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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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审核工作操作指引

信用社(银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审核工作操作指引

信用社(银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审核工作操作指引为规范××省农村信用社以县(含市、区,下同)为单位统一法人筹备、组建、审核工作,使统一法人社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的材料申报和审核工作符合改革和农村信用社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合〔##〕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统一法人试点情况,现对合作处已下发的规范指引性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筹建阶段(一)申请筹建1、筹建工作前期联社和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完成以下工作。

(1)成立统一法人筹建工作领导小组;(2)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认定;(3)对历年公共积累进行处置;(4)召开发起人大会,签定发起人协议书;(5)增资扩股;(6)按照统一法人4个条件进行可行性研究;(7)制定筹建方案。

2、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完成上述工作后,向直接监管的监管办事处或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四份,活页装订成册。

(1)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筹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示(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设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条件、清产核资情况、筹建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发起人基本情况);(2)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理事会、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合并组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决议;(3)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联合社签定的合并意向协议;(4)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协议书,应附发起人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和会议相关决议。

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附则。

(5)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分析达到统一法人四项条件的可行性);(6)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方案。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实现2006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力争在三年内基本实现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的一级法人制”的工作目标,促进农村信用社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为逐步过渡到现代金融企业奠定基础,现将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统一法人社的准入标准推进统一法人社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审慎监管的原则,既要加快组建进度,又要确保质量。

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法人社准入要坚持以下标准: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合并财务报表测算,账面资能抵债;核心资本充足率按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公式计算不低于2%;资格股入股起点自然人(包括职工)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法人最低为10000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其投资股比例一般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0%。

银监局可结合辖内情况适当调整注册资本额度、资格股入股起点金额和投资股比例(其中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银监局审批统一法人社的结果应报送银监会备案。

二、做好统一法人社准入三年规划各银监局要按照《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统一法人社准入标准,对辖内(以2005年12月末数据为基础)尚未实行统一法人社的县(市)按达标数和不达标数分类进行测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9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一)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对统一法人社实施审慎、持续有效监管,促进其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对统一法人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

在对统一法人社进行综合评级基础上,依据不同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二是明确目标、逐步提高的原则。

督促统一法人社对照监管目标制定计划,使其在经营、管理等方面逐步达到监管要求。

三是合规监管、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

要以合规监管为基础和抓手,努力在规制上充分体现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统一法人社的实际情况,督促统一法人社制定资本充足率和贷款拨备覆盖率持续提高、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的规划。

到2007年底,统一法人社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评级应不低于B级;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不良贷款比例按四级分类计算不高于15%;贷款拨备覆盖率多数应达到要求;法人治理架构健全,治理机制稳定有效运行;建立了制度完善、管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提高准入质量(三)机构准入。

信用社员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关于合并统一法人社的决议

信用社员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关于合并统一法人社的决议

信用社员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关于合并统一法人社的决议××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第×届社员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在××信用社会议室召开。

会议代表应到××人,实到××人,会议召开符合本社的《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本信用社理事会提议,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县(市)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会议认真讨论并通过了农村信用社以县(市)联社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有关议题,并形成了以下决议:一、审议并通过××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合并为统一法人,取消本信用社法人资格,组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本信用社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接承。

三、本信用社的入股联社资金,由合并后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1∶1比例退还。

本社社员股金自愿按1∶1比例转为合并后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本金。

四、本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委托××县(市)农村信用联社统一法人机构组建工作小组清理确认,并对净资产和清产核资日至开业期间的经营成果进行处置。

五、按照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要求,积极做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授权法人代表签署合并决议。

同意:票,不同意:票,弃权:票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附:社员代表参会代表名册。

合规试题库(多选)

合规试题库(多选)

多选1、农村信用社新的监督管理体制是:()。

A、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B、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C、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D、行业管理部门强化管理2、以下关于农村合作银行的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股份合作制的金融机构B、非盈利性金融服务机构C、农民、农村工商业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D、社区性金融机构3、按照《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社法人治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可以行使以下哪些职权:()。

A、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B、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经营计划和入股与投资方案C、决定农村合作银行内部管理结构设置D、检查监督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活动4、《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农村合作银行下列哪些变更事项,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A、变更注册资本B、变更营业场所C、调整业务范围D、修改章程5、《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信用社和县(市)联社组建统一法人社的具体条件是:()。

A、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能抵债B、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C、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D、统一法人社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都不低于4%6、按照《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社法人治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的权利有:()。

A、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B、自由退股C、获得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D、享有股金分红或股金保息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可依法:()。

A、买卖B、转让C、继承D、赠与8、以下属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是: ()。

A、实收资本B、股本金C、资本公积D、未分配利润9、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A、质物移交的时间B、质押担保的范围C、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D、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10、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要实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考试考题:经济金融知识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考试考题:经济金融知识

(一)1、流动比率是一项重要的财务指标,其参考值应为( A )。

A、100%B、200%C、50%D、90%2、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 A )。

A、原贷款期限B、原贷款期限的一半C、2年D、3年3、不得利用贷款从事( B )。

A、房地产项目B、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C、厂房建设、大修D、设备更新换代4、《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C )。

A、5个月B、 10 个月C、6个月D、 24个月5、按照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人民币存贷款比例应小于等于( B )。

A、70%B、75%C、80%D、85%6、农村信用社所有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单个社员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总额的( B )A、1%B、2%C、3% C、4%7、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C)A、10%B、15%C、20%D、5%8、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B)。

A、40%B、50%C、60%D、70%9、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其中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农村信用社资本总额的( B )。

A、20%B、30%C、35%D、40%10、为使资产增值,抵债资产可对外出租,对外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B)。

A、2年B、5年C、8年D、10年11、信用社最大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 )%,对最大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 A )倍。

A、30 1.5B、35 1.5C、30 1.6D、35 1.612、下列可以做为保证人的有:(C)。

A、国家机关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C、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D、公安局13、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A )A、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B、平等、公平、合法、诚实守法C、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D、公平、合法、平等、诚实守法14.储蓄岗位负责人必须坚持查库制度,做到( A )至少1次对本营业网点的库存现金进行清点。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指市及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法人治理指建立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下统称“三会一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决策、约束、激励和信息披露等机制,促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社员、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按照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科学的要求,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法人治理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合理设置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运行流程,逐步提高法人治理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是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治理状况的基本要求。

联社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并不断完善符合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的法人治理运行办法。

第二章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第一节社员第六条社员是指依法持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并且登记在社员名册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社员应当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联社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社员,确保社员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主要投资计划;(二)重大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或重要合作协议的签署;(三)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理事、监事、经营管理层)的变更;(四)联社重大资产的购置、处置;(五)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六)联社分红方案;(七)其它会对联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内部资料注意保管文件目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8(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9(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0(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1(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12(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03〕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现就开展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和原则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主要目的是:明晰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信用社经营机制转换;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资扩股,充实资本实力,增强信用社整体抗御风险的能力;改革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

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合规,规范操作,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信用社产权模式和运行机制;三是结合实际,注重实效,使机构改革与完善法人治理、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紧密相结合;四是坚持方向,改善服务,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二、范围和条件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具体条件是:(一)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能抵债;(二)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三)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四)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

三、工作重点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重点是明晰产权关系,因地制宜地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和管理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内部机制,全面提高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

为此,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认真做好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做好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基础。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农村信用社开展统一法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农村信用社开展统一法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农村信用社开展统一法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东府办[2004]57号•【施行日期】200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农村信用社开展统一法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4]5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农村信用社《东莞农村信用社开展统一法人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东莞农村信用社开展统一法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指示精神,东莞农村信用社即将开展统一法人的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成立统一法人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统一法人工作牵涉面广、过程复杂。

为保证有关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成立强有力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东莞农信统一法人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冷晓明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东莞农信社联社、市工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一名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实施东莞农信开展统一法人体制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另文下发)。

二、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做好统一法人筹备工作(2004年5月至6月)为确保东莞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法人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立之后,迅即召开相关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开展实行统一法人筹备工作。

(一)市政府召开各镇区主管金融工作的副镇长以及市工商、国税、地税和农信社等市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传达国务院、银监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通报东莞农村信用社具备开展统一法人、统一核算的基本条件,即将开展具体工作的有关情况,为农信社体制改革做好宣传,营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有关事项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有关事项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有关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6.15
•【文号】银监办发[2006]160号
•【施行日期】2006.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有关事项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160号2006年6月15日)河南银监局:
《河南银监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有关事宜的请示》(豫银监字〔2006〕4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理事占比问题
新设立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理事占比应严格按照《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筹建工作小组成员简历问题
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工作小组成员简历提供应严格按照《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5〕58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问题
按照《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规定,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开业时需提交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是指县(市)联社本部(包括营业部)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信用社(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转换经营机制实施方案

信用社(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转换经营机制实施方案

信用社(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转换经营机制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全面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XX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改革服务方式,提高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X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转换经营机制实施方案。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总体构想以《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要求为指导,按照国发〔2003〕15号文件“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坚持立法在先,依法完善,重在建设,逐步健全,在统一法人体制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推动XXX农村合作金融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一、改革两级法人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和银监会有关改革文件精神,通过有关法律程序,取消全县现有CC个农村信用社和县信用联社法人资格的基础上,组建新的XXX县信用合作联社。

原农村信用社为县联社的分支机构,县联社实行“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

其工作步骤:一是成立XXX县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X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筹建领导、协调等工作;二是基层农村信用社和县联合社分别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形成自愿取消原信用社法人地位,实行全县统一法人等决议,三是清产核资,统一账务。

在此基础上,合并农村信用社所有账务。

四是办理好各项法定变更手续。

二、规范设置信用联社股权(一)股权设置。

信用社(银行)以县为单位组建统一法人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信用社(银行)以县为单位组建统一法人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信用社(银行)以县为单位组建统一法人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xxxxxxxx]xxxx号)、银监会印发《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xxxxxxx]xxxx号)精神,X X 县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经过一年多的精心工作,已达到组建“统一法人”社的条件。

X X 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和xxxx个乡(镇)农村信用社,以发起方式新设立统一法人的“X 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X 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结合X X 县经济、金融及农村信用社发展实际,就X X 县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现报告如下:一、X X 县经济金融概况(一)县域经济概况………全县幅员面积xxxxxx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xxxx.xx万亩。

全县xxxx个乡(镇),总人口xxxx.xxxx万,其中农业人口xxxx.xxxx 万,占总人口的xxxx.xxxx%,是一个地少人多的农业县。

xxxxxxxx 年,X X 县实现国内生产总值xxxx.xxxx亿元,地区人均生产总值xxxxxxxx元,增长xxxx.xx%;财政总收入xxxxxxxxxx万元,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xxxxxxxx万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xxxxxxxx 元,农民人均纯收入xxxxxxxx元。

近年来,X X 县委、县政府攻坚破难,抢抓机遇,锐意进取,狠抓农业、工业和城镇化建设,促进了全县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

以打造汽配基地为核心,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汽配、食品、纺织三大支柱产业带动了X X 工业经济速效并进,工业经济连续三年保持xxxx%以上的高速增长;…….(二)全县金融业概况……..二、X X 县农村信用社概况X X 县农村信用社成立于xxxxxxxx年,县联社成立于xxxxxxxx年xx月,xxxxxxxx年xxxx月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信用社(银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工作操作程序

信用社(银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工作操作程序

信用社(银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工作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合[##]50号)、××省银监局《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审核工作操作指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法人社的组建工作,规范组建程序,提高组建工作质量,加快改制进度,现制定统一法人组建工作操作程序。

申请筹建阶段(一)操作程序1、县(市、区)联合社制定总体的改制实施方案,报省联社审批。

省联社根据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确定改制对象,并正式行文批准。

2、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农村信用社分别召开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形成同意合并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决议,内容包括:(1)同意取消法人资格,与辖内其他农村信用社合并组建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同意由新设立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继原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债务。

3、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合社签订合并意向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六项:(1)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2)合并后新设立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称及住所;(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4)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5)合并后新设立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增资扩股总额、种类和数量;(6)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协议必须由辖内农村信用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成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法人筹建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部门由银监会县级派出机构协调当地政府牵头,县人行、县(市、区)联社参加,县上不设人行和银监会县级派出机构的,银监分局协调县政府牵头,由行使代管职责的县人行、银监会县级派出机构、县(市、区)联社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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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03〕1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现就开展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和原则
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主要目的是:明晰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信用社经营机制转换;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资扩股,充实资本实力,增强信用社整体抗御风险的能力;改革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

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合规,规范操作,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信用社产权模式和运行机制;三是结合实际,注重实效,使机构改革与完善法人治理、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紧密相结合;四是坚持方向,改善服务,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二、范围和条件
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具体条件是:(一)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能抵债;(二)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三)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四)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

三、工作重点
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重点是明晰产权关系,因地制宜地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和管理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内部机制,全面提高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

为此,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做好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做好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基础。

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查清核实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成果的真实状况,核实各项资产损失,落实债权债务。

(二)妥善处理现有产权。

对股金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公共积累和历年亏损挂账),各地可根据实际,提出产权明晰政策。

原则上,对积累部分要按规定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并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呆账100%、呆滞50%、逾期20%、正常1%),作为信用社的附属资本。

仍有剩余的,方可拿出一定比例对原有股金予以增值。

(三)构建新的产权关系。

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宜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的产权改革,构建法人机构新的产权形式和组织模式。

一是提高入股金额起点。

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确定入股金额。

二是拓宽入股范围。

以农村信用社原有社员为基础,广泛吸收辖区内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但事先应晓明限制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三是可积极探索建立新的股权结构。

统一法人机构可根据实际设立资格股,也可以在资格股基础上增设投资股。

资格股是获得社员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是社员获得信用社优先、优惠服务的前提。

投资股是由社员中有实力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大户形成的股份。

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根据投资股权大小确定票权。

原则上,自然人(包括职工)资格股1000元,法人最低10000元,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确定符合当地情况的资格股入股起点。

投资股额度由投资人自己决定。

单个自然人投资(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

单个法人投资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统一法人机构要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程,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

要实行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制度,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

统一法人机构的经营风险由投资人和统一法人的机构承担,理事会作为投资人的代表,既有重大事项决策权,也要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

经营班子对经营效益的好坏负有经营责任,要对经营不善或违规经营等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要注意防止内部人控制,理事会组成人员中,自然人理事不得低于1/2,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1/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独立理事。

监事会组成人员中,非职工监事不得低于1/3。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原则,合理设定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权责,建立科学的内部授权授信、内审、信贷、财务管理、劳动用工和分配等配套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六)强化约束机制。

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建立健全农信社激励和约束机制,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成本,努力降低不良贷款,扭亏增盈,防范和控制新的风险。

(七)完善服务功能。

从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立足社区,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增加农民需要的金融业务品种。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程序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在试点省(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省(市)统一法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清产核资办法,并组织实施。

各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二)准备阶段
1.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条件,结合各地信用社具体经营状况,由各省(市)领导小组对本省(市)信用社进行分类排队,初步选定实施统一法人的对象。

2.成立统一法人机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

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协调当地政府成立由政府牵头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及工商、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

3.被确定为实施统一法人的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社,要以书面形式达成同意实施统一法人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通过有关决议。

(三)筹建阶段
1.按照清产核资方案,由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清产核资结果要由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签章认可。

2.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筹建申请。

银监分局对筹建申请初审后,报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应报送银监会备案。

3.增资扩股。

对原信用社社员和县(市)联社职工的股本金,在清产核资、对所有者权益进行量化处理的基础上,按自愿的原则转为统一法人后机构的股本金。

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募集新的股本金,广泛吸收辖内农户、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

4.召开社员大会,制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监事会,并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长,理事会按程序聘任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

(四)开业阶段
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进行初审后,报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

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在征求省级政府意见后,对开业申请进行审批,并报银监会备案。

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后,原“××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更名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更名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按有关规定换发金融许可证、更换营业执照,并公告。

同时办理相应的债权债务变更手续。

统一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仍按原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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