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_法学综合_复习精要_刑法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十一章至第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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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一罪与数罪4.11.1复习笔记一、一罪与数罪概述1.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一罪与数罪,是针对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而言。
具体地说,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
2.罪数判断标准关于罪数判断标准,国外刑法理论有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是犯罪构成标准说。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3.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是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对数罪进行的分类。
①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②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2)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表现在法律特征上,就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否相同。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就是异种数罪;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就是同种数罪。
二、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1.实质的一罪(1)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是: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②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
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2)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是:①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人民大学同等学力题库考试复习题刑法学(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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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2、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出于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5、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后,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7、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8、拘役:拘役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9、罚金: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0、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11、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12、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5、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同等学力法学要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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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法学综合重点复习资料】《法理学》授权性规则概念任意性规则概念确定性规则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简答)1. 是一门系统的科学;2. 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3.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规则的特点和结构(简答)1.法律规则的概念;2.法律规则的特点(1)一般性的行为规则;(2)明确、具体的行为规则,区别于法律原则;(3)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3.法律规则的结构概念;4.法律规则的结构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并据此分析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法律概念的种类(简答)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畴。
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三大类。
在法学研究中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坚持这一方法首先就要坚持以下几条基本方法论原则:1. 须坚持实事的思想路线;2. 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 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 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试析法的基本特征(论述)1.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
规的一般特点在于它的普适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这种社会规不同于技术规;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
制定是国家创制法的主要方式;3.法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容的社会规。
法律的核心容就是有关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4.法是最终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规。
法律强制的特点在于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强制。
(待续)《民法学》法定代理概念邻接权概念(作品传播者权)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简答)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四个条件。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简答)1.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容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构成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并只能是对要约作出的针对性答复;(3)承诺的容须与要约的容一致。
同等学力刑法综合复习要点
![同等学力刑法综合复习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3b20d15c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49.png)
同等学力刑法综合复习要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或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等。
三、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犯罪分子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制裁犯罪分子的法律根据。
2、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罚和非刑罚处罚方法。
其中,刑罚是最主要的实现方式。
3、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超过时效期限、特赦免刑等。
四、刑罚1、刑罚的概念: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方式。
2、刑罚的种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3、刑罚的适用:包括量刑、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等。
4、减刑和假释:减刑是指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五、常见罪行的刑法规定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
2、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
同等学力刑法综合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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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刑法综合复习要点刑法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同等学力考生来说,掌握其综合知识要点至关重要。
以下将为大家详细梳理同等学力刑法综合的复习要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意味着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不能类推适用,也不能溯及既往。
考生需要理解这一原则的内涵、意义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体现。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强调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复习时,要注意分析不同主体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性,以及可能出现的违反平等原则的情况。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就需要考生掌握如何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来确定相应的刑罚。
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标准和规格,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方面,要区分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对于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了解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比如,不满 14 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特定的几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考生要能够准确判断不同主观心态在具体案例中的表现。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了解不同犯罪所侵犯的具体客体,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要掌握各种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考点复习:刑法学(二)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考点复习:刑法学(二)](https://img.taocdn.com/s3/m/4be8b68571fe910ef12df88d.png)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考点复习:刑法学(二)第十五章刑罚裁量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08,简答,2):我国《刑法》第 63 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刑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条件是: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案件本身具有特殊的情况;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规定量刑制度包括五种: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
不包括决定对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07,判断,6)我国《刑法》第 68 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06,填空,4)战时缓刑(05,判断,7):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原判刑罚的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影响(05,论述,1):我国《刑法》第 65 条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 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 68 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六章刑罚的执行和刑罚的消灭我国《刑法》第 78 条规定:对于死刑缓期两年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12年(03,单,15)时效(03,名解,4):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制度。
第十八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03,单,17)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也构成放火罪、爆炸罪,属于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此种情况应按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论处。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刑法练习及答案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刑法练习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dcda3d8fd0d233d4b14e6953.png)
14.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我国境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 杜拉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案】× 15.我国刑法第 l3 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理解为是犯 罪但不以犯罪论处。
【答案】× 16.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和物。
【答案】× 1 7.犯罪必须具有危害结果才能予以处罚。
【答案】× 18.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不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不是犯罪。
【答案】× 19.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就是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
【答案】× 20.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的共犯相对的一种形式,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 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换言之,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的犯罪,不可 能存在单独犯罪形式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必要共同犯罪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 聚众性共同犯罪。这是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共同 犯罪,如刑法第 317 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聚众劫狱罪等。
9.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案】D
10.某国驻华使馆参赞甲策划、参与了我国国内某犯罪集团的绑架活动,对甲的刑事责任问 题应( )。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直接驱逐出境 D.适用其本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刑法练习及答案(三)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刑法学知识点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408ab2c4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7f.png)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包括3种情况A.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的解释B.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C.刑法在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4.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z最高法和最高检5.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简答题: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3、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给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以刑罚处罚。
也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024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大纲
![2024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857382b8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ed.png)
2024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大纲(原创实用版)目录1.2024 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大纲概述2.大纲内容详解2.1 刑法2.2 民法2.3 法制史2.4 宪法2.5 法理学3.大纲的重要性和影响正文一、2024 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大纲概述2024 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大纲是对于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的综合性考试大纲,旨在为考生提供全面的复习指导和考试参考。
该大纲涵盖了刑法、民法、法制史、宪法和法理学五个部分,为考生提供了详细的考试内容和知识点。
二、大纲内容详解2.1 刑法刑法部分主要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刑罚的种类和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等;了解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如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等;熟悉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如主刑和附加刑、缓刑、假释等。
2.2 民法民法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益、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了解民事主体的种类和权利义务,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熟悉民事权益的种类和保护方式,如财产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如合同、侵权行为等;了解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2.3 法制史法制史部分主要包括我国法制史的发展脉络和重要事件,如古代法制、近代法制和现代法制等。
考生需要了解各个时期的法制特点和重要法律制度,如封建社会的律令制度、近代的宪法制度、现代的法治建设等。
2.4 宪法宪法部分主要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宪法的权威性、平等权、民主权等;了解国家制度的组成和职能,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熟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纳税等。
2.5 法理学法理学部分主要包括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要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法的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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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4.14.1 复习笔记一、刑罚的体系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二、主刑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1)管制是较轻的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由人民法院判处,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违反禁止令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是不得少于3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5)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6)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如果原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中央政法培训同等学历考试法学综合背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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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培训同等学历考试法学综合背诵材料
中央政法培训同等学历考试法学综合背诵材料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
2. 法律案例分析:针对不同法律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解析,帮助考生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3. 法律条文和法规:重点法律条文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背诵材料,确保考生掌握最新的法律内容。
4. 法学理论:包括法理学、法律史、法律哲学等理论性强的内容,这些通常也是考试的重点。
5. 模拟试题和答案解析:提供模拟试题供考生练习,并附上详细的答案解析,帮助考生巩固知识并了解考试题型和答题技巧。
6. 考试大纲和指南:根据最新的考试大纲和指南进行复习,确保复习内容与考试要求相符合。
请注意,这些只是可能包含的内容,具体的背诵材料需要参考最新的考试大纲和官方发布的学习资料。
此外,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相关学习资料,如官方网站、授权的培训机构等。
同等学力考试法学综合复习精要法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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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及以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
坚持这一方法首先要坚持以下几条基本方法论原则:第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二,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第三,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第四,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规范即规则、范例,它提供一定的价值标准或行为模式,并以一定手段保障其实现,其作用在于以此来调整主体的观念或行为。
规范的一半特点在于它的普适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立法程序创制某种行为规则,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认可是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某些在社会生活中以不同形式存在着的行为规则以法律效力。
三、法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律通过提供不同的行为模式,将主体之间的相互行为关系区分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四、法是最终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规范。
法律强制的特点在于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强制。
这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有组织的强制,通过国家专门机关,即监狱、法庭、警察、官吏、行政机关直至军队而实现并保障的强制。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考点手册(录屏讲解)(刑 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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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刑 法[录屏讲解]第一章 刑法概述[录屏讲解]考点一:刑法的概念和特征(见表1-1) ★★★表1-1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考点二:刑法的体系和解释(见表1-2) ★★★表1-2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例·不定项】根据解释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 )。
[2019年真题]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D.文理解释【答案】ABC【解析】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主要有两种分类:①按照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a.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b.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c.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②按照解释的方法不同,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a.文理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b.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考点三:刑法的根据、任务和机能(见表1-3) ★★★表1-3 刑法的根据、任务和机能【例·不定项】刑法的机能体现在( )。
[2016年真题]A.不该受到惩罚的免于惩罚B.应该受到惩罚的犯罪防止法外的惩罚C.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和威胁D.维护国家的秩序【答案】ABCD【解析】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作用。
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①行为规制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将人们的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惩罚,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作用。
②法益保护机能,是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和威胁的作用。
③自由保障机能,是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作用。
这一机能,首先体现为刑法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其次体现为保障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刑惩处。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录屏讲解]考点一:罪刑法定原则(见表2-1) ★★★★表2-1 罪刑法定原则【例·不定项】罪刑法定原则的特征是( )。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的效力范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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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4.3.1 复习笔记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是否在本国领域内。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都适用本国刑法。
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多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也如此。
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法的有关惯例,凡在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同等学力法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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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法学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①基本定义:简单来说,正当防卫就是当有人正在对你或他人进行不法侵害时,你为了阻止这个侵害所采取的一些必要的反击行为。
就像有人突然毫无理由地打你,你还击来保护自己,这得是正当防卫。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超级重要。
这是保障人们合法权益,尤其是人身安全的关键制度,它让大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自我保护的依据。
③前置知识:你得先知道基本的违法犯罪概念,例如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别人权益的犯罪或违法行为。
咱举个例子,得知道打架斗殴算违法行为,盗窃也算非法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被欺负被侵犯时你可以运用这个去保护自己。
好比路上遇到有人抢劫你,你进行反抗并且不超过必要限度,那这个属于正当防卫,法律就会保护你,不会让你因为反抗抢劫就受到处罚。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刑法整个体系里,正当防卫是关于犯罪阻却事由的重要部分。
它跟其他一些抗辩事由同属一个板块,比如紧急避险等。
②关联知识:和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关系非常紧密。
比如说要判断正当防卫,得先理解什么算是不法侵害,这与犯罪行为的认定息息相关。
还有和刑罚相关,如果是正当防卫就不涉及刑罚问题。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有点难。
难点关键在于判断防卫的限度。
比如别人轻轻打了你一下,你不能直接掏出刀把人重伤了,那就超限度了。
关键点:要明确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是不得已的一种反击行为,还得注意限度。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中非常重要。
考查方式有直接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或者给出一个案例让判断是否是正当防卫。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正当防卫核心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做的防卫行为。
这里的不法侵害针对的是违法的、没有合法依据的侵犯行为。
例如有小偷偷东西,被失主发现,失主阻止小偷的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就是正当防卫。
②特征分析:一是正当性。
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能用于报复或者挑起事端。
像你和别人吵架后,第二天看到人家又冲上去打人家说是防卫就不行。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过关必做习题集(刑罚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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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刑罚概述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刑罚的特殊预防是指()。
A.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B.预防特殊人群犯罪C.预防犯罪人再犯特定之罪D.预防犯罪人再犯同种之罪【答案】A【解析】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其中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国家通过颁布刑法、适用刑罚,不仅直接地惩治了犯罪分子,预防其重新犯罪,而且对不稳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和抑制威慑作用。
二、名词解释1.刑罚目的答: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效果。
刑罚的目的体现着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刑罚体系和刑罚种类的确立,也是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
2.一般预防答: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国家通过颁布刑法、适用刑罚,不仅直接地惩治了犯罪分子,预防其重新犯罪,而且对不稳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和抑制威慑作用。
3.刑罚答: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①刑罚的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②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③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④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⑤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⑥刑罚执行机关必须是特定的。
4.特殊预防答:特殊预防是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种,除了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以外,其他大多数刑罚的执行都采取强制劳动改造的方法。
同时,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还对他们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通过教育改造,和刑罚痛苦的威慑,使犯罪分子产生羞耻,愧疚和悔改之心,从而预防了他们再次犯罪。
2021年同等学力申诉《法学综合》考前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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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法学》考前复习要点2021 年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法学》考前复习要点注:本资料仅供考前复习参考。
名词解释部分1、调整性规则:是指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依据指令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2、法律推理: 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推理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3、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法律实施:也称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行的活动。
法律制定是法律调整的起点和基础;法律实施是使所制定的抽象法律规范具体化、将法律要求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过程。
5、法律监督: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指导、监察和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6、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7、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8、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
其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9、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10、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1、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刑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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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刑法考试重点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照规定的罪高刑为3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该条是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第四章犯罪与刑事责任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的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是介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体现在: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适用的现实可能性,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
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势。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不同体现在: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事法律关系,刑罚则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人比较抽象的否定评价,刑罚则是国家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具体制裁措施;刑事责任的后果主要是适用刑罚,单适用刑罚并非刑事责任后果唯一体现刑事,除了定罪判刑外,免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等,都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
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三个方面: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的丧失或损害。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管方面是人的心理态度,以行为的危害结果为内容。
在外延上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之处: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同等学力_法学综合_复习精要_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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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_法学综合_复习精要_民法在法学综合的考试中,民法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对于同等学力的考生来说,系统、有效地复习民法知识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复习精要,希望能助您一臂之力。
一、民法的体系与框架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体系庞大,内容丰富,包括总则、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多个部分。
总则部分涵盖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基础性内容。
这部分知识是理解和运用整个民法体系的基石。
物权部分主要包括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保护等。
债权部分则重点关注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的履行、保全和消灭等。
合同是债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
侵权责任部分主要讲解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
婚姻家庭方面,涉及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等;继承部分则涵盖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内容。
二、重点知识点解析(一)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其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代理的类型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常考的知识点。
(三)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四)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的设立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权的设立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留置权则是在法定条件下对动产的留置。
(五)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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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复习考点精要之—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05,填空,4)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08,填空,2):《刑法》第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照规定的罪高刑为3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该条是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08,判断,5):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第四章犯罪与刑事责任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的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05,不定,8)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03,单,14):刑事责任是介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体现在: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适用的现实可能性,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
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势。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不同体现在: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事法律关系,刑罚则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人比较抽象的否定评价,刑罚则是国家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具体制裁措施;刑事责任的后果主要是适用刑罚,单适用刑罚并非刑事责任后果唯一体现刑事,除了定罪判刑外,免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等,都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
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05,判断,6):有三个方面: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的丧失或损害。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08,不定,18):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管方面是人的心理态度,以行为的危害结果为内容。
在外延上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07,判断,5):相同之处: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之处: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即可以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可以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在意志因素上,而只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要求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能成立。
(06,判断,5)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包括的情况(03,简答,4):(1)误将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2)误将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第九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中止的类型、处罚原则(07,论述,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其时空范围起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
实行未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至于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前。
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实行行为终了以后,出于本意而以积极的行为阻止了既遂之犯罪结果的发生。
按照刑法第24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章共同犯罪《刑法》第97 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本题中的首要分子概念中仅说出了在共同犯罪里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说法不全面,应还包括聚众犯罪中的犯罪分子。
此处还应该注意,聚众犯罪不等于共同犯罪。
有的聚众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的。
(07,判断,4)犯罪集团的刑事责任(06,名解,2):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复杂共犯(05,名解,4):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黑社会性质的特征(04,简答,3):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 年12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间接正犯(03,填空,8):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第十一章罪数形态想象竞合犯(08,名解,4):亦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危险犯(07,名解,4):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连续犯(06,名解,4):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行为犯和举动犯的含义区别(04,简答,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如强奸罪、脱逃罪等;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着手(一有举动,行为一开始,就构成既遂),另一个是实施了(有举动,并且有继续实行的行为,注意此处有“了”,才构成既遂),区别仅在细微的阶段。
第十二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因此,对防卫过当应当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和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
(03,填空,9)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罚金刑数额(05,不定,20):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普通罚金制;倍比罚金刑;无限额罚金制。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08,填空,5)刑事损害赔偿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强制处分。
(05,填空,5)第十五章刑罚裁量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08,简答,2):我国《刑法》第63 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刑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条件是: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案件本身具有特殊的情况;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规定量刑制度包括五种: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
不包括决定对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07,判断,6)我国《刑法》第68 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06,填空,4)战时缓刑(05,判断,7):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原判刑罚的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影响(05,论述,1):我国《刑法》第65 条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68 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六章刑罚的执行和刑罚的消灭我国《刑法》第78 条规定:对于死刑缓期两年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03,单,15)时效(03,名解,4):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制度。
第十八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03,单,17)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也构成放火罪、爆炸罪,属于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此种情况应按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论处。
(08,不定,19)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骗取出口退税罪(06,不定,11):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行为。
该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06,简答,4):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有以下4种: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性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或者故意泄露、使用,或者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
(03,填空,10)保险诈骗罪的行为表现形式(08,简答,3):保险诈骗罪的行为表现形式有5 种: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