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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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专享】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VIP专享】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信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农信社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其或第三者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而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产权清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第四条县市联社在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之前,应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未签定《森林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的地区不得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农信社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农信社开立存款账户;(二)法人客户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四)符合国家林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前景好;(五)收入归社和存款比例不低于在农信社的用信份额,现实或预期综合效益明显;(六)能够接受农信社的检查和监督,自愿到农信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保险;(七)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如森林经营、林业基地建设及林产品加工等。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不得用于支付购买抵押标的物的对价或支付因购买抵押标的物而产生的债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以外用途的,应经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批同意。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60%。

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林农和林业企业的青睐。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为了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内容。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抵押权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消灭等行为均应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保证等担保方式。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抵押担保方式,其设立、变更、消灭等行为应遵循《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关于林业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林权的设立、变更、流转等内容。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林权流转的一种形式,其设立、变更、流转等行为应遵循《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林地的承包、流转等内容。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林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其设立、变更、流转等行为应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通知》是我国关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政策文件,明确了林权抵押贷款的设立、变更、消灭等行为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三、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1.林权抵押贷款的设立(1)林权抵押贷款的申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①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林权证明材料;②借款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证明;③贷款用途证明材料;④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文本;⑤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查金融机构在接到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①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林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②借款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③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林权抵押法律规定(3篇)

林权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抵押方式,在我国林业经济领域中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林权抵押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

为了规范林权抵押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林权抵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林权抵押的法律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关系、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林权抵押的法律概念林权抵押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

具体而言,林权抵押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森林所有权抵押: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森林所有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

2. 林木所有权抵押: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

3. 林木使用权抵押: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使用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

4. 森林使用权抵押: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森林使用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

三、林权抵押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定性:林权抵押的主体为林业经营者,即依法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 抵押物特定性:林权抵押的抵押物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 抵押目的明确性:林权抵押的目的是为债务提供担保,确保债务的履行。

4. 抵押期限限制性:林权抵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林木的成熟期。

5. 抵押权效力优先性:林权抵押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四、林权抵押的法律关系1.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抵押担保的金融机构。

2. 抵押人:抵押人是指将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林业经营者。

3. 债务人:债务人是指向抵押权人借款的当事人。

4.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林权抵押无关的当事人。

五、林权抵押的法律程序1. 抵押合同签订: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林权抵押合同,明确抵押物、抵押期限、抵押率等事项。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7〕118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7〕118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7〕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3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集体林业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全市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股权量化到户改革任务全部完成,建立林权抵押贷款与担保收储机制,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林业经济活力日益增强、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发展目标。

(二)主要任务。

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继续完善确权发证,加强林权权益保护。

积极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培育壮大林业经营主体,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建立健全林权交易和林权融资市场体系,激发林业创新发展活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林产品和生态产品需求。

开发利用森林多种功能,实现集体林业增绿、增效、增收。

二、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关系(三)完善确权发证。

目前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权属证书要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不得留存在村、组或其他单位、个人。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将林业经营权或森林资源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以获取资金用于林业经营、林地改良、造林等项目。

下面是一个关于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的简要说明:一、方案背景和目标林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但由于其特殊性质,传统金融体系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较小。

因此,为了加强对林业发展的支持,提高林地质押的融资效果,我们拟定了以下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1. 林权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该方案适用于所有拥有林地的个人、农户、林场和林业企业。

2. 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条件:借款人需要拥有正式的林权证,并能够提供其他必要的贷款材料,如担保和还款能力证明等。

3. 林权抵押贷款的用途: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将贷款用于林地的经营、管理、改良、保护和开发等项目。

4. 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度和期限:贷款额度和期限将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5. 林权抵押贷款的利率和费用:贷款利率将依据市场利率和借款人信用评估结果确定,其中可能包括贷款手续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6. 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控:银行将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物价值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以最大限度减少风险。

7. 林权抵押贷款的前期工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需要与银行协商并确定具体的贷款项目和金额,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

8. 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流程:借款人将提供的资料提交给银行进行审批,银行将根据评估结果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

9. 林权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10. 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银行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要求借款人定期向银行提供贷款项目的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报告。

三、方案实施和措施1.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借款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2. 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3. 建立林权抵押贷款评估机制,确保抵押物价值的准确评估。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价值日益凸显。

林权证作为林业资源的法律凭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法规对林权证的抵押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程序、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权证抵押进行了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动产;(三)船舶、航空器;(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抵押范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林权证抵押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2)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3)林地使用权抵押;(4)林业生产设施抵押。

3. 抵押条件林权证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抵押物为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3)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担保物权;(4)抵押物价值稳定,易于评估;(5)抵押物符合国家林业政策。

三、林权证抵押程序1. 抵押申请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交以下材料:(1)抵押申请书;(2)林权证;(3)抵押物评估报告;(4)抵押人身份证明;(5)抵押权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物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抵押登记申请,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2)抵押物的权利义务;(3)抵押物的保管、使用、收益;(4)抵押物的处分;(5)抵押权的实现;(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林地抵押法律规定(3篇)

林地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地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林业融资方式,对于推动林业经济发展、促进林业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林地抵押法律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阶段。

本文将围绕林地抵押的法律规定,从林地抵押的概念、法律依据、抵押物范围、抵押登记程序、抵押权实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地抵押的概念林地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集体林地使用权以及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三、林地抵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土地附着物;(二)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三)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四)交通运输工具;(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抵押人应当依法向抵押权人支付抵押金,并签订抵押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将依法取得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

”四、林地抵押物范围1.国有林地使用权2.集体林地使用权3.林地承包经营权4.林木所有权5.与林地相关的其他财产权利五、林地抵押登记程序1.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交下列材料:(1)抵押申请书;(2)抵押合同;(3)抵押物权属证明;(4)抵押人身份证明;(5)抵押权人身份证明;(6)其他相关材料。

2.抵押权人收到抵押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抵押物进行核实,并出具抵押物核实意见。

3.抵押权人应当在核实抵押物后,将抵押物登记在抵押登记簿上。

4.抵押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权人提交抵押物核实意见后,将抵押登记事项予以公告。

六、抵押权实现1.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应当依法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

03--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03--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

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和健全林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权收储等机制,协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其他林业金融服务。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尤其要注重调查借款人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用于抵押的林权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方面。

林权抵押法律规定(3篇)

林权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林权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林权抵押是指权利人将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的行为。

为了规范林权抵押行为,保障各方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林权抵押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抵押的定义及特征(一)定义林权抵押是指权利人将依法取得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的行为。

在林权抵押中,权利人为抵押人,金融机构为抵押权人,贷款为债权。

(二)特征1. 抵押物特定:林权抵押的抵押物为依法取得的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等。

2. 抵押权特定:林权抵押的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3. 抵押物价值较大:林权抵押的抵押物价值较大,有利于金融机构降低风险。

4. 抵押物易于评估:林权抵押的抵押物易于评估,有利于金融机构确定抵押物价值。

三、林权抵押的法律规定(一)林权抵押登记1. 登记机关:林权抵押登记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2. 登记程序:抵押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抵押合同、林权证书、抵押物评估报告等。

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3. 登记效力:林权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保障。

(二)林权抵押合同1. 合同主体:林权抵押合同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

2. 合同内容:林权抵押合同应包括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抵押期限、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合同效力:林权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林权抵押物评估1. 评估机构:林权抵押物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2. 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3. 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出具评估报告,明确抵押物的价值。

(四)林权抵押权的实现1. 抵押权实现条件: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实现抵押权。

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x 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使用渠道,优化信贷投放结构,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和《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银发[2009]17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条件第三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企业。

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用途:(一)营造速丰林、经济林或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二)发展林下经济业(如:森林蔬菜、森林畜牧、森林旅游、林区种养殖);(三)林(农)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四)购置林(农)生产机器设施;(五)与发展农村经济密切相关的其他产业。

第五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发展有前景;(二)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三)资产负债率低于60%;(四)有信用社和具有管辖权的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或有第三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五)所经营的项目不改变原林地的属性和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第六条林权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需求、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及经营项目收益等综合情况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的综合偿债能力。

第七条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且要根据林木等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借款数额。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一、绪论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林地所有权抵押给贷款机构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为了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流程,保护各方权益,制定本工作规定。

二、贷款申请与审批1. 贷款申请材料(1)借款申请书: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

(2)林地所有权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林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等。

(3)抵押物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林地价值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借款人征信报告、还款能力证明等。

2. 贷款审批流程(1)贷款机构收到贷款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

(2)进行抵押物评估,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标准对林地进行价值评估。

(3)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资质、抵押物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批准贷款。

(4)若审批通过,贷款机构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三、抵押物管理与评估1. 抵押物登记(1)贷款机构在同意贷款后,应当及时办理林地抵押权登记手续,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2)林地抵押权登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2. 抵押物评估(1)贷款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林地价值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2)评估机构应按照标准程序对林地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贷款管理与风控1. 贷款发放(1)贷款机构在确保抵押物登记和评估合规的前提下,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2)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后应按时按量使用,并履行还款义务。

2. 还款管理(1)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并确保还款金额的准确性。

(2)贷款机构应妥善管理还款情况,对拖欠还款的借款人及时采取催收措施。

五、风险防控与法律责任1. 风险防控措施(1)贷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2)借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x农信联发〔20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省银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x银监发〔2013〕112号)和省联社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非循环使用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条件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对象是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含专业合作组织)、个人和法人企业。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周转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重点满足农户等主体的林下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为农户、个人类客户的:1.贷款人服务区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2. 有稳定、合法的第一还款来源,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原则上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3.从事的生产经营、日常消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4.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5.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本息收回;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为农村经济组织、法人企业等客户的: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3.用于项目建设的,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4.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授信要求;5.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第三条在001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第五条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

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001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抵押登记第七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第八条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非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非林地无权抵押,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非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取得林权证的;(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第十一条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资产抵押贷款管理程序和流程,以保证企业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提高企业的资金运作效率。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工作。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程序如下:1.拟定草案:由企业管理人员牵头,制定工作组,负责起草制度草案。

2.内部讨论:工作组成员对草案评估,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内部讨论。

3.领导审定:由企业高层领导根据讨论结果,审阅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发布执行:领导审定后,公布制度正式实施,同时将制度内容告知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

四、相关法律法规:1.《劳动合同法》:企业在资产抵押贷款管理中应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

2.《劳动法》:企业在劳动过程中应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不得存在违法行为。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在资产抵押贷款管理中应遵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保障员工的权益。

4.《行政管理法》:企业在资产抵押贷款管理过程中应遵守行政管理法有关规定,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五、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制度名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

2.制度范围:适用于企业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工作。

3.制度目的:(1)规范资产抵押贷款管理程序和流程,提高企业资金运作效率。

(2)保证企业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4.制度内容:(1)资产抵押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

(2)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3)森林资源评估及抵押物评估的方式和标准。

(4)抵押物管理及资产监管制度。

5.责任主体:(1)企业管理人员(2)资产抵押贷款管理部门(3)资产评估机构(4)抵押物管理机构6.执行程序:(1)资产抵押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①申请人或部门向企业管理人员提交资产抵押贷款申请书。

②企业管理人员审查资产抵押贷款申请并发放审批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302143411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302143411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302143411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登记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良”好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登记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击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含),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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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安庆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即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的抵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置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林业部门应协助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林权的处置和做好流转林权的变更登记工作。

第四条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的范围、条件和期限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七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以及共有林权、承包经营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八条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

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权价值的,政府给予的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第十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

抵押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并由双方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集体林权抵押手续时,必须取得拥有集体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贷款到期抵押人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林权抵押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期限。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三章第十三条贷款对象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抵押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自然人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5、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二)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持有效的《贷款卡》;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5、在贷款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授信的要求;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8、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五条以林权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六条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一致的,可不进行评估;价值认定有异议的,应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抵押人需聘请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

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原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的规定办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抵押人提出贷款申请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证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二)林权证;(三)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和各类金融机构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抵押权人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主要包括已缴纳的林地使用权租金、林地的改良费用、苗木的购置费用、林木的种养植费用等),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

其中: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30%;用材林的中龄林、近熟林,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40%;用材林及竹林的成、过熟林的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50%。

第二十条抵押权人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后,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第五章抵押登记第二十一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三)抵押合同;(四)林权证;(五)拟抵押林权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六)拟抵押林权需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七)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法定的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林权抵押登记簿》(见附表2),以备查阅。

所登记的林权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有采伐审批权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将登记情况抄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见附表3),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抵押贷款合同终止。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合同期满或者在达成提前解除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持原抵押合同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林权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有采伐审批权的,注销登记机关应将注销登记情况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

第六章抵押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第二十八条林权抵押贷款资金应用于下列用途:(一)直接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育林生产费用,购买修理林业机具等; (二)从事与林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三)农业生产资金需求。

第二十九条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有效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权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若林地使用权系抵押人租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已缴纳林地使用权租金的年限。

第三十条贷款利率: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的贷款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抵押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抵押申请人在抵押期限内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第三十二条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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