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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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广州两部门发文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费放开后,不少市民担心这两项收费会乱涨价,不过现在终于可以放心了。
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广州市发改委和住建委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水电分摊、装修过程中收费等诸多市民关心的问题予以规范。
《通知》已于11月9日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规定,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物管方收取的装修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且业主装修过程中物管方不得收取管理费。
同时,园林水池喷泉、保安亭,以及小区举办活动等水电费用均不得向业主分摊。
■新快报记者占文平焦点1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需写进购房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放开物业收费精神,去年发布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从去年8月15日起放开小区住宅停车费、非保障性住房物业费等多项收费,施行市场调节价。
这个政策的初衷本是由市场调节价格,不料却成为不少小区物管方涨价的依据,广州一些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应声而涨,导致物管方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
鉴此,《通知》参照2010年原广州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启用政府指导价,明确规定: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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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我局和市建委《转发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价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穗价[1999]100号)文后,各区在贯彻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现就有关管理权限及其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收费管理权限。
除省物价局管理范围外,多层住宅二至四级;高层住宅二至五级;办公楼(写字楼)三至五级;商场三至五级委托名区物价局审批,其余由市物价局审批。
二、从6月1日起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按新规定所提供服务核定等级和对应收费标准。
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高于新规定标准的,按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通过今年收费年审于10月底前逐步对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理顺,原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差额不作退补。
三、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需预收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入住时一次性缴交费用: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写字楼、商场(铺)不超过15元/平方米收取。
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用)户或业主委员会监督。
业(用)户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
(1)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多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15元/平方米;高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30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30元/平方米。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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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粤价[2006]28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公布,并抄送省物价局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各地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要按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以及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
公布政府指导价时,必须明确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包含的具体内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各地物价部门可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事后备案制度。
(房地产管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管费
![(房地产管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管费](https://img.taocdn.com/s3/m/1bbe704dbb68a98271fefa8c.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简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调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调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
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
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
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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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ce7b18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8dc4446.png)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粤价[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
![《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974cb8a883d049649b66588f.png)
《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提要: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对物业服务收费、水电分摊、装修过程中收费等诸多市民关心的问题予以规范。
《通知》已于11月9日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规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
物管方收取的装修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且业主装修过程中物管方不得收取管理费。
同时,园林水池喷泉、保安亭,以及小区举办活动等水电费用均不得向业主分摊。
■新快报记者占文平焦点1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需写进购房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放开物业收费精神,去年发布的《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从去年8月15日起放开小区住宅停车费、非保障性住房物业费等多项收费,施行市场调节价。
这个政策的初衷本是由市场调节价格,不料却成为不少小区物管方涨价的依据,广州一些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应声而涨,导致物管方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
鉴此,《通知》参照2010年原广州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启用“政府指导价”,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按较低的收费标准执行。
同时,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
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173号
![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86532eed630b1c59eeb574.png)
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1日粤价[1997]173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物业管理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24号),现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有关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六、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含商铺、办公楼)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暂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住(用)户合理分摊。
凡电梯等公用设备没有独立设置用电计量表的,其电费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其他各市、县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是采取由住(用)户另行分摊,还是采取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的管理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决定。
七、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中如果包括了公共电费的(即不另行向住户分摊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在执行省定高层住宅收费标准确有困难时,其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按实际情况从严审定。
八、为提高公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用)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
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粤价[1999]第125号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粤价[1999]第1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7fbc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97.png)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正文:----------------------------------------------------------------------------------------------------------------------------------------------------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粤价(1999)第125号文1999年7月1日)一、为加强我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完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增加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透明度,维护业主、住户和物业管理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我省城镇从事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均适用本规定。
三、城镇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要同时实行价目表和标价牌两种明码标价方式。
价目表及标价牌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格式(样式见附表),由各市物价部门监制。
收费标准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价目表和标价牌的制作及申领办法,由各市物价部门规定。
四、价目表悬挂于物业管理收费场所醒目处,表内标示的内容包括该收费场所收取的所有费用项目和标准。
标价牌安置于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单栋的住宅楼宇在进出大门)显眼处,标价牌只标示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其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五、物业管理单位为住(用)户提供的特约服务的收费标准应以价目表的形式在收费场所明示。
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变更时应及时更换价目表和标价牌的内容。
七、对需由业主、住户分摊的费用,必须公布有关的收费票据复印件和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
八、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并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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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1997年3月1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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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广州两部门发文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费放开后,不少市民担心这两项收费会乱涨价,不过现在终于可以放心了。
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广州市发改委和住建委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水电分摊、装修过程中收费等诸多市民关心的问题予以规范。
《通知》已于11月9日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规定,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物管方收取的装修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且业主装修过程中物管方不得收取管理费。
同时,园林水池喷泉、保安亭,以及小区举办活动等水电费用均不得向业主分摊。
■新快报记者占文平焦点1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需写进购房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放开物业收费精神,去年发布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从去年8月15日起放开小区住宅停车费、非保障性住房物业费等多项收费,施行市场调节价。
这个政策的初衷本是由市场调节价格,不料却成为不少小区物管方涨价的依据,广州一些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应声而涨,导致物管方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
鉴此,《通知》参照2010年原广州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启用政府指导价,明确规定: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广东省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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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广东省物价局最新出台《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最受关注的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将有所区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近年来,物业管理发展迅速,然而由于物业管理市场发育还不尽完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不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平等协商的机制还没有充分建立,以物业服务收费为表现形式的投诉和纠纷日益增多。
这些纠纷主要集中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质价不符、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定价、物业服务收费没有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的收费行为不够规范等。
目前广东省推行的物业管理收费是对普通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可上下浮动。
比如广州的电梯楼,一级物业最高收费可以达到1.96元/平方米,最低可以为1.45元/平方米。
广东省物价局出台了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首先,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范围。
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广东省物价局称,该规定有利于推动物业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新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超过政府规定指导价定价。
同时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的条件及其标准的制定程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各地物价部门可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
这就意味着,优质物业可超出指导价。
广东省物价局还特别规范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收费行为。
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装修期间可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余泥清运、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等费用的具体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驻穗中央、省属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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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驻穗中央、省属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1999.06.18•【字号】粤价[1999]158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驻穗中央、省属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158号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驻穗的中央、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为贯彻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现就驻穗中央、省属企业(包括原部队企业和外地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广州市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75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1.00元);三级:每平方米0.50元;四级:每平方米0.40元。
2、高层住宅(10层及以上)一级:按优质优价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95元;三级:每平方米1.55元;四级:每平方米1.30元;五级:每平方米1.0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办公楼(写字楼)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5.00元;三级:每平方米10.00元;四级:每平方米6.00元;五级:每平方米4.00元。
(三)商场(商铺)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8.00元;三级:每平方米11.00元;四级:每平方米5.00元;五级:每平方米2.5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综合服务收费的最高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应按我局粤价[1999]90号文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服务内容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其收费标准应相对降低。
为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创优质服务,凡被评为全国、全省优秀示范小区等称号的物业,收费标准可按不超过粤价[1999]90号文规定的幅度上浮,获广州市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也可上浮不超过1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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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7-03-18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年1月4日以粤价〔XX〕1号发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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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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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用水电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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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区水电分摊方法即公共用水用电,一般是指住宅小区范围内的路灯用电和小区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的用水用电,以及变损、线损、表损等自然损耗部分和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数据误差。
特别要提及的是,一些省市物价部门在《关于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住宅小区公共用电不包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用水用电,不包括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也不包括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如小区会所、游泳池、停车场等用水用电水泵用电分摊方法:从使用水泵楼层(即第四层)开始,按每栋住宅楼住户共用蓄水池的住户用水量进行分摊,计算方法:住户分摊水泵电量=住户分表水量/住户分表水量之和水泵电量。
二、电梯用电分摊方法:按楼层系数和每栋住宅楼住户用电量进行分摊,5层以下(含5层)为第一段,系数为1,6-10层为第二段,系数为1。
2,11-15层为第三段,系数为1。
4,如此按5层为一段类推,每段系数按20%递增,即系数为1+(N-1)0。
2,首层不使用电梯的用户不用分摊。
计算方法:(一)、电梯电量分摊系数=电梯电量/一段住户用电量1+二段住户用电量1。
2+……+N段住户用电量(1+(N-1)0。
2)(二)、住户分摊电梯电量=电梯电量分摊系数住户用电量(1+(N-1)0。
2)<>上一页1下一页尾页李唯楚:小区公用水、电费分摊办法来源:《中国物业管理》2007年1[日期:2007-12-15][字体:大中小]1期作者:李唯楚为了确定科学、合理的住宅小区公用水、电费收取标准,解决过去由于公用水、电费分摊不合理带来的矛盾纠纷,笔者基于长期第一线实践经验,根据设备设施工作原理和工作过程,运用数学方法,建立了一套数学计算式解决公用水、电费分摊问题。
首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差额水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楼梯灯用电量、路灯用电量。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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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类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服务的收取的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中准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0.6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0.80元);三级:每平方米0.40元;四级:每平方米0.3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50元;三级:每平方米1.20元;四级:每平方米1.00元;五级:每平方米0.8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可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2.00元;三级:每平方米8.00元;四级:每平方米5.00元。
五级:每平方米3.00元。
(三)商场(商铺)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4.00元;三级:每平方米9.00元;四级:每平方米4.00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b9e8ffe84868762cbaed55b.png)
五、加大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对于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要及时查处。要开展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定价、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予以公开曝光。
六、加大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深入小区开展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宣传活动,并利用小区内公示牌、宣传栏、电子触摸屏、社区网络、新闻媒体、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政策,使政策深入人心,提高群众自我维权意识。
七、加强与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协会的协管作用,发挥物价监督员作为联系物价部门与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各地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时,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要科学界定物业服务成本各构成项目,对于一些在物业服务成本核算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得在物业服务费外重复收取。对于一些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物业服务内容增加或减少的,要及时修改其对应的服务等级内容,并及时调整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八、积极研究在市场化进程中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有效的政府指导价监管形式、物业服务收费争议协调方法、优质优价定价方法,并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促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水平的提高。省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经验,已草拟了《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将下发征求各地意见。请各市继续做好调研,认真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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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
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在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
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
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
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
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
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
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
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
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八)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五、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综合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服务项目的物资损耗补偿费(含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
(三)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法定税费;
(五)合理利润。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可逐步提高到接近百分之十的水平。
六、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报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等价
格资料,物价部门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收费幅度或具体收费标准。
七、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调查研究,以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的为基础,同时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
结合不同类型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各类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
八、物业管理初始阶段,收费标准的制定首先应注意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各类住宅小区的中准收费标准(每月平
方米建筑面积)为:
(一)解困房、微利房、福利房为主的住宅小区0.20元;
(二)普通多层住宅小区0.30元;
(三)普通高层住宅(有电梯)0.80元;
(四)高级高层住宅(有电梯)1.60元;
(五)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住(用)户的要求及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深度,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
各地物价部门可参照上述原则和标准,在上下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内确定当地不同类型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
深圳、珠海、汕头等经济特区的浮动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省物价部门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发展的需要和职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九、住宅小区内的办公、零售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但提高幅度办公用房不宜超过百分之一百,零售商业用房
不宜超过百分之二百。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未售出的空置物业也应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由该物业的业主(房地产发展商)按住(用)户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交纳。
十、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布,每半年(或一年)以书
面形式向住(用)户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住(用)户和物业部门的监督。
十一、物业管理单位在不影响住(用)户利益的提前下利用住宅小区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并接受住(用)户的监督,不得挪用。
十二、包含在第五点费用构成内应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支付的费用,不得转嫁住(用)户分摊。
也不得重复收取第五点费用构成中已包含的费用。
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或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住(用)户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管理基金、押金、保证金等。
十三、未经物业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其他单位向住(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经住(用)户同意及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新增公用设施,应由住(用)户共同负担的费用,只能按直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合理分摊,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加收服务费或手续费。
十五、物业管理收费按月收取。
住(用)户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十六、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物价、财税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向物业管理单位乱收费。
十七、物业管理单位与住(用)户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十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十九、本通知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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