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统一法人改制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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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统一法人改制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信用社(银行)统一法人改制清产核资工作实施

方案

为了促进某某区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制工作,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根据国务院15号文件和国家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现就某某区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制的清产核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和任务

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查清核实某某区辖内八个农村信用社和联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核实各项资产损失,落实债权债务。

二、清产核资的对象和时点

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某某区八个独立核算的法人信用社及所属机构网点。

本次清产核资的清查时点统一为2003年12月31日。

三、清产核资的具体内容

(一)资产的清查

1、现金资产的清查。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有价单证等。在清查时要全部进行实地盘点,核对账款和账物是否相符。对实际清查日与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时点不一致的,应采取倒推账簿

与款物的办法进行。

2、存放金融机构款项的清查。存放金融款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含准备金存款)、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他同业等用于清算、结算的款项。

(1)按对账单与各金融机构全面核对存放款项余额,并据此进行总分核对。对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应根据其持有的有价单证,检查与账面额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与对方金融机构核对。

(2)对结算往来款项,按有关结算办法进行核对并对未达账款进行重点清查,查明未达账款是否正常,对不正常未达账款要查清原因与责任。

(3)对农村信用社代理基层网点缴存各种款项,要逐户进行清查核对,凡发现挪用和转移的要清理归位。

3、信贷资产的清查。信贷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投资、待处理抵贷资产、贴现及委托放款等。清查时不仅要核对账、簿、卡,确保余额相符,还要根据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占用形态的划分标准,进行资产质量确认。

(1)核对信贷资产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登记簿)、分户账(登记簿)与余额管理卡、余额管理卡与借款合同及借据是否相符;要依据借款合同及借据与借款人进行逐笔清查核对;清查核对可采用对账单、催收通知书、函证等书面形式,对无法认定的资产应彻底查明原因。

(2)清查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期限、用途、科目归属是否合

规;清查抵押、质押类贷款的有效合法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补办手续;清查每笔贷款的质量形态及债权保障程度,对资产质量占用形态不符合标准的要进行相应的账面调整。

(3)对各种债券投资要核查其所有权及持有形式,如持有形式为实物形式的,应清查实物券的金额、种类,账实是否相符;如为代保管单形式的,则应审核其是否真实合规。对属于对外股权投资的,应核查其投资合同和投资原始凭证,确认投资的合规合法性。

(4)清查抵贷资产要核查其取得手续是否合规合法,取得后的各项管理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账实是否相符,有无擅自将抵债资产挪作自用。对抵债资产的变现程序和变现资金的收回应进行全面清查。

(5)对贴现及委托放款应核查其手续是否完备,业务凭证与分户账(登记簿)金额是否相符,分户账(登记簿)与贴现人的账目核对是否相符。

4、调剂资金及拆放款项的清查。调剂资金及拆放款项包括: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之间的资金调剂、拆放给农村信用社系统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按调剂、拆放资金合同采取上门或函证的方式与对方金融机构进行详细核查确认。核对过程中有发现合同要素不全、债权不落实、违规拆借等问题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2)逐笔核对调剂、拆放资金分户账与总账、拆借合同是否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5、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用信贷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承租和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1)采取先以账查卡(登记簿)、以卡查物,再以物对卡,以卡对账的“双向检查”的办法,对固定资产逐项逐件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符。凡账外固定资产均应纳入账内核算和进行清查。

(2)对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固定资产划分至今仍存有争议的,应在这次清产核资中按原协议督促落实。清查时产权仍不能明确的,应列出清单专项报告。

(3)对在建工程(包括未完和停、缓建工程)应核查其有关立项和审批,属包工包料的,只清查投资总额、工程进度和质量等;只包工不包材料的还应对各种材料进行账账、账实核对。

(4)在清查中发现的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上报审批并进行相关账户调整。

6、应收款项的清查。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

(1)对应收利息的清查应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与规定和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规定逐笔清查其核算是否正确,有无多计或少计应收利息或是否按规定分别在表内与表外核算,应收利息已成坏账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坏账处理等。

(2)逐笔清查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列账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与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实是否一致,对长期挂账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审批并及时处理。

7、其他资产的清查,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1)对无形资产应逐项进行清查、核实,对已入账核算的无形资产检查计价是否正确,入账依据是否充实与符合规定。

(2)清查递延资产总分账是否相符,每期摊销金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待摊销递延资产加已摊销(或已在成本中列支费用)递延资产金额与原发生的费用是否相符。

(二)负债的清查

1、各项存款的清查。各项存款包括:企事业单位活期与定期存款、财政性存款、活期与定期储蓄存款等。

(1)核对存款类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卡片账)是否相符。

(2)对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采用对账单方式逐户核对,凡核对不符的都必须查明原因,并按制度规定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2、借入、存入、拆入款项的清查。借入、存入、拆入款项包括:借入银行款、同业存放款项、其他金融机构调入、拆入资金等。

对借入、拆入资金要逐户逐笔与对方金融机构进行详细核查确认(存入资金要发出对账单进行核对),清查借入、拆入行为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等。

3、应付款项的清查。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利息、应付工资、应缴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等。

(1)清查各项应付款项的核算是否正确,账务是否相符,有无违规违章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2)逐清查其他应付款项。对过渡性的资金占用要及时予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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