺书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查检。
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6、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7、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主动向(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食品,六项制度)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学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9、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及时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承诺人(单位):__________ 承诺时间:____________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单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所有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负总责。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三)对食品经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档案,定期向上级报告食品安全情况;(六)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四)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确保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二)对食品原料进行进货查验,索取相关证明文件;(三)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过程管理,确保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程,明确加工步骤、工艺、设备、卫生要求等内容;(二)对食品加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三)对食品加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加工过程中不添加违禁物质;(四)对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下列制度,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承诺: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4)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流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流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流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8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流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流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1、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相关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和知识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执行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8、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测。
流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2、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经营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工作时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食品安全流通管理制度(通用13篇)
食品安全流通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流通管理制度(通用13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食品安全流通管理制度(通用1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食品安全流通管理制度篇1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履行本店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店实际制定本制度,并承诺认真执行:第一条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
第二条建立制定并执行健康检查制度。
本店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立即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记录制度。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记录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并使用符合要求的供货票据。
(一)食品查验:购进食品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标明;3、经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是取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许可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体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4、销售散装食品或分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外包装容器、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5、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一、引言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
食品销售经营者作为食品流通的重要环节,肩负着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
为加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2.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3. 促进食品销售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三、制度内容1. 进货查验制度(1)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2)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确保标识内容真实、完整。
2. 食品储存制度(1)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种类、性质、保质期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2)储存食品的场所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尘等条件,并保持通风、清洁。
3. 食品销售制度(1)食品销售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2)食品销售者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等。
4.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5.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2)自查内容包括:食品采购、储存、销售、加工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6. 不安全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2)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主动召回,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1.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流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流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食品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流通企业应遵循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食品流通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负责人,负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三)监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四)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第七条食品流通企业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食品流通企业不得采购以下食品:(一)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食品;(二)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的食品;(三)过期、变质、污染、有害健康的食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储存与运输第十条食品流通企业应根据食品的特性、保质期等因素,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食品质量。
第十一条食品储存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二)温度、湿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三)避免阳光直射和有害物质污染;(四)设置专库、专柜,实行分类储存。
第十二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五章食品销售与售后服务第十三条食品流通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明示标签,保证食品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同一经营场所内,多个经营主体相对隔离地独立从事食品经营,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销售食用农产品;(三)从事食品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且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受上级许可机关委托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和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工作。
第八条上级许可机关可以指定下级许可机关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提升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控制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指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是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对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场所与设备管理1第四条经营者应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场所应设置在室内,距离粪坑、旱厕、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二)场所的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设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三)场所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整、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铺设至墙顶;(四)场所的天花板应平整防霉、不易积垢、易于清洁;(五)应设有食品贮存、存放和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或设施,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六)制作工序中既有在专间内操作,又有在专间外操作的,应按照要求同时设置专间和其他食品制作场所。
第五条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为主要原料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或其他应设置单间的,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专间:(一)采用封闭式独立隔间;(二)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三)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如塑钢、铝合金)制作并应能及时关闭,窗户应为封闭式;2(四)专间内设有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水池和冷藏设施;(五)需要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应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净水设施;(六)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 nm)应按功率≥W/m3设置,距离地面2 m 以内。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苏卫规[监督][2011]3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卫规(监督)〔2011〕3号2011年12月7日)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制(修)订、审评、发布、备案以及修改、复审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江苏境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制(修)订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省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发XXX解释等工作。
2024年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2篇)
2024年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经营的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全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经营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督执法力量,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卫生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组织架构。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规程,明确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食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
第三章食品采购管理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与有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确认供应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对供应的食品进行验收,并留存相关票据和记录。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审查供应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有过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应及时停止采购该供应商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供应商的食品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采购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储存环境符合要求,避免食品的变质、污染和交叉感染。
第四章食品加工管理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管理制度,确保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加工环节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江苏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江苏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生产、经营、食用食品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规章的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权依法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规章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通报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九条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保障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禁使用非法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和辅料。
第十一条加强食品销售企业的管理。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食品进货、存储、展示、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到货真价实。
第十二条对进口食品进行严格检验检疫,确保食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予以处理,严禁违规食品进入市场。
第十三条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进行严格追踪和记录。
第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x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区域生产经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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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
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和考试。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
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三、每日营业前对蔬菜、水发食品、腌制品、米、面、豆制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残留农药等指标重点检测。
检测品种、数量、项目、结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
检测资料妥善保存,检测结果及时登记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通过对食品质量进行常规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柜台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五、对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协助工商部门追查进货源头。
对已经销售的食品,应迅速采取措施召回。
六、有计划地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场内仪器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
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食品将立即退市:
(一)入市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二)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入市的食品有问题或已过保质期。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判定该食品应当退市或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退市。
(四)对涉及到人身健康、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食品,应按情况立即组织退市。
(五)经营者认为应主动退市的食品。
三、发现经营上述应该退市的食品,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按要求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四、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五、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
六、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尽量减少消费纠纷。
食品流通经营者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五、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六、销售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具有与食品流通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建立食品经营场所卫生岗位(库房、展示区、销售区等)责任制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
二、远离污染源、有毒、有害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二十五米内无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场地平整、坚实,便于清扫、冲洗。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保持适当温度湿度,配备控温、控湿等设施和设备。
食品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五、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不生产、贮存或
者兼营有毒有害产品。
六、经营场所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仓储、冷冻、运输等卫生管理制度
一、贮存食品的场所和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混放。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隔墙离地,摆放整齐,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定期检查,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二、变质或过期食品、待处理食品、下架后暂停销售食品、拟退货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划定专区存放,并有显著的标识说明。
三、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储存。
食品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做到原料、半成品严格分开存放。
四、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
新鲜蔬菜、水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五、冷藏、冷冻柜(库)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保持霜薄气足,无异味、臭味,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六、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