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4吉林省农村信用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标准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效劳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效劳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
农户分为信用户、非信用户。
信用户是指依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方法?评定并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那么。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效劳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工程自有资金到达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归还能力。
第七条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工程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
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八条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等。
第九条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条信用方式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联保方式包括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保。
按联保户数多少分为二户联保、三户联保、四户联保、五户联保。
第十二条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提供保证。
第十三条保证方式包括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是指各行社发放的、由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公司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经办行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四)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六)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年度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以上级别;(五)担保公司应向贷款行社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设立专户管理;(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需求、偿债能力和担保公司保证额度合理确定。
第八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允许展期。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以吉林省为例
评级和林 权抵押相结合 的免评估 、可循环小额信 用贷款 。二是鼓励村镇银行 、农村资金互助社 、 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 构及小额贷款公 司发
挥 贴近 农村 、贴 近林 农 ,方便 贷款 和 管理 的优
2 1年第6 0 ( 2 6期) 总第35期
吉 林 金 融 研 究
N ., 02 o6 21
Ge e a n r l No. 6 35
林 权 抵 押 贷 款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政 策 建 议
— —
以吉林省为例
安 立 环
( 中国人 民银行 长春 中心支行 ,吉林长春 1 0 5 ) 01 3
2 1年 末仅增  ̄7 0 万元 。而 当初确 定为试点 的 参 加保 险 ,绝大部分林业企业和林 农风险意识淡 00 100 1 农业 银行 至 今 尚未 开 办该 项业 务 。经调 查 , 目 薄、风险管理 技术手段 落后 ,抗 风险能力很弱 。
前 ,制约林权 抵押贷款 发展 的主要有 以下几方 面 未参 加保 险的集体林权如果成为银行贷款 的抵押
、
林权抵押贷款 开展过程 中存在 的问题
2 1 年 ,人民银行 长春 中心支行 建立了 “ 00 金
( ) 二 森林保 险推进缓慢 ,银行 资产保全难
森林 资源既属于 自然资源又有 “ 公共产品”
融支 持林 业 发展 监测 制度 ” ,从 监测 数据 看 ,
目前 我省 开办 林权 抵 押贷 款 的仅有 建设 银 行和 的属性 ,即既可像 自然资源一样遭受虫 灾、火灾 农村信用社 两家 ,截 至2 1 年3 0 2 月末 ,贷款余额 等各类 自然灾害 ,又容易遭受盗砍盗伐 、破坏等 4 4 。其 中,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4 2 .亿 .亿元 ,较 人为损 害。 目前 ,我省 绝大部分集 体森林资源未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2.07•【文号】银发[2001]397号•【施行日期】200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信用社(银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我省设施农业发展支持力度,有效拓展信贷市场,适应朝阳地区百万亩设施农业建设发展需要,规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建设在可流转集体土地上且依法取得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管理部门颁发《农业设施物权证》的农业设施,包括所占用范围内的可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农业设施的占有,以该农业设施作抵押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该农业设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农业设施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农业设施为抵押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对象包括从事畜禽养殖、种植等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农户申请办理农业设施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畜禽养殖、种植等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证明和同意办理抵押书面证明。
(三)有合法农业设施作抵押,且抵押率在50%以内。
(四)农户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
(五)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办理农业设施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畜禽养殖、种植等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在001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押双方协商确定。
金融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难点及对策
用 社联合社制定 了 《 吉林 省农 村 信用 社林 权抵 押贷
款管理试行 办法》 ,在全省农 村信用社范 围内推 广林
权抵押贷款 ,并与省 林业 厅进 行磋 商 ,拟签署 合 作 框架协议 ,促进林 业贷款投入和贷款质量 的提高 。
二 、开 办林权 抵押贷 款存在 的难点和 问题
已经大量采用 内评 法 ,缩 短 了评 估 时限 ,提 高 了办
农业 银行 总行规 定 :与农 业银行 开展 合作 的 中介机 构 实行准人制 、名单 制 ,并 动 态管 理。只有 入 围总 行评估 备 选库 的评估 机 构 才 能与农 行 合 作 。 目前 ,
、
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 开办情 况
截至 2 0 1 2年末 ,吉林省银行 业机构林 权抵 押贷 款余额1 2 9 7 2 4 万元 ,其 中:农业发 展银 行1 0 8 4 8 万 元 、工商 银 行 5 0 9 0 0 万 元 、建设 银 行 2 0 0 0 0 万元、 中国银 行 3 5 0万元 、吉林 银行9 0 0 0 万元 、农村合 作
三是出台政 策鼓励 成立林业 资产经 营公 司。 比如成
部 门,目前 各地 区承担 森林 资源资产 抵押登 记 的机 构为林业局下属部 门或单位 ,但相关 配套机 制 尚未
完善 。如 :办理抵押登 记 如何 收费 ,相 关部 门如 何 配合和联动等。
二是采用外地评估 公 司登记难 。按规定 有 资质
集体林权制 度改 革 以来 ,金 融机 构林 权抵 押 贷 款 的开办 对 拓宽 三 农 融资 渠道 发 挥 了积极 的作用 ,
在 以下难点和 问题 :
1 。评估作价难
一
但金融机构在 具体操 作过 程 中也遇 到 了一 些难 点 和 问题 ,亟待解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
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价值日益凸显。
林权证作为林业资源的法律凭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法规对林权证的抵押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程序、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权证抵押进行了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动产;(三)船舶、航空器;(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抵押范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林权证抵押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2)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3)林地使用权抵押;(4)林业生产设施抵押。
3. 抵押条件林权证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抵押物为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3)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担保物权;(4)抵押物价值稳定,易于评估;(5)抵押物符合国家林业政策。
三、林权证抵押程序1. 抵押申请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交以下材料:(1)抵押申请书;(2)林权证;(3)抵押物评估报告;(4)抵押人身份证明;(5)抵押权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物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抵押登记申请,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2)抵押物的权利义务;(3)抵押物的保管、使用、收益;(4)抵押物的处分;(5)抵押权的实现;(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省联社现行相关第六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各地应按照业务种类、客户群、经营管理能力等确定个人贷款风险限额。
(三)信用社发放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四)根据个人贷款具体用途、偿债能力、担保因素等确定合理的贷款业务品种、贷款金额、贷款约期和贷款利率,不得超借款人偿还能力发放个人贷款。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的,视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收入证明;(五)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六)贷款用途为经营的应参照相应管理办法及细则提供证明文件及资料;(七)担保相关资料;(八)现行不同业务品种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林权抵押办法
林权抵押办法第一条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和期限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
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林权(农村居民在其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以及共有林权、承包经营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三)以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的,应提供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第八条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2241)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2241)1.[单选题]个人购买商住两用房,则应计入( )A)个人商业房贷款B)个人住房贷款C)个人个人商业房贷款或个人住房贷款都可以答案:A解析:2.[单选题]信用等级在( ) 级以下的微型企业客户, 仅可办理以住房、 商业用房或工业厂房抵押的信贷业务。
A)BBBB)BBB-C)BBD)BB-答案:B解析:3.[单选题]( ) 作为单独文件在客户档案中单独上传。
A)财务报表B)婚姻状况C)家庭关系D)收入证明答案:A解析:4.[单选题]如遇紧急事项,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随时召开贷审会。
贷审会会议须由(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对审议事项须由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A)二分之一及以上B)三分之二及以上C)四分之三及以上D)五分之四及以上答案:C解析:(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贷分离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规定)5.[单选题]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 )来满足。
A)二级资本B)其它一级资本C)核心一级资本解析:6.[单选题]深入推进“一项目一方案一授权”普惠贷款运作新模式。
要在提高项目获客效率和内部运作效率上狠下功夫,力争新模式项下发放的普惠贷款占比()以上A)50%B)60%C)70%D)80%答案:C解析:7.[单选题]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同业客户授信时,各法人机构应综合考虑同业客户的资产规模、资本实力、监管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核定同业客户( )授信额度。
A)最高B)最低C)居中D)最少答案:A解析:(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指引》第三章第十六条操作管理的规定)8.[单选题]《“鲁担惠农贷-强村贷”金融服务方案》规定,单户额度为( )万元(含)至( )万元(含)。
A)20 , 100B)10 , 300C)20 , 300D)10 , 100答案:B解析:9.[单选题]贷款期限本质上是由资产转换周期决定的,流动资金的资产转换周期应由( )组成。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管理办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农户特产种植贷款操作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特产种植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用于农林特产种植经营所需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三条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特产种植的农户。
第四条农户特产种植贷款主要包括:(一)经济作物类:烟叶、葵花、辣椒、花生、花草、苗木、山野菜、蓖麻、芝麻、打瓜、地瓜等;(二)中草药类:人参、五味子、贝母等;(三)水果类:香瓜、西瓜、葡萄、苹果、梨等;(四)菌类:木耳、蘑菇(香菇、黄蘑、滑子蘑)、灵芝等。
第五条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用途为购买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等所需资金及栽种、管理、销售、雇工等费用。
1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获得从事农林特产种植所需五年以上承包权的土地或林地;(二)有从事生产项目种植经验和管理能力;(三)生产经营项目产品市场价格稳定,需求旺盛;(四)生产周期超过三年的特产种植,自有资金应达到50%以上。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种植作物品种、面积、投入及自有资金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种植作物投入的70%。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
按种植作物的不同,最长期限为:(一)经济作物类:烟叶、葵花、辣椒、花生、山野菜、蓖麻、芝麻、打瓜、地瓜等一年;花草、苗木等二年。
(二)中草药类:人参、五味子、贝母等五年。
(三)水果类:香瓜、西瓜半年;葡萄、苹果、梨等五年。
(四)菌类:木耳、蘑菇(香菇、黄蘑、滑子蘑)、灵芝等一年。
第九条农户特产种植贷款执行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偿还方式。
第四章贷款受理和发放第十条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调查岗位人员要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种植特产品种所用土地、林地情况,查验承包合同,并和发包人核对;(二)借款人从事特产种植的技术、生产经验、劳动能力等情况;(三)特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发展前景;(四)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及近两年收入、支出情况;(五)自有资金及特产种植的前期资金投入情况;(六)联保人或保证人担保资格情况及代偿能力情况,抵(质)押物情况。
制约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3 交易变现难 。 目前森林资源 的流转大部分 业 资产 经营公 司。 比照福建省永安市 ( . 国家林业 是在 民间进行 ,林权转让都是协议双方 自行进行 局 试点县 )的相 关经验 ,成立林业经营公司 ,由 转让 ,林权 的依法 流转 缺 乏要 素齐 全 的交 易平 其负责受托 经营银行 收回的抵押林木资产并负责 台 。各地 区林权交易 中心 尚未建立 ,林权交易 、
害的 影响 , 诸如雪 灾 、冻 害 、火 灾 、水 灾 、泥石 产评估 中的道德 风险和操作风 险。五是政府相 关 流 、风灾 、病 虫害 、污 染等 灾害 , 一旦发生 往往 职 能部 门加大宣传 。让社会 了解集体林权 制度 改
都是毁 灭性 的 , 成金融 机构对 抵押物 的失控 。 造
化县开展试点。吉林银行对林权抵押贷款设定 了 森林资源资产 评估 专业性 、技术性强 ,非专业人 准人标准 。吉林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 了 吉 员较难把握 ,银行 内部缺乏对林权抵押 的评估能
林省农村信用社林 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 在全省农村信用社 范围内推广林权抵押贷款 ,并
偿 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付给经营公司一定的代保
信息发布 、林权登记 、林权抵押 等服务还未真正 管和经营等费用 ,待贷款还清后将剩余资产再交 开展到位 。林权抵押贷款处置 的管理机制 ,特别 还借款人 。这样 既保护 了抵押林农的切身利益 , 是与林权抵押贷款相配套 的林木 采伐管理机制还 维 护 了社 会稳 定 ,同时也使 贷款 不 损失 或少 损 没有建立起来 。国家对林业资源进行保护 ,木材 失 ,这 是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能够健康发展 下去 的 实行 限额采伐 ,银行处置抵押林木 的难度较大 。 保 障。四是加强本地 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师从业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质押人持有的未到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应符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一)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二)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本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第七条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八)其他不能作为质押的存款权利凭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存单到期价值应覆盖贷款本息(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第十条贷款期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吉政办明电[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9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支持和服务“三农”的能力明显增强,为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目前我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额度仍然较大,占比较高,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三农”作用的发挥。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吉政文〔2003〕126号)关于“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问题”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提高资产质量,活化信贷资金,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
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收范围清收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贷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二是村干部自贷或他人承贷村干部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三是县(市、区)、乡(镇)政府部门自贷、自办实体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四是村级集体自贷或自然人承贷村集体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五是其他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不良贷款;六是关停倒闭企业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清收原则(一)谁借款、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
实际借款人、用款人是还款主要责任人。
(二)一次还款与分次还款相结合。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操作,根据《森林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笫三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笫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信合银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签订一抵押合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限、范围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抵押合同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管护,不采伐流转。
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进行采伐生产。
同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监管。
抵押期限内,抵押物不得重复抵押和流转。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山县林业主管单位的林业要素市场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抵押物笫六条可作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七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公益林;(二)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防护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四)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三章抵押程序笫八条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程序如下:(一)抵押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U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四章抵押登记第九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关于林权证抵押贷款需要资料及程序
关于林权证抵押贷款需要资料及程序一、需要基本资料:(一)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夫妻双方)(二)林权证(三)个人信用报告(四)收入证明(五)贷款用途相关证明资料(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由从江县林业局出或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七)森林综合保险单(贷款保险人必须到人保公司投保)(八)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二、办理程序:(一)提交申请:到我行提交相关资料填写贷前面谈记录(二)调查:信贷员实地调查(三)审批:提交相关资料到我行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并签署审批表(四)评估及保险:同意并出函到林业局办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到人保公司办理森林综合保险,不同意退还客户资料(五)签定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六)抵押登记:到从江县林业局林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以及林业局相关复函(七)贷款发放:办理贷款发放的相关手续三、保险金额及赔付根据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和贵州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要求:(一)投保亩数乘以赔付金额(800元/亩)乘以2‰-80%(中央补贴30%、省补贴25%、市补贴7.5%、县补贴17.5%)=投保人应缴保金(二)赔付: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按每亩800元赔付(三)需要资料:身份证、林权证及保险公司需要的相关资料四、抵押登记需要资料(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明书及身份证(三)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四)林权证及抵押林权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林龄、蓄积等内容)(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六)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五、抵押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一)幼林不超过30% (二)中林不超过40% (三)成林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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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森林资
源资产(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条件
第三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
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企业。
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
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五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依法取得且权属明晰的森林资源资产,
能够在市场上较容易地拍卖、流转实现价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
(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能力。
(五)所经营的项目不改变原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六条公司类客户要符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
第七条林权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需求、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及经营项目收益等综合情况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的综合偿债能力。
第八条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第九条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抵押物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严格控制在林权承包经营期限以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项目风险程度以及各地的市场价格,由县级联社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林权抵押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制度,贷款逾期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十二条林权抵押贷款本金可根据贷款期限约定分期偿还或到期一次偿还。
但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且累计贷款额度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实行分期偿还制度,第一年偿还本金20%以上。
第四章贷款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
借款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抵押物权属证明(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抵押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
(四)共有财产作抵押的(包括以联合小组形式取得林权证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或证明。
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承诺或证明。
(五)森林资源资产流转须经所在地村委会或发包方同意的,由村委会或发包方出具允许流转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贷前调查。
受理借款申请后,实行双人调查制度,由信用社主任或主管副主任与客户经理一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抵押物合法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同时,调查人员要进行实地现场勘察,须由当地林业部门技术人员或林地看护人员陪同,准确无误核对抵押物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树种、树龄和林木株数等情况。
调查结束,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
由县级联社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贷款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
根据审批权限由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或贷款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五章抵押评估、登记
第十七条抵押物价值,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林业设计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林权抵押物原则上应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信用社为第一收益人。
第十九条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当由林权权利人和抵押权人一同到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三)《林权证》原件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可作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不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林业部门确定的相关树种的采伐年限,树龄接近或超过该品种树木采伐年限的人工林优先办理林权抵押贷款。
第二十二条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资源资产。
(三)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资产。
(四)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森林、实验林。
(五)特种水资源(城市饮用水源、水电站等)周边附近的森林资源资产。
(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三条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办理林权抵押登记的,县级林业管理部门留存《林权证》并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交信用社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在办理完林权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不得对已经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间进行随意采伐,需要采取间伐、透光抚育等管理措施的,要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办理批复采伐手续。
第二十七条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再次抵押、转让、承包给他人。
第二十八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抵押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后检查。
要按《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频率进行贷后检查。
对发现借款人有明显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情况,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第三十条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一条贷款到期前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向抵押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
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处置权,可依法通过市场流转、拍卖或诉讼的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对拍卖未变现的抵押物,应按抵债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变现。
第三十四条严格抵押物的监管、检查,对违规操作或未尽责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