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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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16•【文号】(98)新出期1218号•【施行日期】1998.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0月16日(98)新出期1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群众团体、民主党派:通过近二年对新闻出版业散滥状况的治理,全国期刊出版业走上更加健康、繁荣、有序的发展道路,涌现出一批导向正确、质量较高、装帧印制精美的优秀期刊。

但是。

由于一些主管、主办部门疏于对所属期刊的管理,有个别期刊时有不遵守宣传纪律的情况,在宣传报道中出现错误的导向;有的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擅自改变办刊宗旨、编辑方针。

擅自更改期刊名称,利用改变刊期搞一号多版等。

此外,—些内地单位在境外注册期刊后,将其在内地编辑出版发行,严重扰乱了国内期刊市场。

为促进期刊出版繁荣,保障期刊出版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版期刊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服从大局,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

二、出版期刊不得擅自改变办刊宗旨、编辑方针,擅自扩大专业分工范围。

如确有必要改变,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由期刊的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转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三、出版期刊必须遵守一刊一号、一号一版的管理规定,不得利用改变刊期擅自增加版本。

四、期刊名称是期刊的标识,其他名称、文字不得与刊名并列,不得以要目或其他文字代替刊名,要目字号应小于刊名字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
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2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根据简政放权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我署决定对社会科学类期刊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审批办法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中央单位办的社会科学类期刊在不改变登记地的情况下,改变下列主要登记项目,由主管单位指定的期刊管理部门审批:在主管单位内部改变主办单位;原主管单位不变,跨系统或跨行业增加、减少主办单位。

改变登记地的,报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司审批。

办刊单位持批准文件及期刊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二、地方单位办的社会科学类期刊,主管单位不变,只改变主办单位及跨地区、跨系统或跨行业增加、减少主办单位,由原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三、中央单位办的社会科学类期刊改变刊名,可由主管单位指定的期刊管理部门向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司申报。

四、中央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改变的本通知第一、二条所列主要登记项目的批准文件副本,应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五、其他登记项目的变动,仍按《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改变登记项目,按《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

——结束——。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新出报刊[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开展报刊审读工作,现将《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履行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报刊出版质量,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繁荣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刊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应列入审读范围。

第四条报刊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1988年11月9日)做好对报纸、期刊、图书的审读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管理的重要方法。

其任务是了解报纸、期刊、图书的内容,掌握出版动态;研究报纸、期刊、图书出版中出现哪些新的突破性进展或倾向性问题;向上级领导提供有关报纸、期刊、图书的情况和建议,以便于对报纸、期刊、图书出版工作进行监督和宏观指导,帮助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总结经验、提高报纸、期刊、图书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为此,通知如下:一、新闻出版署报纸局、期刊局、图书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配置一定数量的负责审读工作的人员;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聘任一些具有审读能力,又乐于参加审读的人,将他们组织起来,与署、局的专业审读人员一起对出版物进行审读。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审读本地区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对其中在全国或本地影响较大的报纸、期刊和图书进行重点审读。

三、审读的主要内容是:1.书、报、刊的内容是否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否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各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办报、办刊、办社宗旨和方针;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专业分工;3.报纸、期刊和图书的出版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4.报纸、期刊和图书有无违反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5.报纸、期刊和图书刊载了哪些特别重要的新闻报道,以及在理论观点、艺术质量、创作题材方面都有较大突破的理论文章、文艺作品;6.新闻报道、图片是否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对严重失实报道是否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善后措施。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
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3.01
•【文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0号)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新闻出版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五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161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2]121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2]121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2月31日司发通[1992]121号)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各期刊:今年四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召开了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期刊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认真执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对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期刊实行统一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统一管理,提高办刊质量,特制定《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作为有关期刊管理工作的依据,并确定部宣传司为我部期刊管理的职能部门。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

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正文:----------------------------------------------------------------------------------------------------------------------------------------------------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

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为加强对报纸、期刊的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报刊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含解放军系列、高校校报系列报纸)、期刊(含解放军系列期刊),均按年度对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报纸、期刊均在登记地进行年度核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期刊实施年度核验。

第四条核验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

遇有特殊情况,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提前或推后年度核验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第六条报纸、期刊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设立的条件和有关出版规定,方予通过年度核验。

具体要求如下:(一)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保障报纸、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报送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增补项目和执行情况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报送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增补项目和执行情况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报送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增补项目和执行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国新出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报送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增补项目和执行情况的通知国新出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出版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十四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实施,国家新闻出版署决定开展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增补工作,并对已列入规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项目增补(一)增补范围“十四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中的图书、音像电子和数字出版规划。

图书出版规划中古籍、辞书两个子规划项目分别纳入《2021—2035年国家古籍工作规划》《2013—2025年国家辞书编纂出版规划》进行专项管理。

(二)增补重点1.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走深走实。

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聚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精髓要义、实践要求,聚焦习近平文化思想蕴含的重大创新观点、科学方法论和关于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理论研究的体系化学理化,推出一批宣传阐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的出版物。

2.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的主题、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展现新时代十年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展示全党全社会的新气象新作为,推出一批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出版物。

3.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以理想信念凝心铸魂,推进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研究宣传阐释,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不断提升人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出一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助力培育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的出版物。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湘新出[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湘新出〔2008〕95号)各市州新闻出版局:为深化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新闻出版层级管理体制,推动新闻出版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行政效率,创造一个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2004〕第24号令)第六条规定,决定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市州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一、委托管理事项根据市州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充分听取意见、反复论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委托实施8项行政审批事项,具体项目为:1、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核发除含有宗教内容的;印数超过3000册的;跨地区印刷或跨地区使用的;其他难以把握的由省局审批外,其他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核发审批;2、市州辖区内国有企业单位申办报型内部资料审批;3、省级报社在市州设立记者站、市级党报社在市州各县区设立记者站的审批;4、市州辖区内期刊出版增刊的审批;5、市州级报社记者证发放初审;6、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审批;7、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项目变更审批;8、出版物印刷企业(含出版物专项)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他印刷企业设立的初审。

二、委托管理期限委托管理期限为五年,自签署正式的《行政许可委托书》生效。

三、委托机关的职责省新闻出版局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委托机关,依法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20•【文号】新出联[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新出联[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科技厅(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期刊主管部门:科技期刊审批工作是科技管理工作和出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国科技事业和新闻出版业的繁荣发展。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行政,现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调整如下:一、关于申报程序创办科技期刊的单位,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创办科技期刊的单位,要在充分做好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期刊创办申请表》(《期刊创办申请表》可以从新闻出版总署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网站下载),并附详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向自己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刊申请。

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拟创办期刊进行认真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切实担负起主管部门的责任。

创办期刊的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必须是行政隶属关系,不能是挂靠关系或合作关系。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单位创办科技期刊,由其主管部门向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同时报送国家科技行政部门。

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性群众团体设在京外的所属单位创办科技期刊,报送申请报告时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地方单位创办科技期刊,由拟办科技期刊的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2.31•【文号】新出期[1992]1967号•【施行日期】1992.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新出期(1992)1967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随着期刊出版工作逐步走上法规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根据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原则,我署决定停止执行(89)新出期字第1323号、(91)新出期字第135号、第1369号文,并对增刊(含精选、精华本)的审批规定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正式期刊每年一般只批准出版一期增刊,一次申请只对一期增刊有效。

有特殊情况需一年出版一期以上增刊的,应逐次报批。

申请出版增刊应具备下列条件:正式期刊连续正常出版一年以上并按规定及时缴送样刊;正式期刊两年内未受过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增刊的宗旨、编辑方针、开本和发行范围与正刊一致。

二、社会科学类期刊出版增刊按《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19条、第29条审批、登记、出版。

中央单位主办的期刊出版增刊,可由主管单位指定的期刊管理部门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司申报。

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出版增刊按《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期刊主管单位(含其指定的期刊管理部门)提出的增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如是本刊已发表的文章,须注明本刊发表的时间)、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

审核批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期刊社提供拟编入增刊的文章原文。

四、经批准出版的增刊,办刊单位在收到批准件之日起30天内,应持批准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由登记机关发给一次性的“增刊许可证”。

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doc

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文号:新出报刊[1999]1189号发布日期:1999-10-12执行日期:1999-10-12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近期以来,有少数期刊出版单位违反管理规定,通过增加刊期的方式出版多种期刊版本,实际上是以一个刊号变相出版另外的期刊,这种“乱增刊期,一号多刊”的情况,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给期刊出版市场带来混乱,必须予以纠正和规范。

另外,还有的单位偏离办刊宗旨和专业范围改变期刊名称,也给期刊的出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混乱。

为了尽快解决这些违规出版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统一由新闻出版署审批。

从1999年1月开始,凡是已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单位期刊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刊期的期刊,其中属于双月刊、月刊变更为半月刊、旬刊、周刊范围的,一律无效,从2000年1月起改回原刊期出版;确有需要的,必须重新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报经新闻出版署审批。

对那些“一号多刊”或变相“一号多刊”问题严重,在全国造成较大影响的期刊,从发文之日起恢复原刊期。

今后周刊原则上仅限于新闻单位所办。

二、中央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由期刊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由期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三、中央和地方的科技期刊变更刊期,仍按原规定程序,由科技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其中,地方科技期刊变更刊期的,应商当地新闻出版局同意后再报科技部审核。

四、重申期刊出版必须严格遵守一刊一号的规定。

任何期刊不得改变或超越办刊宗旨,使用同一刊号出版不同期刊或期刊的不同版本;亦不得在同一宗旨下或该宗旨的相近范围内以增加刊期的方式使用同一刊号变相出版不同期刊或期刊的不同版本。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审核期刊封面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图片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141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审核期刊封面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图片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141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审核期刊封面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图片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审核期刊封面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图片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141号2001年2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期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近一段时间,一些期刊在封面上刊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图片较多,包括以前未发表的照片,其中多数并未按规定送审或未经本人同意。

不经送审和本人同意,在期刊封面上随意使用此类图片是很不严肃的,也是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

为了维护期刊出版秩序,进一步加强期刊管理,现就期刊封面刊发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期刊要严格执行1994年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发表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必须严格执行送审制度。

地方单位的期刊须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单位的期刊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期刊封面作为期刊整体内容的组成部分,所采用的文字和图片,凡按有关出版管理规定需要送审的,必须在出版前报有关部门送审或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

同时,期刊封面刊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图片应与本刊的性质、专业分工范围相符。

不相符的,原则上不得刊发。

三、在期刊封面上刊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图片,必须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刊发。

四、本通知所称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历史图片和新闻图片。

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1.24•【文号】•【施行日期】1988.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

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

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

第四条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

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五条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242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242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1999年3月17日新出报刊[1999]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近三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及我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期(1997)118号)精神,对全国期刊出版业的散滥状况进行了治理,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期刊的品种、结构、数量以及登记项目都有相应的变动。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署决定在1999年4月至5月期间,进行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刊核验(一)核验范围。

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含解放军系列、高校学报系列、信息参考系列、报刊复印资料系列、公报政报系列、年鉴系列的期刊)。

(二)核验原则。

由于这次核验是在治理期间进行的,所以,应以中央“两办”37号文件为指针,按照我署118号文件及《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体现从严治理、调整结构、停一办一的原则。

凡属在这次核验中停办的期刊,指标归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由于1997年、1998年两个年度我署没有统一安排期刊年检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核验办法。

(三)核验要求。

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予以缓验或停办。

1、属于《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情况的以及违反其他有关期刊管理的法规、规章的应予以缓验。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报刊变更刊期、期刊出版增刊和报刊赴外埠印刷办事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报刊变更刊期、期刊出版增刊和报刊赴外埠印刷办事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报刊变更刊期、期刊出版增刊和报刊赴
外埠印刷办事程序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2
【摘要】北京地区各报刊主管单位、市属报刊社(编辑部):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委托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代行部分报刊审批权限的通知》(新出报刊[2003]14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公告第1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报刊变更刊期、期刊出版增刊和报刊赴外埠印刷的办事程序通知如下: 一。

【总页数】2页(P51-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39.27
【相关文献】
1.省新闻出版局转发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J], ;
2.我国应创办修订版报刊期刊、网络报刊期刊 [J], 李盛春;邵小卿
3.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 [J],
4.北京市纠风办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切实加强监督落实工作,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 [J],
5.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京新出报[2006]407号)关于对荣获北京市“优秀出版物奖(优秀期刊)”杂志社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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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出版增刊管理办法与程序

杂志出版增刊管理办法与程序

杂志出版增刊管理办法与程序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出版增刊管理办法与程序!!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正式期刊每年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期增刊,但每次申请只对当期增刊有效。

⼀、申请出版增刊的条件#$正式期刊连续正常出版#年以上并按规定及时缴送样刊。

"$正式期刊"年内未受过省级以上新闻出版⾏政管理机构的⾏政处罚。

%$增刊的宗旨、编辑⽅针、开本和发⾏范围与正刊⼀致。

&$质量要求:年度刊稿率!&’(者;学术会议、专题组稿会议的增刊,需另⽂附增刊预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不允许以商业为⽬的为某⼀企业出版增刊。

⼆、需要提交的材料#$向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办公室提交增刊申请报告以及增刊分好栏⽬的⽂章编⽬,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费来源。

如果增刊⽤于赠阅,须在⽂件中加以注明。

报告由编辑部主任签字并加盖编辑部公章。

"$出版登记地为北京的期刊:《期刊增刊申请表》需由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办公室填写(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站)))$*+,,*$-./$01“下载中⼼”下载);期刊登记地在京外的期刊:由编辑部向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办公室提供当地《期刊增刊申请表》或按当地新闻出版局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三、审核《期刊增刊申请表》经中华医学会审核盖章后,由杂志社办公室提交⾄期刊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或卫⽣部)审核批准。

四、经批准后的办事程序#$北京地区期刊:登陆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站()))$*+,,*$-./$01)的“业务办理”,查询并打印《北京地区期刊增刊核准通知单》,并按要求制作条码。

此项⼯作可委托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办公室办理,需告知上⽹密码。

"$其他地区期刊:将期刊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的⽂件提交⾄当地新闻出版局,根据当地新闻出版局的要求制作条码。

五、增刊的出版#$《北京地区期刊增刊核准通知单》⾃登记后逾期不出版的,该增刊号⾃动作废。

"$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范围必须与正刊⼀致;增刊应刊印国内统⼀连续出版物号及⼀次性增刊号(可印在增刊的版权页),并在封⾯刊印正刊名称并注明“增刊”,不得冠以其他名称或副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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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期刊
【发文字号】新出期[1992]196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12.31
【实施日期】1992.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
(新出期(1992)1967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随着期刊出版工作逐步走上法规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根据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原则,我署决定停止执行(89)新出期字第1323号、(91)新出期字第135号、第1369号文,并对增刊(含精选、精华本)的审批规定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正式期刊每年一般只批准出版一期增刊,一次申请只对一期增刊有效。

有特殊情况需一年出版一期以上增刊的,应逐次报批。

申请出版增刊应具备下列条件:正式期刊连续正常出版一年以上并按规定及时缴送样刊;正式期刊两年内未受过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增刊的宗旨、编辑方针、开本和发行范围与正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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